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楼等部分工程委托代建合同协议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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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楼等部分工程委托代建合同协议书范文

教学楼等部分工程委托代建合同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            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代建人与使用人双方协商同意,鉴证人鉴证,签订本合同。

教学楼等部分工程委托代建合同书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教学楼等部分工程代建

项目总投资:

估算投资约人民币    元(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为准,含土地、建安工程费用及相关规费等),其中建安投资人民币    元。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总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平方米。

建设内容:

            项目教学楼等部分工程(主要包括图书馆、教学楼、宿舍楼、行政楼、食堂等)。

二、代建方式和代建工作范围与内容

1、代建方式

(1)前期工作代理

(2)建设实施代建

(3)全过程代建

2、代建工作范围与内容

(1)前期工作代理范围与内容:

组织项目可研、工程勘察、初步设计编制;办理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土地征用、拆迁、环保、消防等手续。

(2)建设实施代建范围与内容:

协助招标人做好尚未完成的项目前期报批工作;协助招标人组织、策划、实施开工典礼工作;协助施工招标;设备及材料选购、工程合同的洽谈签订与履约的监督管理;办理工程许可等手续;编制年度计划,投资计划、用款计划申请;工程中间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竣工验收、基建建帐、资产和建设档案移交、工程保修等。

(3)全过程代建是指包含以上两方面的范围与内容。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1、投资控制金额:

人民币    元(以批准的初步设计建安投资概算为准)。

2、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建设工期要求(自正式开工之日起计):

550日历天(其中房建施工期450日历天,室外100日历天)。

4、代建管理期限(合同签约后):

以下期限任选其一

(1)      个日历天;

(2)至本项目前期工作结束;

(3)至本项目保修期结束。

四、代建管理费

费率:

百分之    

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询标纪要)等

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国家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八、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九、本合同一式  两   份,各方各执  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章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附加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和使用人委托实施代建的工程。

(2)“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3)“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要求,对代建项目及代建人行使监督管理权利,协助代建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的一方。

(4)“项目管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5)“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6)“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代建工作。

(7)“附加工作”是指:

使用人在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8)“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使用人原因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9)“日(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1)“专业工作单位”是指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2、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据: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等,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当与合同有关的法律及代建依据发生变化导致影响代建合同效力及履行的,由合同各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自动终止,各方对此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3、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二、代建人权利

1、代建人根据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组织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和签订以及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

(2)管理各类承包、供货、服务合同,按合同规定处置相关问题。

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并按进度向使用人提交支付计划。

(4)在初步设计批复范围内,审核、签证工程变更。

(5)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与费用。

(6)负责项目各参与方的组织协调工作。

2、代建人有权拒绝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有权拒绝使用人提出的超出初步设计批复的变更要求。

3、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

4、代建人有权按专用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三、使用人权利

1、使用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有权对代建人的工作计划、步骤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同时参与工程质量监督,参与项目中间验收、竣工验收。

2、使用人有权提出工程变更内容与指令,并对施工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确认,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成果文件提出变更要求。

3、使用人有权对偏离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的情况提出意见,并按相关规定要求于以纠正。

4、使用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管理部工作人员。

5、使用人有权要求赔偿因代建人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致使工程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四、代建人义务与责任

1、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使用人提交银行履约保证金。

3、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且与投标文件承诺相一致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

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使用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

4、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或施工承包商提出,代建人负责办理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报批手续。

5、代建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使用人监督。

6、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使用人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7、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使用人监督。

8、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完成竣工、决算、审核等相关工作。

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配合做好竣工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工作。

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

9、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组织签订保修服务协议,监督落实项目移交后的工程保修责任。

10、代建人应根据使用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11、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

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12、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因代建人管理失职,造成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使用人义务与责任

1、使用人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

(1)根据代建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

(2)为代建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提供必要的资料与协助。

(3)按合同约定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2、使用单位应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和代建项目资金使用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并按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年度计划和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款项。

3、使用人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并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4、使用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5、使用人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应的工作班子,并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6、使用人应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7、使用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由于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使用人,使用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由于使用人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

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当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使用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5、代建人与使用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工程决算审核通过,代建人收到代建管理费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七、争议、索赔和免责

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合同双方有权就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3、因政策因素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合同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或出现较大偏离建设工程客观规律的情况。

第二章附加条款

一、代建管理费的计取

1、以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建安费为管理取费基数,按费率报价,代建管理费一旦约定后,一般不作调整,如经项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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