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汇编分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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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汇编分专业
建筑专业部分
【案例一】
事故经过:
2003年11月22日,安庆电厂一期2×300MW施工现场,建筑专业工程处属南通三建公司进行1#机煤仓间脚手架整体拆除与清理工作,由于26.2米层整体脚手架拆除前该层框架梁上未当即清理,22日早6:
30左右南通三建现场生产负责人曹盘安排员工郭某某(伤者,男,24岁,农民工,2003年3月15日入场教育合格)等人到26.2米作业层进行清理散落混凝土作业,郭某某被安排在26.2米层C、D排6、7柱之间煤斗梁表面垃圾进行清理作业,6:
50左右郭百岭身背双背式安全带到安排的地点开始作业,上午9:
45左右,郭手持扫帚向后退行进行作业,从煤斗梁与框架梁交叉处坠落至19.5米层下方设置的安全网内,坠落高度离安全网最低弧点为9.1米,由于当时现场监护人员曹盘以及建筑专业安全人员等不在该层监护,未及时制止其不规范作业方法。
事故发生后,第一分公司依据安庆工程编制的《高处坠落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紧急救护,并对事故现场给予了保护和测量,10:
20分左右经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所幸坠落人员除外伤缝合三针外,无重大损伤。
事故原因:
1、建筑专业安全设施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伤者郭某某高处作业虽配戴有安全带,但在26.2米层无集体安全防护设施——水平安全绳等。
2、作业人员郭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伤者郭某某在26.2米高处清理作业,无视高处作业的严重危害因素,手持扫帚向后退行作业,在建筑专业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且无人员监护的情况下又未拒绝施工,充分表明其安全意识淡漠。
3、郭某某在现场施工未受到合理安全监督,相关领导与管理人员未能提供安全整洁的作业环境给施工人员郭某某等,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案例二】
2004年2月26日上午11点25分左右,参建单位萧县工程建设总公司施工人员卢某某,从配电楼室内高约10.5米处孔洞坠落到8米层行车轨道。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及时把卢大全送到永城市永煤医院,经拍片检查签定为软组织轻伤,现已出院回家休息,现将事故的经过调查如下:
事故经过:
2月26日上午11点25分左右,参建单位萧县工程建设总公司施工人员卢某某等急需脚手管,为图方便他们拆除配电楼东面脚手架,卢在配电楼10.5米室内处从其他队员接脚手管工作,在行走中,不小心从旁边约1米处的孔洞500X800MM(以前有盖板,因做地坪,该队把盖板挪走,没有及时恢复)坠落到8.米处的行车轨道,被该队同事及时接下。
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性质较严重的高空坠落事故。
事故原因:
(1)萧县工程建设总公司为施工方便,随意拆除脚手管,孔洞防护不利。
(2)监护人员不到位。
【案例三】
事件经过:
2004年4月30日下午,致远公司钢结构安装向某某班在主厂房1#机6.3米层洞口安装钢格栅,于17点钟30分时下班,工具和安全用品已回收到工具箱内后,17点35分钟时候左某某同志个人去查看汽机房A排5-6#轴线洞口标高点,人进入防护栏杆内查看洞口西南角标高、看后直腰返身时、忘记身后有防护栏杆,颈部碰撞到栏杆上,致使身体失去平衡、身体从6.3米高斜着下跌,先跌到零米防护栏杆上又落到零米。
事件发生后左正光及时送到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拍片和CT检查诊断为左小胳膊和右小腿受伤骨裂。
导致人身轻伤事故发生。
原因分析与责任认定:
1、左某某(受害者)安全意识淡薄,是事件的肇事者也是事件直接责任者,个人,临边工作未悬挂安全带。
是这起事件的发生直接原因。
2、致远公司安全员王某某、建筑工程处安全员赵某某未对施工场所实施全面监督;单项施工技术员汪某和施工员付某某在安排生产任务时未详细交代施工场所安全危害因素和危险点,这些均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之一。
3、致远公司项目经理陈某某、安装班班长向某某对员工安全教育力度欠缺,管理不严格;建筑工程处经理周某、总工陈某某对分包队伍管理中未将安全工作严格落到实处,对此次事故负领导责任。
【案例四】
事故经过:
2007年5月12下午4:
30,2#转运站基础底板钢筋、模板开始验收,参加人员有:
石某某(单项技术员,单项负责人)、李某某(三级质检)、卫某某(施工员)、李某某(监理)。
6:
07验收完毕,验收人员走上基坑期间,谢某某来到2#转运站,陪同一起到分包商安徽振兴办公室。
监理对浇灌通知单签字完毕后,李某请监理等几人到赵边村吃饭并喝酒。
5人共计喝了一斤半白酒及两三瓶啤酒。
谢某某喝了约一两多白酒。
在饭后几人来到现场。
约8:
25对2#转运站底板钢筋进行复查,复查人员:
石某某、李某某、卫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监理)。
复查完毕后,谢某某、石某某、张某某(砼工段员工)、吴某砼工段负责人)单项及砼工段四人在2#转运站东南侧安排现场砼浇注。
在浇注工作正常后,几人站在基坑边聊天,谢某某靠在基坑防护栏杆上,石某某告诫谢某某说:
“栏杆不能紧靠,容易掉下去”。
在后面的聊天中,谢俊同再次紧靠在栏杆上。
由于基坑栏杆有处未用对接扣件连接,而是采用十字扣件扣上的,所以在受到靠的力量后,扣件脱落,脚手管落地。
谢某某重心失稳,后翻顺边坡滚落进离地6点5米深的基坑内。
事发后,石某某第一时间电话通知了项目部经理,并安排现场人员抢救,随即项目部医务人员到现场进行抢救,并安排项目部车送往宣城市人民医院,与医院救护车进行对接。
经市人民医院诊断,右侧后背肋骨骨裂。
目前正在医院观察治疗。
事故原因分析及承担责任:
1、伤者谢某某明知晚上要上班,还酒后进入施工现场,违章作业在先;第一次紧靠栏杆,经单项技术员石某某的提醒与劝说离开,第二次在谈话中,放松安全思想又紧靠在栏杆上,安全意识淡薄,是引起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2、安徽振兴队钢筋班在2#转运站施工时,为方便钢筋运输,在未办理任何拆除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拆除经验收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后经建筑专业安全管理人员提出口头整改通知时,于12日上午仓促恢复,在恢复搭设临边防护脚手架,未按规范采用“对接扣件”,而是采用“十字扣件”,且缺少一根立杆,造成安全防护设施不安全,是引起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该分包队应负次要责任;
3、建筑专业工程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虽提出口头整改通知,但监督整改不到位,应对本次事故负次要管理责任;
4、建筑专业工程处,对新进点的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力度不够;作业指导书危险源、点及其控制措施交底深度不够,未能使每一位参与施工员工均能了解危险源、点的防范措施;应对本次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
【案例五】
1990年9月18日上午8点45分,长春某电建工地发生了一起物体打击伤亡事故。
某公司建筑工地在1号锅炉间内墙勾缝过程中,起重工赵XX站在46.6m高处,由1/9轴走台往1/10轴方向运跳板(长6m,宽0.245m,厚0.05m)。
张XX在距轴1/9轴4m左右处钢梁上接跳板。
这时,一块跳板递过来,张xx未接住,由于跳板一头下沉,赵XX未能控制住,使跳板从46.6m处坠落到10m平台(距E柱3m,距1/10轴4m),击中正在此处行走的焊工曲mm的头部。
曲mm虽经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死亡。
造成此起事故的原因是:
1、赵XX违章操作,串跳板未拴安全绳;
2、作业下方虽有监护人,但不负责任;
3、未设防护区和警告标志。
高处串跳板属危险性作业,应认真向施工人员交底。
串跳板要拴安全绳,设防护区、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在噪声较大的施工现场,要使用喊话器或对讲机,以便互相联系。
【案例六】
事故经过:
1986年6月23日下午2点40分,在某工程公司承建的某热电厂六期扩建工程主厂房的施工现场上,临时工人孙XX被派到主厂房BCD排零米清理钢模板。
当他拿着模板准备装手推车时,从16m高处掉下来一根1m长的卷边槽钢,正好击中孙XX头部的安全帽上。
被当场击打倒地。
头部被砸出一条10cm多长伤口,不醒人事。
被立即送到附近的医院抢救。
由于抢救及时,生命得到了保证,但是颅骨粉碎性骨折。
医生用一块塑料板代替了他的颅骨。
孙XX被定为伤残三级。
事故原因:
1、孙XX本人严重违章,他为了戴着安全帽不闷热,擅自将安全帽的内衬缓冲层拆掉,致使帽壳内侧紧贴头部,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2、重叠作业(16m处正在支柱子模板)没有设可靠的防护设施,如张挂安全网等,没有可靠的保证措施,如在零米设警戒绳及设专人监护,致使坠落下来的卷边槽钢砸伤下部人员,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3、班长在布置孙XX工作前,没有重点的交待安全注意事项,没有认真的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正确的使用,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另一原因。
