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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核心制度同名6784

医疗核心制度

1、首诊负责制度

2、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3、分级护理制度

4、术前讨论制度

5、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6、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7、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8、手术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9、查对制度

10、病历书写制度

11、医师值班、交接班制度

12、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13、会诊制度

14、新技术准入制度

15、医疗服务告知制度(医患沟通制度)

 

医务科

2012.5.30

 

首诊负责制度

1、门诊首诊负责制度

(1)凡经挂号的病人,各科医务人员均需做到“谁首诊,谁负责”,不得相互推诿。

(2)首诊医师经检查、诊断,发现该病人为非本科疾病患者,应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并耐心向患者介绍其病种及应去就诊的科室。

(3)对边缘性疾病患者,首诊医师应负责诊疗。

必要时,可请有关科室会诊。

(4)对危重、体弱、残疾的病人,若需转科,由首诊医师与有关科室联系并做好转科的护送及交接病人的工作。

(5)需转院治疗的病人,经科主任同意,同时上报医务科同意后与转入医院联系或电话邀请会诊。

(6)若发现医师推诿病人而延误病情或导致对传染病的误诊漏诊者,必须追究首诊医师的责任。

2、急诊首诊负责制度

(1)一般急诊病人,参照门诊首诊负责制度执行,由急诊科护士通知值班医师应诊。

(2)危重病人如非本科室范畴,首诊医师应首先对病人进行一般抢救,并立刻通知有关科室值班医师,在接诊医师到来后,向其介绍病情及抢救措施后方可离开。

如提前离开,在此期间发生问题,由首诊医师负责。

(3)如遇到复杂病例,需两个科室或多个科室协同抢救时,首诊医师应首先实行必要的抢救,并逐级上报医务科或总值班人员,以便立即调集各有关科室值班医师、护士等有关人员参与抢救。

当调集人员到达后,以其中职务或职称最高者负责组织抢救工作。

对不服从安排的人员,按医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一、科主任、正副主任医师查房制度

(1)科主任、正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1—2次,应有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护士长、进修医师、实习医师和有关人员参加。

(2)查房内容包括审查和决定急、危重、疑难患者及新入院患者的诊断及治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新的治疗方法及参加全科会诊。

(3)抽查医嘱、病历质量,发现缺陷、纠正错误,指导实践,不断提高医疗水平。

(4)利用典型、特殊病历进行教学查房,提高教学水平。

(5)对所查病人,应亲自询问诊疗情况和病情变化,了解生活和一般情况,并全面查体。

(6)听取各级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工作及管理方面的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建议,以提高科室工作管理水平。

(7)决定病人转科、转院问题,审查特殊药品处方及病历首页并签字等。

二、主治医师查房制度

(1)主治医师查房,每日一次,应有本院住院医师或进修医师、实习医师、责任护士参加,新入院病人24小时内查房完毕。

(2)对所分管病人分组进行系统查房,确定诊断及治疗方案、手术方式、检查措施、了解病情变化及疗效判定。

(3)对危重病人应每日进行巡视检查和重点查房,如有住院医师邀请应随叫随到,提出有效和切实可行的处理措施,必要时进行夜查房。

(4)对新入院病人、诊断不明或治疗效果不好的病例,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查明原因。

(5)对急危重、疑难病例或特别病例,应及时向科主任汇报并安排主任医师查房。

(6)对常见病、多发病和其他典型病例进行每周一次的教学查房,结合实际,系统讲解,不断提高下级医师的业务水平。

(7)检查所管住院医师的病历,不符合病历书写要求的,都要予以纠正。

同时还应检查诊疗进度及医嘱执行情况,治疗效果,发现问题,纠正错误,避免和杜绝医疗差错事故发生

(8)决定病人的出院问题,签发会诊、特殊检查申请单。

(9)注意听取医护人员和病人对医疗、护理、生活饮食、医院管理各方面的意见,协助护士长搞好病房管理。

三、住院医师查房制度

(1)住院医师查房每日查房一次,上、下午下班前各巡视一次,夜查房一次,危重病人和新入院病人及手术病人重点查房并增加巡视次数,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医师。

