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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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
贵州省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
(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建设厅
2005.10
贵州省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
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公共建筑)……….………………………2
1建筑专业……………………………….……………………….2
1.1设计总说明………………………….………………………2
1.2设计图纸…………………………….………………………5
2采暖通风和空调设计专业…………………………………………6
2.1设计总说明……………………….…………………………6
2.2设计图纸………………………….…………………………7
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居住建筑)……….………………………10
1建筑专业……………………………………………………….10
1.1设计总说明…………………………………………………10
1.2设计图纸……………………………………………………12
2采暖通风和空调设计专业……………………………………….13
2.1设计总说明…………………………………………………13
2.2设计图纸……………………………………………………14
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公共建筑)
1建筑专业
1.1设计总说明
1.1.1设计总说明中应有包括以下内容的《建筑节能》独立篇章。
1.1.2建筑节能设计依据: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1.1.3应说明建筑所处城市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
气候分区
代表性城市
寒冷地区
威宁水城大方毕节
夏热冬冷地区
贵阳遵义都匀兴义安顺凯里铜仁
夏热冬暖地区
罗甸赤水荔波
注:
其他城市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应以该城市的气象条件与那个城市最接近进行判断确定,或参照《贵州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8-2005附录L。
1.1.4各项参数的计算结果列表(并应附计算书):
1体形系数
建筑外表面积F0(m2)
建筑物体积V0(m3)
体形系数S=F0/V0
2窗墙面积比
朝向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总面积(m2)
外墙(含外窗和透明幕墙)总面积(m2)
东
南
西
北
3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
1、寒冷地区
围护结构部位
体形系数≤0.3
传热系数KW/(m2·K)
0.3<体形系数≤0.4
传热系数KW/(m2·K)
限值
实际结果(计算值)
限值
实际结果(计算值)
屋面
≤0.55
≤0.45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0.60
≤0.50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0.60
≤0.50
非采暖空调房间与采暖空调房间的隔墙或楼板
≤1.5
≤1.5
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传热系数K
W/(m2·K)
遮阳系数SC
(东、南、西/北)
传热系数K
W/(m2·K)
遮阳系数SC
(东、南、西/北)
窗墙面积比CM
朝向
限值
实际结果(计算值)
限值
实际结果(计算值)
限值
实际结果(计算值)
限值
实际结果(计算值)
≤0.2
≤3.5
—
≤3.0
—
0.2<CM≤0.3
≤3.0
—
≤2.5
—
0.3<CM≤0.4
≤2.7
≤0.70/—
≤2.3
≤0.70/—
0.4<CM≤0.5
≤2.3
≤0.60/—
≤2.0
≤0.60/—
0.5<CM≤0.7
≤2.0
≤0.50/—
≤1.8
≤0.5/—
屋顶透明部分
≤2.7
≤0.50
≤2.7
≤0.50
2、夏热冬冷地区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W/(m2·K)
限值
实际结果(计算值)
屋面
≤0.70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1.0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1.0
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传热系数KW/(m2·K)
遮阳系数SC(东、南、西/北)
窗墙面积比CM
朝向
限值
实际结果(计算值)
限值
实际结果(计算值)
≤0.2
≤4.7
—
0.2<CM≤0.3
≤3.5
≤0.55/—
0.3<CM≤0.4
≤3.0
≤0.50/0.60
0.4<CM≤0.5
≤2.8
≤0.45/0.55
0.5<CM≤0.7
≤2.5
≤0.40/0.50
屋顶透明部分
≤3.0
≤0.40
续表
3、夏热冬暖地区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W/(m2·K)
限值
实际结果(计算值)
屋面
≤0.90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1.5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1.5
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传热系数KW/(m2·K)
遮阳系数SC(东、南、西/北)
窗墙面积比CM
朝向
限值
实际结果(计算值)
限值
实际结果(计算值)
≤0.2
≤6.5
—
0.2<CM≤0.3
≤4.7
≤0.50/0.60
0.3<CM≤0.4
≤3.5
≤0.45/0.55
0.4<CM≤0.5
≤3.0
≤0.40/0.50
0.5<CM≤0.7
≤3.0
≤0.35/0.45
屋顶透明部分
≤3.5
≤0.35
注:
1屋面、外墙的传热系数,也可在相应的设计总说明条文或装修表中直接标明;
2外窗的选用也可按《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8484的规定标明保温性能:
分级
1
2
3
4
5
传热系数K
K≥5.5
5.0≤K<5.5
4.5≤K<5.0
4.0≤K<4.5
3.5≤K<4.0
分级
6
7
8
9
传热系数K
3.0≤K<3.5
2.5≤K<3.0
2.0≤K<2.5
1.5≤K<2.0
