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代销商品的账务处理的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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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代销商品的账务处理的探讨

受托代销商品的账务处理的探讨

****公司存货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存货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安全

完整,如实反映各种物资的购入、消耗和结存及计价,监督各类物资的合理供应、储存和节约使用,加速资金的周转,控制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成本管理暂行办法》、《****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公司燃料管理试行办法》、《****公司物资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并结合发电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公司司各直属电厂、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存货范围

第四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各种燃料、材料、事故备品、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

存货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

第五条存货范围确认的标准是企业对货物是否具有法人财产权(或法定产权)。

凡是在盘点日期,法定所有权属于企业的物品,不论其存放在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都应确认为企业的存货;反之,凡是法定产权不属于企业的物品,即使存放于企业,也不应确认为企业的存货。

存货的范围包括下列几类有形资产。

1、为了生产供销售的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备消耗的存货。

指企业为产品生产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耗用而储存的燃料、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2、为了最终出售正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存货。

指为了最终出售但目前尚处于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各种物品,如工业企业的在产品和产成品。

3、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储存以备出售的存货。

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处于待销状态的各种物品,如工业企业的库存产成品,商业流通企业的库存商品等。

4、在途商品等的处理。

对于销售方按销售合同、协议规定已确认销售

(如已收到货款等),而尚未发运给购货方的商品,应作为购货方的存货而不应再作为销货方的存货;对于购货方已收到商品但尚未收到销货方结算发票等的商品,购货方应作为其存货处理;对于购货方已确认为购进(如已付款等)而尚未到达入库的在途商品,购货方应将其作为存货处理。

5、购货约定问题。

对于约定未来购入的商品,由于企业并没有实际的购货行为发生,因此,不作为企业的存货,也不确认有关的负债和费用。

6、代销商品的归属。

代销商品(也称为托销商品)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代其销售商品。

从商品所有权转移来分析,代销商品在售出以前,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托方只是代对方销售商品。

因此,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的存货处理。

但为了使受托方加强对代销商品的核算和管理,现行会计

制度也要求受托方对其受托代销商品在其资产负债表的存货中反映,同时,

与受托代销商品对应的代销商品款作为一项负债反映。

第三章存货分类

第六条

企业的存货包括:

库存和在途及加工中的燃料、材料、事故备品、委托加工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自制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

1、燃料:

指火力发电厂和热电厂储备的为生产电力热力和产品耗用的各种燃料。

包括固体燃料(各种煤)、液体燃料(各种油)、气体燃料(煤气、天然气)等。

2、材料:

指企业为生产经营而储备的各种材料。

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和消耗材料等。

3、事故备品:

是电力企业特有的一类存货,它是按《电力工业生产设备事故备品管理办法》规定,为保证安全生产所储备的供修理及更换的零件配件等。

4、低值易耗品:

是指使用期限不满一年,或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但单位价值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具、器具、仪器仪表、管理用具、家具用品、玻璃器皿等。

(目前已取消年限的说法,这是老的会计准则的说法,新的准则如下:

低值易耗品,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容器等。

其特点是单位价值较低,使用期限相对于固定资产较短,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不变。

5、委托加工材料:

是指企业委托加工单位,正在加工的具有指定用途的材料。

6、包装物:

是为了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

7、自制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

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是经过一定生产过程,但尚未全部完工,在销售以前还需要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或正在加工的产品。

产成品是指已加工生产完毕,可以对外销售的制成产品。

8•委托代销商品。

第四章存货管理与控制

第七条企业应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存

货内部管理制度,实行部门、人员岗位职责分离:

1、采购人员、验收人员(含质检员)、保管人员、财务人员岗位相互分离。

2、领用人员、审批人员、保管人员岗位相互分离。

3、有关仓库内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应当分开。

4、从计划、采购、验收、入库保管、领用(消耗)、库存及盘点到财务结算与核算整个存货流转环节应实行分权和职责分工明确,归属不同部门或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以确保存货整个流

