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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

 

贵州省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

(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建设厅

2005.10

 

贵州省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

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公共建筑)……….………………………2

1建筑专业……………………………….……………………….2

1.1设计总说明………………………….………………………2

1.2设计图纸…………………………….………………………5

2采暖通风和空调设计专业…………………………………………6

2.1设计总说明……………………….…………………………6

2.2设计图纸………………………….…………………………7

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居住建筑)……….………………………10

1建筑专业……………………………………………………….10

1.1设计总说明…………………………………………………10

1.2设计图纸……………………………………………………12

2采暖通风和空调设计专业……………………………………….13

2.1设计总说明…………………………………………………13

2.2设计图纸……………………………………………………14

 

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公共建筑)

1建筑专业

1.1设计总说明

1.1.1设计总说明中应有包括以下内容的《建筑节能》独立篇章。

1.1.2建筑节能设计依据: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1.1.3应说明建筑所处城市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

气候分区

代表性城市

寒冷地区

威宁水城大方毕节

夏热冬冷地区

贵阳遵义都匀兴义安顺凯里铜仁

夏热冬暖地区

罗甸赤水荔波

注:

其他城市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应以该城市的气象条件与那个城市最接近进行判断确定,或参照《贵州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8-2005附录L。

1.1.4各项参数的计算结果列表(并应附计算书):

1体形系数

建筑外表面积F0(m2)

建筑物体积V0(m3)

体形系数S=F0/V0

2窗墙面积比

朝向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总面积(m2)

外墙(含外窗和透明幕墙)总面积(m2)

西

 

3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

1、寒冷地区

围护结构部位

体形系数≤0.3

传热系数KW/(m2·K)

0.3<体形系数≤0.4

传热系数KW/(m2·K)

限值

实际结果(计算值)

限值

实际结果(计算值)

屋面

≤0.55

≤0.45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0.60

≤0.50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0.60

≤0.50

非采暖空调房间与采暖空调房间的隔墙或楼板

≤1.5

≤1.5

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传热系数K

W/(m2·K)

遮阳系数SC

(东、南、西/北)

传热系数K

W/(m2·K)

遮阳系数SC

(东、南、西/北)

窗墙面积比CM

朝向

限值

实际结果(计算值)

限值

实际结果(计算值)

限值

实际结果(计算值)

限值

实际结果(计算值)

≤0.2

≤3.5

≤3.0

0.2<CM≤0.3

≤3.0

≤2.5

0.3<CM≤0.4

≤2.7

≤0.70/—

≤2.3

≤0.70/—

0.4<CM≤0.5

≤2.3

≤0.60/—

≤2.0

≤0.60/—

0.5<CM≤0.7

≤2.0

≤0.50/—

≤1.8

≤0.5/—

屋顶透明部分

≤2.7

≤0.50

≤2.7

≤0.50

2、夏热冬冷地区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W/(m2·K)

限值

实际结果(计算值)

屋面

≤0.70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1.0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1.0

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传热系数KW/(m2·K)

遮阳系数SC(东、南、西/北)

窗墙面积比CM

朝向

限值

实际结果(计算值)

限值

实际结果(计算值)

≤0.2

≤4.7

0.2<CM≤0.3

≤3.5

≤0.55/—

0.3<CM≤0.4

≤3.0

≤0.50/0.60

0.4<CM≤0.5

≤2.8

≤0.45/0.55

0.5<CM≤0.7

≤2.5

≤0.40/0.50

屋顶透明部分

≤3.0

≤0.40

 

续表

3、夏热冬暖地区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W/(m2·K)

限值

实际结果(计算值)

屋面

≤0.90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1.5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1.5

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传热系数KW/(m2·K)

遮阳系数SC(东、南、西/北)

窗墙面积比CM

朝向

限值

实际结果(计算值)

限值

实际结果(计算值)

≤0.2

≤6.5

0.2<CM≤0.3

≤4.7

≤0.50/0.60

0.3<CM≤0.4

≤3.5

≤0.45/0.55

0.4<CM≤0.5

≤3.0

≤0.40/0.50

0.5<CM≤0.7

≤3.0

≤0.35/0.45

屋顶透明部分

≤3.5

≤0.35

注:

1屋面、外墙的传热系数,也可在相应的设计总说明条文或装修表中直接标明;

2外窗的选用也可按《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8484的规定标明保温性能:

分级

1

2

3

4

5

传热系数K

K≥5.5

5.0≤K<5.5

4.5≤K<5.0

4.0≤K<4.5

3.5≤K<4.0

分级

6

7

8

9

传热系数K

3.0≤K<3.5

2.5≤K<3.0

2.0≤K<2.5

1.5≤K<2.0

4不同气候区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

气候分区

围护结构部位

热阻R(m2·K)/W

限值

实际结果(计算值)

寒冷地区

地面:

周边地面

非周边地面

≥1.5

采暖、空调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墙)

≥1.5

夏热冬冷地区

地面

≥1.2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墙)

≥1.2

夏热冬暖地区

地面

≥1.0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墙)

≥1.0

注:

1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R,也可在相应的设计总说明条文或装修表中直接标明。

1.1.5不能满足以下各项指标时,必须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1寒冷地区建筑的体形系数大于0.4;

2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

3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干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

4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

1.1.6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规定的4级。

透明玻璃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规定的3级。

1.2设计图纸

1.2.1建筑中庭夏季应利用通风降温,必要时在中庭上部侧面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1.2.2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1.2.3建筑外门应采取保温隔热节能措施。

 

2采暖通风和空调设计专业

2.1设计总说明

2.1.1设计总说明中应有包括以下内容的《建筑节能》独立篇章。

2.1.2建筑节能设计依据:

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2《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2.1.3应说明建筑所处城市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

气候分区

代表性城市

寒冷地区

威宁水城大方毕节

夏热冬冷地区

贵阳遵义都匀兴义安顺凯里铜仁

夏热冬暖地区

罗甸赤水荔波

注:

其他城市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应以该城市的气象条件与那个城市最接近进行判断确定,或参照《贵州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8-2005附录L。

2.1.4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取值:

1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计算温度

房间名称

室内温度(℃)

2空气调节系统室内计算参数

参数

冬季

夏季

温度(℃)

一般房间

20

25

大堂、过厅

18

室内外温差=

风速(υ)(m/s)

相对湿度(%)

3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

房间名称

新风量[m3/(h·p)]

2.1.5空气调节与采暖、通风系统的计算结果(并应提供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书)。

1空气调节与采暖、通风系统的冷热源计算的各项指标取值,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4节的相关规定。

2热负荷计算应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第4章和第5.2节的规定。

3冷负荷计算应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第6章、第7章以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3节的有关规定。

2.2设计图纸

2.2.1新建建筑集中采暖系统应采用热水采暖。

2.2.2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系统中。

2.2.3设计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当功能上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单风管送风系统。

2.2.4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

2.2.5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设计土建风道作为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道。

2.2.6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2只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的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且冷水循环泵和热水循环泵宜分别设置;

3系统较大、阻力较高、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悬殊时,应采用二次泵系统;

4冷水机组的冷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

5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宜采用高位膨胀水箱方式。

2.2.7集中空调冷热水系统的最大输送能效比(ER)应符合以下规定:

两管制热水管道系统,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不应大于0.00433,夏热冬暖地区不应大于0.00865;各地区,四管制热水管道系统均不应大于0.00673,空调冷水管道系统均不应大于0.0241。

2.2.8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应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1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3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4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5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E进行加热的建筑。

2.2.9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单台锅炉的容量,应确保在最大热负荷和低谷热负荷时都能高效运行;

2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当中、小型建筑设置1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设1台;

3应充分利用锅炉产生的多种余热。

2.2.10有蒸气、余热和有天然气、城市煤气的地区,采用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

2.2.11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的选择应根据不同气候区,按下列原则确定:

1较适用于夏热冬冷地区的中、小型公共建筑;

2夏热冬暖地区采用时,应以热负荷选型,不足冷量可由水冷机组提供;

