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法考《商法》复习题集及解析共12篇 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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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法考《商法》复习题集及解析共12篇9

法考《商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根据我国《票据法》,下列关于本票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

A、本票是委付票据

B、本票是即期票据

C、我国仅承认银行本票

D、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5节>本票

【答案】:

A

【解析】:

考查本票的特征。

票据分为自付票据和委付票据,自付票据是出票人承诺自己见票或到期无条件付款的票据,委付票据是出票人承诺委托他人见票或到期无条件付款的票据。

《票据法》第73条第1款规定: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由此可见,本票是自付票据,所以A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根据该款可知,本票仅有即期本票。

该条第2款规定:

“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票据法》第74条规定: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2.投保人曲某,女,于2016年5月9日在某保险公司为本人投保了万能保险,保额12万元,附加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保额10万元,附加住院费用保险。

2018年3月,曲某因身体不适,入院治疗,后被诊断为胃癌,并进行了手术。

出院后,曲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给付住院费用6000元。

保险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出具理赔通知书,拒绝了理赔申请,理由是:

曲某在人院时,向主治医生陈述病情时,提到自己曾经患有糖尿病,已有13年。

而曲某在投保过程中,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曾经

A、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该合同已经成立超过两年的最长时间

B、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的病史系主观判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原告投保前存在糖尿病。

保险公司提出在住院病历中,既往史提到:

患有糖尿病13年。

此处系医生的书写,属于间接证据,并未提出直接的诊断报告,来证明曲某在投保前确实存在“糖尿病”

C、曲某申请赔付的理由“胃癌”与保险公司拒付的原因“糖尿病”之问不存在因果关系。

D、曲某故意未向保险人告知既往病史,该情形不受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限制,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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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8章>第3节>人身保险合同

【答案】:

D

【解析】: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

自合同成立之曰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此法律条款即保险业界称之为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在本案中,曲某的投保日期为2016年5月9曰,保险公司做出理赔决定的日期为2018年5月22日,二者的时间间隔已经超过了两年,因此保险公司拒付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法律上并无故意还是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能够不受时效抗辩的说法,因此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其他两个选项符合案件的事实,正确,不当选。

3.甲、乙、丙、丁四家公司出现下列情况,哪家公司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A、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为6人,因出车祸,导致3名董事死亡

B、乙股份有限公司股本为3000万元,因经营出现重大失误,出现巨额亏损,导致未弥补亏损达800万元

C、丙股份有限公司最大股东共持有5%股份,为改选董事会,该股东提出请求

D、丁股份有限公司因市场出现重大变化,总经理建议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认为不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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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章>第11节>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答案】:

A

【解析】:

《公司法》第100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A选项说法符合第

(1)项规定的情形,正确当选;B选项中公司未弥补的800万元亏损并未达到股本总额的1/3,不符合法律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故错误;C选项中的提

4.下列有关公司合并或分立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公司合并或分立均需由公司权力机关作出决议

B、公司合并或分立均经过清算程序

C、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公司合并产生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效力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7节>公司的分立

【答案】:

B

【解析】:

考查公司的合并、分立规则。

A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37条第(9)项的规定及第103条的规定。

B选项错误,公司在解散时才需经过清算程序,公司合并或分立时不需清算。

C选项正确。

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76条。

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74条。

5.甲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管理人的清算结果表明:

甲公司的破产财产共1900万元,发生破产清算费用110万元,欠职工工资140万元,欠税款1500万元,破产债权3000万元,其中乙公司拥有破产债权1000万元。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乙公司就破产债权受偿的金额为()万元。

A、150

B、50

C、35

D、15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9节>破产分配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破产财产的分配。

乙公司受偿的金额=破产债权×清偿率=(1900-110-140-1500)÷3000×1000=50万元。

6.甲、乙、丙三人共同商定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中约定乙以其所有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企业的财务由甲负责。

2015年4月,该合伙企业亏损巨大。

5月,见股市大涨,在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甲与乙直接将企业账户中的400万元资金,以企业名义委托给某投资机构来进行股市投资。

同时,乙自己也将上述房屋以600万元变卖并过户给丁,房款全部用来炒股。

至6月下旬,投入股市资金所剩无几。

丙得知情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

关于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5年卷三92题,不定项)

