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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施工验收规范

第六部分变电工程电气质量检验处罚条例

第一篇电气质量处罚规定

第一章目的

第1条目的

为了规范变电站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方法和质量管理及质量控制方法,增强员工的质量管理及质量控制方法,增强员工的质量意识,提高施工质量,实现工程质量目标,确保顾客满意,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公司所承担施工的变电工程(安装及调试)过程控制、分部工程验收及竣工工程验收中的质量处罚均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处罚依据

第2条本条例的处罚依据

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110kV—500kV送变电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第2部份:

变电电气安装工程Q/CSG10017.2-2007

2.GB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3.GB50168—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4.GB50169—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5.GB5017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6.GB50171—1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7.GB50172—1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8.GB50254—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9.GB50255—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10.GB50256—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11.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2.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13.GBJ147—19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14.GBJ148—19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15.GBJ149—19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16.DL/T754—2001《铝母线焊接技术规程》;

17.《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2006版)》;

18.南方电网安生[2005]4号文《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十项重点反事故措施》。

19.《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DL/T782—2002

20.所施工工程项目的施工设计图纸、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含质量计划)或施工组织措施计划。

21.公司整合体系文件(包括管理手册、与质量有关的体系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性文件的变电篇)

第三章适用范围

第3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承建的110—500kV变电安装及调试工程中涉及施工质量和工程档案的管理、保证、控制等方面。

第4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公司《质量检验处罚条例》(变电安装及调试工程篇2007修订版)同时作废。

第二篇过程控制处罚细则

第5条未使用效版本的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规程规范不齐全,标准使用清单与实物不符,项目部处以罚款5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

第6条不按图纸、规范标准、技术措施进行施工队和项目级交底或交底无签字,项目部处以罚款5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

第7条不重视质量,违章指挥或不接受质检员意见,限期整改通知下发后不认真整改,或者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项目部处以罚款5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

第8条经查实特殊工种作业由非持证人员担任或焊接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项目部处以罚款5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

第9条项目部未设置专(兼)职质检员或专(兼)职质检员未取证,项目部处以罚款5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

第10条不按规程、规范要求的工序施工的行为,项目部处以罚款2000元,对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00元罚款。

第11条无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及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或计划和记录无签字,项目部处以罚款10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罚款。

第12条认真执行监理工作典型表式,对方案、措施、人员资质等有报审要求的材料未进行监理报审,项目部处以罚款3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30元罚款。

第13条未执行重大施工方案公司报审制度的施工行为,项目部处以罚款3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30元罚款。

第14条未按体系文件要求对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加工件等,进行“物资验证记录”检验或试验,并做质量检验状态标识。

项目部处以罚款2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0元罚款。

第15条未履行电气施工前与土建的(交接)复检工作,不符合者项目部处以罚款2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0元罚款。

第16条成品、设备等无保护措施,或有措施未认真执行,造成已有成品、设备损伤、或赃污。

项目部处以罚款2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

第17条无主要原材料(电缆、导线、接地扁钢等)质保资料,或资料不齐全,项目部处以罚款5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

第18条无电气设备开箱检查记录,或设备开箱检查记录不齐全、无签字,项目部处以罚款3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30元罚款。

第19条电气设备到货未建立设备到货台帐或设备台账不齐全,项目部处以罚款3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30元罚款。

第20条电气设备材料因规范有要求,而现场不能进行检验的产品、厂方应对其做出质量承诺,未收到厂家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就取用施工,项目部处以罚款3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30元罚款。

第21条线在施焊前未取得合电气管母线及软母格的试件试验报告,项目部处以罚款10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罚款。

第22条对于电气设备本身缺陷,无厂家任何授权证明材料交由项目部处理,安装人员擅自更改电气设备的外观、结构处理设备缺陷,项目部处以罚款10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罚款。

第23条电气设备设备(隔离开关、断路器等)调整不按照厂家技术文件及规范要求执行,项目部处以罚款5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

第24条电气高压电缆头制作未遵照厂方技术文件要求制作。

项目部处以罚款5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

第25条电气高压敷设电缆时严格依照设计要求进行,未满足设计要求裕度。

项目部处以罚款10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罚款。

第26条电气安装工程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由项目部按Q/CSG10017.2-2007标准编制所承担的质量验评范围,经监理单位核查、汇总,并经建设单位确认。