【案例七】
2007年7月4日上午9时,津利架业队范某某班在2*炉扩建端J—K梁之间62.2m搭设悬挑架,一根2m脚手管掉落至零米。
9.10分许,王某班在拆除17m空气预热器外排架时,将一根1.5m脚手管掉落,此两起高空落物幸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
此事发生后,项目部及租赁架业非常重视,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项目部安全部在下午组织召开了事故分析会,对事故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理并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现将调查分析及处理决定予以通报。
具体事故经过如下:
事情经过:
1、上午9点钟左右,架业队范某某班四人(管某某、张某某、丁某某)按照分工,炉上62.2m搭设悬挑架,由管某某负责。
四人中二人在上面,管与另一人在下面;管搭设好立杆后,将一段2m扫地杆搁置在连接卡头上,但未紧固,此时,已搭设好的立杆发生倾斜,管用手去扶,扫地杆失稳滚动落至零米。
2、上午9时10分许,架业队王某班拆除空气预热器外排脚手架,拆完后,搁放在事先选择的竹笆上。
人员在来回的走动中,竹笆的振动导致一根长期摆放在另一处的脚手管掉落。
经调查和验证,此落物并非架子工拆除时的脚手管。
原因分析:
1、作业人员对危险点和危险源缺少辨识能力,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本次高空落物的直接原因。
2、架业队安全员夏某某、班长范某某在班站班会中,虽对本次作业进行针对性交底和高处落物的识别,但无具体的防范措施。
在分工过程中,人员分工不明确,对潜在危害识别不充分,放松监督,是造成本次高空落物的间接原因。
责任认定及处理:
1、架业队生产管理负责人单某某对现场施工环境、施工条件的掌控不到位,负管理责任;
2、架业队专职安全员许某对施工环境、施工条件的监督巡查留下了肓区,负监督责任;
3、架业队主要领导李某某对本专业人员平时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安全意识不高,施工中留有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
【案例八】
2007年8月15日17时35分左右,在1#煤仓间C排与1#炉之间发生一起高处落物事故。
此事发生后,项目部及建筑专业科非常重视,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立即组织召开了事故分析会,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项目部副经理参加了分析会。
事故经过、原因、责任分析、处理决定及防范措施如下:
事故经过:
2007年8月15日下午,浙江建工木工班在1#煤仓间上从事拆模作业,约17:
35分,突然从煤仓间C排38米处的高空落下一根脚手管(长约3米),脚手管坠落至1#锅炉炉前平台7.5米层,因脚手管坠落区域无人施工,未造成人员伤害。
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1.木工班组施工人员工作时粗心大意,工作不认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浙江建工对自己的施工班组施工过程安全监管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建筑专业工程处煤仓间施工单项技术员殷某某,施工工员王某某对施工队伍作业过程监督管理不到位,负管理责任。
4.建筑专业工程处专职安全员对施工队伍作业过程监督管理不到位,负监督责任。
5.建筑专业科科长叶某某对施工队伍作业过程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
6.项目部安全部、相关领导对施工队伍作业过程监督管理不到位,应承担监管责任。
【案例九】
1985年7月9日下午2点45分,某电厂1号烟囱下的地面上,突然传来“哎呀”的一声惨叫,组长回头一看,只见临时工人魏XX紧握铁剪子的双手已被电源线吸住,便大喊一声“触电了”。
事故发生的前一天,主厂房工地一队木工班准备搭电锯棚。
早晨上班后,班长李X来到“二次变”,要求把电锯的电源拆掉,并在休息室接灯。
“二次变”派电工李XX、宫XX前来处理。
三人来到木工休息室的开关旁,经两个电工检验,没电,不能接灯。
李XX告诉他们,后面有个电源盘—即后来发生触电事故的那块盘。
3人来到盘前,电工验电后,认为不能接灯。
于是,两位电工将原来电锯的电源拆除,临走时说:
“灯不给接了,你要接,再和我们班长说一声。
”直到事故发生的时候,灯一直没有接上。
第二天上午,李X想到施工任务很紧,便让刘XX小组清理场地。
李X说:
“电源盘碍事,挪一挪,靠一靠。
”“有电没?
