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二360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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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二3601

司法卷二-360

(总分:

150.00,做题时间:

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

25,分数:

50.00)

1.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______

(分数:

2.00)

 A.刑罚权属于我国的国家权力的一部分,体现国家和犯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B.在我国行使制刑权的,仅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C.对于刑罚的立法解释,不属于制刑权 √

 D.行刑权的范围不包括刑事强制措施

解析:

[考点]刑法的基础理论刑罚权即由国家设定和运用刑罚的权力。

我国刑罚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没有国家的统治权,就没有刑罚权。

刑罚权体现的是国家和犯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因此A选项正确,不当选。

制刑权,是指国家为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在刑事立法中创立、设置刑罚的权力。

它包括确立刑罚的体系及与其相配套的刑罚制度;设定各个犯罪的法定刑;对现行立法中的刑种、法定刑以及刑罚制度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废止,使之更加完善。

对刑罚的立法解释,也是制刑权的一部分。

在我国行使制刑权的,只能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因此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行刑权,是指执行机关对犯罪人强制执行刑罚的权力。

执行的范围只能是刑罚,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不属于行刑权的范畴。

因此D选项正确。

本题应选C。

2.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对下列何种犯罪行为不享有管辖权:

______

(分数:

2.00)

 A.中国军人陈辉在驻派非洲某岛国执行维和任务期间与多名幼女恋爱并发生性关系,但当地法律并不处罚奸淫幼女的行为

 B.法国驻中国大使馆参赞朗姆22岁的儿子在北京酒后重伤他人

 C.法国人麦克在乘坐我国开往俄罗斯的国际列车途中,将同车的日本人松本杀死 √

 D.刘禅为继承叔叔的遗产,将涂有病菌的花瓶从美国邮往我国,意图将在我国的叔叔毒死,但因被及时发现其叔叔并未受到伤害

解析:

[考点]刑法的空间效力A项,《刑法》第7条第2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这是属人管辖原则的规定,陈辉是中国军人,根据属人原则,我国对其享有管辖权。

注意:

在根据该原则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为轻罪时所依据的只能是中国刑法,而不必考虑其行为地刑法的规定。

我国刑法惩罚奸淫幼女的行为,因此A项我国享有管辖权,不当选。

B项,根据《刑法》第11条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我国刑法。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的范围包括:

(1)外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高级官员。

(2)外交代表、外交职员、参加国际会议、执行特定外交任务或者参加典礼活动的外国代表。

(3)与外交官员一起居住的外交官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B选项中,参赞朗姆的儿子已经成年,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人员,对其适用我国刑法。

因此,B项不当选。

C项,《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由此可见,凡是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与航空器,均属我国领域。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刑法所规定的流动领土仅限于船舶与航空器,不得将国际列车绝对地视为流动领土。

对于发生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应当参照《高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依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设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因此C项当选。

D项,《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其中在未遂犯的情况下,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结果发生地,均为犯罪地。

D项中,刘禅故意杀人未遂,我国为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因此我国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

因此,D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3.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______

(分数:

2.00)

 A.依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可将犯罪划分为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B.一般来说,自然人犯罪是指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犯罪

 C.一般来说,自然人犯罪是指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 √

 D.纯正的单位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

解析:

[考点]犯罪的分类关于AB选项。

自然人犯罪,是指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

单位犯罪,是指以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

可见,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是依据犯罪主体的不同所进行的划分。

因此,AB项的说法正确,不当选。

关于C项。

不能将自然人犯罪与自然犯等同起来。

自然人犯罪是与单位犯罪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而自然犯则是与法定犯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一般来说,自然犯是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法定犯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

C项误将自然人犯罪与自然犯混淆起来。

因此,C项的说法错误,当选。

关于D项。

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只能由单位实施而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的犯罪。

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了单位受贿罪,该罪只能由单位实施,而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

因此,D项的说法正确,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4.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______

(分数:

2.00)

 A.副食商店的店主甲亲眼目睹了乙醉酒后打伤人的行为,在乙气势汹汹来买酒,并声称“要干点惊天动地的大事”时,仍然应乙的要求将高度白酒卖给了乙。

乙喝下了买的白酒,在副食商店门口残忍地将一行人杀死。

尽管副食店店主甲卖酒给乙,但仍不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行为人甲盗掘古墓葬时,将他人的农舍挖垮,并将房主埋在瓦砾中,在主人呼救而盗墓者救助又比较容易时,甲为逃避追究而逃离现场,致使房主死亡。

