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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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

扬中市“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迈上新台阶,结合我市实际,依据《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镇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扬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

(一)“十二五”取得的主要成绩

我市是全省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县市之一,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在我市较早显现,为应对人口老龄化而进行的有益探索也早见成效。

“十二五”以来,我市坚持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全市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

1.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十二五”期间,我市发展养老服务业秉持制度先行原则,研究出台了一批规章制度,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各部门密切配合,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形成相互衔接、互为支撑的制度体系。

特别是在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医养融合、金融支持、社会保险、养老服务评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服务补贴等八个方面,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和体制机制创新,为我市养老服务业可持续发展构建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2.服务能力进一步强化。

“十二五”期间,在持续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推动养老服务多元化发展。

截至2015年底,共建成各类养老服务机构26家、养老床位2936张,服务床位数量比“十一五”末增加了145%,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42张。

建成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66家、智慧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1个。

3.发展水平显著提升。

“十二五”期间,建立了高龄老人尊老金补贴制度,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有序展开。

各类投资主体补助政策得到统一,补助标准逐步提高。

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卫生设施的工作稳步推进,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合作日益紧密,市老年公寓改建成市护理院,养老与医疗卫生融合发展有序推进。

6家农村敬老院“三有三能六达标”改造升级全面完成。

免费培训初、中、高级养老护理员595余名,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62.56%。

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人员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护理人员给予补贴、奖励。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大幅提升。

4.行业运行日趋规范。

坚持硬件建设和软件提升相结合,完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硬件设施规划建设标准,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质量监管,制定了护理、康复、医疗、教育、娱乐、心理关爱等方面的服务标准,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比,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持续强化。

开展国家级居家养老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市创建。

全市养老服务业运行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

(二)“十三五”面临形势与挑战

扬中是全国最早进入老龄化和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县市之一。

2015年底,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6.8306万人,占户籍人口的24.26%,比全国高出近9个百分点,比全省高出近4个百分点,其中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8811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2.9%。

“十三五”是我市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期,预计到2020年,扬中市老年人口将达到8万人,占总人口比重将达到28%。

“银发海啸”的到来,无疑将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发展方式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全市老年人的数量,特别是高龄、失能半失能、空巢独居老人等养老服务重点对象将持续增加,由此产生的养老服务需求更加旺盛、更加多样、更加迫切。

与此同时,全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消费结构升级及养老观念改变,促使养老服务消费逐渐从生存型、物质型消费向发展型、服务型消费转变。

这都为我市“十三五”养老服务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巨大空间。

养老服务业关系民生福祉,事关千家万户。

尽管在“十二五”期间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是总体看来,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基础相对薄弱,瓶颈制约逐步凸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匹配,与社会公众的养老服务需求不吻合,仍然存在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足,城乡、区域发展水平差距较大,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医养融合度不深,公办养老机构体制不健全,民办养老机构融资难、运营难等问题。

因此,面对“十三五”养老服务发展的新常态,我市必须顺应民生需求的新变化,深化养老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针对关键领域、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在加大供给、释放需求等方面出台更为精准的政策举措,进一步厘清政府、市场、社会与家庭的职能定位和责任边界,调动各方主体的参与积极性,激发养老行业创造活力和持续发展动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以及我市社会健康产业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市委第十二次代表大会精神,结合“扬帆十三五,开启新征程”大讨论、大推进活动要求,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立足市情实际,坚持改革创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政府托底保障和引导激励作用,充分激发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发展满足不同类型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和产品,加速完善扬中特色养老服务体系。

使养老服务业发展成为我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以及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障基本,共享发展。

强化政府兜底保障功能,加大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投入,统筹城乡、区域养老服务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确保老年人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优先解决好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以及城乡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健全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扩大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对象范围,提高政府购买补助标准。

要通过创新运营机制,扩大基本养老服务的有效供给、提升保障水平。

2.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发展。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按照政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推动公办养老机构市场化改革。

通过承包、租赁、联合经营等方式,将公办养老机构的资产交给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经营,实行养老机构独立法人实体化、社会化运营,统一公办和其他所有制性质养老机构的政策待遇,大力营造公平、公开、公正、开放和可预期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

3.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强化居家养老的基础性地位,促进居家养老、社区服务和机构养老的协调发展。

