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补充法规题库防突托管陕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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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补充法规题库防突托管陕煤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题库

一、判断题

1.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局部防突措施。

(×)

2.突出煤层未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在矿长的同意下也可进行采掘活动。

(×)

3.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

4.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

(√)

5.按突出矿井设计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突出煤层鉴定完成前必须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则不必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

6.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在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

7.突出煤层可以采用水力采煤法。

(×)

8.突出煤层可以采用倒台阶采煤法。

(×)

9.预测或者认定为突出危险区的采掘工作面可以使用风镐作业。

(×)

10.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同时进行回采或者掘进。

(√)

11.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可以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

12.突出矿井可以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

13.突出矿井可以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

14.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现场负责人可以改变原来的防突措施,继续施工新的防突措施。

(×)

15.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

(√)

16.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

(√)

17.突出煤层瓦斯检查工、班组长应当熟悉突出预兆,工作面的作业人员则没必要。

(×)

18.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可以不用测定钻孔轨迹。

(√)

19.采煤工作面区域验证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钻孔施工可以不用视频监控。

(√)

20.工作面预测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措施效果检验报告不需要进行审核、审批。

(×)

21.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

22.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

23.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

24.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

25.防突工作要实现“先建后抽、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

26.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

27.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防治突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措施,强化保护层开采、煤层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压措施。

(√)

28.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当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承担。

(×)

29.矿井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煤层管理之日起1年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

(×)

30.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

31.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或者认定结果、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情况,及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32.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的,应当鉴定为突出煤层。

(√)

33.经事故调查确定为突出事故的所在煤层,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

34.煤矿企业自行认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35.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煤层,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完成前,按照高瓦斯矿井管理。

(×)

36.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

(√)

37.鉴定结果为非突出煤层,当后续的采掘作业或者钻孔施工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不必再次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

(×)

38.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及以上的煤层进行建井前突出危险性评估,并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威胁区。

(×)

39.建井前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应当按突出矿井设计。

(√)

40.按突出矿井设计的矿井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内评估有突出危险且瓦斯含量大于等于12m3/t的煤层进行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

(√)

41.按非突出矿井设计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所有平均厚度0.3m以上的煤层在首次揭煤时,应当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

(√)

42.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不用编制矿井防突专项设计。

(×)

43.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临时瓦斯抽采系统。

(×)

44.突出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

45.建井前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认定。

(√)

46.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且不得高于6.0Mt/a。

(×)

47.新建突出矿井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

48.生产的突出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500m。

(×)

49.突出矿井的新水平和新采区开拓设计前,应当对新水平或者新采区内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评估。

(√)

50.突出矿井的设计应当根据对各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区域评估结果等,确定煤层开采顺序、巷道布置、区域防突措施的方式和主要参数等。

(√)

51.非突出煤层区域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开拓期间的所有揭煤作业前应当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

52.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其他有效卸压区域或者无突出危险区域。

(√)

53.突出矿井必须确定合理的采掘部署,使煤层的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有利于局部防突措施的实施。

(×)

54.斜井和平硐,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进(回)风巷等主要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突出危险煤层中。

(×)

55.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

56.增加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

(×)

57.突出矿井应当有效防范采掘接续紧张,根据采掘接续变化,至少每年进行1次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统计和分析。

(√)

58.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准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14个月。

(√)

59.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突出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5个月。

(√)

60.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3年。

(×)

61.矿井瓦斯地质图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

62.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2年。

(×)

63.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6个月。

(×)

64.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

(√)

65.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提前进行地质预测。

(√)

66.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者超过50m或者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

67.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厚度为0.3m及以上煤层时,必须测定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

68.容易自燃的突出煤层在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有效的区域进行放顶煤开采时,煤层瓦斯含量不得大于8m3/t。

(×)

69.突出煤层采用上山掘进时,上山坡度在25°~45°的,应当制定包括加强支护、减小巷道空顶距等内容的专项措施,并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

(√)

70.当突出煤层上山坡度大于45°时,应当采用单上山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减少空顶距和空顶时间。

(×)

71.突出煤层坡度大于25°的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当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远距离分次爆破。

(×)

72.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10m。

(×)

73.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

74.突出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

75.突出煤层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期间,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76.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过滤式自救器。