甲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和盗掘古墓葬罪,应数罪并罚

 C.行为人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树木倒下时砸着乙的头部,甲明知不立即救助乙就会导致死亡的后果,但未予救助独自离去,乙被砸死。

甲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数罪并罚

 D.行为人甲交通肇事后,因担心受到法律处罚直接逃走,导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甲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

解析:

[考点]不作为犯的先行行为、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关于A项。

虽然副食店店主甲把酒卖给了乙,乙喝下了该酒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店主甲卖酒的行为并不属于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

甲不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A正确,不当选。

关于B、C、D项,涉及的考点是“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

对此,应分两种情况:

首先,在刑法就某种故意犯罪行为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或因发生严重结果而成立重罪)时,由于可以将加重结果评价在相应的结果加重犯或者另一重罪中,先前的故意犯罪行为并不导致行为人具有防止严重结果发生的义务。

此时,先行的犯罪行为不能成为“先行行为”进而构成不作为犯罪,选项D中的交通肇事罪即是此例,应当选。

其次,在刑法没有就某种故意犯罪行为规定为结果加重犯,也没有规定发生某种严重结果而成立其他严重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先前的犯罪行为导致另一法益处于危险状态,则宜认为该故意犯罪行为导致行为人具有防止另一法益受侵害的义务。

此时,先行的犯罪行为可以作为“先行行为”进而构成不作为犯罪。

选项B中的盗掘古墓葬罪和选项C中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即是此例,应数罪并罚,故B项和C项正确,不当选。

5.关于不作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______

(分数:

2.00)

 A.不作为行为对危害结果没有原因力,故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 √

 B.甲将婴儿弃于家中饿死,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乙将婴儿弃于人来人往的路边,婴儿被骑自行车的人撞死,可认定为遗弃罪,二者的实质差别是作为义务程度

 C.不作为是指没有实施有义务实施的行为,而并不等于没有任何举动

 D.认定不作为行为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该不作为应当与作为行为具有等价性

解析:

[考点]不作为犯罪不作为构成犯罪需要具备的条件有:

(1)行为人负有某种行为义务,这种义务可能来源于法律规定、行为人职务上或者业务上的需要、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法律规范与法律秩序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该特定的义务从而造成危害结果。

不作为的核心是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行为人在应当履行义务而不履行义务的期间所实施的其他行为,不是该不作为的内容,也不影响不作为的成立。

A项,认为不作为行为对危害结果没有原因力、不存在因果关系问题是不正确的。

A项错误,当选。

B、D项,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因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是作为的犯罪,其不纯正性在于,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不一致,是适用法律认定犯罪的非常态问题,因此在认定的时候要求该不作为与作为行为构成该罪具有“相当性”(等价性)。

可见B、D两项是正确的,不当选。

C项,不作为犯并非没有积极行为,而是没有法律要求或者禁止的积极行为。

故而C项是正确的,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6.关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______

(分数:

2.00)

 A.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既遂犯罪称为犯罪完成形态

 B.犯罪未完成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C.犯罪未完成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

 D.犯罪未完成形态可以出现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中 √

解析:

[考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关于A项。

从形式上看,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犯罪行为都能顺利得以实施,并非任何犯罪人都能实现预期的目的。

从实质上看,犯罪行为未必都能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因而会出现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相对于既遂犯而言,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被称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B项。

犯罪未完成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例如,甲与乙有仇,进而产生了杀害乙的犯罪故意,但经过反复考虑后打消了杀害乙的念头。

由于仅有犯意并不构成犯罪,故犯意的产生不处于犯罪过程中,因此,甲打消犯意的情形,并不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C项。

犯罪未完成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即该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

因此,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静止的犯罪行为形态,而不是运动的犯罪行为形态。

就同一犯罪行为而言,出现了一种未完成形态后,就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

因此,C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D项。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

没有出现危害结果时,不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所以,过失犯罪没有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