(2)对新入院病人24小时内完成病历及病程记录,危重、疑难的新入院病例和特别病例,除及时完成病历书写外并向上级医师汇报。

(3)及时修改实习医师书写的各种医疗记录,审查和签发实习医师处方、化验检查、会诊申请单等医疗文件。

(4)向实习医师传授疾病诊断、体检方法、治疗原则、疗效判定、诊疗操作要点,手术步骤及分析检查结果的临床意义。

(5)检查当日医嘱执行情况,病人饮食及生活情况,主动征求病人对医疗、护理和管理方面的意见。

(6)作好上级医师查房的各项准备工作,介绍病情或报告病例。

分级护理制度

一、住院病人由医师根据病情决定护理等级并下达医嘱,分为Ⅰ、Ⅱ、Ⅲ级护理及特别护理四种。

护理人员要在病人床头牌内加放护理等级(按省卫生厅《医疗护理文书规范》要求)标记。

二、特别护理

(一)病情依据:

1.病情危重、随时需要抢救和监护的病人。

2.病情复杂的大手术或新开展的大手术。

3.各种严重外伤等。

(二)护理要求:

1.设专人护理,严密观察病情,备齐急救药品,器材,随时准备抢救。

2.制定护理计划,设特别护理记录单。

根据病情随时严密观察病人的生命体征变化,并记录出入量。

3.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基础护理,严防并发症,确保病人安全。

三、一级护理

(一)病情依据:

1.病重、病危、各种大手术后及需要绝对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2.各种内出血或外伤、高烧、昏迷、肝肾功能衰竭、休克及极度衰弱者。

3.瘫痪、惊厥、子痫、早产婴等。

(二)护理要求:

1.绝对卧床休息,解决生活的各种需要。

2.注意思想情绪上的变化,做好思想工作,给予周密细致的护理。

3.严密观察病情,每一小时巡视一次,定时测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根据病情制定护理计划,观察用药后的反应及效果,做好各项护理记录。

4.加强基础护理,定时做好口腔、皮肤的护理,防止发生合并症。

5.加强营养,鼓励病人进食,保持室内清洁整齐、空气新鲜。

防止交叉感染。

四、二级护理

(一)病情依据:

1.病重期急性症状消失,特殊复杂手术及大手术后病情稳定及行骨牵引,卧石膏床仍需卧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2.年老体弱或慢性病不宜过多活动者。

3.一般手术后或轻型先兆子痫等。

(二)护理要求:

1.卧床休息,根据病人情况,可在床上做轻度活动。

2.注意观察病情变化,进行特殊治疗和用药后的反应及效果,每2小时巡视一次。

3.做好基础护理,协助翻身,加强口腔、皮肤护理,防止发生合并症。

4.给予生活上必要的照顾。

如洗脸、擦身、送饭、递送便器等

五、三级护理

(一)病情依据:

1.轻症、一般慢性病、手术前检查准备阶段、正常孕妇等。

2.各种疾病术后恢复期或即将出院的病人。

3.可以下床活动,生活可以自理。

(二)护理要求:

1.可以下床活动,生活可以自理。

2.每日测量体温、脉搏、呼吸一次(体温升高除外),掌握病人的生活,思想情况。

3.督促病人遵守院规,保证休息,注意饮食,每3小时巡视一次。

4.对产妇进行妇幼卫生保健咨询指导。

5.进行卫生科学普及宣教工作,提高病人自我保健水平。

术前讨论制度

一、所有住院手术病例(急诊入院手术除外)均应进行术前讨论,特殊病例应报医务科备案或医务科派人参加讨论。

二、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组织(主持),手术医师、护士及有关科室医务人员参加。

重大疑难、新开展的手术、特殊情况可邀请家属或单位领导参加。

三、讨论内容:

诊断和诊断依据;手术指征和手术禁忌症;术前准备,如特殊检查、血源等;重新开展手术应订出手术方案;术中可能发生的困难与意外,以及防范措施;麻醉选择;术后护理,术后并发症的预防和处理;手术人员、麻醉人员及有关人员的组织和安排。

一般手术也要进行相应讨论。

四、术前讨论要做好记录,并随同病历归档。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病人住院3天内未能明确诊断或病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科室应及时组织讨论;对诊断不明或治疗无效且住院时间超过3天的患者,应及时向科主任汇报,并由科主任组织院内有关专家进行讨论。