”“昨天下午‘二次变’来人查过,没有电。
”于是,组长刘XX分配魏XX把电源线剪下来。
当时,魏XX随手操起附近的一把铁剪子,对准电源盘后面的电缆线用力一剪,电流立即穿透了他的双手,通过了他的心脏。
刘XX急忙寻找绝缘物准备抢救,却见工人聂XX已操起一根方木向触电处挑去,一下,又挑一下,魏XX才脱离电源,倒在地上。
经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得知,事故发生的前一天上午,3人在电源盘前,宫XX验电之时,李X说过这样一句话:
“灯不给接了。
”但没有讲不给接的理由。
后来,他们又跟李X到别处找电源,使李X得出了错误的判断:
整个电源盘都是没有电的。
然而不论是有电也好,没电也好。
让木工去剪电缆线是错误的。
【案例十】
事故经过:
2007年7月20日上午10:
30分左右,南通业勤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利用烟囱顶部小扒杆起吊脚手架管后,当吊钩离地高度约1米左右时,直径11.5mm钢丝绳发生断裂,断裂的钢丝绳钓钩一头滑落到地面,另一头受自重作用掉落在烟囱内筒零米,当时烟囱内有二名江苏久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人员正在工作,未受到伤害。
针对本次事故,项目部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安全部一定查明事情真相,在未查清事故原因和没有落实防范措施前,烟囱小扒杆不得投入使用。
7月20日至7月22日,项目部组成调查组对事发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对事发现场人员进行事故情况了解;7月21日上午和7月22日下午,项目部两次在现场调度室召开了由相关专业、部门、分包商人员参加的事故分析会。
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
南通业勤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源项目部起重作业人员黄某某在操作机械设备时,违反安全工作规程,未做到每天检查、每天记录,对钢丝绳存在的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是导致本次钢丝绳断裂事故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1、分包商现场负责人陆某某疏于对自有机械管理,对老旧机械长期使用可能引发的安全问题,认识高度不够,整改力度不大。
2、烟囱区域场地狭小不能安装多台机械,南通业勤和江苏久久两家作业队伍交织在一起使用同一台机械,各自使用后未能对机械互相检查、确认即又投入使用,致使问题不能被发现。
3、江苏久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临建设施摆放不合理,作业人员随意性大,安全文明施工意识较差。
4、建筑专业工程处对烟囱区域交叉作业协调力度不够,管理工作不到位。
事件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为避免今后施工中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决定如下:
事件责任划分
南通业勤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源项目部起重作业人员黄某某在操作使用机械设备时,违反安全工作规程,对钢丝绳存在的隐患未能及时发现。
分包商现场负责人陆某某疏于对自有机械管理,对机械老旧、缺陷等问题,认识高度不够,整改力度不大,上述俩人应对本次未遂事故负主要责任。
江苏久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小扒杆使用后,未能主动与南通业勤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对机械进行全面检查后移交,应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十一】
事故经过:
2005年4月19日16时30分,25立方搅拌站承担化水综合楼3.57米层构造柱浇筑任务,由于搅拌机进料斗钢丝绳毛头较严重(这现象已发现有几天时间,但由于施工任务紧一直没时间更换。
)怕搅拌机出问题,段长孔某某就按排人员在施工间隙维修。
孔某某和梁某某(协议工)在料斗下面抽钢丝绳,花某某到料斗上去拆除固定夹,因工作面位置不好,为方便作业花某某就将右脚踏在搅拌机进料口内。