未编制和审批处罚项目项目部20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200元。

第27条分部验评资料检查按照与工程同步的原则进行检查,分项、分部工程完工,相应的资料必须完备。

资料检查每缺一项,项目部处以罚款1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资料负责人分别处以10元罚款。

第28条施工现场未能提供与工程同步资料的视为无资料,项目部处以罚款5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资料负责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

第29条项目竣工资料未及时、完整移交业主或工程竣工手续未到质量管理部登记备案,项目部处以罚款500元,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工地负责人、资料负责人分别处以50元罚款。

第三篇电气安装处罚细则

第四章高压电器验收

第一节六氟化硫断路器

第30条断路器应固定牢靠,固定螺栓强度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长短统一无混装;不得有锈蚀、松动;螺杆露出长度为3—5扣(或符合厂家规定);不符合一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31条支架或底架及所有螺栓应无损伤、锈蚀,有此现象一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32条设备接线端子的接触面应平整、清洁、并涂薄层电力脂;使用螺栓配套正确、方向一致、力矩合格,不符合处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33条断路器动作性能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不符合处每处处罚项目部2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20元。

第34条断路器及其操动机构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分、合闸指示正确;辅助开关动作正确可靠。

每不符合一项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35条密度继电器及压力表应进行检验并有检验合格标识,若厂家有特别说明不需检验则需出具厂家说明,但也需有合格标识;不符合者每项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36条六氟化硫气体压力、泄漏率和含水量应符合厂家规定,不符合一项处罚项目部2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20元。

第37条油漆应涂刷完整,有相色标志并正确,接地须良好,未达到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38条断路器机构箱及端子箱内外应清洁、无线头等杂物;封闭良好;加热装置完好,如不符合要求,每处处罚项目部2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20元。

第39条当使用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或油断路器时,其安装及调整应符合相应的规程规范,不符合处其处罚可参照本节相应之处进行。

第二节空气断路器

第40条空气断路器与其传动部分的连接应可靠,防松螺母应拧紧不得松动,达不到者每颗螺栓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41条空气断路器控制柜、分相控制箱应封闭良好;加热装置应完好。

如不符合要求,每处处罚项目部2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20元。

第42条空气断路器调整及操作试验完毕后,应进行整组漏气量检查,漏气量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如不符每处处罚项目部3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30元。

第43条分、合闸位置指示器应动作灵活可靠,指示正确,达不到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44条空气断路器的各部分应完整,外壳、控制柜及分相控制箱内外均应清洁,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45条支架或底架及所有螺栓应无损伤、锈蚀,油漆应完整,相色正确,接地应良好,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三节真空断路器

第45条真空断路器应固定牢靠,固定螺栓强度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长短统一无混装;不得有锈蚀、松动;螺杆露出长度为3—5扣;支架或底架及所有螺栓应无损伤、锈蚀,有此现象一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47条真空断路器的导电部分应符合下列要求,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一、导电部分的可挠铜片不应断裂,铜片间无锈蚀;固定螺栓齐全紧固。

二、导电杆表面应洁净,导电杆与导电夹应接触紧密。

三、设备接线端子的接触面应平整、清洁、并涂薄层电力脂;使用螺栓配套正确、方向一致、力矩合格,不符合处每处处罚100元。

第48条真空断路器及其操动机构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分、合闸指示正确;辅助开关动作正确可靠;接点无电弧烧损。

每不符合一项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49条真空断路器的绝缘部件、瓷件应完整无损。

有损坏者一处处罚项目部2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20元。

第50条油漆应涂刷完整,有相色标志并正确,接地须良好,未达到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四节断路器的操动机构

第51条断路器的操动机构及支架应固定牢靠,固定螺栓强度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长短统一无混装;不得有锈蚀、松动;螺杆露出长度为3—5扣;支架或底架及所有螺栓应无损伤、锈蚀,有此现象一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52条断路器操动机构内外应清洁完整无锈蚀,箱内外部件无损伤。

电气连接应可靠且接触良好。

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53条液压系统应无渗油,油位正常;空气系统应无漏气;安全阀、减压阀等应动作可靠;压力表经校验合格并应指示正确,不符合一项每处处罚项目部2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20元。

