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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为什么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关于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关于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对于工程量清单数量风险是否均由投标人承担的造价分析案例

案例:

某工程属国有投资项目,于2006年12月采用“清单法”以包工包料方式进行公开招投标,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并提供工程量清单,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前核对工程量清单数量,今后不再调整,工程合同价1000万元。

在工程竣工后,发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存在比较重大的偏差,涉及金额约140万元,施工单位要求按照我省有关规定精神予以调整,业主及咨询公司特请造价管理部门提供指导意见。

分析:

国家清单计价规范明确国有投资项目必须执行清单计价规范,遵守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清单计价规范明确了风险分担原则,即价格风险由投标人承担、数量风险由招标人承担。

江苏省建设厅苏建价(2005)593号规定: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

由上可知,该工程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核对并确认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做法是与国家清单计价规范以及我省有关规定不相符合,主要由于招标人的责任及权利原因,致使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对工程量清单数量存在重大误解。

我们认为,即便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核对工程量,也是对所有投标人所讲的,是义务而不是责任,投标人可以响应也可以不响应,中标人有义务核对工程量也可以不提出修改意见,但不管结果如何招标人也不能对工程数量是否有误置身度外,而把所有风险转嫁中标人。

因为苏建价(2005)593号规定,既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前复核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也要求招标人修正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或者错误,不管投标人是否提出意见招标人仍然承担清单工程量进行最终认定的义务。

建议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依照我国合同法、清单计价规范的精神,结合我省“苏建价(2004)290号及(2005)593号”文件要求,在工程结算时实事求是地确定工程量清单数量。

本案例根据省造价总站郎总工讲课内容,结合我市部分事例实践形成。

同时也提醒我们:

第一,招标人不应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前核对工程量,应该要求中标人在中标后再详细核对工程量,在双方确认工程量后,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可不予调整。

第二,我们一贯提倡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反对使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今后签订合同还是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为好,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招标人负责工程量风险,投标人负责市场价格风险,这能充分显示公平,也符合合同法立法精神和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

篇二:

固定总价合同的三大特点

摘要:

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筑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

近几年来,由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很大,固定总价合同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由此带来的工程造价争议随之大幅上升。

固定总价合同的定义

固定总价合同定义:

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

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

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特别是外资企业业主更是普遍采用这类合同。

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固定总价合同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

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

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

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

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招标实践中,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漏算、错算的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对于业主而言,通过招标、议标选择的承包商,其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业主高价获取工程的风险几乎不存在。

但是,材料市场不会永远只涨不跌,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是基于业主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减少合同价款,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

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

篇三:

浅析固定总价合同

一、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1、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方法

在常规的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是非常方便的。

由于合同总价的固定,在结算时只要计算由于变更而发生的造价变化值予以增减就可以了。

举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来说:

某工程项目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变更增加100万元,减少了20万元,则合同的结算价就为1080万元。

具体到变更的某项来说:

原工程量清单中有“卫生间地面地砖”“将二楼的卫生间地面地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在结算时则应考虑到原合同报价中的条款内容已包含了所有“卫生间地面地砖”的数量。

由于无法知道1000平方米的地砖数量中有多少是二楼的,因此通常的结算方法,是由合同各方共同计量二楼的卫生间地面面积,若最终认定为200平方米,则就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

假定大理石地面的价格为550元/平方米,可计算得到200×(550-150)=80000元,即此项变更将增加总造价80000元。

2、不同清单描述对结算的影响

从以上所举的例子来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确实方便、清楚,结算时仅计算变更的费用,原来包含的费用全部不用再行计算,不存在扯皮的现象。

但是原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的不同描述,是不是会对结算产生影响呢?

我们设想稍微改变一下条件:

假定施工方在报价的时候,没把所有卫生间的地面地砖合并在一起报价,而是分开报价为“一层300平方米,二层300平方米,三层400平方米,单价150元/平方米”,如果还是碰到这张设计变更通知单,结算时又应该怎么计算呢?