消除制度差距,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我市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养老服务业的协调发展。

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标准化、运行管理的规范化、服务手段的信息化、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服务主体的社会化,实现养老服务业的硬件和软件建设同步提升。

4.坚持重实促效,务实发展。

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狠抓推进,聚焦发展过程中的结构性矛盾,紧盯重点问题实现集中突破。

要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总结提高,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

要做好舆论引导,凝聚社会共识,形成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三、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十三五”末,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信息为辅助、医养深度融合,功能完善、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服务优良、监管到位、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市场有效配置养老服务资源,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发展主体。

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行业影响力的养老服务企业、产业集群发展壮大,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

基本养老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显著提高。

老年人群体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全社会对养老服务的满意度不断提升。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养老服务业发展整体水平走在镇江前列。

(二)主要发展目标

1.供给能力全面增强。

到2020年,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呼叫与应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城乡所有老年人。

新建和已建住宅区分别按照每百户20~30平方米和15~20平方米标准配套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标准化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率分别达到80%、50%。

全面推广扬中市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

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体系覆盖全市。

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50张。

2.医养资源充分融合。

养老机构实现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

居家、社区养老的老年人能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享受便捷的健康管理、医疗康复等服务。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与周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并开设快速就医通道。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全部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

护理型床位达到养老床位总数的60%。

50%以上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设立适合老年人的康复场所。

3.服务队伍更加专业。

学历型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渠道基本建立。

从业人员的职业准入、考核、评定制度日益完善。

严格养老护理员培训操作,与职业技术学校合作建立培训基地,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

养老护理人员劳动报酬的合理增长机制初步形成,年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得到明显提升。

4.产业规模显著扩大。

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逐步提升。

建设1家较大规模的示范型市级养老服务中心,智慧居家养老服务覆盖全市,社会老人自费购买服务额达200万元以上。

全市养老服务提供的就业岗位达到2000个以上。

5.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养老服务规章制度、行业标准更加健全,行业准入、运行监督机制更加完善。

公办养老机构的市场化改革基本完成。

在政府扶持政策的引导支持和市场对养老服务资源的有效配置下,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发展主体,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床位的比例达到70%以上。

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全面建立,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

敬老、养老、助老的中华民族美德得到进一步弘扬,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成为全社会的广泛共识和自觉行动。

四、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1.实现服务供给与老人需求的精准对接。

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积极探索“居住宜老、设施为老、活动便老、服务助老、和谐敬老”的方式和路径。

依托有条件社区设立助餐点、活动中心等,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配餐、送餐、助浴等助老服务。

在满足老年人的助餐、日间照料的基础上,逐步向其他服务拓展,实现养老服务供给与老年人需求的精准对接。

支持鼓励镇(街、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立中央厨房、日间照料中心等,重点为高龄、空巢、独居、半失能老人提供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服务。

大力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为社区居家养老提供专业服务支撑。

到2020年,智慧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市覆盖。

2.做好居家重点人群的养老服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重点关注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群体。

以老年人基本需求为中心,从满足助餐、助浴、康复护理等刚性需求开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条件逐步向更高层次的需求拓展,做到物质保障、精神关爱相兼顾。

3.推进社区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融合。

打破社区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的边界,实现优势互补、融合发展。

打开养老机构的“围墙”,将机构内的助餐、助浴、康复护理等各种专业化服务延伸到周边社区有需求的老年人,充分发挥专业资源的最大效用。

社区内嵌入养老机构的,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康复护理、精神关爱等专业化服务,实现机构养老专业化与居家养老亲情化的结合。

在镇(街、区)层面建立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承担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养老机构和护理院以及中央厨房的功能。

以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为老服务组织为中心,构建10分钟左右的服务圈半径,让老年人就近就便得到养老服务。

4.促进线上平台和线下服务共同发展。

以我市“智慧社区”“智慧养老”为依托,利用互联网、物联网技术,进一步挖掘、提升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的功能。

在充分利用现有养老服务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同时,培育整合更多的线下服务实体,注重运营模式创新,不断完善实体服务的内容和方式,把线上的信息流有效转变成线下的专业化服务。