4不同气候区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
气候分区
围护结构部位
热阻R(m2·K)/W
限值
实际结果(计算值)
寒冷地区
地面:
周边地面
非周边地面
≥1.5
采暖、空调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墙)
≥1.5
夏热冬冷地区
地面
≥1.2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墙)
≥1.2
夏热冬暖地区
地面
≥1.0
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墙)
≥1.0
注:
1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R,也可在相应的设计总说明条文或装修表中直接标明。
1.1.5不能满足以下各项指标时,必须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1寒冷地区建筑的体形系数大于0.4;
2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
3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干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
4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
1.1.6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规定的4级。
透明玻璃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规定的3级。
1.2设计图纸
1.2.1建筑中庭夏季应利用通风降温,必要时在中庭上部侧面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1.2.2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1.2.3建筑外门应采取保温隔热节能措施。
2采暖通风和空调设计专业
2.1设计总说明
2.1.1设计总说明中应有包括以下内容的《建筑节能》独立篇章。
2.1.2建筑节能设计依据:
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2《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2.1.3应说明建筑所处城市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
气候分区
代表性城市
寒冷地区
威宁水城大方毕节
夏热冬冷地区
贵阳遵义都匀兴义安顺凯里铜仁
夏热冬暖地区
罗甸赤水荔波
注:
其他城市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应以该城市的气象条件与那个城市最接近进行判断确定,或参照《贵州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8-2005附录L。
2.1.4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取值:
1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计算温度
房间名称
室内温度(℃)
2空气调节系统室内计算参数
参数
冬季
夏季
温度(℃)
一般房间
20
25
大堂、过厅
18
室内外温差=
风速(υ)(m/s)
相对湿度(%)
3建筑主要空间的设计新风量
房间名称
新风量[m3/(h·p)]
2.1.5空气调节与采暖、通风系统的计算结果(并应提供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书)。
1空气调节与采暖、通风系统的冷热源计算的各项指标取值,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4节的相关规定。
2热负荷计算应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第4章和第5.2节的规定。
3冷负荷计算应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第6章、第7章以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3节的有关规定。
2.2设计图纸
2.2.1新建建筑集中采暖系统应采用热水采暖。
2.2.2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系统中。
2.2.3设计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当功能上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单风管送风系统。
2.2.4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
2.2.5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设计土建风道作为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道。
2.2.6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2只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的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且冷水循环泵和热水循环泵宜分别设置;
3系统较大、阻力较高、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悬殊时,应采用二次泵系统;
4冷水机组的冷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
5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宜采用高位膨胀水箱方式。
2.2.7集中空调冷热水系统的最大输送能效比(ER)应符合以下规定:
两管制热水管道系统,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不应大于0.00433,夏热冬暖地区不应大于0.00865;各地区,四管制热水管道系统均不应大于0.00673,空调冷水管道系统均不应大于0.0241。
2.2.8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应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1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3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4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5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E进行加热的建筑。