这时候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算意见:

一种意见是,变更的结算方法同上,总造价增加80000元。

理由是: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方式不应该以报价的不同而改变,无论报价怎么报,结算方式都应该是统一的。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结算应该是取出合同报价中二层的数字300平方米,计算得到300×(550-150)=120000元。

理由是:

固定总价合同的特征就是数量包干。

施工方报价的二层是300平方米,只要图示的范围没有变更,则无论实际施工量是多少,400平方米也好,100平方米也好,都应该按300平方米计量。

3、结算意见分歧产生的原因分析

从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到,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的描述不同,就可能会对结算产生不同的影响。

先不管两种意见究竟是谁对谁错,我们首先要找出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在哪里。

仔细想一下就能知道,产生分歧的根源,就在于原合同报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实际计量不符。

原因找到了,但是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如果发现这样的情况,结算数量究竟是应该以实际的数量为准,还是以错误的报价数量为准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是以详尽的工程项目施工图纸、明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为基础,按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确定一个固定总价的工程承发包合同。

如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则无论市场涨跌因素或其他有关因素的影响,工程总价均固定不作调整。

因此其适用于合同工期短(一年以内)、设计图纸详尽、工程量清单的描述详尽准确、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及产地等明确、市场行情已充分掌握、合同工作范围明晰的项目。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

从固定总价合同的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合同一旦签定,在合同约定范围内项目的合同价款不再允许变更。

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中第二十二条明确: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

固定总价合同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

在了解了固定总价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后,我们就可以来回答前面的问题了。

固定总价合同一旦签定,约定的价格就是最终结算价格。

这也意味着,日后因为数量和价格等因素而形成的风险,原则上将由承包方承担。

因为承包方在投标时,无论发包方是否提供工程量清单,他都必须对工程量进行复核或重新编制,在固定总价合同签定以后,就不能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量再随意提出更改。

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中应该约定工程量清单的数量并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同时,总价包干并不意味着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项都是包干的。

在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中,遇到变更应参照的原则是:

比较合同约定的范围或图纸与变更后的差异,找出这个差异加以计量、计价并进行结算,而不用去讨论原来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组成。

因此根据以上的分析,当出现“将二楼的卫生间地面面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的这项设计变更的时候,先要找出涉及到这个变更的数量,而这个数量应该是按实计量的(不应让发包方承担原合同中的数量误差,无论这个误差是正还是负),所以该设计变更的结算费用应为增加80000元。

三、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从这个简单的结算案例以及对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分析可以看到,尽管固定总价合同有种种的优点,但是如果没有很好地理解和约定,那么在实践操作中还是会碰到一些问题。

因此在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对相关条款作清晰明确的描述,只有这样,日后才能作好合同管理工作。

1、对合同范围的约定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所对应的就是合同的工作范围约定,因此如何清楚描述是最重要的事情。

这个描述除了图纸、技术要求、材料设备的详细规格等与工程直接相关的要素外,还应包括工作界面的划分、承发包双方的职责范围界定等间接相关的要素。

从结算角度来看,凡是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承包方不得再提出任何额外的价款要求;而在合同约定范围的项目,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作为变更另行支付费用。

2、对工程量清单的约定

在实际的工程实践中,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形成可能会有不同的情况:

发包方可能不提供工程量清单,全部由承包方根据图纸、技术资料等自行编制,报量报价报费;也有可能发包方只提供参考数量的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同样可根据图纸、技术资料等报单价、报相关费用。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在合同中都应明确:

承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仅供参考,其数量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而单价和相关费用则可以约定作为将来变更或结算的依据。

从结算的角度来看,合同如果没有这样约定的话,就可能产生如上述例子中的第二种意见,即承包方可以认为组成固定总价合同的数量也是合同的一部分,并依此按报价中的数量来进行变更结算。

对工程量清单数量的这种约定,其实反映了承包方必须承担固定总价合同的数量风险。

尽管在实际工程中,可能很少有时间给承包方仔细计算数量,当合同的执行碰到问题的时候,承包方也会以计量时间太紧的理由为自己辩护,但在合同面前,这些理由都不具说服力所以,为避免这种争议的发生,发包方应尽可能地为投标方留足准备标书时间。

3、对合同单价调整的约定

在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而是由承包方承担的风险。

但是合同单价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却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设计变更、签证的数量都能得到有效的计量,但是碰到合同中没有的或难以直观的单价应该怎么约定计取,如常见的点工工日单价等约定;如果约定的工程量出现了大副的增减或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时,单价是不是继续有效,是否可以调整,这些都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明确,不然会给正常结算带来很大的隐患。

说到材料设备价格的巨大变化,就不得不说一下“情势变更”原则。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事先不可预见的变更、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等,在此情况下如继续维持合同的有效性则显失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责任的一项法律原则。

尽管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没有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是屡见不鲜的,这说明情势变更实际是适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十六、《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的内容以及1996年第二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散件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等,均体现了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精神。

实施周期较长、甚至可能会跨几个年度的大型工程项目,可能出现“情势变更”的常见原因,是工程大宗材料的价格大幅涨跌。

例如在2005年3月份,因为铁矿石的大幅涨价引起了钢材价格一路攀升,涨幅一度高达30%,铜材也曾从4万元/吨暴涨到8万元/吨。

这些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算不算情势变更,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单价是不是可以调整,涨幅多大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这些都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的规定,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标准。