第54条操动机构与断路器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分、合闸指示正确;辅助开关动作正确可靠;接点无电弧烧损。

每不符合一项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55条操动机构箱的密封垫应完整,电缆管口、洞口应予封闭,箱内外部件无锈蚀,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56条油漆应涂刷完整,接地须良好,未达到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五节隔离开关、负荷开关及高压熔断器

第57条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的相间距离的误差应满足:

110kV及以下不大于10mm,110KV以上不大于20mm。

超过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相间连杆应在同一水平线上,不符合每组处罚项目部2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20元。

第58条隔离开关、负荷开关支柱绝缘子应垂直于底坐平面(V型的除外);且连接牢固;同一绝缘子柱的各绝缘子中心线应在同一垂直线上;同相各绝缘子柱的中心线应在同一垂直平面内;各支柱绝缘子间连接应牢固,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59条均压环(罩)应安装牢固、平正、无变形,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60条隔离开关、负荷开关传动装置中传动齿轮应咬合准确,操作轻便灵活;所有传动部分应涂以润滑脂,开口销分开。

不符合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61条接地刀刃的分合操作应较轻便灵活,垂直连杆上涂以黑色油漆,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62条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的操动机构的分、合闸指示应与设备的实际分、合闸位置相符,闭锁装置应准确可靠;机构动作应平稳,无卡阻、冲击等异常情况。

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63条操作机构箱内应无线头等杂物,机构箱密封垫应完整并密封好,支架或底架及所有螺栓应无损伤、锈蚀,箱体应无锈蚀,箱内外部件无损伤,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64条隔离开关合闸时不同期值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当无规定时应符合:

10~35kV不超过5mm,110kV及以上不超过10mm,220kV及以上不超过20mm,超过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20元。

第65条隔离开关分闸时,触头打开角度和距离、合闸时插入深度及备用行程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2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20元。

第66条隔离开关的触头表面应平整、清洁,并应涂以薄层中性凡士林;触头应接触紧密良好;设备接线端子应涂以薄层电力脂,螺栓配套、方向一致,力矩合格,未满足要求的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67条设备固定连接螺栓强度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长短统一无混装;不得有锈蚀、松动;螺杆露出长度为3—5扣,油漆应涂刷完整,接地须良好,未达到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68条 带钳口的高压熔断器,其熔丝管应紧密地插入钳口内,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69条装有动作指示器的熔断器应便于检查指示器的动作情况;跌落式熔断器的熔管有机绝缘物应无裂纹、变形;熔管轴线与铅垂线的夹角应为15—30˚,其转动部分应灵活;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70条熔丝应无弯曲、压扁或损伤,熔体与尾线应压接紧密牢固。

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六节电抗器(滤波器、阻波器主线圈)

第71条验收时支柱应完整、无裂纹。

有裂纹者每处处罚100元。

(混凝土支柱表面裂纹长度示超过柱子径向尺寸的1/3且其宽度不超过0.5mm时才可进行填补,填补后应在表面涂刷防潮绝缘漆。

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2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20元)。

支架或底架及所有螺栓应无损伤、锈蚀,有此现象一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72条混凝土支柱表面漆层损坏处应补涂防潮绝缘漆。

电抗器线圈绝缘有损伤时应予包扎;干式电抗器线圈绝缘损伤及导体裸露时,应按厂家的技术规定进行处理;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73条支柱绝缘子的接地良好应符合下列要求,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一、上、下重叠安装时,底层的所有支柱绝缘子均应接地,其余的支柱绝缘子不接地(或厂家规定)。

二、每相单独安装时,每相支柱绝缘子均应接地。

三、支柱绝缘子的接地线不应成闭合环路。

第74条设备固定连接螺栓强度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长短统一无混装;不得有锈蚀、松动;螺杆露出长度为3—5扣,混凝土支柱的螺栓应拧紧,混凝土电抗器风道应清洁无杂物,所有电抗器各部油漆应完整;防护围栏安装牢固可靠、网门灵活、接地良好、不形成闭合磁路,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七节避雷器