5.对家庭养老给予政策支持。

组织开展护理知识免费进家庭活动,向家庭成员免费培训照料、护理、关爱老年人的技能。

制定子女与老人共同或相邻居住亲情养老模式的配套政策。

对于承担主要养老责任的在职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应在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假等方面给予便利和照顾。

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引导、督促和协助家庭成员照料、关爱老年人。

老年人家庭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的,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指导,有条件的镇(街、区)可以对经济困难的家庭适当给予资金补助。

6.鼓励和推广互助养老。

鼓励邻里互助养老和老年人之间的互助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独居、空巢老年人服务。

鼓励在镇(街、区)范围内探索推广“志愿型”“储蓄型”和“市场型”相结合的互助养老模式。

(二)深入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1.推动医疗卫生资源向社区、家庭流动延伸。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与社区居家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失能、半失能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上门护理和家庭病床等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护理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辖区内所有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免费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每年一次的体检和健康指导。

2.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康复功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领域建立紧密协作关系,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逐步提高康复、护理床位比例,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

3.提高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

养老机构应当配置医疗器械、康复器具及专业医护人员,就地便捷地开展医疗卫生服务。

对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存在困难的,应通过医护人员定期上门巡诊、建立就诊绿色通道等方式为入住老人提供及时便捷的医疗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应协助养老机构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等服务。

支持通过建立养老医疗联合体等方式,整合养老、医疗、康复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一体化的医疗、健康和养老服务。

4.鼓励发展医养融合型养老机构。

加强康复医院、护理院建设,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托管、运营公办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也可托管医疗卫生机构。

新建或改建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对转型为康复医院、护理院且符合养老机构设立条件的专业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护理型养老机构标准的建设和运营补贴。

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以及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等,符合相关医疗定点机构准入条件的,优先纳入城乡医保定点范围。

入住医保定点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医保相关规定报销结算。

探索将针对特定老年人的护理费用采取包干等方式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5.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探索建立政府、社会、单位和个人多方筹资,符合我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着力解决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问题。

按照收支平衡、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建立长期护理需求等级评估标准和使用规范。

(三)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

1.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

针对特困老年人以及经济困难的重点老年群体,履行好托底保障职责。

托底保障水平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

要强化服务理念,创新基本养老服务的供给方式,逐步扩大基本养老服务覆盖的人群范围,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实现物质保障与日常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抚慰、心理疏导等非物质保障相结合。

2.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要加大财政投入,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积极为有养老服务需求的所有老年人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养老服务。

通过直接供养、政府购买服务、老年人补贴制度等方式,重点做好对城乡老年特困人员的供养,以及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失智等重点老年人群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工作。

市财政要加大对经济相对薄弱镇的基本养老服务支持力度,逐步缩小市内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基本养老服务的差距。

3.健全重点困难老人保障关爱制度。

全面落实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对分散供养的老年特困人员,落实好关爱服务制度。

对失能、高龄、空巢、独居和失独老人给予关爱照料。

在确保失能半失能特困老人80%集中供养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

(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

1.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及公开、透明的政策环境,促进各类主体公平竞争、有序发展,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养老机构、参与养老服务运营,并在土地供应、购买服务、税收、公用事业收费、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2.统一不同社会主体的补贴待遇。

完善以实际入住人数、护理级别为主要标准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

对不同社会主体投资兴办的护理院和护理型养老机构,实施同等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医保定点等政策。

3.推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拓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重点解决好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以及城乡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为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等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服务。

鼓励更多的养老机构、为老服务组织、家政、餐饮、物业等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上门为居家养老重点人群等提供方便快捷、价格合理的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购、助医、助急及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心理疏导等服务。

4.鼓励养老服务对外交流合作。

“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积极学习借鉴国(境)外养老服务的先进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

鼓励引进外资开发、生产老年用品产品。

(五)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1.发展养老特色产业集聚区。

按照集中、集聚、集约发展的要求,因地制宜,培育打造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链条完整、服务功能完善的养老服务产业集聚区。

2.培育一批创新型养老服务企业。

加快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信息化应用水平高、品牌知名度广、辐射示范性大的创新型养老服务企业,完善星级养老机构评选认定机制,鼓励企业向经营方式灵活化、服务品种多样化、服务形式特色化、服务质量精细化的方向发展。

引导传统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创新经营模式、拓展业务渠道、优化服务内涵,加快转型升级。

