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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一次性告知制度

政府采购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加强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采购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依法采购,特制定本制度。

一、告知对象与内容

1、对采购单位的告知事项。

2、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潜在投标人的告知事项。

3、对评审专家的告知事项。

二、告知时间和方式

1、采购项目受理后,市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政府采购各项目经办人须将针对政府采购单位的告知事项向采购单位予以说明,并以书面形式告知;

2、采购公告发布后,项目经办人或采购文件发售人员将告知事项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潜在投标人予以说明,并以书面形式告知;

3、采购项目评审前,须将针对项目评审专家的告知事项向评审专家予以说明或以书面形式告知;

4、相关告知内容同时在舟山市政府采购网和舟山市招标投标网上公布,让各相关当事人了解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要求,以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提升办事效力和服务水平。

三、本制度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

《对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告知事项》

—1—

对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告知事项

一、采购单位告知事项

(一)普通采购项目类

1、采购项目的受理

中心以各采购单位申报的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表》为项目受理依据。

《政府采购计划表》送达中心后,中心业务科室将按项目情况确定项目经办人,并与采购单位联系。

双方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

项目受理后,采购单位应配合中心完成以下工作。

(1)采购单位负责提交采购需求方案。

采购单位提交的采购需求方案,应具有所需产品的详细技术参数、功能和服务要求等说明内容。

若是系统工程,还须提供系统构建情况,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要说明的事项。

采购单位不得指定产品品牌或供应商。

如需要推荐产品品牌的,则推荐品牌数量不少于3个,且品牌之间应当有可比性,同时也允许符合要求的其他品牌参加。

(2)如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单位须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专家组一般应由5名以上(需单数)非本单位人员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组成。

—2—

如个别项目因客观原因确实达不到规定人数的,经财政部门同意,专家组人数可降至3人,采购单位最后将专家组论证材料提交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3)中心根据采购单位提交的需求方案,负责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或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公开征询供应商意见。

对有不合法或带有倾向性的条款的,中心将予以纠正。

(4)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预算为50万及以上)项目,采购单位要求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应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予以实施。

2、采购文件的确认

采购单位须对中心编制的采购文件进行核对,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确认,并在《政府采购文件确认表》上盖好采购单位印章,逾期视为认可。

如对采购文件中的有不同意见,中心将认真听取并作出解释,对于合理性建议并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中心将予以采纳。

3、政府采购公告发布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政府采购公告发布的媒体为浙江政府采购网,舟山市招投投标网、舟山政府采购网。

在公告发布后,如果相关当事人包括潜在投标人提出采购文件有倾向性或不合理的条款,中心将在核实后予以纠正。

同时送采购单位重新进行确认。

—3—

对于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0万以上(含)的项目采购文件,在公告发布前,中心须先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公示,听取各潜在投标人和相关行业专家的意见,时间不少于3天。

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再发布采购公告。

4、采购单位评审代表的确定

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单位评审代表的比例不超过评审小组的三分之一。

采购单位派代表参与项目评审时,须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填写评委授权书(表格可从

5、中标结果的确定与通知

项目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将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经公告无异议的,中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采购单位发送《采购结果通知单》。

—4—

6、合同的签订与鉴证

(1)采购单位在收到《采购结果通知单》后,应及时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按采购文件的约定收取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制度要求双方在中标公告发布后30天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要求一式四份,经中心盖章鉴证后,交中心两份合同(其中一份由中心送财政部门备案)。

(2)合同产品的追加处理

采购单位根据项目需要追加合同中的产品,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并另外签订追加产品合同。

追加合同前应将追加产品的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

(3)合同纠纷处理

合同在执行中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根据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处理。

也可向签约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双方需将事实材料提交至中心。

7、采购项目的验收

采购单位应加强对中标人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的监督,负责对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验收,对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相关技术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对数量较大的采购项目,应当实施抽检验收。

有关合同委托验收或产品抽检费用可以包括在采购预算中,在确认时单列。

对于供应商在履约和售后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

—5—

向中心反映,严重问题请以书面形式反映。

8、货款结算

(1)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2)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凭《采购结果通知单》以及《采购计划表》、政府采购合同、发票、项目验收单及时向财政部门或会计核算中心办理货款支付手续。

9、不同采购方式项目完成时间

根据政府采购对各采购方式的时间要求,中心在保证政府采购规范的前提下着力提高采购效率。

自采购项目受理并在采购需求方案确定之日起至采购结果确定止,不同采购方式项目完成时间为:

(1)公开招标项目30个工作日内;

(2)非公开招标项目25个工作日内;

如项目实施中发生供货商质疑等特殊情况将酌情调整采购项目完成时间。

(二)定点协议采购项目类

1、采购单位应在协议供货产品目录范围内确定购买产品和供货商。

目录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和《舟山市政府采购网》,网上公布的产品价格均为协议供货的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可在此价格基础上与多家协议供应(货)商进行询价或谈判,通过价格比较和协商确定最终供货价格。