程各环节的顺畅、有序、可控及牵制。

5、企业领导班子在相关职责上实行合理分工,相互制约。

第八条企业的各种存货的最高、最低存量(限量)在符合集团公司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由企业计划、生产、燃料、物资供应及财务等相关部门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实际需要,以及资金状况共同制定,财务部门须监督检查限额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企业存货库存实行统一库存制度,严禁车间班组设立二级仓库,并制订和实行定期检查制度,每月末清查盘点,防止账外物资的发生。

第十条企业存货应由有关职能部门妥善完整保存好有关原始记录,作好相关报表和台账、卡片登记管理工作,做到有据可查。

第十一条入库的存货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和企业内部规定应在指定的仓位(地点)分类分品整齐堆放,统一有关卡片和台账,便于清查、取货。

第五章计价

第十二条存货的计价是指对购入的存货和每一次发出后的存货价值

的确认。

第十三条企业在取得各种存货时,应当按实际成本入账。

1、外购燃料:

按照购入煤、油、燃气的发票实际价格加上运杂费(即从供货单位运到本企业卸至贮煤场或油库、油罐前所发生的运费、装车费、调车费、港口建设费、船舶租凭费等)、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发电厂自备车辆和专用线的维修费;以及租用车皮、铁路专用线的租用费、保险费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以及其他费用等计价。

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铁路运输的原煤、筛选煤的运损率为1.2%;洗泥煤、洗末煤、洗中煤的铁路运损率,按照****公司综合开发部批准的运损率确定;汽车煤不准加路途损耗;(一般汽车运损率为1%),水路运损率1.5%;水陆联运运损率1.5%;中转换装一次增加1%

2、外购材料等其他存货,按照实际价格加上应由企业负担的各种运杂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挑选、装卸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以及其他费用等计价。

3、自制的存货,按照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包括制造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料、工、费等实际支出。

4、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按照加工的材料或者半成品本身的价值以及所支付委托加工费、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计价。

5、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以评估价值为基础,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6、盘盈的存货,按照当月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计价(或按照当月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平均存货成本)。

7、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以下规定确认计价: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发票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由企业负担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计价:

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计价;

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所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计价。

&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存货,或已应收款项换入存货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计价。

在合理评估受让存货价值的基础上,如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计价。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计价。

9、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计价。

在合理评估换入存货价值的基础上,如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计价。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计价。

10、按照计划成本核算的存货,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第十四条企业领用或发出及结存的存货的实际成本,按照《****公

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核算,其中:

1、火力发电厂和热电厂燃料的收、发及结存均采用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以确定燃料的发出成本和结存成本。

发出燃料单位实际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即:

某种燃料的实际单价(元/吨)二(该种燃料月初结存实际金额+本月收入燃料实际金额)/(月初结存燃料数量+本月存入燃料数量)

本月发出燃料金额=刀(本月发出燃料数量X该种燃料单位价格)月末库存燃料结存额=刀(月末库存燃料数量X该种燃料单位价格)以上“本月收入燃料数量”和“本月收入燃料实际金额”包括本月暂估入账的数量和金额。

在市场价格波动不大的情况下,发电企业年末库存燃料的账面余额原则上应与当年计入发电成本的燃料平均成本相一致;在市场价格波动幅度比较大的情况下,发电企业年末库存燃料的账面余额原则上应与当年采购燃料的价格相接近。

2、原材料、事故备品、低值易耗品等其它存货的发出原则上按计划成本法核算。

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按月结转,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对于某些品种不多,但占产品成本比重比较大的原料和主要材料等,也可以根据实际单独采用实际成本核算。

3、按计划成本法核算的存货材料成本差异,按照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不能使用一个综合材料成本差异率。

4、企业期初和当期形成的材料成本差异,要在当期已发出的材料和期末结存的材料之间进行分配。

企业当月消耗的材料应分配的材料成本差异要随着转入消耗材料的去向计入相关的科目,属于本月库存的材料应分配的材料成本差异仍保留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内,以反映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

发出材料应承担的成本差异,必须按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

5、材料成本差异必须按下列的方法计算出分配率,分配材料成本差异的方法必须保持各月一致,不应随意改变或弄虚作假,不得任意进行多摊、少摊或不摊。

6、材料成本差异分配率的计算方法分为本月成本差异率和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其计算公式为:

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X100%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

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X100%

7、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存货,存货计划单价应当尽可能接近实际。

计划单位成本除有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外,在年度内一般不得变动。

&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原则上采用一次摊销法计入成本。

第六章存货计量和验收

第十五条企业到货的各种存货,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及人员按照

《****公司燃料管理试行办法》及《****公司物资管理试行办法》及企业

内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计量、验收后,方能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六条对每一种存货都必须依据合同等进行数量验收、质量验收和品种规格验收。

验收工作应做到严肃认真,实事实是。

第十七条在验收时,发现品种、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款式、数量不符,或存在缺损、包装损坏、与样品不符等情况,验收人员应当拒收,并立即报告燃料、物资供应部门等相关负责部门,根据验收情况和责任,办理退货、补货、更货、索赔或要求进行折让,在问题解决之前,禁止付款(特殊情况,经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可付款)。

第十八条存货经验收无误后,由有关人员按照职能分工填制多联式验收入库凭证和结算单,连同发票账单送财务部门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对于存货已到、结算凭证和发票账单尚未到达的,月内暂不记账;月末,则由燃料、物资供应部门依据合同并参照同类同质货物当月市场价格估算单价(包括运杂费等)后填制入库凭证,并注明“暂估”字样,经验收人员签章后送财务部门入账。

第十九条为保证计量和检验的准确性,企业应定期对存货有关检验计量的设备仪器等进行检查校正,加强正常的维护保养,保证计量和检验的准确无误。

第七章存货的发出

第二十条燃料的发出

1、各火力发电企业财务部门月末应在对燃料等部门编制的收、发、存月报表中本月收入及月初燃料存量与财务燃料账的相关数据核对相符后,根据企业当月耗用量及生产等有关部门开具的领料凭证(单),用加权

平均法计算出全月燃料耗用单价和金额以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燃料的收、

发、存数量。

2、月度燃料耗用要填制领料凭证(单),按有关程序办理出库手续。

第二十一条材料等其他存货的发出

1、物资的发出必须依据用料部门填写的领料凭证(领料单)办理领用手续,没有正式领料凭证或手续不全的均不予发料。

2、企业各部门填写的领料凭证(领料单),必须依据已经批准的工程预算(计划)或生产用料预算(计划),无经过批准的预算(计划)不予发料。

3、企业应根据物资领用用途情况分别按生产领料、委托加工材料领料、大修工程领料、在建工程领料、福利部门领料等制订领料(凭证)单,以明确物资使用用途和去向。

4、领料(凭证)单应连续编号,领料(凭证)单上的品名、规格、单位、发料仓库、数量、项目用途、用料部门和领料日期等必须逐项填写清楚,一料一单,数字不得更改。

5、领料凭证应由企业按内部职责和人员分工、权限,进行审批签字后才能领料。

6、领用的贵重材料,在领出后指定专人保管,并采取安全措施,以防丢失。

7、视为材料领出的生产用低值易耗品如工器具、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的使用期限,以旧换新。

领出后应按人建立保管卡片,明确保管使用责任。

第八章存货的退库与出售

第二十二条为了保证企业生产成本和工程成本计算的准确性,各月末或某项工程完工时,用料部门应将剩余材料退回仓库,办理退料手续。

第二十三条进库物资应参照物资验收规定,严格检验,逐件核对质量,符合标准后方可验收入库。

第二十四条退料部门用红字填写有关领料单,并填明退料项目、材料规格、型号等,以冲减原领料有关项目。

第二十五条为了减少物资退库验收手续,减轻材料搬运的劳动量,

避免重复工作,属于下列情况的,材料物资可不返库:

1已完工程项目余料,若其他工程项目或生产维护需用的,可办理

假退假领手续。

2、大宗消耗材料,本月不能全部用完的,月末可办理假退料手续,下月初办理假领料手续。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存货出售应由物资供应部门、计划部门、燃料管

