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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税局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49个问题

新疆国税局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49个问题

1.关于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

2015年12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问题:

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是否执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问题解答意见,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提供景区游览场所服务并收取门票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关于“文化服务”注释的规定,提供游览场所取得的收入,按“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从事文化体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依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也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许可证》下的不同房产,如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别墅,可以分别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

答:

不可以。

同一房地产项目只能选择适用一种计税方法。

4.典当行的赎金收入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如须缴纳,按什么税目缴纳?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典当行提供典当服务并收取赎金的行为属于贷款服务,应就其赎金收入中的利息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5.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怎么理解?

是否指自然年度?

答:

不是自然年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还可以去地税代开发票吗?

答: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7.我是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前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在国税缴纳增值税,分别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营改增后,我该如何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相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8.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所属期为5月和6月的税款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相关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在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9.纳税人从事餐饮外卖服务是否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纳增值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意见,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10.建筑业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可以。

1.营改增后企业出租地下停车位,应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营改增之前的未完工建筑老项目,在营改增之后完工,应开具地税发票还是国税发票?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营改增之前的未完工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营改增之后,按照增值税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确认缴纳增值税的,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3.营业税的相关减免税政策在实施营改增后,是否全部延续执行?

答:

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应按《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执行,无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执行。

4.纳税人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是否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若纳税人不登记如何处理?

答: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应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5.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发生哪些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答: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6)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7)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9)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10)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11)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1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1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需要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6.提供景区游览服务的纳税人营改增之前印制了一批地税部门监制的门票,营改增以后能否正常使用?

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六款第五项中规定: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新疆国税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问答(之一)>的通知》(新国税函〔2013〕216号)第十一条规定:

客运车辆在车内播放广告或通过车身、顶灯等设施展示广告的经营收入,应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后在车体上发布广告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客运车辆在车内播放广告或通过车身、顶灯等设施展示广告的经营收入,应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不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应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8.客运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并通过客车承运包裹和信件,此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兼营行为?

能否同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通过客车承运包裹、信件和其他货物属于货物运输行为,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9.营改增后保险公司能否申请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具体申请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具体流程可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10.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应到国税局还是地税局代开发票?

答: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相关规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内的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前,已经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兼有试点应税行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若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即可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发票并进行纳税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的房产用于出租,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出租不动产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要根据取得不动产的时间来判定,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出租时适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不动产属于自建取得。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不动产的时间为不动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当天。

3、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答:

不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餐饮服务支出,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住宿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纳税人购进的住宿服务,只要符合抵扣规定,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哪些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相关规定,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在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时,是否可以扣除受让土地的价款?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怎么办理退税手续?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购房时间如何界定?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10、营改增以后,购买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了,但是要分两年抵扣,具体操作是怎么样的?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具体抵扣方式为: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如:

2016年5月1日,某单位购入一幢办公楼,取得进项税额110万元,纳税人应在2016年5月抵扣66万元,2017年5月(第13个月)再抵扣剩余的44万元。

 

1、全面营改增后,国家税务局将哪些增值税征收项目委托地税部门代为征收?

答: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2、不动产转让行为有哪些项目是免征增值税的?

答:

以下四种不动产转让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是个人销售自建自用的住房;二是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

该政策不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三是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的住房取得的收入;四是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的不动产。

3、我想销售2015年购进的一套住房,听总理说5月1号开始,卖房子变成征增值税了,税负还有所减轻。

我想知道,2016年5月1号后签合同办理产权变更,如何办理增值税相关事宜?

答:

按照国家规定,从5月1日开始,对个人销售住房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因此个人销售住房,向不动产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纳税。

由于你想销售的住房是2015年购进的,在2016年5月销售,不足2年,按照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例如你卖房取得了420万收入,应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额=420÷(1+5%)×5%=20万元。

如按照原营业税计税方法计算:

应纳营业税额=420×5%=21万元。

在售价相同的前提下,按营改增政策计算的应纳税额比按营业税计算减少了1万元。

4、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公司准备销售于2015年5月购买的一座写字楼,营改增后,这项业务怎么缴纳增值税?

答:

按照《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申报纳税时可扣除已在地税缴纳的税款;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然后按照11%的税率,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同时扣除已在地税缴纳的税款。

5、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合法有效凭证有哪些?

答:

合法有效凭证包括:

一是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是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6、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营改增后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分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两种情况办理,一是其他个人出租非住房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是其他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如承租人需要出租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出租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7、王某从2016年5月1日起出租住房一套,一次性收取一年租金6万元,王某在收到租金的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王某一次性预收一年租金6万元,平均分摊到12个月,月均为5000元,未超过3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农贷款取得利息减按3%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如何适用优惠政策?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增值税发票在哪里开具?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在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2、“甲供材”项目施工方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营改增后,对于甲供工程,施工方销售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材料款。

3、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可以抵扣的进项很多,包括:

固定资产、农产品,房租、水电燃气费、烟酒、桌椅板凳、锅碗瓢盆、食用植物油、各类调味品等,只要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都可以抵扣进项。

5、酒店业赠送早餐服务是否视同销售?

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早餐服务,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应列为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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