2、采购单位填写《政府采购计划表》报财政部门(采购

—6—

办)办理审批手续。

3、采购单位凭《政府采购计划》与该供货商签订合同供货。

4、如协议采购产品金额或数量达到《市本级协议供货二次询价采购管理办法》(舟财采[2009]5号)规定的要求,将由市招投标中心通过组织“二次询价”的方式,确定产品价格和供货商。

 

—7—

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潜在投标人的告知事项

(一)供应商注册登记

意向参加舟山市政府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须首先在舟山市招标投标网和浙江政府采购网同时进行供应商注册,注册中如有疑问可以联系项目经办人或指定经办人员,经审核通过方能办理采购文件购买手续。

(二)采购文件获取

1、采购文件获取方式:

采购文件可在中心的网上公告中附件浏览或下载,也可在舟山市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窗口获取。

2、采购文件发售时间截止后,允许各潜在投标人获取采购文件,但对采购文件有异议,逾期提出的,中心可不予受理、答复。

3、各潜在投标人须现场进行办理购买采购文件事宜,中心暂不接受非现金方式购买。

采购文件工本费售后不退。

(三)咨询答疑

各潜在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文件如有疑问,包括文件中存在的合理性及技术要求等问题,可向中心提出咨询。

中心对于各潜在投标人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和要求,将会认真研究并作出答复。

各潜在投标人在收到调整内容后须向中心及时进行回复

—8—

确认。

(四)投标受理、投标保证金缴纳、退回

1、各投标人须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采购文件中指定的地点提交投标材料,并登记确认。

2、投标保证金须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足额汇入中心帐户,凭汇款回单在收费窗口换取收据。

3、如投标人参与中心保证金预交规定的,根据《舟山市招投标中心关于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预交制度》执行。

4、合同签订前中标人须在采购单位缴纳采购文件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并凭履约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和投标人开具的收款收据向中心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在中标公告发布后,凭投标人开具的收款收据向中心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五)中标公告及质疑

各投标人在中标公告期内对中标结果如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提交质疑函。

质疑函须符合采购制度规定的主体要求及格式,中心收到质疑函后将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如对中心的质疑回复函有异议,可向舟山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投诉。

但发现有恶意投诉,故意扰乱政府采购工作秩序

的,将被列入不良供货商名单。

(六)合同签订及履行

—9—

公告无异议的,中心将向中标供应商发送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在一个月内及时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七)采购项目验收

供应商配合采购单位对项目的验收工作,协助办理验收手续,根据合同和投标文件有关承诺进行履约。

(八)货款结算

中标人及时将开具的发票等材料提交给采购单位。

 

—10—

三、评审专家告知事项

(一)评审专家确定

1、中心在开标前一天通过电脑随机抽选方式确定评审专家,与采购单位授权委派的评审代表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

2、采购单位委派的评审代表通过电脑抽选确定后,中心将通知采购单位。

参加评审的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项目评审等工作,并按要求遵守项目评审的各项规定。

(二)评标管理与专家回避

1、评审专家在进入评标区中应主动将通讯工具交与评标区管理人员保管。

2、与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的评审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

(1)参加过本次投标过程的投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2)本人劳动关系在投标人单位中;

(3)执业资格证书、专业证书等注册或挂靠在投标人单位的;

(4)本人正受聘于投标人单位中任职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3、中心工作人员不作为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

4、评标开始前由评审小组成员推选出评审小组组长。

5、评审小组组长职责

(1)组织审查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响应采购文件要

—11—

求;

(2)根据评标过程中的需要,组织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

(3)如是竞争性谈判项目,评审小组组长负责主谈工作;

(4)根据评标现场投标人数不足三家继续进行开标工作时,出具专家论证报告;

(5)根据评标结果出具评标报告。

6、其他评审人员应配合组长工作。

7、评审专家应独立、公正的进行评审,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或对其他评审人员施加影响

8、评审小组不得擅自修改调整采购文件,但评审时发现采购文件的有关条款和标准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应书面向中心提出。

9、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与供应商谈判次数最多不得超过3轮。

10、评审人员服从市招投标中心对评标现场的管理。

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中心提出的评审人员在计分或评审结果中的明显不合理现象,应作出书面说明,如拒绝接受审查和评审组长审核意见的,中心将提交财政部门进行处理。

11、客观公正的出具评审意见以及表决评审结果,对最终评审结果有异议,应提出书面意见或在评标报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12—

12、评审结束后,评审小组须出具评审报告。

如排名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供货商为报价最高的,评审报告中必须对其报价的合理性等进行分析和特别说明。

13、评审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审内容有关的资料,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禁泄露评审过程中的任何信息。

(三)质疑答复

项目结束后,在中标公告期间发生质疑情况的,评审小组接到中心通知后须对质疑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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