二、若经院内专家会诊后仍未能明确诊断的,须上报医务科,由医务科邀请并组织院外专家进行会诊。

三、讨论前,主管医师应积极准备有关病历资料,明确提出讨论目的;讨论时,应详细做好讨论记录,并于讨论完成后,将相关内容在病历中记录。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住院死亡病例,要求在死亡后1周内进行讨论;如为特殊病例(或存在医疗纠纷的病例),科室则应及时组织讨论,要求在24小时内完成;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后讨论,但不得超过2周。

二、讨论由科主任主持,医、护及有关人员参加,如遇疑难问题,可请医务科派人参加。

三、主要讨论内容:

诊断是否正确、有无延误诊断或漏诊;检查及治疗是否及时和适当;死亡原因或性质;从中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和今后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四、死亡讨论应记入病历,留档备案。

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一、抢救工作应由经治(或值班)医师和护士长组织,重大抢救应由科主任或院领导参加组织,所有参加抢救人员要听指挥,严肃认真,分工协作。

二、抢救工作中遇有诊断、治疗、技术操作等方面的困难时,应及时请示,迅速予以解决。

如需会诊者,应本着先科内、后科外的原则,及时组织会诊,院内大会诊应报医务科协助组织,各类医务人员接到急会诊后应随请随到。

一切抢救工作要作好记录,要求准确、清晰、扼要、完整、并准确记录执行时间。

三、医护人员要密切合作,医师的口头医嘱护士须复述一遍,无误后方可执行。

四、各种急救药物的安瓿、输血空袋等用后要集中放在一起,以便查对。

五、抢救物品使用后要及时归还原处,清理补充,并保持整齐清洁。

六、新入院或突变的危重病人,应及时通知科主任,并填写病危通知单一式二份,及时交病人家属签字,另外一份贴在病历上。

七、危重病人抢救结果,应电话报告医务科。

手术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手术安全和手术质量,预防医疗事故发生,加强我院和各级医师的手术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结合医院分级管理和基本现代化医院的要求,参照有关资料,制定本制度。

一、手术分类

主要根据手术过程的复杂性和对手术技术的要求,把手术分为:

(一)甲类手术:

手术过程复杂,手术技术难度大的各种手术。

(二)乙类手术:

手术过程较复杂,手术技术有一定难度的各种

重大手术。

(三)丙类手术:

手术过程不复杂,手术技术难度不大的各种中等手术。

(四)丁类手术:

手术过程简单,手术技术难度低的普通常见小手术。

二、手术医师分级

根据其取得的卫生技术资格及其相应受聘职务,规定手术医师的分级。

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一)住院医师

1、低年资住院医师:

从事住院医师工作3年以内,或硕士生毕

业,从事住院医师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住院医师:

从事住院医师工作3年以上,或硕士生毕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从事住院医师工作2年以上者。

(二)主治医师

1、低年资主治医师:

担任主治医师工作3年以内者。

2、高年资主治医师:

担任主治医师工作3年以上者。

(三)副主任医师

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

担任副主任医师工作3年以内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

担任副主任医师工作3年以上者。

(四)主任医师

三、各级医师手术范围

(一)低年资住院医师:

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并熟练掌握丁类手术。

(二)高年资住院医师:

在熟练掌握丁类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丙类手术。

(三)低年资主治医师:

熟练掌握丙类手术,并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乙类手术。

(四)高年资主治医师:

掌握乙类手术,有条件者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适当开展一些甲类手术。

(五)低年资副主任医师:

熟练掌握乙类手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甲类手术。

(六)高年资副主任医师:

在主任医师指导下,开展甲类手术,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完成甲类手术、新开展的手术和科研项目手术。

(七)主任医师:

熟练完成甲类手术,特别是完成新开展的手术或引进的新手术,或重大探索性科研项目手术。

四、手术审批权限

手术审批权限是指对各类手术的审批权限,是控制手术质量的关键。

(一)正常手术

1、甲类手术:

由科主任审批,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

发手术通知单,报医务科备案。

特殊病例手术须填写《手术审批单》,科主任根据科内讨论情况,签署意见后报医务科,由业务副院长审批。

2、乙类手术:

由科主任审批,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

3、丙类手术:

由科主任审批,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

4、丁类手术由主治医师审批,并签发手术通知单。

5、开展重大的新手术以及探索性(科研性)手术项目,需提交专题报告至医院经专家委员会讨论后进行。

(二)特殊手术

凡属下列之一的可视为特殊手术:

1、各种原因导致毁容或致残的。

2、可能引起司法纠纷的。

3、同一病人24小时内需再次手术的。

4、高风险手术。

5、应邀到外院会诊参加手术者或邀请外院医师来院参加手术者。

异地行医必须按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执行。

6、器官切除及大器官移植。

以上手术,须科内讨论,科主任签字报医务科审批,由业务院长审批,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发手术通知单。

执业医师,异单位,异地行医手术,需按《执业医师法》及《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此外,在急诊或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员生命,经治医师应当机立断,争分夺秒积极抢救,并及时向上级医师和总值班汇报,不得延误抢救时机。

五、管理要求

1、各科室和各级医师要严格执行“手术范围”。

2、超范围手术需根据医护人员结构、技术水平、基础设施、设备条件、现场操作等综合考评合格后,经审批同意方可进行。

若遇紧急特殊情况,科室或医师超范围开展与职、级不相称的手术,需应邀请上级医院会诊并电话医务科批准后进行,术毕一周内补办书面手续。

科研性项目手术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

3、各科室、各级医师未按本规范执行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由此而造成医疗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明确各科室、各级医师手术范围,是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利益的有效措施,各科室、各级医师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注:

临床各科手术具体分类(另发)。

查对制度

一、临床科室

(1)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病员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2)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

摆好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中、处置后查。

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精神药品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输血前,需经两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

二、手术室病人查对制度

(1)接病员时,要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诊断、手术名称及部位(左右)及其标志、术前用药等情况。

(2)手术人员手术前再次核对科别、住院号、姓名、性别、诊断、手术部位、麻醉方法及用药。

(3)有关人员要查无菌包内灭菌指标、手术器械是否齐全,各种用品类别、规格、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4)凡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缝合前由器械护士和巡回护士严格核对大纱垫、纱布、纱卷、器械数目是否与术前数目相符,核对无误后,方可通知手术医师关闭手术切口,严防将异物遗漏体腔内。

三、药房查对制度

(1)配方前,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处方日期。

(2)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物剂量、含量、配伍禁忌。

(3)发药时,实行“四查一交代”:

①查对药名、规格、剂量、含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②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③查药品包装是否完好、有无变质。

安瓿针剂有无裂痕、各种标志是否清楚、是否超过有效期;④查对姓名、年龄;⑤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

四、输血科查对制度

(1)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一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

(2)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病房、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血型、交叉试验结果、血瓶号、采血日期、血液质量。

(3)发血后,受血者血液标本保留24小时,以备必要时查对。

五、检验科查对制度

(1)采取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检查目的。

(2)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编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3)检验时,查对检验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

(4)检验后,复核结果。

(5)发报告,查对科别、病房。

六、放射科查对制度

(1)检查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年龄、片号、部位、目的。

(2)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条件、时间、角度、剂量。

(3)发报告时,查对检查项目诊断、姓名、科别、病房。

七、检科室(心电图、脑电图、超声波等)查对制度

(1)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检查目的。

(2)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3)发报告时,复核科别、病房、住院号、床号、姓名、性别、年龄、检查项目、结果。

其他科室应根据上述要求精神,制定本科室工作查对制度。

病历书写制度

严格按2010年卫生部下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山东省卫生厅下发的《山东省医疗文书书写规范》执行。

(具体内容此次不考)

医师值班、交接班制度

一、各科每日(包括节假日)须设有值班医师,值班人数可根据科室大小和床位多少而定。

二、各级值班医师每日准时到科室,接受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

交接班时应巡视病室,了解急、危重病员和新入院病员的情况,并做好床边交接班。

三、各科室医师在下班前应将急、危重病员的病情和处理事项记入医师交接班本,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各级值班医师对危重病员应做好病程记录和医疗措施记录,并扼要记人值班日志

四、值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临时情况的处理,对急诊入院病员及时检查书写病历、病程记录,危重病人当时完成病历、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理。

五、值班医师遇有疑难问题时,应请经治医师或上级医师协助处理。

六、各级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

护理人员邀请时应立即前往视诊。

如有其他科室会诊需要离开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随叫随到。

七、值班医师一般不脱离日常工作,如因抢救病员等特殊情况,可根据情况给以适当补休。

八、每日晨,值班医师应将病员情况向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报告,并向经治医师交清危重病员及尚待处理的工作。

九、药房、检验、放射、B超、心电图等科室,应设有值班人员,并努力完成在班时间内所有工作,保证临床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具体内容省略,此次不考)