A、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行为

C、就委托投资失败,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D、就委托投资失败,该受托的投资机构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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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章>第4节>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

A项:

《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2款规定: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第37条规定: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甲、乙作为合伙人,同时甲又是财务负责人,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他们以合伙企业名义所为的行为不是无权处分,而是无权代理,故A项错误。

B项:

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只是暂时性的行为,并不是合伙企业的日常性的经营行为,不属于改

7.张某用家庭共有财产10万元出资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但是申请进行企业登记时未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用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B、张某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张某先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个人财产不足清偿的,用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D、企业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用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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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3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答案】:

B

【解析】:

考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责任范围。

法律依据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8.依据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船舶所有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三33题,单选)

A、船舶买卖时,船舶所有权自船舶交付给买受人时移转

B、船舶建造完成后,须办理船舶所有权的登记才能确定其所有权的归属

C、船舶不能成为共同共有的客体

D、船舶所有权不能由自然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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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9章>第2节>船舶所有权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船舶所有权。

A、B项:

《物权法》第23条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4条规定: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据此,船舶物权设立、变更采取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原则。

故A项正确,B项错误。

C项:

《海商法》第10条规定:

“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据此,船舶可成为共同共有的客体,故C项错误。

D项:

《海商法》第7条规定:

“船舶所

9.甲为蓝天股份公司的股东,由于其所持的该公司的记名股票被盗,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可以通知公司股票被盗事宜,公司即可宣布该被盗股票作废,并为甲补发等值股票

B、甲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股票失效

C、设在公示催告期间,乙从朋友手中购得该股票,则乙有权要求蓝天公司给以股东名义变更

D、设乙并不知情,则乙属于善意取得该股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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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章>第11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答案】:

B

【解析】:

《公司法》第143条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故A选项说法错误,B选项说法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故C、D选项说法错误。

10.甲、乙、丙三人拟成立一家小规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甲以一辆货车出资,乙以货币出资,丙以实用新型专利出资。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出资的货车无需转移所有权,但须交公司管理和使用

B、甲出资的货车无需评估作价

C、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7万元

D、必须依法制定书面的公司章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2节>公司章程

【答案】:

D

【解析】:

①《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因此,出资货车需转移所有权。

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公司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③2013年《公司法》修改以后,设立普通公司股东无最低出资数额要求。

11.下列有关公司转投资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公司不能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投资

B、公司转投资的额度,法律没有任何的限制

C、公司转投资的决议机关为董事会

D、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不能投资于合伙企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2节>公司的资本

【答案】:

B

【解析】:

考查公司的投资能力。

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6条、《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

上述规定对公司投向的主体并无限制,对转投资的额度也无限制:

董事会和股东会都可以成为转投资的决议机关,有赖于章程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12.张某和李某拟设立一合伙企业,张某只愿意在出资范围内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某律师给出的下列法律意见中不正确的是:

()

A、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能超过50人

B、李某可以用劳务出资

C、张某和李某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D、如果合伙企业只有张某和李某二人,李某对合伙企业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章>第8节>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答案】:

C

【解析】:

考查有限合伙的特殊性。

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68条的规定。

根据题意,张某在合伙企业中担任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13.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擅自以甲公司之名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王某在汇票上签章,但是未加盖甲公司的公章。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应承担票据责任

B、甲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

C、王某和甲公司应承担连带票据责任

D、王某和甲公司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4节>汇票的出票

【答案】:

D

【解析】:

考查票据的形式。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票据纠纷规定》)第41条第

(1)项的规定。

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规定的,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本题中汇票上仅有王某的签章,没有甲公司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所以王某和甲公司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14.甲、乙、丙3人设立了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以10万元现金出资,乙、丙各以20万元现金出资,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

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

合伙企业成立6个月后,由于经营不善企业亏损30万元,3人决定解散合伙企业。

但是对于如何分担亏损达不成协议。

此时甲实际缴付10万元出资,乙实际缴付15万元,丙实际缴付5万元,对于30万元的亏损应如何分担?

