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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保险集团

宋以后,京师所设小学馆和武学堂中的教师称谓皆称之为“教谕”。

至元明清之县学一律循之不变。

明朝入选翰林院的进士之师称“教习”。

到清末,学堂兴起,各科教师仍沿用“教习”一称。

其实“教谕”在明清时还有学官一意,即主管县一级的教育生员。

而相应府和州掌管教育生员者则谓“教授”和“学正”。

“教授”“学正”和“教谕”的副手一律称“训导”。

于民间,特别是汉代以后,对于在“校”或“学”中传授经学者也称为“经师”。

在一些特定的讲学场合,比如书院、皇室,也称教师为“院长、西席、讲席”等。

常用保险术语手册

课本、报刊杂志中的成语、名言警句等俯首皆是,但学生写作文运用到文章中的甚少,即使运用也很难做到恰如其分。

为什么?

还是没有彻底“记死”的缘故。

要解决这个问题,方法很简单,每天花3-5分钟左右的时间记一条成语、一则名言警句即可。

可以写在后黑板的“积累专栏”上每日一换,可以在每天课前的3分钟让学生轮流讲解,也可让学生个人搜集,每天往笔记本上抄写,教师定期检查等等。

这样,一年就可记300多条成语、300多则名言警句,日积月累,终究会成为一笔不小的财富。

这些成语典故“贮藏”在学生脑中,自然会出口成章,写作时便会随心所欲地“提取”出来,使文章增色添辉。

(2019V1.1版)

唐宋或更早之前,针对“经学”“律学”“算学”和“书学”各科目,其相应传授者称为“博士”,这与当今“博士”含义已经相去甚远。

而对那些特别讲授“武事”或讲解“经籍”者,又称“讲师”。

“教授”和“助教”均原为学官称谓。

前者始于宋,乃“宗学”“律学”“医学”“武学”等科目的讲授者;而后者则于西晋武帝时代即已设立了,主要协助国子、博士培养生徒。

“助教”在古代不仅要作入流的学问,其教书育人的职责也十分明晰。

唐代国子学、太学等所设之“助教”一席,也是当朝打眼的学官。

至明清两代,只设国子监(国子学)一科的“助教”,其身价不谓显赫,也称得上朝廷要员。

至此,无论是“博士”“讲师”,还是“教授”“助教”,其今日教师应具有的基本概念都具有了。

二○一○年九月

集团战略与创新发展中心

前言

编辑本手册的最初目的是为了满足战略与创新发展中心部门同事(特别是新员工)的工作需要。

但在编辑过程中,我们认为,这个手册对其他有关部门可能也是有价值的。

随着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公司日常经营中所涉及的各类保险专业术语越来越多,这其中既包括一些行业专业术语,也包括一些阳光“专有”用词。

而各业务条线在了解公司其他相关业务领域经营情况时,往往会对一些专业术语的理解产生困惑或歧义。

为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工作中常见的各类保险专业术语和公司常用词汇的涵义,同时也为了帮助各位新员工迅速了解公司经营,集团战略与创新发展中心编制了这本《常用保险术语手册》,希望对大家的日常工作和学习有一定的帮助。

在该手册的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产、寿险公司和集团各部门许多领导与同事的大力支持,特别是产险销售策划和支持部孙永禄和姚山、企划部董徽和于跃浩、产险电销事业部肖梅和李华,寿险企划部曹海军、银保部李硕、团险部曹丽晖、精算部焦锋、运营中心张思成、集团资产管理中心赵燕和魏博、集团财务部段国锋等领导和同事,为本手册贡献了许多专业建议,在此深表感谢。

在成稿过程中,战略与创新发展中心的全体同事进行了三次集体研讨,从而使内容更加丰富、表述更加准确。

由于时间仓促和我们能力限制,该手册也必然存在许多错误与遗漏,我们已在公司KOA内网“战略与创新发展专栏”的“战略研究”板块设立专帖,欢各位阳光同仁随时指正并提出宝贵意见,以便我们不断改进提高。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目录