会诊制度

一、门诊所诊视的病人,复诊三次尚不能确诊者,应请上级医师会诊或专科会诊;住院病人入院3天尚不能确诊者,科内应组织会诊讨论,7天不能确诊者,应进行扩大会诊(或请专科会诊或院外会诊),使病人得到及时诊断和治疗。

二、住院病人的会诊范围,应与本次住院治疗有关的病情,或者本次住院治疗中新发生的疾病或并发症。

与本次住院治疗无关的慢性疾病,一般不列人住院病人的会诊范围。

三、病人会诊分为“急、普”二种性质的会诊。

急会诊,应随请随到会诊;普通会诊要求在24小时内完成。

四、急会诊,被邀请科医师必须随请随到。

急会诊时,原则上要求主治或主任医师前往,被邀请科室主治、主任医师不在时,由总住院医师或二线班医师、值班医师立即前往会诊,会诊后应立即向主治医师或主任、副主任医师汇报,不能处理者,应请上级医师再去会诊。

五、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主任、副主任医师召集有关人员参加。

六、科间会诊,由主治医师提出,经主任、副主任医师同意,经治医师填写会诊单,经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签字后送到被邀科室。

被邀科室按“会诊性质”及时派主治医师以上相应职称的医师去会诊,并写会诊记录。

七、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报告医务科,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会诊时医务科派人参加,必要时请主管医疗院长参加,会诊由请会诊科主任或主任医师主持。

八、请院外会诊,本院诊治有困难的疑难病例,需请院外会诊由科主任或主任医师提出,经医务科同意。

会诊单经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签字,送医务科登记盖章后发出。

急会诊由医务科与应邀医院联系。

在确定会诊时间后,申请会诊科派医师前往应邀医院迎接会诊医师。

会诊由申请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经治医师和主治医师要参加。

九、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情,做好会诊前的各种资料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后主持人进行小结,并认真组织实施。

十、外出会诊,需经医务科同意、登记,急诊例外,会诊回来补报医务科。

新技术准入制度

一、凡引进本院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均应严格遵守本准入制度。

二、医院鼓励研究、开发和应用新的医疗技术,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禁止使用已明显落后或不再适用、需要淘汰或技术性、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伦理及法律等方面与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适应的技术。

三、新技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四、实施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开展新业务、新技术申请表》,提供理论依据和具体实施细则、结果及风险预测及对策,科主任审阅并签字同意后报医务科。

五、医务科组织学术委员会专家进行论证,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开展实施。

六、新业务、新技术的实施须同患者签署相应协议书,并履行相应告知义务。

七、新业务、新技术实施过程中由医务科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阶段性监控,及时组织会诊和学术讨论,解决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一些较大的技术问题。

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应控制医师和监测医师完成。

八、新业务、新技术完成一定例数后,科室负责及时总结,并向医务科提交总结报告,医务科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新业务、新技术是否在临床全面开展。

九、科室主任应直接参与新业务、新技术的开展,并做好科室新业务、新技术开展的组织实施工作,密切关注新项目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积极妥善处理,做好记录。

医疗服务告知制度(医患沟通制度)

医疗服务所具有的专业技术特性使病员及其家属很难正确理解诊断治疗中的专门术语的含义、治疗方法的后果等信息,无论是药物,还是手术、辐射疗法,都对人体有一定侵袭性、危险性,常会带来副作用、并发症。

某些较前沿的诊疗方法,如非常规手术、临床实验疗法等,由于尚未完全成熟,风险更大,对人的身体完整性造成一定的损害。

因此,对于具有侵袭性的医疗行为,作为风险最后承担者的病员,虽不可能也不应该干涉医生的诊疗方案,但了解这一方案的优劣得失、后果风险并予取舍,则是公平的应有之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人均享有身体完整性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身体权、生命健康权,人的身体不得侵犯。

为充分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应当忠实地履行告知义务。

一、如实向病人或其家属告知病情和诊疗计划、方案,但应注意避免对病员产生不利后果。

二、详细向病员介绍医院规章制度中与病员权益相关的制度。

三、详细向病员告知在诊疗过程中其应履行的配合的方式、方法。

四、如实回答病员就其疾病的治疗方法、临床转归、预后等方面的咨询。

五、详细告知病员出院后注意的事项及院外治疗的方法、复诊时间、需携带的资料。

六、药品的服用方法、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

七、如实告知诊疗措施和药物的毒、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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