换言之,对于过失犯罪而言,要么既遂,要么无罪。

而对于间接故意犯罪而言,一般也不可能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在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定行为人有间接故意。

所以,间接故意犯罪不可能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

据此,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因此,D项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7.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不同的主体身份对其刑事责任有不同方向以及不同程度的影响。

对此方面的问题,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______

(分数:

2.00)

 A.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不构成身份犯,但这只是针对该特定犯罪的实行犯而言的,并不影响成立该特定犯罪的共同犯罪和间接正犯 √

 C.聋、哑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因有前科而再次故意犯罪,依法构成累犯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解析:

[考点]犯罪主体、刑法中的身份关于A项。

根据《刑法》第17条之一的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A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

刑法中的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刑法中的身份只是针对该罪的实行犯而言的,但不具有此身份的人可以成立相关犯罪的共犯或间接正犯。

最典型的例子是:

强奸罪的实行犯只能是男子,但女子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如帮助犯或教唆犯)或间接正犯。

故B项正确,当选。

关于C项。

根据我国《刑法》第19条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换个形象的说法,即是:

“聋人+哑人=盲人=可以从、减或免”。

故C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D项。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绝不能加重处罚。

故D项错误,不当选。

8.甲某因为乙某欠其工钱,一再讨要不着。

甲某产生了杀人报复的念头。

某日甲某引乙某到一铁道边,用新买的菜刀猛砍乙某头部,将其砍倒在铁路上。

当甲某听到乙某说“你再砍我,我只有死了,我跑不动了”的话后,便停止了砍击行为并为乙某包扎伤口,送村医院治疗。

乙某受重伤。

此后,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______

(分数:

2.00)

 A.甲某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

 B.甲某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C.甲某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D.甲某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未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解析:

[考点]犯罪中止的认定及其处罚本题考查点在于对犯罪中止的认定。

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成立中止。

如果甲本属伤害故意,则不存在中止问题,只是伤害既遂。

本题中甲有杀人的故意,在犯罪实行过程中,放弃了继续加害,并积极救助被害人,虽然被害人重伤,但有效避免了死亡结果的出现,认定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所以A为正确答案。

9.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______

(分数:

2.00)

 A.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B.16周岁本身的未成年人,需要对其所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C.15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后对被害人使用暴力的,应成立抢劫罪 √

 D.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原则上应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解析:

[考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关于A项。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包括不得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但是,除了死刑之外,都可以适用,包括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B项。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需对8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这里的“已满”包括本数在内,但“不满”则不包括本数在内。

换言之,16周岁本身的未成年人应当对其所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都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

关于C项。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因此,C项错误,当选。

关于D项。

犯罪时不满18周岁,只有在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时,才能被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换言之,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是原则上没有前科报告义务。

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0.下列情形中,行为人的身份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是:

______

(分数:

2.00)

 A.身为邮政工作人员的某甲私自开拆他人信件,情节十分严重

 B.身为监狱管教的某乙指使罪犯刘某、赵某殴打曾经顶撞过自己的罪犯严某,致其左眼完全失明

 C.身为法官的某丙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威胁原告方证人余某,让其在庭审时提供虚假证言

 D.身为海关工作人员的某丁与走私团伙相互勾结,大肆走私成品油 √

解析:

[考点]刑法中的身份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又分为一般犯罪主体和特殊犯罪主体。

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如男女性别、亲属关系、国家丁作人员等。

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主体,称为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

在刑法理论上还将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

A项,《刑法》第252条规定,一般主体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同时第253条又规定,具有邮政工作人员身份的人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构成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本题中,某甲由于具备邮政工作人员的身份,因此对其私自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就不能按照第252条的侵犯通信自由罪论处,而应当根据第25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见,该身份影响了对某甲的定罪。

A项不当选。

B项,《刑法》第248条第1款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当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同时第2款又规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题中,具备监管人员身份的某乙指使被监管人殴打其他被监管人,致其左眼失明,按照上述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可见,该身份也影响了对某乙的定罪量刑。

B项不当选。

C项,《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了妨害作证罪,即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同时第3款又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该罪的,从重处罚。

本题中,具备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的法官某丙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威胁证人,并指使其作伪证,已经构成了妨害作证罪,根据上述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可见,该身份同样影响了对某丙的量刑。