16点30分左右操作工赵某某见搅拌车过来装水,认为打水冲搅拌泵车不动用料斗,起动机械是不会伤害维修人员,(他不知此时花某某将脚放在进料口处)也没检查情况就起动了搅拌机,听到花某某大叫一声时,赵某某就立即关停机械。
而此时已经造成事故的发生。
事故原因分析:
1、赵某某在接到搅拌车要上水的指令后,未对料斗进行查看,也未对在料斗上的作业人员进行开机提示,违反《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2002)第22.3条第2、5款的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直接原因,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按公司《安全奖罚规定》(Q/AEPC-MAQ24-2005),处罚500元;
2、花某某为拆卸料斗钢丝绳卡方便,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及设置警示标志的情况下,一只脚踏入料斗(可能会旋转部分)作业,违反《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2002)第22.3条第4、5款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按公司《安全奖罚规定》(Q/AEPC-MAQ24-2005)处罚200元;
3、砼工段段长孔某某,未对换钢丝绳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能安排统一指挥人员,且安排更换钢丝时间不应在工作的间隙内,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处罚500元。
4、建筑专业专职机管员张某某,在更换搅拌机钢丝绳,未能亲临现场进行监督与指导,应对此次事故负次要管理责任,处罚200元。
5、根据公司《安全奖罚规定》(Q/AEPC-MAQ24-2005)2.2条b)规定,生产调度卫某某处罚500元;
【案例十二】
事故经过(要包含时间、地点、人物等)
2007年1月9日,斜段回水沟土方开挖至东联一路交汇处,发现东侧边坡局部有水渗出,经检查,路边一施工用水地埋管软管接头有渗漏,进行了紧固处理,但渗水现象无明显变化。
10日,渗水段土方开挖,挡土墙顶部砂浆进行抹面,并采取了引水措施。
11日上午7:
30,施工队开挖作业前发现10日开挖作业面(约:
A=1020,B=325)回水沟基坑边坡上部放坡局部渗水量较大,挡土墙有开裂现象,并有进一步扩展的趋势。
现场负责人立即安排反铲对渗水处边坡进行卸载处理。
在卸载过程中,挡土墙内侧第一排桩桩头崩塌。
8:
15左右,反铲挖出一根φ600PVC雨水管,埋深约1.5米,管内有大量积水冲向挡土墙,致使挡土墙第二、三排桩桩头相继崩塌。
反铲将该段雨水管挖出,并将邻近的雨水窨井进行了填埋,隔离了水源。
本段挡土墙为斜段与A外段交汇处,方案设计时进行了加强处理,其前后墙均为3排桩,肋墙2排,共8排,肋墙间隔布置,空腔长2.0m,内侧还布置有暗墩。
本次仅前墙3排桩坍塌,长度为15米。
现将前墙崩塌桩头清除,后墙上部边坡进行了卸载,目前该段基坑边坡已稳定,无其他异常。
本次边坡坍塌,现场施工队发现及处理及时,未造成其他损失,对后续施工无其他不良影响。
经查,该段支护桩为南京鼓楼施工,施工过程未发现异常现象,验收合格。
现场崩塌的桩头为分段折断,检查桩身成型情况正常。
作业指导书、施工交底均未提到该处雨水管及处理措施。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
该处雨水管埋深约1.5m,处于吹填砂层中,由于未采取正确的隔离措施进行封堵,雨水系统中的积水通过管口向周围渗透,致使该区域长期受水浸泡,对水泥土搅拌站的施工与养护有一定影响,尤其是肋墙中土体长期受水浸泡,桩间联结程度降低。
当基坑内侧土方挖除后,该段挡土墙在背后土体压力下逐渐变形,桩间联结在水的渗透下逐渐离散、失稳,造成桩头的崩塌。
事故间接原因
在支护桩的策划及施工过程中,对雨水管等地下设施情况掌握不到位,未提出针对性的处理措施,留下了隐患。
在土方开挖过程中,发现了边坡局部渗水等异常现象,未查清原因,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单项技术员某某,对地下设施情况掌握不清,未提出针对性的处理措施,方案的策划有疏漏,应对该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给予罚款100元整。
施工员闵某,对现场发现渗水等异常现象,未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该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给予罚款100元整。
