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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申报

3.2.1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3.2.1-053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申报

【事项描述】

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属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情形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报送资料】

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2份

2.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3.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4.股权原值的证明资料;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签订日被投资企业上个月的财务报表;

——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5.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报纳税的,应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复印件和签订的委托协议原件。

6.计税依据明细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对选择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所得税政策的,还应报送能够证明股票(权)转让价格、递延纳税股票(权)原值、合理税费的其他有关资料;

7.以下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应提供:

①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的,应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等)。

②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应提供结婚证、户籍证明、户口本、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或能够证明赡养、抚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初次报送及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候还需要提供《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2份,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9.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还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受理部门】

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为被转让股权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已办理核准类优惠的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应在纳税申报时申报其享受的减免税。

4.符合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首次享受优惠的申报阶段或申报征期后其他期限内进行备案。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纳税人办理涉及股东(股权)变动的变更登记,纳税人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关税费;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并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涉及税收优惠减免事项申报业务,需按税收优惠事项办理的相关要求办理。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6)可采用“相互派驻”“委托代征”“在国税网上申报系统嵌入地税征收模块”等方式,国税、地税合作征收税款。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3.2.1-054自然人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事项描述】

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义务的自然人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报送资料】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报送: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2份;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应报送的其他资料。

初次报送及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候还需要提供《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2份,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还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受理部门】

纳税人可在按以下原则确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按以下顺序依次确定: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为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为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

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为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2.取得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3.取得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为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

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为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4.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为被转让股权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5.清算限售股所得的,为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6.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投资的,为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以持有企业股权投资的,为该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已办理核准类优惠的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应在纳税申报时申报其享受的减免税。

4.符合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首次享受优惠的申报阶段或申报征期后其他期限内进行备案。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涉及税收优惠减免事项申报业务,需按税收优惠事项办理的相关要求办理。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6)可采用“相互派驻”“委托代征”“在国税网上申报系统嵌入地税征收模块”等方式,国税、地税合作征收税款。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3.2.1-055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事项描述】

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义务的自然人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1.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办理。

2.对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或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及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取得按月或按次计征税款项目的次月15日内办理。

3.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方式,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应在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办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对采用纳税人自行申报征收方式的,在次月15日内办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备案时约定的纳税期限内办理自行申报缴税。

【报送资料】

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或者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报送: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2份

——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收入、财产原值、相关税费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应报送的其他资料。

初次报送及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候还需要提供《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2份,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还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初次报送及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候还需要提供《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2份,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报送: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2份

——纳税义务人依照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报送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税款缴纳凭证原件;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还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初次报送及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候还需要提供《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2份,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取得限售股转让所得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应报送: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2份;

——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明细记录;

——财产原值凭证;

——缴纳税款凭证或《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

——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还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初次报送及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候还需要提供《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2份,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分以下情形:

①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报送: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纳税人身份证明。

——投资协议。

——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

——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②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提出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报送: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③纳税人按分期缴税计划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3份。

——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本期之前各期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还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初次报送及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候还需要提供《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2份,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部门】

纳税人可在按以下原则确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按以下顺序依次确定: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为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为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

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为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2.取得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3.取得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为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

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为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4.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为被转让股权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5.清算限售股所得的,为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6.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投资的,为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以持有企业股权投资的,为该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已办理核准类优惠的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应在纳税申报时申报其享受的减免税。

4.符合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首次享受优惠的申报阶段或申报征期后其他期限内进行备案。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涉及税收优惠减免事项申报业务,需按税收优惠事项办理的相关要求办理。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6)可采用“相互派驻”“委托代征”“在国税网上申报系统嵌入地税征收模块”等方式,国税、地税合作征收税款。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政策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

8.《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

1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税总发〔2016〕111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7〕1087号)

3.2.2-056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自行纳税申报

【事项描述】

有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1.在一年内按月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每月取得所得后的15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月(季)度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30日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2.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15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月(季)度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3个月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3.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在次月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4.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在次月15内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月(季)度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5.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汇总纳税申报。

6.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汇总纳税申报。

7.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办理清算申报。

【报送资料】

1.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预缴纳税申报,以及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申报,应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2份。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初次报送及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候纳税人还需要提供《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2份,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应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2份。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初次报送及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候纳税人还需要提供《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2份,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处或者2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应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2份。

初次报送及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候纳税人还需要提供《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2份,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同时报送《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初次报送及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候纳税人还需要提供《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2份,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还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受理部门】

纳税人可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已办理核准类优惠的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应在纳税申报时申报其享受的减免税。

4.符合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首次享受优惠的申报阶段或申报征期后其他期限内进行备案。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人通过“广西地税网—金税三期网上办税平台”办理纳税申报的,如果纳税人已取得数字证书(CA认证),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表,但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所有纳税申报表的纸质资料保管备查。

如果纳税人未取得数字证书(CA认证),需按年一次性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表,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税务机关服务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涉及税收优惠减免事项申报业务,需按税收优惠事项办理的相关要求办理。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6)可采用“相互派驻”“委托代征”“在国税网上申报系统嵌入地税征收模块”等方式,国税、地税合作征收税款。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政策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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