(×)

77.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及邻近煤层中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时,当巷道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

(×)

78.在距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法向距离小于5m的邻近煤、岩层内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对突出煤层相应区域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经区域效果检验有效。

(√)

79.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同时进行回采或者掘进。

(√)

80.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80m。

(×)

81.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2个同向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

82.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2个相向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60m。

(√)

83.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与可能造成应力集中的邻近煤层相向掘进工作面的间距不得小于50m。

(×)

84.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与可能造成应力集中的邻近煤层相向采煤工作面的间距不得小于100m。

(√)

85.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当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并实行分区通风,采区回风巷和区段回风石门是专用回风巷。

(√)

86.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应当直接进入专用回风巷。

(√)

87.准备采区时,突出煤层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经过有人作业的其他采区回风巷。

(×)

88.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严禁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

89.突出煤层双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时,应该保持不少于50m的间距。

(×)

90.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内可以不用安设甲烷传感器。

(×)

91.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内甲烷传感器应当安设在距工作面15m以内的位置。

(×)

92.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

93.清理突出的煤(岩)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瓦斯超限、火源、煤层自燃,以及防止再次发生突出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

94.施工防突措施钻孔时,在钻机回风侧20m范围内应当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具备超限报警断电功能。

(×)

95.有突出矿井(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建立防突技术管理制度,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煤矿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

96.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应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

97.突出煤层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必须采用混合式。

(×)

98.施工防突措施钻孔,采用干式排渣工艺施工时,应当悬挂一氧化碳报警仪或者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

99.施工防突措施钻孔时,施工钻孔时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的,应当采取防止瓦斯超限和喷孔顶钻伤人等措施或者使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

(√)

100.施工防突措施钻孔时,顺层钻孔直径超过120mm时,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止钻孔施工期间发生突出的安全措施。

(√)

101.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明火作业时,可以不用停止防突措施钻孔的施工,但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支护作业。

(×)

102.突出矿井井下严禁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明火作业。

(×)

103.煤矿企业、煤矿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范围内的防突工作。

(√)

104.煤矿区(队)长、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

(√)

105.瓦斯防突工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

106.煤矿企业、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

107.突出矿井矿长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防突专题研究。

(×)

108.突出煤层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始作业后30天内应当进行1次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习。

(×)

109.有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

110.有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

111.防突措施计划及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组织编制。

(×)

112.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

113.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当每季度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

114.煤矿企业、煤矿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

115.每次发生突出后,煤矿企业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片,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对策措施。

(√)

116.每年第四季度将本年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基本情况调查表、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连同总结资料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

117.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存档。

(√)

118.煤矿企业每年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掌握突出规律,完善防突措施。

(√)

119.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井下工作人员则不需要。

(×)

120.突出矿井的防突工属于一般从业人员。

(×)

121.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突出矿井的矿长、总工程师应当接受防突专项培训,具备突出矿井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122.矿长、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

123.防突机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

124.新上岗的煤矿防突工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备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

125.鼓励突出矿井建立防突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化管理。

(√)

126.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预抽瓦斯钻孔能够按设计参数控制整个预抽区域。

(√)

127.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见(止)煤深度与设计相差5m及以上时,应当及时核查分析。

(√)

128.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必须及时核查分析,绘制平面图,对钻孔见岩长度超过孔深四分之一的,必须对有煤区域提前补孔,消除煤孔空白带。

(×)

129.深度超过120m的预抽瓦斯钻孔应当每20个钻孔至少测定2个钻孔的轨迹。

(×)

130.深度60~120m的预抽瓦斯钻孔应当每10个钻孔至少测定1个钻孔的轨迹。

(√)

131.对穿层预抽瓦斯钻孔实际见(止)煤与设计见(止)煤长度误差超过三分之一的钻孔应当测定该钻孔轨迹。

(√)

132.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由煤矿防突机构负责人审批并落实。

(×)

133.突出矿井应当建立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突出预警分析与处置制度和突出预兆的报告制度。

(√)

134.突出矿井应当利用人工观测、物探和钻探、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等手段综合分析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变化、采掘应力集中、瓦斯涌出异常变化、顶钻、卡钻、喷孔等现象。

(√)

135.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当编制防突预测图。

(√)