2.2.9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单台锅炉的容量,应确保在最大热负荷和低谷热负荷时都能高效运行;
2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当中、小型建筑设置1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设1台;
3应充分利用锅炉产生的多种余热。
2.2.10有蒸气、余热和有天然气、城市煤气的地区,采用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
2.2.11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的选择应根据不同气候区,按下列原则确定:
1较适用于夏热冬冷地区的中、小型公共建筑;
2夏热冬暖地区采用时,应以热负荷选型,不足冷量可由水冷机组提供;
3在寒冷地区,当冬季运行性能系数低于1.8或具有集中热源、气源时不宜采用。
2.2.12冷水(热泵)机组的单台容量及台数的选择,应能适应空气调节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
当空气调节冷负荷大于528kW时不宜少于2台。
2.2.13集中采暖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其内容可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具体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相关标淮、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2.14间歇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宜设自动启停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应具备按预定时间进行最优启停的功能。
2.2.15对建筑面积20000m2以上的全空气调节建筑,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空气调节系统、通风系统,以及冷、热源系统宜采用直接数字控制系统。
2.2.16冷、热源系统的控制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对系统冷、热量的瞬时值和累计值进行监测,冷水机组优先采用由冷量优化控制运行台数的方式;
2冷水机组或热交换器、水泵、冷却塔等设备连锁启停;
3对供、回水温度及压差进行控制或监测;
4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及故障报警;
5技术可靠时,宜对冷水机组出水温度进行优化设定。
2.2.17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应满足下列基本控制要求:
1冷水机组运行时,冷却水最低回水温度的控制;
2冷却塔风机的运行台数控制或风机调速控制;
3采用冷却塔供应空气调节冷水时的供水温度控制;
4排污控制。
2.2.18空气调节风系统(包括空气调节机组)应满足下列基本控制要求:
1空气温、湿度的监测和控制;
2采用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变新风比焓值控制方式;
3采用变风量系统时,风机宜采用变速控制方式;
4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及故障报警;
5需要时,设置盘管防冻保护;
6过滤器超压报警或显示。
2.2.19采用二次泵系统的空气调节水系统,其二次泵应采用自动变速控制方式。
2.2.20对末端变水量系统中的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温控阀和三挡风速结合的控制方式。
2.2.21采用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分楼层、分室内区域、分用户或分室的冷、热量计量装置;建筑群的每栋公共建筑及其冷、热源站房,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
2.2.22各类设备、材料的选用应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规定的相关参数指标。
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居住建筑)
1建筑专业
1.1设计总说明
1.1.1设计总说明中应有包括以下内容的《建筑节能》独立篇章。
1.1.2建筑节能设计依据:
1《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2《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
3《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
5《贵州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8-2005。
1.1.3应说明建筑所处城市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
设计分区
代表性城市
寒冷地区
威宁水城大方毕节
夏热冬冷地区
遵义凯里铜仁
夏热冬暖地区
罗甸荔波赤水
温和地区
贵阳都匀兴义安顺
注:
其他城市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详见《贵州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8-2005附录L。
1.1.4各项参数的计算结果列表(并应附计算书):
1体形系数
建筑外表面积
F0(m2)
建筑物体积
V0(m3)
体形系数
S=F0/V0
注:
1、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条形建筑的体系系数不应超过0.35,点式建筑不应超过0.40
2、夏热冬暖及温和地区条形建筑的体系系数不宜超过0.35,点式建筑不宜应超过0.40
2窗墙面积比
朝向
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总面积(m2)
外墙(含外窗)总面积(m2)
东
南
西
北
3围护结构传热系数
1、寒冷地区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W/(m2·K)
单一朝向外窗
窗墙面积比CM
传热系数KW/(m2·K)
限值
实际结果
(计算值)
限值
实际结果
(计算值)
屋面
≤0.7
≤0.25
≤4.7
外墙
≤1.1
0.25<CM≤0.35
≤4.0
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
≤1.5
0.35<CM≤0.45
≤3.2
2、夏热冬冷地区、温和地区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W/(m2·K)
