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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以全额保证金、存单或国债质押方式办理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和投标保函;

  

(二)100%外汇质押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三)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办理承兑、贷款;

  (四)我行已授信国外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担保贷款;

  (五)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六)出口信用证项下的票据贴现;

  (七)公开统一授信项下和可循环使用信用项下短期信贷业务;

  (八)扶贫到户贷款;

  (九)总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对个人消费贷款、农户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等业务,由一级分行根据贷款额度大小、风险高低、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量等因素,在有效控制信贷风险、有利于提高信贷决策质量和效率的基础上,对辖内的贷审会审议范围作出统一规定,并报总行贷审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各级行贷审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行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担任。

贷审会实行部门委员和个人委员相结合,委员由信贷管理部门、客户部门、资金计划部门、风险资产管理部门、国际业务部门、法规部门的负责人和本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

部门负责人是指正职和副职,但不含助理和其他享受相应级别的人员。

贷审会委员不得少于7人。

其他人员可以列席会议,但不得作为委员参加。

各级行的贷审会人员的组成应以文件明确,并报上级行贷审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部门委员工作变动时,其贷审会委员职务同时自动变更。

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作为贷审会委员要符合从事信贷或相关业务工作三年以上、具有较强的评审能力、原则性强的条件,并按程序确定,报上级行贷审办认定。

  第十条 贷审会下设办公室,作为贷审会的具体办事机构。

贷审会办公室主任由信贷管理部门的一名负责人兼任。

贷审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应列入部门职责。

成立贷审会办公室应正式行文,发送本级行各部门,抄报上级行贷审会办公室,抄送下级各单位。

  第十一条 贷审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本行信贷管理部门上报贷审会审议的审查报告等材料,并审查其是否规范;负责提前将提请审议的信贷事项提交贷审会各委员;

  

(二)提请召开贷审会会议,核实参会委员资格,确认出席会议的委员是否达到规定人数;组织当场投票和双人计票;

  (三)负责会议记录并按规定要求整理会议纪要,根据审议情况填制《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表》(附件1);

  (四)根据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意见起草批复文件;

  (五)负责对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批的各项信贷事项的资料及有关文件的保存及归档;

  (六)协调和指导下级行贷审会办公室工作;

  (七)协调和落实贷审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贷审会办公室负责贷审会的档案管理,对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批的各类信贷事项的下列资料归档管理:

  

(一)提交贷审会审议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审查报告》(附件3);

  

(二)下一级行的信贷申报文件及有关管理材料;

  (三)《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投票表决表》(包括委员投票表决表和汇总表,附件2);

  (四)《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信贷审议表》;

  (五)贷审会会议纪要;

  (六)对信贷事项的批复文件;

  (七)会议原始记录;

  (八)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和资料。

  贷审会的资料须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规范、妥善保管。

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由原责任人、接手人、监交人在书面交接材料上签字后存档。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贷审会委员为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信贷管理部门或客户部门了解需经贷审会审议的客户情况及信贷管理情况;

  

(二)对提交贷审会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

  (三)对改进贷审会工作提出建议;

  (四)对贷审会审议的事项享有表决权;

  (五)对经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批的信贷事项落实情况享有质询权。

  第十四条 贷审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出席贷审会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二)秉公办事,严格按照审议程序和信贷政策进行审议;

  (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贷审会审议的事项及结果不得泄露。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受理。

凡拟提交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由信贷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后,撰写信贷审查报告,经本部门盖章、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连同贷款申请报告、调查报告、评估报告(或专家咨询意见)和内部运作等资料,送贷审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要件审查。

贷审会办公室按规定对拟提交审议的有关信贷事项进行要件审查,对符合规范要求的信贷事项及时提交贷审会审议。

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要求提请审议的信贷部门补充完善。

  第十七条 会议准备。

提请会议主持人及时召开贷审会例会,做好会议资料准备,将审查报告提前至少一天发送贷审会委员,通知贷审会委员和汇报、列席人员按时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议。

会议主持人负责组织对提交贷审会的信贷事项进行审议。

由审查人员向贷审会汇报信贷审查报告,参加会议的委员就信贷审查报告中的主要方面和突出问题进行审议后,就审议的信贷事项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贷审会办公室设立专用的记录本,专人负责对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进行记录。

记录人员要记录会议的次序、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委员、列席人员,逐项记载审议的情况,包括审议事项、报告部门和报告人、报告内容、委员的审议发言等。