C项不当选。

D项,尽管某丁具备海关工作人员这一特别的身份,但从刑法的相关内容来看,并未规定行为人的特别身份会影响其定罪量刑。

D项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11.关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______

(分数:

2.00)

 A.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秘密,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犯罪对象除国家秘密外,还包括情报

 B.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为境外组织、个人效力的意思,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为境外组织、个人效力的意思

 C.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安全

 D.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存在犯罪中止形态,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则不存在犯罪中止形态 √

解析:

[考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分选项A、B、C是关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分的正确说法,两罪的区分体现在犯罪对象、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等等。

选项D不正确,因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存在着犯罪中止形态,例如,行为人在着手实施获取国家秘密情报过程中自觉主动停止行为的情形。

因此,D项当选。

12.在列车上同座的李四发现王五特别有钱,就在其喝的茶水中投放安眠药,王五5分钟后沉沉睡去,李四伸手去翻王五的手提包。

目睹整个过程的周某终于忍无可忍,将李四推倒在地,以铁箱击打致使其死亡。

本案中李四和周某的行为应该分别认定为:

______

(分数:

2.00)

 A.抢劫罪;正当防卫

 B.盗窃罪;防卫过当

 C.抢劫罪;防卫过当 √

 D.盗窃罪;特殊正当防卫

解析:

[考点]特殊正当防卫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李四在王五的茶水中投放安眠药,使被害人丧失反抗力,从而夺取其财物的行为,虽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但同样使他人失去反抗能力,而不是在受害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秘密窃取,所以应以抢劫定罪。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因而,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因其具有法益侵害的急迫性。

李四以麻醉的方法取得物品,构成抢劫罪,但是其手段是缓和的,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将李四打死明显超出了限度,成立防卫过当。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3.下列情形中,不须承担刑事责任的是:

______

(分数:

2.00)

 A.经被害人承诺而将被害人的眼睛打瞎

 B.哄骗小孩取得其价值千元的手机

 C.某女同意与数人在公园发生性关系

 D.某检察官诱使某女与之发生性关系,便可将其丈夫从监狱释放。

但发生性关系后,并没有释放其丈夫 √

解析:

[考点]被害人承诺被害人的承诺,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便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违法性。

被害人请求或者许可行为人侵害其法益,表明其放弃了该法益,放弃了对法益的保护。

既然如此,法律就没有必要予以保护;损害被放弃的法益的行为,就没有侵害法益,因而没有违法性。

被害人承诺的条件是:

(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诺的问题,故只有被害人承诺侵害自己的法益时,才可能排除犯罪的成立。

但自己的生命和重伤结果,被害人亦不得承诺。

(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因此,儿童、高度精神病患者的承诺绝对无效。

(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胁迫作出的承诺,不排除犯罪的成立。

(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

现实上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如果被害人知道事实真相后当然会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推定被害人的意志所实施的行为,就是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

例如,在发生火灾之际,为了避免烧毁被害人的贵重财产,闯入屋内搬出贵重物品的行为,就是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

(5)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之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则原来的承诺无效。

事后的承诺不影响行为成立犯罪。

(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

例如,某甲同意某乙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但某乙砍掉了某甲的两个手指或大拇指。

此时,某乙成立故意伤害罪。

A项,将被害人的眼睛打瞎属于重伤,因此不阻却行为的违法性,构成犯罪,A项不当选。

B项,小孩对于价值千元的手机没有处分权限,因此不构成被害人的有效承诺,B项不当选。

C项,某女同意与数人在公园发生性关系,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因此C项不当选。

D项,属于承诺动机的错误,被害人的承诺有效,不构成犯罪。

因此D项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14.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______

(分数:

2.00)

 A.妇女和丈夫不能成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

 B.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后果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 √

 C.行为人偷看妇女洗澡的,应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

 D.在公共场所做淫秽动作,即使不强迫妇女观看,也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

解析:

[考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构成关于A项。

首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主体不限于男性,妇女同样可以成为本罪的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这一点与强奸罪不同;其次,丈夫仍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例如,丈夫在公共场所强行扒光妻子衣裤的,仍然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因为丈夫的这种行为明显伤害了妻子的性的羞耻心和性的决定权。

故A项错误。

关于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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