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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载水公约

《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国际公约(草案)》

本公约各当事国,

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196

(1)条,?

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由于在其管辖或控制下使用技术而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或由于故意或偶然在海洋环境某一特定部分引进外来的或新的物种致使海洋环境可能发生重大和有害的变化,?

注意到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的目标和通过船舶压载水传播和引入的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所造成的威胁以及1998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当事国外交大会(COP4)关于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决议Ⅵ/5,以及200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当事国外交大会(COP6)关于威胁生态系统、栖息群体和物种的外来物种的决议Ⅵ/23,包括应对入侵物种的指导原则,

进一步注意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要求国际海事组织(本组织)考虑通过适当的压载水排放规则,

意识到在《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5条中规定的和在1995年9月15日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通过的MEPC.67(37)决议中提及的预防措施,

也意识到2002年世界可持续发展峰会实施计划第34(b)段,呼吁各方采取行动加快制订措施处理压载水中外来入侵物种,

意识到船舶无控制地排放压载水和沉积物已导致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传播,造成对环境、人类健康、财产及资源的伤害或损害,

认识到本组织以1993年通过的A.774(18)号和1997年通过的A.868(20)号两个大会决议来解决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传播而臵于此事的重要地位,

进一步认识到一些国家已采取单边行动以防止、减少和最终消除通过进入其港口船舶而引入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风险,在此广为关注的问题上,需要采取行动制订在全球范围适用的规则及使其有效实施和统一解释的导则,

希望继续发展更安全和有效的压载水管理方法以不断地防止、减少并最终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传播,

决心通过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以防止、减少和最终消除因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传播而致的环境、人类健康、财产及资源方面的风险,并避免此种控制的有害副作用和鼓励相关知识和技术的发展,

考虑到达到上述目的最好方法是缔结一项《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

兹协议如下:

第1条

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就本公约而言:

1?

主管机关?

系指船舶在其管辖下进行营运的国家政府。

就有权悬挂某一国家船旗的船舶而言,其主管机关即为该国政府。

对于在沿岸国为勘探和开发其自然资源行使主权,在毗连于海岸的海底及其底土从事勘探和开发的浮动平台(包括浮动存储装臵(FSUs)和浮动生产、存储和卸载装臵(FPSOs))而言,主管机关即为该有关沿岸国的政府。

2?

压载水?

系指为控制船舶纵倾、横倾、吃水、稳性或应力而加装到船上的水及其悬浮物。

3?

压载水管理?

系指用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处理方法,单独或合并使用以清除、钝化、或避免加装和排放压载水和沉积物中的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

4?

证书?

系指《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

5?

委员会?

系指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6?

公约?

系指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

7?

总吨位?

系指根据《1969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附则Ⅰ或任何后继公约中的吨位丈量规则而计算出的总吨位。

8?

有害水生物或病原体?

系指此类水生物和病原体一旦进入海水中,包括河口或淡水水程,可产生对环境、人类健康、财产或资源的危害,损害生物多样性或影响此类区域的其它合法使用。

9?

本组织?

系指国际海事组织。

10?

秘书长?

系指本组织的秘书长。

11?

沉积物?

系指从船舶压载水中沉淀的物质。

12?

船舶?

系指在海洋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潜水船、浮动船艇和固定或浮动式工作平台、浮动存储装臵(FSUs)以及浮动生产、存储和卸载装臵(FPSOs)。

第2条

一般义务

1为通过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来防止、减少和最终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传播,各当事国保证全面充分地实施本公约的规定和附则。

2附则与本公约构成一个整体,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引用本公约同时意味着引用其附则。

[3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被解释为妨碍一当事国在符合国际法的前提下,独自或与其它当事国联合,通过控制和管理压载水和沉积物来防止、减少或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传播。

[要求采取更严格措施的当事国,须在明确证明其提供了充分的接收设施和其它手段来帮助持有本公约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的船舶满足更严格标准的基础上,请求本组织予以批准。

][要求采取更严格措施的当事国须就其措施和任何相关的信息通知本组织,以协助持有本公约证书的船舶]]。

4当事国须为有效实施、符合和执行本公约进行通力合作。

5当事国承诺鼓励继续制定压载水管理和标准,通过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来防止、减少和最终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的传播。