第75条避雷器外部应完整无裂纹、破损,封口处密封良好,支架或底架及所有螺栓应无损伤、锈蚀,有此现象一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76条避雷器应安装牢固且垂直,垂直度应符合厂家的规定;均压环应水平不歪斜,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77条放电计数器密封应良好,安装位置应一致且恢复至零位;绝缘垫及接地应良好、牢靠,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78条设备固定连接螺栓强度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长短统一无混装;不得有锈蚀、松动;螺杆露出长度为3—5扣,油漆应涂刷完整,接地须良好,未达到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八节电容器

第79条电容器外壳应无凹凸或渗油现象,引出端子连接牢固,垫圈、螺栓齐全,力矩合格,;放电回路应完整且操作灵活,支架或底架及所有螺栓应无损伤、锈蚀,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80条电容器外壳、构架、网门的接地应良好可靠,其外部油漆应完整无剥落和锈蚀。

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81条设备固定连接螺栓强度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长短统一无混装;不得有锈蚀、松动;螺杆露出长度为3—5扣,电容器应清洁无杂物;电容器室内的通风装置应良好,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五章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验收

第一节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

第82条变压器、电抗器到达现场后应与建设单位、业主、生产厂家、监理单位及公司质量管理部共同进行器身检查,器身检查可为吊罩或吊器身,或者不吊罩直接进入油箱内进行,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不进行检查外,不进行检查者每台处罚项目部10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0元:

一、制造厂规定可不进行器身检查者。

二、容量为1000kVA及以下,运输过程中无异常情况者。

三、就地生产仅作短途运输的变压器、电抗器,如果事先参加了制造厂的器身总装、质量符合要求,且在运输过程中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无紧急制动、剧烈振动、冲撞或严重颠簸等异常情况者。

第83条变压器、电抗器在试运行前的验收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3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30元:

一、本体、冷却装置及所有附件应无缺损、且不渗油。

二、轮子的制动装置应牢固。

呼吸器油位正确、硅胶应干燥正常或吸湿器油杯里的油应符合要求、玻罩无破损。

三、油漆应完整,相色标志正确。

四、变压器顶盖上应无遗留杂物且清扫干净。

五、事故排油设施应完好,消防设施安全。

六、储油柜、冷却装置、净油器等油系统上的油门均应打开,且指示正确。

阀门之间连接螺栓应紧固并符合要求。

七、接地引下线及其与主接地网的连接应满足设计要求,接地应可靠。

铁芯和夹件的接地引出套管、套管的接地小套管及电压抽取装置不用时其抽出端子均应接地;备用电流互感器二次端子应短接接地;套管顶部结构的接触及密封应良好。

八、储油柜和充油套管的油位应正常。

九、分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运行要求;有载调压切换装置的远方操作应动作可靠,指示位置正确,温度计安装前应进行校验,测温装置指示应正确。

十、变压器、电抗器的本体的附属设备,如:

调压机构箱、CT接接盒、温度计及接线箱等应安装牢固、正确、平正可靠,箱门开启灵活、密封良好、箱内配线整齐美观、标志齐全。

十一、本体电缆排列整齐、牢固引入部分弧度一致美观。

十二、变压器、电抗器的本体无锈蚀,套管连接和所有设备引线连接螺栓力矩合格,无锈蚀。

 

第二节互感器

第84条验收时设备外观应清洁、完整无缺损,支架或底架及所有螺栓应无损伤、锈蚀,设备固定连接螺栓强度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长短统一无混装;不得有锈蚀、松动;螺杆露出长度为3~5扣,不符合一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85条油浸式互感器应密封应良好无渗油,油位指示应正常。

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2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20元。

第86条互感器的引连线螺栓应无损伤、锈蚀并达到规定力距值;本体油漆应涂刷完整,应有相色标识并正确,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87条互感器的下列各部位应予良好接地,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0元:

一、分级绝缘的电压互感器,其一次绕组的接地引出端子,电容式电压互感器应按厂家的规定执行。

二、互感器的外壳。

三、备用的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绕组端子应先短接后接地。

第六章母线装置验收

第一节母线安装

第88条母线刷漆应均匀,无起层、皱皮等现象,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100元,工地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10元。

第89条母线与母线,母线与分支线,母线与电器接线端子搭接时,其搭接的面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不符合者每处处罚项目部200元,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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