主任工程师陈某某,对方案策划与施工过程技术指导不到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罚款100元整。
工程部副部长杨某某,对方案策划与施工过程技术指导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给予罚款100元整。
项目副经理兼工程部部长叶某某,对回水沟施工项目在方案策划、实施及施工过程管理不到位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罚款200元整。
【案例十三】
事故发生经过
西安市某实验厅工程,由中铁某公司总承包,建筑工程的结构形式为54m×45m跨矩形框架厂房,屋面为球形节点网架结构,因中铁某公司不具备此网架施工能力,故建设单位将屋面网架工程分包给常州某网架厂,由中铁某公司配合搭设满堂脚手架,以提供高空组装网架操作平台,脚手架高度为26m。
为抢工程进度,未等脚手架交接验收确认,网架厂便于2001年4月25日晚,即将运至现场的网架部件(约40t),全部成捆吊上脚手架,使脚手架严重超载。
4月26日上班后,在用撬棍解捆时产生的振动导致堆放部件处的脚手架坍塌,脚手架上的网架部件及施工人员同时坠落,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的重大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满堂脚手架方案有误:
常州某网架厂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求,脚手架承载力为2.5kN/m2,立杆纵、横间距为1.8m,步距为1.8m。
以上要求即为一般施工用脚手架的杆件间距,而常州网架厂提供网架单件尺寸为宽0.95m、长4m、高0.7m,单件重量1.5t,如按此计算最低为4kN/m2。
因此,如何摆放网架部件便是至关重要的问题,也即,施工组织设计本身就提供了一个带有不安全隐患的方案,给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必须连带解决的部件摆放问题,然而并没有引起建设单位与监理的注意。
施工人员蛮干、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脚手架方案有误,又加上中铁一局安装公司未按规定随搭设脚手架随连接牢连墙件和设置剪刀撑,从而影响了脚手架受力后的整体稳定性。
常州网架厂未等脚手架验收确认合格后再使用,而且大量集中的将网架部件随意摆放,致使脚手架严重超载,再加上用撬棍解捆时产生的冲击荷载,导致脚手架坍塌。
2.管理方面
建设单位组织不力,监理方监管不力。
本工程虽由中铁一局安装公司总承包,但常州网架厂施工项目是由建设单位直接分包,因此,两单位施工组织及配合问题,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监理全面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及监理没有详细认真研究高空散装网架的关键在于给组装人员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操作平台,以及组装人员如何布料使荷载不过于集中,防止脚手架超载。
而是一味追求工程进度,从而导致施工双方配合失误,一方集中大量的超载使用,另一方脚手架搭设又不规范,最终发生脚手架坍塌。
事故结论与教训
1.事故主要原因
本次事故主要是由于没按脚手架承载能力要求,大量集中的堆放网架部件,致使脚手架严重超载失稳坍塌,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属责任事故。
常州某网架厂虽是网架专业厂家但对网架的安装工作并不规范,由于片面注重安装进度而忽视了安装作业条件,如在脚手架上摆放部件没有严格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脚手架承载力,并没有制定相应达到承载力的操作方法,也未考虑施工中的不利因素,使现场作业人员无所遵循,而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又得不到及时纠正。
3.主要责任
常州某网架厂现场生产负责人违章指挥,将构件大量集中放于脚手架上,超过脚手架承载能力,导致失稳倒塌应负违章指挥责任。
网架厂主要负责人应负全面管理不到位的责任。
网架厂为专业施工单位,工作如此不规范是由于长期疏虞管理造成,应总结教训改进工作。
事故的预防对策
1.应加强对特种结构施工专业队伍的资质认定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