3.培育养老服务连锁品牌。

“十三五”期间,要培育连锁3家养老机构、5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品牌各1个以上。

积极扶持以龙头骨干机构为引领、品牌优势明显的养老服务企业和组织的发展,通过规模发展、连锁经营,发挥其对养老服务业的带动作用。

4.满足多样化养老消费需求。

引导社会力量全面开展适合不同老年人群体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金融理财、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服务,重在细分服务需求、提升服务质量、打造服务品牌。

以满足多样化养老消费需求为出发点,以互联网、物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为支撑,提高养老服务供给的多元化、智能化和精准化。

5.推进养老服务业与其它产业融合发展。

支持养老服务业与其它产业相互渗透、交叉,鼓励通过收购、兼并、股权投资等资本运作,实现养老服务业与制造业、金融业、地产业、软件和信息业、商贸流通业、文化产业、旅游产业等融合发展,提高资源要素的配置效率,放大资源要素的整体效能。

(六)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1.推进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改革。

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在确保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以总体承包、分部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合规地委托给社会组织、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进行运营。

“十三五”期间,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比例达到70%以上。

在推进公建民营过程中,要突出社会效益,淡化经济指标。

公办养老机构在完成基本保障职能的基础上,应面向社会开展多样化服务,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鼓励社会资本与政府开展合作,参与公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

2.实现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价格接轨。

公办养老机构以及公建民营(或公办民营)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并根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的不同,执行差别化的收费标准。

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

养老机构要严格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行业监管,共同推动建立规范完善的养老服务业诚信服务体制。

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并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应经过以经济状况、身体状况为重点的评估审核及公示程序。

公建民营、公办民营养老机构承担基本养老服务可享受运营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

由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底保障服务的对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给民办养老机构供养。

公建民营、公办民营养老机构的运营补偿标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以及委托给民办养老机构供养的标准,应在不超过公办养老机构同类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实行招标采购。

(七)构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激励机制

1.继续实施养老护理员免费培训。

积极支持引导养老护理员参加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在继续免费培训初、中级养老护理员的同时,积极向上推荐参加高级和技师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加强营养配餐师和保健按摩师等专业人才培训,以及各类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负责人培训,确保到2020年,全市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所有养老服务机构(组织)负责人轮训一遍。

对参加培训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按省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

2.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激励制度。

以满足养老服务业对高素质人力资源需求为导向,加强养老服务从业队伍建设,改善养老服务人才结构。

鼓励专业对口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业,对在我市养老护理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

对在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制度。

3.加大宣传和表彰力度。

引导社会舆论增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理解与认同,正面宣传、表彰养老服务工作方面的先进典型事迹,为养老服务业人员营造良好的从业环境。

定期开展“敬老模范社区(村)”“最美养老护理员”“优秀养老院长”“优秀老年协会会长”和养老服务先进(示范)单位等评选创建活动。

(八)构建老年人福利服务体系

1.倡导积极老龄化。

鼓励老年人树立自尊、自信、自强的健康心态,积极安排老年生活。

要发挥老年人优良品行在家庭教育中的潜移默化作用和对社会成员的言传身教作用,发挥老年人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经验优势和威望优势,发挥老年人对年轻人的传帮带作用。

要为老年人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引导老年人保持老骥伏枥、老当益壮的健康心态和进取精神,发挥正能量,作出新贡献。

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老年人的社会价值,让老年人老有所为,成为家庭和社会的宝贵资源。

2.构建全方位养老保障制度体系。

要搞好顶层设计,不断完善老年人家庭赡养和扶养、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

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等养老保障制度,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的保障标准增长机制,做好与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等制度的衔接,构建立体式、全方位、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

3.提高老年人优待服务水平。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从老年群体的实际需求出发,建立健全老年人优待制度,分年龄、分层次确定优待范围、优待内容和优待标准,按照循序渐进、适度普惠的原则,逐步扩大范围、提升标准。

重点落实医疗卫生服务、公共交通出行、免费进入公园、法律维权和尊老金等优待政策。

(九)提高养老服务规范化水平

1.推进养老服务业标准化。

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等各类养老服务标准,不断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

结合养老服务发展需要,不断细化、规范养老服务补贴、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供养对象核定及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资格确定等方面的流程和操作规范。

2.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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