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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础知识
社会保障基础知识
一、社保的概念
从内容上说,社会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以政府强制实施为特点的一种保障制度。
二、社保有哪些及具体内容
社保包括: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
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资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2、养老保险的缴费:
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0%,你自己缴纳8%;
3、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累计缴费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目前男职工60岁,女职工5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的女干部55岁)
4、月领取养老金的计算方法: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5、基础养老金=(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社保缴费基数)/2ⅹ累计缴费年限ⅹ1%
6、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总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7、社保基数的确定:
由劳动部门根据社会统计部门相关数据确定,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基数不是固定的。
8、A、参保职工缴费年限虽已满15年,但其年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可以不再继续缴纳?
答:
该职工还需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缴纳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B、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还没有达到15年,能否领取养老金?
答:
该职工只能领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总额,不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
或根据有关政策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直至达到满足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
(例如:
王某交了2年社保,社保每个月自己交187元,公司交450元,交了两年自己个人账户总额:
187*12*2=4488元,公司交的总额:
450*12*2=10800,等到王某65岁退休时只能领取个人账户的4488元,公司交的不能领取。
如需领取则要一次性补交剩余13年的费用:
(187+450)*12*13=99372元。
)
医疗保险:
1、医疗保险:
是针对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并逐步扩大到城镇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医疗保险的缴费:
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8%,你自己缴纳2%;
3、大病医疗保险:
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大病医疗保险费:
100元/年。
单位缴费50%,50元,个人缴费50%,50元,每年交一次的。
4、A、个人账户: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B、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不同年龄段以不同比例划入个人账户,以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为计入基数:
35周岁以下划入3%,36-49周岁划入3.2%,50周岁至退休的划入3.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或退休费的3.8%的比例计入,年满74周岁按4%的比例计入。
5、个人账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A、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B、到定点的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C、住院费用中需要自付的费用D、用于支付家属医疗费用
6、注意事项:
原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参加医疗保险后,因各种原因停保的,须在3个月内办理手续,超过3个月则按首次参保办理。
失业保险:
1、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使职工在失业时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以保障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满足条件:
A、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B、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C、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
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缴纳1.5%,个人缴纳0.5%。
4、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生育保险:
1、 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用来保障职工和职工未就业的配偶再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情况下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 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单位缴纳0.7%。
工伤保险:
1、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或的物资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工伤保险的缴费:
(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
3、工伤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收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D、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患职业病的
F、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收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G、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况: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收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乱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可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A、因故意犯罪
B、醉酒导致伤亡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程序: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工伤申报流程:
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四)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7、申请事项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
8、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见。
10、此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核实
工伤认定调查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中止
中止: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送达
工伤认定结论送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