6依照本公约采取行动的当事国须努力不损害或破坏其他国家的环境、公民健康、财产或资源。

7当事国应确保依照本公约进行的压载水管理实践操作不造成比其所预防的更大的损害。

8当事国须鼓励有权悬挂其船旗的船舶和本公约适用的船舶尽可能可行地避免加装、传播和排放潜在有害的水生物和病原体以及可能含有此种生物的沉积物,包括促进本组织所制订建议案的充分实施。

9当事国须在本组织的组织下努力合作,解决与压载水相关的超越国家管辖界限的对敏感、脆弱和处于危险状态的海洋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威胁和风险。

第3条

适用范围

1除本公约另有明确规定,本公约适用于:

(a)有权悬挂当事国船旗的船舶;以及

(b)无权悬挂当事国船旗,但在该当事国的管辖下运营的船舶。

2本公约不适用于:

(a)非设计和建造携带压载水的船舶;

(b)专门运营于一当事国管辖水域内的该当事国的船舶,除非当事国认为该

船的压载水排放将损害或破坏毗邻或其他国家的环境、公民健康、财产或资源;

(c)根据一当事国的免除授权专门运营于其管辖的水域内的另一当事国船

舶。

如果此种做法将损害或破坏毗邻或其他国家的环境、公民健康、财产或资源,当事国不应予以授权。

任何未同意此种授权的当事国应通知有关船舶的主管机关本公约适用于此类船舶;

(d)除根据(c)款未被授权的船舶外,专门运营于一当事国管辖的水域内或

公海上的船舶,除非当事国认为该船的压载水排放将损害或破坏毗邻或其他国家的环境、公民健康、财产或资源;

(e)本公约不适用于任何军舰、军用辅助船舶或当事国所拥有和营运的到目

前为止只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目的的其它船舶。

但是,各当事国须通过采取不妨碍其所拥有和营运此类船舶的操作性能的适当措施,保证此类船舶在合理和可行时符合本公约。

3对于本公约非当事国的船舶,各当事国须在必要时适用本公约的要求,以保证不给予此类船舶更优惠的待遇。

第4条

控制经由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传播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

1各当事国须要求悬挂其船旗或在其管辖下运营的船舶遵守本公约的要求,包括附则的标准和要求,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类船舶遵守这些要求。

[2各当事国须根据其各自的条件和能力,制定其港口和沿海水域的国家政策、战略或计划,以符合和促进达到本公约的目标。

]

第5条

沉积物接收设施

1各当事国承诺在可行基础上尽快确保其港口和码头为压载舱的清洗和维修作业提供充足的接收设施接受沉积物。

此类接收设施的操作不应造成船舶的不当延误,并应在环境上安全的处理这些沉积物。

2各当事国应将按本条1款规定设臵的设备不足的情况通知本组织,以便转告各有关当事国。

第6条

科技研究与监测

1当事国须单独或联合努力

(a)促进并推动压载水管理的科技研究,及

(b)监测在其管辖水域内的压载水管理的效果。

此种研究和监测应包括对任何技术和方法的有效性和不利影响以及已被确定经由船舶压载水传播的生物和病原体引起的不利影响的观察、测量、采样、评估和分析,

2为进一步达到本公约的目标,各当事国须提倡向提出要求的其它当事国提供以下方面的相关信息:

(a)进行的与压载水管理有关的科技项目和技术方法;和

(b)通过监测和评估推断出的压载水管理的效果。

第7条

检验和认证

1当事国应确保有权悬挂其船旗或在其管辖下运营的需检验和认证的船舶接受根据附则规定进行的检验和发证。

2依照附则C部分实施附加措施的当事国不应要求另一当事国的船舶进行附加的检验和发证,同时船舶的主管机关也无承担另一当事国所施加附加措施的检验和发证的义务。

实施此类措施的当事国应负责检验上述附加措施并不得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

第8条

违章

1任何违反本公约要求的行为,不论其发生在何处,都应予以禁止并根据主管机关的法律给予制裁。

如果主管机关被告知有违章事件发生,应对事件进行调查,并可要求报告事件的当事国提供所指认违章的额外证据。

如果主管机关确认有充

分的证据可对被指认的违章事件予以起诉,则应按照其法律使这种起诉尽速进行。

主管机关应将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立即通知报告违章的当事国以及本组织。

如果主管机关在接到信息后1年内未采取任何行动,应通知报告指认违章的当事国。

2在任一当事国管辖区域内的任何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均应予以禁止并根据当事国的法律予以制裁。

在此类违章事件发生时,当事国应:

(a)根据其法律提起诉讼,或

(b)将其可能掌握的关于已发生违章事件的情况和证据提供给该船的主管机关。

3当事国的法律就本条所规定的处罚,其严厉程度须足以遏止对本公约的违反,无论其发生于何处。

第9条*

船舶检查

1凡适用于本公约的船舶,在另一当事国的任何港口或近海装卸站时,可接受该当事国正式授权官员的检查,以确定该船是否符合本公约。

除第10

(2)条规定的以外,任何该种检查应限于:

(a)核实船上是否有有效的证书,该证书如有效应被接受;[和/或

(b)检查压载水管理记录簿,[和/或

(c)根据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对船舶的压载水进行采样。

但分析样品所需的时

间不得作为不当延误船舶的作业、运营或离港的理由。

]

2如果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或有明确理由相信:

(a)船舶或其设备状况实质上与证书细节不相符,或

(b)船长或船员不熟悉基本的船上压载水管理程序,或未执行此种程序。

可进行详细的检查。

3在本条第2款的情况下,执行检查的当事国须采取步骤,确保船舶在不会对环境、人类健康、财产或资源产生不当危害的威胁后才可排放压载水。

第10条*

违章调查和船舶管理

1各当事国应在违章调查和执行本公约规定方面进行合作

2如果船舶被发现违反了本公约,船舶有权悬挂其国旗的当事国或船舶在其港口和近海装卸站运营的当事国,可以单独或者同另一当事国协作,采取除第9条规定的制裁和第10条规定的行动外的警告、滞留或拒绝接受等措施。

但在不对环境、人类健康、财产或资源产生不当危害的威胁时,船舶在其港口或近海装卸站运营的当事国可同意允许船舶离开港口和近海装卸站驶往就近的修船厂或可用的接收设施。

3如果按第9-1-c款进行的包括从另外港口或近海装卸站收到的取样结果,表明船舶可能会对环境、人类健康、财产或资源产生不合理的威胁,船舶在其水域

运营的当事国应禁止船舶排放压载水直至该威胁被消除。

4如果一当事国收到另一当事国请其进行调查的请求和有关某船正在或曾经违反本公约条款操作的充分证据,也可以在船舶进入其管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时对船舶进行检查。

这种调查报告应送交请求调查的当事国及相关的船舶主管机关,以便根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11条*

控制措施的通知

1如根据第9条或第10条实施的检查表明违约,在可行情况下应通知船长,并应向主管机关递交一份包括任何违章证据的报告。

2根据第9(3)条或第10

(2)或(3)条规定采取任何行动的官员,应立即书面将必须采取行动的所有原委通知船舶有权悬挂其船旗的主管机关,如不可能,或有关船舶的领事或外交代表。

此外,也应通知负责证书事项的认可的组织。

3除本条第2款提及的各方,如不能按照第9(3)条或第10

(2)或(3)条采取行动或船舶已被准许驶向下一挂靠港,相关的港口国当局应将违章的所有有关信息通知下一挂靠港。

第12条

对船舶的不当延误

1在执行本公约第7

(2)、8、9和10条时应尽力避免使船舶受到不当的滞留或延误。

2如果在执行本公约第7

(2)、8、9和10条时船舶受到不当滞留或延误,该船有权要求对其受到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予以赔偿。

第13条

区域合作

为进一步达到本公约的目标,在某一地理区域具有海洋环境保护共同利益的当事国,尤其那些环封闭和半封闭海域的当事国,考虑到其地区特点,应努力推动包括签订与本公约相一致的地区协议的区域合作。

当事国应与加入地区协议的当事国合作,寻求制定协调的程序。

第14条

信息交流

1各当事国应向本组织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其他当事国提供下列信息:

(a)任何与压载水管理相关的要求和程序,包括其为实施本公约而制定的法

律、规定和导则;

(b)环境安全的处理压载水和沉积物的任何接收设施的效用和位臵;和

(a)任何对由于附则A-3规定的原因而不能遵守本公约的船舶所要求的信息。

2本组织应将收到本条规定的任何信息一事通知各当事国,并将按本条1(b)和

1(c)的规定将送交本组织的任何资料转发所有当事国。

第15条

争议的解决

当事国应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诉诸地区机构或安排以及其它任何和平方式解决它们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的争议。

第16条

与国际法和其他协议的关系

本公约的任何规定都不得妨碍任何国家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反映的国际习惯法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17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1本公约自[]起至[]在本组织总部开放供各国签署,以后继续开放供各国加入。