第一部分产品类

1.1产险类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又名产物保险,是以各种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一种社会化的经济补偿制度,其主要目的是补偿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财产保险业务的承保范围覆盖了除人的身体和生命以外的大部分风险。

比如航天工业、核电工程、远洋石油开发、企业财产、民事法律责任、商业信用责任、家庭财产或个人财产等。

企业财产保险

是我国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它以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为保险标的,以企业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为对象的保险业务,即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相对固定且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

投保的企业应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给被保险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中按照保险责任的范围可分为财产基本险和财产综合险。

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简称家财险,是个人和家庭投保的最主要险种。

凡存放、座落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属于被保险人自有的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我国目前开办的家庭财产保险主要有普通家庭财产险和家庭财产两全险。

根据保险责任范围的不同家财险可分为:

灾害损失险和盗窃险。

责任保险

是指承保致害人(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依照法律需要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其赔偿责任损失的一类保险。

主要有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险种。

信用保险

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是一项企业用于风险管理的保险产品。

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企业应收帐款的安全。

其原理是把债务人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可分为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投资保险。

意外伤害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主要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住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出国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意外伤害保险也可以作为附加险附加于其它人身保险合同。

健康险

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车辆损失险

简称“车险”,是指当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遭受保单上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时,由保险公司依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商业损失保险。

商业三者险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简称,是指当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时,由保险公司对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商业责任保险。

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指当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具有强制性质的责任保险。

根据国务院2019年3月1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交强险。

1.2寿险类

1.2.1按照承保方式

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

和所有保险业务一样,被保险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接受保险人的条款并支付保险费。

与其他保险不同的是,人寿保险转嫁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的风险。

人寿保险交易中存在四种法律意义上的人:

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和受益人。

个人寿险

以个人为保险对象,相对于团体寿险而言的人寿保险产品,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单个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契约,保险责任仅限于单个个人。

团体寿险

以团体为保险对象的人寿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签发一张总的保险单,为该团体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

投保团体必须满足保险公司要求条件,不能是仅以投保为目的而成立群体。

1.2.2风险保障型人寿保险

是指偏重于保障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的风险。

风险保障型人寿保险又可以分为定期死亡寿险、终身死亡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等。

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仍然生存为条件,保险公司依照契约所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生存保险不同于死亡保险在于保险金的给付是以生存为给付条件。

因此,生存保险以储蓄为主。

死亡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根据保险的期限,它分为定期人寿保险和终身人寿保险两种。

定期死亡寿险

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全残或满足其它约定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若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健在,则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回保险费。

定期死亡寿险提供特定期间死亡保障。

保险期间经常为1年、5年、10年、20年或者保障被保险人到指定年龄时止。

定期死亡寿险一般被认为无任何投资功能的“纯净”的保险。

终身死亡寿险

是为被保险人终身提供死亡或全残保障的保险,一般到生命表的终极年龄100岁为止。

由于无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要支付保险金,所以终身死亡寿险有储蓄性质。

两全险

也称“生死合险”或“储蓄保险”,就是死亡保险加生存保险。

是指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还是被保险人到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公司均给付保险金一种保险产品。

年金保险

是指在约定的期间或被保险人的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一定周期给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

年金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年金领取者的收入。

纯粹的年金保险一般不保障被保险人的死亡风险,仅为被保险人因长寿所致收入损失提供保障。

1.2.3投资理财型保险产品

分红险

分红保险保单持有人在获取保险保障之外,可以获取保险公司的分红,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

该保险是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变动的主力险种。

分红保险的红利主要来源于“三差”:

利差、死差和费差。

利差是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率和预定投资收益率的差额导致的收益或者亏损;死差是预定死亡率和实际死亡率的差额导致的收益或者亏损;费差是保险公司预定费用率和实际费用率的差额导致的收益或者亏损。