理部门等负责办理,其他部门无权出售。

物资出售时,必须经企业内部规定经有关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手续,财务部门收到款并做账务处理后方能交付货物。

对于发电企业集中一次性出售存货账面余额100万及以上

的,须报****公司审核通过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严禁变相拆分出售。

第二十七条严禁不计价的实物交换或无偿的私自赠送。

第二十八条物资销售必须货款两清,严禁赊销。

第二十九条出售物资的价格以实际价格、管理费等进行合理评估估

价,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出售物资情况合理制订,严禁故意或变相低价出售。

第九章存货的稽核与清查盘点

第三十条存货稽核对账是存货会计核算与实物管理的重要内容。

财务部门每月底前将财务存货明细账与仓库存货台账进行核对,以确保存货物资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并向企业领导出具稽核对账报告。

第三十一条财务部门稽核仓库存货的实收数量、品种、规格等是否

与入库单、验收单一致,有无以次冲好、以少冲多、白条抵库的行为;稽核仓库出库数量、品种、规格型号是否与出库凭证一致,有无已办理出库手续而尚未出库、已出库而尚未办理出库手续的现象。

第三十二条财务部门稽核存货的储备情况及资金占用情况,掌握长期积压存货情况,及时反馈存货收发存的动态信息。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存货清查盘点制度,由计划经营、生产、燃料部、物资供应、财务等部门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存货进行清查盘点,年末终了会计决算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以确保企业存货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三十四条企业燃料存货的清查盘点采用实地盘存法,每月进行一次。

第三十五条企业材料等其他存货的清查盘点采用永续盘存法,按账面结存数进行盘点,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三十六条财务部门每月对材料保管卡片进行签收核对,以确保账簿记录准确无误,做到账卡相符。

第三十七条存货清查根据集团公司及企业内部规定,采用科学有效的清查盘点方法和计算依据,以确定材料实际库存数量,并与账簿记录相核对,以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三十八条已经领出且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虽已一次计入成本,但是应按领用单位和个人建立使用保管卡片,定期清点核对,以防流失。

第三十九条对存货清查盘点中出现的盘盈、盘亏及毁损等情况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清查盘点中发现有霉烂、变质或毁损报废的物资,要经过采购、

保管、生产等有关部门和人员鉴定,必要时经技术检验和化验并将其结果作为附件,填定库存物资毁损报废单,经有关人员、领导签字后按审批意见处理;对于清查盘点中一次性核销毁损报废物资账面余额20万及以上的,须上报****公司审核通过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对于有关残值按规定处理后的收入必须入账。

2、清查盘点中查出的属于超过保管期限的物资或者长期呆滞积压的物资,应列出明细表并妥善分类保管,以便及时调剂使用或销售处理,减少库存物资的积压。

3、材料物资规格收错、发错、记错造成的盘亏,通过材料规格调整处理。

4、对于存货的盘盈、盘亏,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处理,其中:

(1)属于规定的定额内储存损失(月度储存损耗不大于日平均库存量

0.5%),填制“燃、材料盘亏报告单”,作减少库存数处理。

(2)由于管理不善或保管责任造成的亏损,查明属于个人责任的部分,应由个人赔偿。

(3)意外灾害造成的损失,已保险的部分按照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进

行索赔。

(4)燃料盘亏查明属于煤耗计算错误的,应调整煤耗。

(5)燃料盘盈查明属于当年的,应调整当年煤耗处理;属于以前年度的作不再调整煤耗,作营业外收入处理

(6)材料盘盈查明属于当年的应冲减当年成本,属于以前年度的按权限报批准后处理。

(7)对于清查盘点一次性处理盘亏存货账面余额20万及以上的;对于清查盘点一次性处理盘盈燃料账面余额200万及以上的,须上报****公司审核通过后,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存货盘盈一般先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存货盘亏一般先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期末再根据原因分别处

理)

5、对存货清查盘点中出现的盘盈、盘亏及毁损等情况的有关会计及税务处理按《****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存货的期末计量

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期末计价原则,以及如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

第四^一条本办法与国家和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和上级规定

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或完善本企业

 

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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