2各国可按下列方式成为本公约的当事国:

(a)签署而无需批准、接受或核准;或

(b)签署但有待批准、接受或核准,随后予以批准、接受或核准;或

(c)加入。

3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以向本组织秘书长交存一份文件来实现。

4如一个国家就处理公约有关事项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适用不同法律制度的领土单元,该国家可以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本公约时可以声明本公约适用于其所有的领土或只适用一个或多个领土单元,并可以在以后任何时间提交另一份声明对前一项声明进行修改。

5任何此类声明都应书面通知秘书长并须明确指出本公约适用的领土单元。

第18条

生效

1本公约应生效[待制定]。

2对于在本公约的生效条件满足后但在其生效之日前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的国家,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在本公约的生效日期或在交存文件三个月后生效,以晚者为准。

3凡在本公约生效之日后交存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应在交存之日起3个月后生效。

4在本公约的某一修正案依照公约第[19]条视为已被接受之日后交存的任何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应适用于经修订的公约。

第19条

修正

1本公约可通过下文所规定的任一程序予以修正。

2经本组织审议的修正案:

(a)任一当事国均可对本公约提出修正。

建议修正案须提交给秘书长,秘书长则须在审议该建议前不少于6个月散发给当事国和本组织成员。

(b)按上述要求建议和散发的修正案须提交委员会审议。

各当事国,无论其是否为本组织成员,都有权参加委员会审议和通过修正案的会议。

(c)修正案须由出席委员会并投票的当事国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条件是投票时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当事国出席。

(d)按第(c)项通过的修正案由秘书长发给各当事国供接受。

(e)在以下情况下视为修正案已被接受:

(i)对公约正文的修正案在三分之二的当事国通知秘书长其接受修正案之日视为已被接受。

(ii)对公约附件的修正案在通过之日12个月后或委员会确定的其它日期视为已被接受。

但是,如果截止该日有三分之一的当事国通知秘书长反对修正案,则视为修正案未被接受。

(f)修正案在下述条件下生效:

(i)对公约正文的修正案在根据第(e)(i)项确定的视为被接受日期六个月后对声明接受修正案的当事国生效。

(ii)对附件1的修正案在其视为被接受之日6个月以后对所有当事国生效,但以下当事国除外:

(1)根据第(e)(ii)项通知了反对修正案,且后来没有撤消该反对;

(2)在该修正案生效前通知秘书长,只有在其随后通知接受修正案后该修正案才能对其生效;或

(g)

(i)按第(f)(ii)

(1)或(iii)项所述通知了反对修正案的当事国可随后通知秘书长其接受修正案。

修正案将于该接受通知6个月后对该当事国生效,或于修正案生效之日对该当事国生效,以晚者为准。

(ii)如果分别做出了第(f)(ii)

(2)或(3)项所述通知或声明的某当事国通知秘书长其接受修正案,修正案将于该接受声明6个月后对该当事国生效,或于修正案生效之日对该当事国生效,以晚者为准。

3由外交大会修正:

(a)应一当事国要求并得到三分之一当事国的同意,本组织须召开当事国外交大会审议对公约的修正案。

(b)在此种外交大会上由出席并表决的当事国三分之二多数当事国通过的修正案须由秘书长发给各当事国以供接受。

(c)除非外交大会另作决定,修正案将分别根据本条第2(e)和(f)项所述的程序视为已被接受和生效。

4对于拒绝接受某附件的某项修正案的当事国,仅就该项修正案的适用而言,以

非当事国论。

5按本条所做的通知或声明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长。

6秘书长须将以下情况通知各当事国和本组织成员:

(a)任何生效的修正案、修正案的总体生效日期和对各当事国的生效日期;和

(b)任何根据本条做出的通知或声明。

第20条

退出

1任何当事国在本公约对其生效满2年后可随时退出本公约。

2对公约的退出须以向秘书长提出书面通知来实现,在收到该通知一年后或通知中所指明的较此为长的一段时间后生效。

第21条

保存人

1本公约由秘书长保存,秘书长须将本公约核证无误副本发给所有签署本公约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

2除本公约具体规定的其它职能外,秘书长还须:

(a)将下述情况通知所有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

(i)每一新的签署或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的交存及

其日期;

(ii)本公约的生效日期;和

(iii)任何退出本公约文件的交存,以及该文件的收到日期和

退出生效的日期;以及

(b)本公约一经生效,即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将其

文本送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公布。

第22条

文字

本公约正本一份,由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每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则

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以防止、

减少和消除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转移规则

A部分总则

第A-1条定义

就本附则而言:

1?