一般来说,在规范的保险市场,保险公司之间死差和费差差异不大,红利主要来源于利差收益。

万能险

是指可以任意支付保险费、以及任意调整死亡保险金给付金额的人寿保险。

具有弹性,成本透明,可投资的特征。

保险期间,保险费可随着保单持有人的需求和经济状况变化,投保人可以暂时缓交、停交保险费,从而改变保险金额。

万能人寿保险将保险单账户价值与投资收益相联系,保险公司按照当期给付的数额、当期的费用、当时保险单账户价值等变量确定投资收益的分配,并且向所有保单持有人书面报告。

投连险

投资连结保险的简称,是保险与投资挂钩的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在获取保险保障之外,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

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费在保险公司扣除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账户保险费+保单保险费后,剩余部分直接划转客户的投资账户,保险公司根据客户事先选择的投资方式和投资渠道进行投资,投资收益直接影响客户的养老金数额。

1.3其他类

短期险

是指保险期限不足1年的保险。

长期险

相对于短期险,是指保险期限长于1年的定期保险。

基本险

又称主险,是指不需附加在其他险别之下的,可以独立承保的险别,简单地说,能够独立投保的保险险种称为基本险。

附加险

相对于基本险而言,是指附加在主险合同下的附加合同。

它不可以单独投保,要购买附加险必须先购买主险。

第二部分保费类

经验费率

是指基于历史数据计算保险费率的一种方法。

即根据特定族群或是个体其过去的特性与使用的经验来调整适合的保险费率,而不是以不同族群数据的平均值来判断。

保费收入

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

是由于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而形成的。

从经济角度观察,保险费是保户为形成共同风险保障而分摊的资金;从法律角度观察,保险费是保户为获得赔付请求而付出的代价。

毛保费

又称营业保险费或总保费,是指保险人向保单持有人或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由净保费和附加保费构成。

在分红保单中,还包括支付红利的费用,通常意义上的保费即为毛保费。

净保费

净保费收入在实践中有多种说法,具体包括:

1、是毛保费中的一部分,是指保险公司的期望索赔成本。

净保费=毛保费-运营费-手续费

2、是指保险公司扣除再保(或分保)保费后的自留保费。

净保费收入=原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

3、是指保险公司扣除业务员佣金后的保费收入;

4、是指保险公司扣除保单红利支出后的保费收入。

附加保费

是指按照附加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叫附加保费。

它是以保险人的营业费用为基础计算的,用于保险人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以及提供部分保险利润等。

附加费率=(保险业务经营的各项费用+适当的利润)÷毛保费。

已赚保费

是指在评估期内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责任已经结束部分对应的保费收入。

已赚保费=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差额提取)。

未赚保费

是指在评估期内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责任尚未结束部分对应的保费。

实收保费

是指截止到某一会计期间内,保险公司所收到全部已生效保险合同所带来的保费收入。

趸交保费

是指采用一次性付清全额保费的保险费。

期交保费

是指通过多期缴纳保费的一种保费缴纳方式。

应收保费

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费。

自留保费

是指去除同业分担和法定再保险分担的风险后,由保险公司自担运营风险的保费。

受理保费

是指保险公司接受投保申请并进入核保程序的保费。

规模保费

是指保险人在一定会计期间内收取的保费总额。

标准保费(寿险)

简称为标保,通常是指寿险公司为衡量不同渠道、不同险种产品的内涵价值而采取的一种保费计算方式,通常用当年的首年保费×折标系数计算得出。

年化标准保费

是指一年内多期缴纳保费的保险产品按年度计算的应缴纳保费。

首期保费

是指期交保单中的首次交纳的保费。

首年首期保费

是指期交保险产品中第一年首期所交纳的保费。

首年续期保费

是指在期交保险产品中第一年的续期保费(不含首期)。

续期保费

期缴保单的保费分期缴纳,从第二次起的缴纳的保费即称为续期保费。

新契约保费

是指新签订的保险契约第一次缴纳的保费。

实收签单保费

是指保险公司实际收到的在统计期间内起保的签单保费。

第三部分渠道/机构/队伍

3.1渠道类

保险经纪公司

保险经纪公司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具体地说,保险经纪公司针对客户的特定需求,运用自身的专业优势,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计划和风险管理方案。

