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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平面规划设计要点

2非机动车车街道规划纵坡宜小于2.5%。

大于或等于2.5%时,应按表7.0.2-2的规定限制较长。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道路,其纵坡应按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纵坡取值;

3道路的横坡应为1%-2%。

7.0.4广场竖向规划除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尚应与相邻道路和建筑物相衔接。

广场的最小坡度为0.3%;最大坡度平原地区应为1%,丘陵和山区应为3%。

7.0.5山区城市竖向规划应满足建设完善的步行系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梯道按其功能和规模可分为三级:

一级梯道为交通枢纽地段的梯道和城市景观性梯道;二级梯道为连接小区间步行交通的梯道;三级梯道为连接组闭间步行交能或人户的梯道;

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与限制坡长(m)表7.0.2-2

2梯道每升高1.2-1.5m宜设置休息平台;二、三级梯道连续升高超过5.0m时,除应设置休息平台外,还应设备转折平台,且转折平台的宽度不宜小于梯道宽度;

3各级梯道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7.0.5.-3的规定。

梯道的规划指标表7.0.5-3

8.0.2城市用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坡度小于0.2%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2地城的规划高程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3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9.0.3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宜根据规划地面形式及所防护的灾害类别确定,主要采用护坡、挡土墙或堤、坝等。

防护工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街区用地的防护与其外围道路工程的防护相结合;

2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联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3土质护坡的坡比值应小于或等于0.5;砌筑型护坡的坡比值宜为0.5-1.0;

4在建(构)筑物密集、用地紧张区域及有装卸作用要求的台阶应采用挡土墙防护;人口密度大、工程地质条件差、降雨量多的地区,不宜采用土质护坡;

5挡土墙的高度宜为1.5-3.0m,超过6.0m时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0m;在条件许可时,挡土墙宜以1.5m左右高度退台。

2009年版《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

4.3 基地内道路技术标准

4.3.1 道路纵坡

1 居住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见表4.3.1(同下表8.0.3)。

2 基地机动车道与城市道路相接最大坡度为8%时车速限定在20~30km/h。

3 在地形坡度较大的个别困难地段,道路纵坡不宜大于11%,其坡长不超过l00m,路面应有防滑措施。

4 当地形高差较大,基地内道路纵坡在10%以上,且坡长超过30m时,应在道路一侧设步行梯道,每段梯步不少于3级,梯道每升高1.2~1.5m宜设置休息平台,宽度不小于1.5m;梯道连续升高超过5m时,除应设置休息平台,还应设置转折平台,其宽度不小于梯道宽度,并在坡道旁附设推行自行车坡道。

5 居住区各级道路的人行道应考虑无障碍设计,人行道纵坡不宜大于2.5%,在人行步道设台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4.3.6 道路横坡

   1 机动车、非机动车道路横坡为1.5%~2.5%。

   2 人行道横坡为1.0%~2.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8.0.3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8.0.3.1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0.3规定;

六、道路交通

6.1城市道路交通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3.3.1公共交通的站距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公共交通站距表3.3.1

公共交通方式

市区线(m)

郊区线(m)

公共汽车与电车

500~800

800~1000

公共汽车大站快车

1500~2000

1500~2500

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800~1000

1000~1500

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

1000~1200

1500~2000

3.3.2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

3.3.4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3.4.1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m;

3.3.4.2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m,并不得大于200m;

3.3.4.3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m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车站;

3.3.5快速轨道交通车站和轮渡站应设自行车存车换乘停车场(库)。

5.1.3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

5.2.3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m。

人行带的宽度和通行能力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人行带宽度和最大通行能力表5.2.3

所在地点

宽度(m)

最大通行能力(人/h)

城市道路上

车站码头、人行天桥和地道

0.75

0.90

1800

1400

5.3.1商业步行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距离不得大于160m。

区内的道路网密度可采用13-18km/km2。

5.3.2商业步行区的道路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道路的宽度可采用10~15m,共其间可配置小型广场。

5.3.5商业步行区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多层停车库,其距步行区进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并不得大于200m。

6.4.2当城市道路上高峰小时货运交通量大于600辆标准货车,或每天货运交通量大于5000辆标准货车时,应设置货运专用车道。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8.0.1.2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8.0.1.4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6.2居住区道路交通的外部环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8.0.2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

其道路宽窄,应符合下列规定:

8.0.2.1居住区道路:

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8.0.2.2小区路:

路面宽6m-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8.0.2.3组团路:

路面宽3m-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8.0.2.4宅间小路:

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8.1.5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0.5.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

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2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8.0.5.3 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8.0.5.4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8.0.5.5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8.0.5.6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8.0.5.7 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8.0.5.8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规定;

表8.0.5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与建、构筑物的关系

道路级别

居住区道路

小区路

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5.0

3.0

2.0

多层3.0

3.0

2.0

有出入口

5.0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4.0

2.0

1.5

多层2.0

2.0

1.5

围墙面向道路

1.5

1.5

1.5

注:

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

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4.1.1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4.1.2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4.1.3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4.3.1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4.3.2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

2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4.3.3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2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

坡度应小于1:

20,坡宽应大于1.2m。

3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4.3.4居住用地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4.4.1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4.4.2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1m2/人。

4.4.3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

无护栏水体的近岸2m范围内及园桥、汀步附近2m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0.5m。

4.4.4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

4.5竖向

4.5.1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

4.5.2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2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5;

3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6.3道路交通设施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8.1.8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1.8.1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8.1.8.2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m以远;

8.1.9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8.1.9.1长条形停车场宜分成15~20m长的段,每段应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不得小于3m;

8.1.9.2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小于两个;

8.1.9.31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应分组设置,每组应设500个停车位,并应各设有一对出入口;

8.1.9.4大型体育设施和大型文娱设施的机动车停车场和自行停车场应分组布置。

其停车场出口的机动车和自行车的流线不应相交,并应与城市道路顺向衔接。

8.2.2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公共加油站的用地面积(万m2)表8.2.2

昼夜加油的次数

300

500

800

1000

用地面积(万m2)

0.12

0.18

0.25

0.30

8.2.5 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用地面积160~200m2。

7、住宅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规则

7.1住宅建筑规划

7.1.1居住区用地与日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3.0.2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3.0.2.1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3.0.2.2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表3.0.2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50~60

55~65

70~80

2公建用地(R02)

15~25

12~22

6~12

3道路用地(R03)

10~18

9~17

7~15

4公共绿地(R04)

7.5~18

5~15

3~6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

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表3.0.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

居住规模

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I、II、VI、VII

III、V

IV

居住区

低层

33~47

30~43

28~40

多层

20~28

19~27

18~25

多层、高层

17~26

17~26

17~26

小区

低层

30~43

28~40

26~37

多层

20~28

19~26

18~25

中高层

17~24

15~22

14~20

高层

10~15

10~15

10~15

组团

低层

25~35

23~32

21~30

多层

16~23

15~22

14~20

中高层

14~20

13~18

12~16

高层

8~11

8~11

8~11

注:

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5.0.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VII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

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方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

折减值

1.0L

0.9L

0.8L

0.9L

0.95L

注:

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7.1.2住宅层数和密度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5.0.5.2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5.0.6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5.0.6.1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0.6-1的规定。

5.0.6.2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宜超过表5.0.6-2的规定。

7.2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6.1.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

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表6.0.3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总指标

1668~3293

(2228~4213)

2172~5559

(2762~6329)

968~2397

(1338~2977)

1091~3835

(1491~4585)

362~856

(703~1356)

488~1058

(868~1578)

教育

600~1200

1000~2400

330~1200

700~2400

160~400

300~500

医疗卫生(含医院)

78~198

(178~398)

138~378

(298~548)

38~98

78~228

6~20

12~40

文体

125~245

225~645

45~75

65~105

18~24

40~60

商业服务

700~910

600~940

450~570

100~600

150~370

100~400

社区服务

59~464

76~668

59~292

76~328

19~32

16~28

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

20~30

(60~80)

25~50

16~22

22~34

--

--

市政公用(含居民存车处)

40~150

(460~820)

70~360

(500~960)

30~140

(400~720)

50~140

(450~760)

9~10

(350~510)

20~30

(400~550)

行政管理及其它

46~96

37~72

--

--

--

--

注:

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

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6.0.5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四场(库),并就符合下列规定:

  

6.0.5.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0.5的规定。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表6.0.5

名称

单位

自行车

机动车

公共中心

车位/100㎡建筑面积

大于或等于7.5

大于或等于0.45

商业中心

车位/100㎡营业面积

大于或等于7.5

大于或等于0.45

集贸市场

车位/100㎡营业场地

大于或等于7.5

大于或等于0.30

饮食店

车位/100㎡营业面积

大于或等于3.6

大于或等于0.30

医院、门诊所

车位/100㎡建筑面积

大于或等于1.5

大于或等于0.30

注:

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6.0.5.2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7.3绿化规则

7.3.1道路绿化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

3.1.2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3.1.2.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3.1.2.2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3.1.2.3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3.1.2.4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3.2.1.1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

5.1.2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布置成装饰绿地。

5.2.2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

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

5.2.3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

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5.3.2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可选择行道树种。

其树木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

小型汽车为2.5m;中型汽车为3.5m;载货汽车为4.5m。

6.1.1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不宜设置架空线。

必须设置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m的树木生长空间。

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耐修剪的树种。

6.1.2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表6.1.2

电压(kV)

1~10

35~110

154~220

330

最小垂直距离(m)

1.5

3.0

3.5

4.5

6.2.1新建道路或经改建后达到规划红线宽度的道路,其绿化树木与地下管线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宜符合表6.2.1的规定;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

6.3.1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表6.3.1

设施名称

至乔木中心距离(m)

至灌木中心距离(m)

低于2m的围墙

      1.0

     —

挡土墙

      1.0

     —

路灯杆柱

      2.0

     —

电力、电信杆柱

      1.5

     —

消防龙头

      1.5

     2.0

测量水准点

      2.0

     2.0

7.3.2居住区绿化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7.0.1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7.0.2.3绿地率: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7.0.4.1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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