周年日?

系指每年与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的失效日相对应的月份和日期。

2?

压载水容量?

系指船舶用于载运、加装或排放压载水的任何舱室、处所或间隔的容积总量,包括任何设计可载运压载水的多用途舱室、处所或间隔。

3?

公司?

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已从船舶所有人那里承担了船舶运营责任且已同意接受所有《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所要求的责任和义务的任何其他组织或人员,例如管理者或光船承租人。

[4?

协定区域?

系指由当事国通过控制压载水臵换的区域或次区域协定而指定的一个海域或一个海域的一部分。

]

5?

建造?

系指一条船的下述建造阶段:

.1安放龙骨;或

.2可以辨别出具体船舶的建造开始;或

.3船舶的装配已经开始,装配量至少有50吨或占全部建造材料质量估算值的1%,取其较小者;或

.4船舶正在进行重大改建。

[6?

重大改建?

系指[待制订]]

7?

最近陆地?

‘自最近陆地’一词与《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或其任何继任公约相关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A-2条一般适用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压载水的排放须根据本附则的规定,通过压载水管理进行。

第A-3条例外

第B-3条的要求,或一当事国根据C部分采取的附加措施,应不适用于:

1为保障紧急情况下的船舶安全和救助海上人命而进行的必要的压载水和沉积物的加装或排放;或

2因船舶或设备的损坏而导致的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意外排放:

(a)但须在发生损坏或发现排放或损坏前后,为防止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

限度,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和

(b)如船东、公司或主管的高级船员故意或轻率行事而引起损坏,则不在此

例;或

3以避免或使船舶污染损害降至最低限度为目的进行的压载水和沉积物的加装和排放;或

4在最初加装压载水和沉积物的同一地点排放压载水,且所排放的压载水和沉积物并未与其它区域加装的压载水混合。

如果混合发生了,自其他区域加装的压载水须根据本附则进行压载水处理。

第A-4条当事国的特别许可

1当事国在其管辖水域可给予本公约规定外的任何适用第D-1或D-2条要求的例外,但仅当其:

.1给予航行于[两个]特定港口或地点间的船舶;或单独运营于[两个]特定港口或地点间的船舶;

.2[有效期不超过1年][进行定期的审议];

.3给予除1.1款规定的两港或两地间以外的未混合压载水和沉积物的船舶;和

.4根据本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导则给予。

2根据1款给予的许可须在通知本组织以便将相关信息散发给当事国后[6个月]有效。

3任何根据本条给予的许可须不损害或破坏毗邻国或其他国家的资源、环境、公民健康或财产。

也须与当事国认为可受到不利影响的有关国家进行协商,以解决任何发现的问题。

4根据本条给予的任何许可应记录在压载水管理记录簿上。

第A-5条等效要求

对于仅为娱乐或竞赛或主要用于搜寻救助的小于50米船长且最大压载水容量为8公吨的游艇,应根据本组织制定的导则确定等效要求。

]

B部分船舶的管理和控制要求

第B-1条压载水管理计划

每条船都应备有并实施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

此种计划应基于本组织制定的压载水管理导则编制。

压载水管理计划应针对每一船舶并应至少:

.1详细说明与本公约要求的压载水管理相关的船舶和船员安全程序。

.2详细阐述根据本公约条款实施压载水管理要求和压载水管理补充操作所采取的行动;

.3详细说明处理沉积物的程序:

.1在海上;和

.2根据港口国的要求,在港口或干船坞;

.4包括船上压载水管理与在其水域采取行动的沿海国或港口国当局的协调程序

.5指定船上负责确保计划得以完全实施的高级船员;

.6包含本公约规定的船舶报告要求;和

.7由船舶的工作语言写成。

如果该语言不是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则应包括上述文字之一的译文。

第B-2条压载水管理记录簿

1每条船都应备有压载水管理记录簿,记录簿中应至少包含附录Ⅱ所要求的信息。

2记录簿应在完成最后一项记录后应至少在船上保留两年,此后至少由船公司保管三年。

3如发生依照本附则第A-3条、A-4条或第B-3-5-6条所述的或没有被本公约另行免责的意外或其他异常的压载水排放事件,应在压载水管理记录簿中记录该种排放的情况和原因。

4除没有配员的被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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