风险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保险经纪公司是国内外保险市场所公认的专业的风险管理顾问。

代理公司

是指销售保险产品的机构,包括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兼业保险代理机构。

专业代理机构

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兼业代理机构

是指主营非保险业务的机构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银邮渠道

是指通过银行、邮政等金融机构网点代理销售保险的渠道。

车商渠道

是指通过汽车经销商、车友俱乐部、新车共保等兼业保险代理方式销售业务的渠道。

直销渠道

是指保险公司在其营销活动中不通过任何中介商,直接由该公司雇佣的专属职员向保险需求者提供各种保险产品的销售和服务。

个人代理渠道

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个人代理人(保险营销员)销售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

兼业代理渠道

是指保险公司通过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渠道。

专业代理渠道

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专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渠道。

经纪渠道

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经纪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渠道。

重点客户渠道

是指通过股东、国际/大经纪公司、分入、金融客户和大项目、招投标等方式来获得保费收入的渠道。

经代渠道

是指通过专业经纪公司、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等专业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保险的渠道。

新渠道

相对于传统保险渠道,是指通过电子商务、网销、职团开拓等方式建立保险产品分销网络的渠道。

交叉销售渠道

是指发掘现有客户的多种需求,并通过不同渠道满足其需求而实现销售多种相关的服务或产品的营销方式。

促成交叉销售的各种策略和方法即“交叉营销”。

电销渠道

是指主要通过电话销售的方式来销售保险的渠道。

网销渠道

是指通过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渠道。

3.2机构类

总公司

是指依法设立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企业法人机构,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

分公司(二级机构)

是指保险公司在各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中心支公司(三级机构)

指保险公司在各地、市设立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分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级。

支公司

指保险公司在各区、县设立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四级机构

是指保险公司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和营业部。

营销服务部

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由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对保险营销人员进行管理,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

营业部

指各保险公司省级公司直属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业务经营单位。

出单网点

保险公司当月产生保费的营业网点。

3.3队伍类

活动人力

是指当月达成保险公司销售标准(可按保费、保单件数等方式衡量)的销售人员数量。

合格人力

是指在一定时期内达到保险公司考核标准的销售人员数量。

活动率

在个人营销业务中是指每月出单人力与在册总人力的比率。

流失率

是指一定时期内离职人员占总人数的比率。

在职人力

是指在保险公司已办理入职手续的、持有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书的外勤人力数量。

渠道经理

是指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销售渠道的管理人员,多用于银行保险业务、中介业务等非营销员渠道。