单一朝向外窗
窗墙面积比CM
传热系数KW/(m2·K)
限值
实际结果
(计算值)
限值
实际结果
(计算值)
屋面
≤1.0
≤0.25
≤4.7
外墙
≤1.1
0.25<CM≤0.35
≤4.0
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
≤1.5
0.35<CM≤0.45
≤3.2
3、夏热冬暖地区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W/(m2·K)
单一朝向外窗
窗墙面积比CM
传热系数KW/(m2·K)
限值
实际结果
(计算值)
限值
实际结果
(计算值)
屋面
≤0.7
≤0.25
≤4.7
外墙
≤1.5
0.25<CM≤0.35
≤4.0
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
—
—
0.35<CM≤0.45
≤3.2
注:
1屋面、外墙的传热系数,也可在相应的设计总说明条文或装修表中直接标明;
2外窗的选用也可按《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8484的规定标明保温性能:
3级:
4.5≤K<5.0;4级:
4.0≤K<4.5;5级:
3.5≤K<4.0;6级:
3.0≤K<3.5;
7级:
2.5≤K<3.0
1.1.5当不能满足以下各项指标时,应进行节能综合指标判定,提供相应的计算和分析资料,使其符合《贵州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8-2005第4章的规定。
1条形建筑的体形系数超过0.35,点式建筑的体系系数超过0.40;
2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面积过大,窗墙面积比:
北向、西向大于0.30,其余朝向大于0.45;
3传热系数K超过限值。
1.1.6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要求:
气候分区
建筑层数
气密性等级
(不应低于)
注:
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按照《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的规定。
寒冷地区
夏热冬冷地区
1~6层
3级
7层及7层以上
4级
夏热冬暖地区
温和地区
1~9层
3级
10层及10层以上
4级
1.2设计图纸
1.2.1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和建筑单体的平、立面设计,应考虑有利于夏季自然通风。
同时,建筑物的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主导风向。
1.2.2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两个获得日照;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有关规定。
1.2.3底层地坪应采用良好的保温防潮措施。
1.2.4楼梯间应采用可开启的封闭式外窗。
1.2.5外窗(包括阳台门)的可开启面积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要求。
1.2.6采用分体式房间空调器时,应统一设计空调器室外机位置、安放搁板和凝结水排放管,室外机的位置应有利于气流通畅,相邻室外机气流互不干扰,并应防止对室内产生热污染及噪声污染。
1.2.7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排气(烟)道,并预留安装排气(烟)机械的位置和条件。
2采暖通风和空调设计专业
2.1设计总说明
2.1.1设计总说明中应有包括以下内容的《建筑节能》独立篇章。
2.1.2建筑节能设计依据:
1)《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2)《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
3)《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
5)《贵州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8-2005。
2.1.3应说明建筑所处城市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
气候分区
代表性城市
寒冷地区
威宁水城大方毕节
夏热冬冷地区
遵义凯里铜仁
夏热冬暖地区
罗甸荔波赤水
温和地区
贵阳都匀兴义安顺
注:
其他城市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详见《贵州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48-2005附录L。
2.1.4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取值:
1卧室、起居室冬季采暖设计温度取值为16℃~18℃,室内计算温度全天为18℃,换气次数取1.0次/h。
2卧室、起居室夏季空调设计温度取值为25℃~27℃,室内计算温度全天为26℃,换气次数取1.0次/h。
2.1.5集中空调冷热水系统的最大输送能效比(ER)应符合以下规定:
两管制热水管道系统,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不应大于0.00433,夏热冬暖地区不应大于0.00865;各地区,四管制热水管道系统均不应大于0.00673,空调冷水管道系统均不应大于0.0241。
2.1.6集中采暖、空调系统的冷、热负荷的计算结果(并应提供计算书)。
2.2设计图纸
2.2.1新建建筑设置集中采暖系统时,应采用热水作热媒。
2.2.2供热、供冷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各环路之间的水平衡要求,循环水泵的选择应合理。
2.2.3居住建筑采用集中采暖或集中空调时,应设置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热)量计量设施。
2.2.4集中采暖的居住建筑,应采用传热效率高、表面光滑易清扫的散热器。
2.2.5采用集中空调时,宜采用电驱动热泵型机组,或燃气型冷热水机组,或其他形式节能的冷(热)源。
所选用的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值,并优先选用能效比高的产品、设备。
2.2.6具有地表水或地下水资源条件的居住建筑,宜采用水源热泵作为空调的冷热源,但应确保水资源不被破坏和污染,以及工程地质环境不受破坏。
2.2.7采用分散式(户式)空调器(机)进行采暖、空调时,所选用的空调设备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并优先选用能效比高的产品。
2.2.8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安装机械排气(烟)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