136.防突预测图以矿井地质图为基图。

(×)

137.响煤炮声,喷孔、顶钻,煤壁外鼓、掉渣,为典型的突出预兆。

(√)

138.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无突出危险区。

(×)

139.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无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危险区,用于指导采煤工作面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

(√)

140.区域预测范围最大不得超出2个采(盘)区,一般不小于1个区段。

(×)

141.突出煤层区域预测时,若1个区段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那么在该区段内再划分无突出危险区。

(×)

142.突出煤层区域预测时,若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不再进行逐块段区域预测。

(×)

143.对未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区域预测工作由总工程师组织实施。

(×)

144.区域预测结果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

145.经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

146.经区域预测或者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

(√)

147.在原有区域预测划分的无突出危险区内发生明显突出预兆或者突出的位置以上20m(埋深)及以下的范围,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

148.保护层的开采厚度小于等于0.3m,必须对每个被保护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

(×)

149.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

150.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当经煤矿矿长批准。

(×)

151.根据煤层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应当由具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试验考察。

(×)

152.区域预测所依据的主要瓦斯参数测定应当符合:

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应当为井下实测数据,用直接法测定瓦斯含量时应当定点取样。

(√)

153.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后,对突出危险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

(×)

154.开采保护层分为前保护层和后保护层2种方式。

(×)

155.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

156.选择保护层时,当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应当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大的煤层作为保护层。

(×)

157.选择保护层时,优先选择下保护层。

(×)

158.开采保护层时,应当做到连续和规模开采,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瓦斯。

(√)

159.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和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工作面的措施。

(√)

160.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设煤(岩)柱。

(√)

161.开采保护层的有效保护范围及有关参数应当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

162.保护层开采后,在有效保护范围内的被保护层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超出有效保护范围30m的区域仍然为突出危险区。

(×)

163.顺层钻孔或者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回采区域的煤层。

(√)

164.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煤巷条带前方长度不小于60m。

(√)

165.当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在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m。

(×)

166.煤层瓦斯压力达到3MPa的区域应当采用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或者开采保护层,或者采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钻孔预抽煤层瓦斯。

(√)

167.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时,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15天。

(×)

168.历史上发生过突出强度大于500t/次的突出煤层,不得将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

169.采用倾角大于等于25°的下向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采取有效防范钻孔积水、确保抽采效果的技术措施,否则不得采用。

(√)

170.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

(×)

171.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主要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及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

(√)

172.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必须对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检验指标优先采用残余瓦斯压力。

(×)

173.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当根据经试验考察确定的最大值进行评判。

(×)

174.在检验过程中有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时,判定区域防突措施无效,该预抽区域为突出危险区(√)

175.若检验指标达到或者超过临界值,或者出现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则以此检验测试点或者发生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为中心,半径80m范围内的区域判定为措施无效,仍为突出危险区。

(×)

176.若检验指标达到或者超过临界值,或者出现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则以此检验测试点或者发生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为起点,半径100m范围内的区域判定为措施无效,仍为突出危险区。

(×)

177.若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检验的,如果所有实测的指标值均大于临界值且没有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时,判定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否则措施无效。

(×)

178.若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检验的,如果所有实测的指标值均小于临界值且没有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时,判定区域防突措施无效,否则措施有效。

(×)

179.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均应当首先分析、检查预抽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检验。

(√)

180.对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预抽回采区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或者回采区域宽度未超过120m,则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

(×)

181.对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预抽回采区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或者回采区域宽度未超过120m,则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40~60m至少布置2个检验测试点。

(×)

182.对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预抽回采区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或者回采区域宽度超过120m,应当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2个检验测试点,且检验测试点距离回采巷道两帮大于20m。

(×)

183.对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预抽回采区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或者回采区域宽度超过120m,应当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3个检验测试点,且检验测试点距离回采巷道两帮小于20m。

(×)

184.对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预抽回采区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或者回采区域宽度超过120m,应当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40~60m至少布置3个检验测试点,且检验测试点距离回采巷道两帮大于20m。

(×)

185.对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井巷中部和井巷轮廓线外的上部和两侧。

(√)

186.分段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时,揭煤工作面与煤层最小法向距离小于7m后的各段都必须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且每一段布置的检验测试点不得少于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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