对于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跌是否适用该原则,如何应对和处理,如果事先能在合同中约定清楚,这对承、发包双方都是有利的。

如在合同中约定,当某种材料价格的价格涨跌导致工程造价变化幅度超过双方约定的某一个比率时,可以对该材料的原定价予以调整。

这一方面体现了合同的公平、公正,同时也给事后的结算带来了方便。

这里请注意:

约定的不是某种材料价格增减幅度超过原价格的比率,而是指超工程总造价的比率。

这是因为,假定铜材从4万元/吨暴涨到8万元/吨,这一事件对于铜芯电线电缆的供货合同来讲,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铜的价格占到了电线电缆价格的80%以上,这样的涨幅显然是供货单位所不能承受的。

但是对于某个工程项目来说,自然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因此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应将工程量变化、材料价格变化等导致单价调整的方法写入合同,这样就不会在结算时因为承、发包双方立场的不一致而导致单价无法确认的情况发生,有利于结算的顺利实施。

4、对其他措施费用的约定

不论是不是固定总价合同,在完成一个项目的过程中,必然会存在一些与工程相关的其他措施费用,如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其它相关技术措施等。

这些费用应该怎么计取,范围怎么来规定清楚,这也是固定总价合同中应该描述清楚的内容。

即使不是固定总价合同,在通常情况下,这部分费用也是闭口包干确定的。

再从结算的角度来看,如果工程顺利且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此部分费用的结算是最方便的。

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多多少少会出现一些变更、签证,有时候工期还会因种种原因拖延得很长。

在这种情况下,该部分措施费用是否可以调整、怎么调整,这可能会引起结算的麻烦。

例如工地现场的保安费用是跟着工期走的,工期越长,此部分费用的支出也越多。

当工期比原来合同约定有很长的拖延时,此部分费用很难从原来的包干价格中剥离出来,结算就比较麻烦了。

因此在合同中应对该类相关的费用有约定的计价方法,避免结算时的扯皮。

5、对结算方式的约定

如果在合同中能对以上几点都有较好的约定,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总体上就比较方便了。

只要找出与原合同范围的差异,按实核定差异量,参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方式确定单价,在原合同价的基础上做增减就可以了。

但是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来说,如果碰到合同没有正常履行完毕的情况那该如何结算,这就会变成能引起很大争议的问题。

如果合同履行到一半,结算时是按固定总价合同计价原则结算,

还是另行约定结算方法呢。

正因为考虑到这一点,所以必须在合同中加入对结算方式的约定。

合同中止或终止,首先是责任的确定,究竟是因为承包方的原因还是发包方的原因。

如果是发包方的原因,是不是除了实际损失补偿以外,还能获得利润补偿。

如果是承包方的原因,怎样进行中途退场清算,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又该怎么处理,这些都是相当现实的问题。

因为本文重点谈的是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故对这些暂不展开讨论。

这里想说的是:

一旦碰到这种情况,原来的固定总价合同必然会被打开计算,那么这个时候的数量、单价又该怎么结算?

碰到这种情况,可能大多数人首先想到的结算方法,就是“数量按实计算,单价按合同价”。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的说法是有道理的。

但是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如果原来的图纸中,每个厕所的坐便器都画好了,在合同范围的描述中也包含了坐便器的内容,但是承包方在工程量清单没有计算,而实际施工已经完毕。

如果工程正常完工,承包方提出原工程量清单中漏计了坐便器,要求补偿,这肯定是得不到支持的。

但是如果工程中止,“数量按实计算,单价按合同单价”的说法,坐便器是不是应该计算呢?

理论上讲,碰到这种问题的计算应该是把“合同中止”作为一项变更,计算该变更影响的范围所导致的差异,从总价中扣除。

但是实际操作中,这样的计算会非常烦琐,很多数量难以界定,对单价、其他措施费也很难确定,要陷入大量的事后谈判和协调工作之中。

因此最好的方法,就是在合同中对这种情况加以约定,就合同中止或终止的结算方法和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合同约定这种情况下结算方式是“数量按实计算,单价按合同单价”,那么碰到这种情况在结算时就很方便了。

综上所述,尽管固定总价合同有着结算方便的优点,但是如果合同对相关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话,还是会在结算中产生很多问题的。

等到结算的时候再进行谈判的话,由于承、发包双方利益不同,要达成一致意见,所花肥的时间和精力必然都是很大的。

因此只有在合同签订阶段就加大合同管理的力度,对相关内容事先确定,这样才能保证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顺利进行,才能充分发挥固定总价合同的优势,并将工程造价始终控制在发包方预期的目标值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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