渠道经理在日常工作中,主要职责包括销售渠道的建设与维护以及对渠道产能进行监督、监控,对销售渠道内的销售人员(通常并非保险公司员工)进行培训、宣导等活动。

区域主管

是指保险公司负责在某一地区的管理工作的内勤员工。

此处的地区,可以是政治上的省、市或国家,也可以是更为广义上的地区,如大中华区、泛太平洋地区等。

管理工作可以是某专项的管理,例如,销售、人力资源、稽核,也可以泛指全部的管理事项。

营业部经理

在营销渠道(代理人渠道)内较为常见。

营业部指保险营销员进行展业培训、递交投保申请、领取各类单证的场所。

营业部经理负有对营业部及所辖营销员进行管理的职责。

营业部经理可由保险公司内勤或者具备相应管理经验的外勤担任。

内勤营业部经理属于保险公司员工享受固定薪水,外勤营业部经理则可获得相应津贴以补偿其在展业上的损失。

客户经理

银行保险渠道中,客户经理指保险公司或者银行网点负责销售银行保险产品的人员。

在个人营销渠道中,部分保险公司存在“客户经理”这一职级,即该职级的保险代理人不以组织发展作为目标,仅以个人展业作为全部的发展重心。

见习客户经理

是指非正式客户经理,一般在成为客户经理前需要3~6个月的见习客户经理试用期。

营销员

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增员关系

公司营销员通过个人活动招募新营销员后,即与新进营销员之间形成的增员关系。

增员关系一经确立,通常不得进行变更和转移。

育成关系

各级业务主管在职期间与直辖团队中新晋升的业务主管形成的平级关系称之为育成关系。

育成关系存在的前提是育成人和被育成人保持平级关系;育成人降级后与被育成人育成关系终止。

被育成人降级后被同一育成人再次育成,育成关系恢复。

直辖关系

指上一级业务主管与其所建立组织的营销员的隶属关系。

同一层级的营销员之间不形成直辖关系。

第四部分精算/财务类

4.1精算类

生命表

又称“死亡表”(MortalityTable)和寿命表,是对相当数量的人口自出生(或一定年龄)开始,直至这些人口全部去世为止的生存与死亡记录。

即追踪一批人,逐年记录该人群的死亡人数,得到该人群从出生到死亡为止的各年龄死亡率,并进一步构成表格式模型。

生命表上所记载的死亡率、生存率是决定人寿保险费的重要依据。

是反映一个国家或一个区域人口生存死亡规律的调查统计表。

原保险

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直接面对社会各界各业投保人承揽业务的保险公司称为原保险人,或直接保险公司。

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危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办理保险,即保险的保险。

或视为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即分保。

接受分出业务的保险公司称为再保险人,或分入公司。

保单现金价值

保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保险人为履行合同责任通常提存责任准备金,如果中途退保,即以该保单的责任准备金作为给付解约的退还金。

即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

纯粹风险

将风险划分为纯粹损失和投机损失是以风险造成的结果为依据对风险的一种分类。

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如房屋遭受火灾、工厂发生爆炸、汽车发生碰撞事故、人的未老身故等。

这些风险的发生,其结果是使人们蒙受经济上的损失,而不会得到任何利益。

投机风险

是指可能产生收益或者会造成损失的风险。

这种风险所导致的结果有三种情况:

获得收益;没有损失;遭受损失。

也就是说,它既存在可能获利的机会,又有受损的可能性。

投机风险不可以保险。

可保风险

是指具有可保性的纯粹危险,可保的纯粹危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危险必须大量同质。

据此,保险人能比较精确地预测损失的平均频率和程度。

(2)危险导致的损失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故意制造的损失能得到赔偿,则道德危险会明显增加,保险费就会相应提高,大数法则也会失灵。

(3)危险导致的损失是可以测定的。

具体地说,危险损失的原因、时间、地点和金额具有确定性。

这种确定性是通过大数法则而测定的。

(4)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如果危险只是一个标的或几个标的所具有,那么保险人承保这一危险等于是下赌注。

(5)危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如果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只是限于轻微损失的范围,就不需要通过保险来获取保障,因为这在经济上不和算。

指符合承保人承保条件(可保条件-独立、客观、可度量、同质)的特定风险。

免赔额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的额度。

免赔率

保险公司认为某些易碎、易短量的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一定比例的损失是不可避免的,故投保这类商品规定在某百分比范围的破碎或短量可以免赔,该百分比就是免赔率。

免赔率是指不赔金额与损失金额的比率。

纯费率

是指纯保费占保险金额的比率,是作为保险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金额。

其计算公式为:

纯保费=保额损失率±均方差,计算分为四个步骤:

第一步:

确定保额损失率

  保额损失率是赔偿金额占保险金额的比率。

其计算公式为:

保额损失率=

赔偿金额

X100%

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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