3在寒冷地区,当冬季运行性能系数低于1.8或具有集中热源、气源时不宜采用。

2.2.12冷水(热泵)机组的单台容量及台数的选择,应能适应空气调节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

当空气调节冷负荷大于528kW时不宜少于2台。

2.2.13集中采暖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其内容可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具体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相关标淮、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2.14间歇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宜设自动启停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应具备按预定时间进行最优启停的功能。

2.2.15对建筑面积20000m2以上的全空气调节建筑,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空气调节系统、通风系统,以及冷、热源系统宜采用直接数字控制系统。

2.2.16冷、热源系统的控制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对系统冷、热量的瞬时值和累计值进行监测,冷水机组优先采用由冷量优化控制运行台数的方式;

2冷水机组或热交换器、水泵、冷却塔等设备连锁启停;

3对供、回水温度及压差进行控制或监测;

4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及故障报警;

5技术可靠时,宜对冷水机组出水温度进行优化设定。

2.2.17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应满足下列基本控制要求:

1冷水机组运行时,冷却水最低回水温度的控制;

2冷却塔风机的运行台数控制或风机调速控制;

3采用冷却塔供应空气调节冷水时的供水温度控制;

4排污控制。

2.2.18空气调节风系统(包括空气调节机组)应满足下列基本控制要求:

1空气温、湿度的监测和控制;

2采用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变新风比焓值控制方式;

3采用变风量系统时,风机宜采用变速控制方式;

4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及故障报警;

5需要时,设置盘管防冻保护;

6过滤器超压报警或显示。

2.2.19采用二次泵系统的空气调节水系统,其二次泵应采用自动变速控制方式。

2.2.20对末端变水量系统中的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温控阀和三挡风速结合的控制方式。

2.2.21采用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分楼层、分室内区域、分用户或分室的冷、热量计量装置;建筑群的每栋公共建筑及其冷、热源站房,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

2.2.22各类设备、材料的选用应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规定的相关参数指标。

 

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居住建筑)

1建筑专业

1.1设计总说明

1.1.1设计总说明中应有包括以下内容的《建筑节能》独立篇章。

1.1.2建筑节能设计依据:

1《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2《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

3《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

5《贵州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8-2005。

1.1.3应说明建筑所处城市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

设计分区

代表性城市

寒冷地区

威宁水城大方毕节

夏热冬冷地区

遵义凯里铜仁

夏热冬暖地区

罗甸荔波赤水

温和地区

贵阳都匀兴义安顺

注:

其他城市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详见《贵州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8-2005附录L。

1.1.4各项参数的计算结果列表(并应附计算书):

1体形系数

建筑外表面积

F0(m2)

建筑物体积

V0(m3)

体形系数

S=F0/V0

注:

1、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条形建筑的体系系数不应超过0.35,点式建筑不应超过0.40

2、夏热冬暖及温和地区条形建筑的体系系数不宜超过0.35,点式建筑不宜应超过0.40

2窗墙面积比

朝向

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总面积(m2)

外墙(含外窗)总面积(m2)

西

3围护结构传热系数

1、寒冷地区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W/(m2·K)

单一朝向外窗

窗墙面积比CM

传热系数KW/(m2·K)

限值

实际结果

(计算值)

限值

实际结果

(计算值)

屋面

≤0.7

≤0.25

≤4.7

外墙

≤1.1

0.25<CM≤0.35

≤4.0

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

≤1.5

0.35<CM≤0.45

≤3.2

2、夏热冬冷地区、温和地区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W/(m2·K)

单一朝向外窗

窗墙面积比CM

传热系数KW/(m2·K)

限值

实际结果

(计算值)

限值

实际结果

(计算值)

屋面

≤1.0

≤0.25

≤4.7

外墙

≤1.1

0.25<CM≤0.35

≤4.0

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

≤1.5

0.35<CM≤0.45

≤3.2

3、夏热冬暖地区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W/(m2·K)

单一朝向外窗

窗墙面积比CM

传热系数KW/(m2·K)

限值

实际结果

(计算值)

限值

实际结果

(计算值)