对贷审会的会议记录,应由贷审会办公室列入档案管理范围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会议纪要。

贷审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委员与列席人员、讨论事项和审议结果;根据投票结果填制《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表》,连同会议纪要一并呈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条 审批。

有权审批人在会议纪要和审议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对贷审会审议通过的信贷事项,有权审批人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对经投票未通过(包括不同意和复议)的信贷事项,有权审批人不得行使一票赞成权。

但不论投票结果如何,有权审批人均有复议决定权。

  第二十一条 批复。

贷审会办公室根据有权审批人在审议表和会议纪要上的签批意见印发《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纪要》,依据会议纪要起草文件批复有关行。

信贷批复可以采取行发文件和贷款审批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督促与检查。

贷审会办公室应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经贷审会审议通过、行长审批的信贷事项,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六章 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 例会制度。

贷审会实行例会制度,各级行定期召开贷审会会议。

对时间要求紧迫的信贷业务,主任委员可随时召集贷审会予以审议。

  第二十四条 主持人。

贷审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不参加贷审会投票表决,在会议纪要和审议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主任委员暂时不能主持贷审会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参加投票表决,并代为签批会议纪要和审议表,待主任委员回行后须补签会议纪要和审议表,审批的责任不变。

主任委员15日(含15日)以上不能行使其职责时,须书面授权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在一定期限内代为行使主任委员的主持会议、签批会议纪要和审议表的职权,在此期间受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贷审会,不参加投票,代为行使主持会议、签批会议纪要和审议表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授权书须报上一级行贷审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贷审会参会人员。

贷审会会议应有除主任委员外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但包括主任委员最低不得少于5人。

贷审会委员部门派一名负责人代表该部门出席。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贷审会会议的,视为缺席,不得再委托他人。

当法规部门不能派出委员出席会议时,应派代表列席贷审会会议,在法律、法规方面提供决策支持,但不参与投票。

  第二十六条 投票与计票。

贷审会设置投票箱,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贷审会的主任委员不参与投票表决。

其他委员实行当场投票,不得弃权,会后不得补票。

  贷审会办公室安排双人计票。

计票人和监票人应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投票表决表》上签名,并记入贷审会纪要。

  贷审会投票结果按以下标准认定:

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票数同意的审议事项为同意,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票数不同意的审议事项为不同意,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投票结果为复议。

  第二十七条 复议制度。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复议:

  1.贷审会审议的事项,由于项目情况需进一步补充、明确、核实,主任委员认为需进行复议的;

  2.审议事项被否决后,下一级行申请复议,经主任委员同意的。

  

(二)复议的具体程序为:

  1.对有权审批人审批结果为复议的信贷事项,由贷审会办公室直接通知原审查部门,根据贷审会和主任委员审批中提出的复议意见准备复议报告。

对审议结果为否决的项目,主任委员如签署复议意见,须在审议表上注明复议的理由和复议的重点内容。

  2.对有权审批人审批结果为否决的信贷事项,贷审会办公室应以正式文件批复申请行。

下级行如提请复议,必须以行发文件正式提出,并说明提请复议的理由。

上级行贷审会办公室受理后,由原信贷审查部门呈报贷审会主任委员审批同意后,做复议准备。

  (三)信贷审查部门根据贷审会审议和有权审批人审批的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复议报告,连同初始的信贷审查报告一并提交贷审会办公室。

复议报告应包括该信贷事项情况的简要说明、上次贷审会审议和有权审批人审批中提出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调查核实和落实的情况、需补充资料的完善情况、审查部门的审查意见等。

贷审会办公室应对复议事项进行规范性审查,包括复议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复议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对符合要求的复议申请提交贷审会复议。

  (四)贷审会对各类信贷事项的复议只限一次。

经复议的信贷事项,不论审议和审批的结果如何,均不得再次提交贷审会复议。

  第二十八条 专家咨询制度。

总、分行贷审会可视情况建立兼职专家(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评审队伍,对信贷审查中有疑问的事项进行咨询,参与系统内的项目评估。

  第二十九条 列席制度。

实行重大项目经营行、上报行列席制度。

审议大额贷款项目、高风险的贷款项目、行业性和系统性客户的大额授信、资产重组类贷款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贷款经营行或上报行可列席有权审批行贷审会会议,补充说明情况,但须在表决前退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级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均须执行本《规则》,不需再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起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表(略)

  2.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投票表决表(略)

  3.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审查报告(略)

  4.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主责任人名单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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