()

A、三人平均分担

B、甲、乙、丙按照1:

2:

2的比例分担

C、甲、乙、丙按照2:

3:

1的比例分担

D、以上答案都不对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章>第3节>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答案】:

C

【解析】:

考查合伙企业的亏损承担顺序。

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的顺序为:

有合伙协议约定的从约定:

没有或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15.李某出差回家后,发现家庭财产被盗。

于是,他迅速到派出所报案。

经公安人员现场勘查,发现有1万多元的财物被盗走。

10多天后此案还没告破,这时李某才想起自己参加了家庭财产保险。

于是,他急匆匆手持保单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

保险公司以在出险后未及时通知为由拒赔。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没有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B、保险法并没有规定通知的期限,李某通知保险公司并未超出合理的期限

C、应当等待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后,保险人再行决定是否理赔,李某的处置符合法律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约赔付

D、保险公司无权单方面认定李某没有尽到通知义务,应当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方可作为拒赔的依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8章>第2节>保险合同的履行

【答案】:

A

【解析】:

考察被保险人的及时通知义务。

《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这里的“及时通知”是指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到现场勘查定损。

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一般来说,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义务,是指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护好现场,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人及时到现场勘查定损。

否则,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偿。

李某在家庭财产被盗后,虽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了案,却忽视了向保险公司报出险通知,使本该履行的及时通知义务迟

16.甲未经乙同意而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为丙银行。

丁取得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三31题,单选)

A、乙可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该汇票上的责任

B、丙银行可以该汇票是无权代理为由而拒绝付款

C、丁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不知情时,丁对戊不承担责任

D、甲未在该汇票上签章,故甲不承担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2节>票据行为

【答案】:

A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票据债务人,涉及无权代理、背书、承兑、付款等各项制度。

A项:

《票据法》第5条第2款规定: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本题中,甲未经乙同意而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商业汇票,乙可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该汇票上的责任,故A项正确。

B、C项:

《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该票据是由甲伪造的,但是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法》第41条

17.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2年卷三32题,单选)

A、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

B、申请法院公示催告

C、向法院提起诉讼

D、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3节>票据的丧失和补救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

A、B、C项:

《票据法》第15条规定: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票据丧失时,失票人有三种救济途径:

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申请法院公示催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故A、B、C三项正确,不当选。

D项:

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失票

18.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三26题,单选)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3节>公司股东的概念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的取得。

《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据此,登记仅仅是股东资格的对抗要件而不是取得要件,没有登记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和股东权的行使,故C项正确,A、B、D三项错误。

19.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曾水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霍火为分支机构负责人。

关于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三29题,单选)

A、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B、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

C、可以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

D、经曾水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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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3节>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

A项: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第3款规定: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据此,分支机构负责人霍火并不承担责任,而应当由企业主曾水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故A项错误。

B项: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规定: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

20.张某拟为其妻王某投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险,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投保应征得王某的书面同意

B、保险金额应征得王某认可

C、受益人应由王某指定

D、转让或质押保险单,须经王某书面同意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8章>第3节>人身保险合同

【答案】:

C

【解析】:

考查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规则。

根据《保险法》第34条、第39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投保人指定的,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1.宏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有股东甲、乙、丙、丁四人,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的2年内股东全部出资实缴到位。

2017年6月,甲尚未出资,也不想继续参与经营,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方敏,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和方敏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B、甲如果将股权转让给丁,至少要经过乙或丙一个人的同意

C、宏达公司可以章程约定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和行使表决权

D、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直接解除甲的股东资格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10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答案】:

C

【解析】:

①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仅仅因为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认定合同无效、撤销合同,而应当严格依照合同法规定进行认定。

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内转让股权时,无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故B选项错误,当选。

③《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

22.合伙协议不可以排除下列法律规定的是:

()

A、修改合伙协议须合伙人一致同意

B、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在合伙企业的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C、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在合伙企业的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D、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章>第2节>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答案】:

D

【解析】:

考查合伙协议的内容限制。

A选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2款规定: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修改合伙协议的程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排除适用法律。

B选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C选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23.李某、夏某与韩某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李某是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其擅自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收益1万元。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与合伙企业的交易行为是有效行为,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

B、李某与合伙企业的交易行为是效力待定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追认

C、李某与合伙企业的交易行为是可撤销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D、李某与合伙企业的交易行为无效,应恢复原状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章>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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