屋面

≤0.7

≤0.25

≤4.7

外墙

≤1.5

0.25<CM≤0.35

≤4.0

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

0.35<CM≤0.45

≤3.2

注:

1屋面、外墙的传热系数,也可在相应的设计总说明条文或装修表中直接标明;

2外窗的选用也可按《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8484的规定标明保温性能:

3级:

4.5≤K<5.0;4级:

4.0≤K<4.5;5级:

3.5≤K<4.0;6级:

3.0≤K<3.5;

7级:

2.5≤K<3.0

1.1.5当不能满足以下各项指标时,应进行节能综合指标判定,提供相应的计算和分析资料,使其符合《贵州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8-2005第4章的规定。

1条形建筑的体形系数超过0.35,点式建筑的体系系数超过0.40;

2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面积过大,窗墙面积比:

北向、西向大于0.30,其余朝向大于0.45;

3传热系数K超过限值。

1.1.6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要求:

气候分区

建筑层数

气密性等级

(不应低于)

注:

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按照《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的规定。

寒冷地区

夏热冬冷地区

1~6层

3级

7层及7层以上

4级

夏热冬暖地区

温和地区

1~9层

3级

10层及10层以上

4级

 

1.2设计图纸

1.2.1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和建筑单体的平、立面设计,应考虑有利于夏季自然通风。

同时,建筑物的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1.2.2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两个获得日照;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有关规定。

1.2.3底层地坪应采用良好的保温防潮措施。

1.2.4楼梯间应采用可开启的封闭式外窗。

1.2.5外窗(包括阳台门)的可开启面积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要求。

1.2.6采用分体式房间空调器时,应统一设计空调器室外机位置、安放搁板和凝结水排放管,室外机的位置应有利于气流通畅,相邻室外机气流互不干扰,并应防止对室内产生热污染及噪声污染。

1.2.7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排气(烟)道,并预留安装排气(烟)机械的位置和条件。

 

2采暖通风和空调设计专业

2.1设计总说明

2.1.1设计总说明中应有包括以下内容的《建筑节能》独立篇章。

2.1.2建筑节能设计依据:

1)《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2)《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

3)《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

5)《贵州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8-2005。

2.1.3应说明建筑所处城市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

气候分区

代表性城市

寒冷地区

威宁水城大方毕节

夏热冬冷地区

遵义凯里铜仁

夏热冬暖地区

罗甸荔波赤水

温和地区

贵阳都匀兴义安顺

注:

其他城市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详见《贵州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8-2005附录L。

2.1.4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取值:

1卧室、起居室冬季采暖设计温度取值为16℃~18℃,室内计算温度全天为18℃,换气次数取1.0次/h。

2卧室、起居室夏季空调设计温度取值为25℃~27℃,室内计算温度全天为26℃,换气次数取1.0次/h。

2.1.5集中空调冷热水系统的最大输送能效比(ER)应符合以下规定:

两管制热水管道系统,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不应大于0.00433,夏热冬暖地区不应大于0.00865;各地区,四管制热水管道系统均不应大于0.00673,空调冷水管道系统均不应大于0.0241。

2.1.6集中采暖、空调系统的冷、热负荷的计算结果(并应提供计算书)。

 

2.2设计图纸

2.2.1新建建筑设置集中采暖系统时,应采用热水作热媒。

2.2.2供热、供冷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各环路之间的水平衡要求,循环水泵的选择应合理。

2.2.3居住建筑采用集中采暖或集中空调时,应设置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热)量计量设施。

2.2.4集中采暖的居住建筑,应采用传热效率高、表面光滑易清扫的散热器。

2.2.5采用集中空调时,宜采用电驱动热泵型机组,或燃气型冷热水机组,或其他形式节能的冷(热)源。

所选用的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值,并优先选用能效比高的产品、设备。

2.2.6具有地表水或地下水资源条件的居住建筑,宜采用水源热泵作为空调的冷热源,但应确保水资源不被破坏和污染,以及工程地质环境不受破坏。

2.2.7采用分散式(户式)空调器(机)进行采暖、空调时,所选用的空调设备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并优先选用能效比高的产品。

2.2.8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安装机械排气(烟)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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