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调度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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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调度工作规则
铁路运输调度工作规那么
1983年10月1日,铁道部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围
分级管理,统一指挥
第1条铁路运输调度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集中统一指挥的原那么。
铁道部设调度处,铁路局设调度科,铁路分局设调度所,编组、区段站设调度〔改编作业量大的编组站设调度室〕。
铁道部调度处,铁路局调度科,铁路分局调度所,编组、区段站调度〔室〕分别代表铁道部长,铁路局长,铁路分局长,编组、区段站长,根据分级管理,统一指挥的原那么,分别掌管全国铁路、铁路局、铁路分局和车站的日常运输组织指挥工作。
第2条铁道部设值班处长,调度员;铁路局设值班科长,主任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各工种主任调度员、调度员;铁路分局设值班主任,列车调度员,各工种主任调度员、调度员。
编组、区段站设值班站长,车站调度员,货运调度员,助理调度员〔设调度室的编组站应设室主任、副主任〕。
铁道部值班处长、铁路局值班科长、铁路分局值班主任、车站值班站长分别领导一班工作。
在日常运输工作中,具有组织指挥本班各工种调度和有关人员协调动作,统一行动的职责。
在组织实现日〔班〕计划中,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的指挥;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各工种调度分别由值班处长、值班科长、值班主任统一组织指挥。
车站和各单位在完成班工作任务中,受车站值班站长统一指挥,在完成阶段计划任务中受车站调度员统一指挥。
各级调度职责围
第3条铁道部调度职责围:
1、负责组织全路货流、车流,平衡各铁路局运用车保有量,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车辆,充分利用通过能力及运输设备,编制全路运输工作日常计划,并组织各局完成;
2、监视检查各铁路局按列车编组计划编车、按列车运行图行车、按方案组织运输,催促组织各局按部批计划均衡地完成局间分界站列车、车辆交接任务,及时处理局间分界站出现的问题;
3、制定、掌握全路去向别和限制口的装车计划和装车数量,催促检查各铁路局按旬、按日、按班均衡地完成装车和卸车任务;
4、掌握全国重点厂矿、企业、港口和车站的装卸车,搞好与路外单位的协作;
5、掌握专列、军运、重点超限货物车辆的运行情况及跨铁路局的直达列车和定期货物列车的开行情况;
6、按阶段收取各铁路局调度工作报告,检查日常运输工作完成情况;
7、掌握部备用货车,批准部备用货车的备用、解除,检查各铁路局对备用货车的管理情况;
8、掌握全路客流和国际旅客列车及跨铁路局重点直通旅客列车的运行,组织各局有计划、均衡地输送旅客,处理跨局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变更径路、客车甩挂及客车调拨;
9、负责全路守车、专用货车的统一调整,军运备品的回送,篷布的运用和备用、解除;
10、检查、通报平安正点情况,及时收取重大、大事故概况和自然灾害情况,当发生事故、灾害中断行车时,及时指示有关列车的运行方向、迂回径路和机车运用方法,根据铁路局的要求,调动跨局的救援列车;
11、维护调度纪律,检查各铁路局调度执行部令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对违令、违章造成不良后果的提出处理意见;
12、负责全路日常运输工作完成情况的分析和技术教育工作,抓好典型,及时总结、推广调度工作先进经历,不断提高全路调度组织指挥水平。
第4条铁路局调度职责围:
1、负责铁路局管货流、车流组织,平衡各铁路分局的运用车保有量,组织各分局完成部令规定的车流调整计划,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车辆,充分利用通过能力及运输设备,编制铁路局运输工作日常计划,并组织各分局完成;
2、监视检查各铁路分局按列车编组计划编车、按列车运行图行车、按方案组织运输,组织各分局按铁道部、铁路局批准计划均衡地交接列车和车辆,保持各分界站机车与列车的严密衔接,及时解决、处理局间及分局间分界站发生的问题;
3、按铁道部批准的旬、日计划掌握去向别和限制口的装车,组织各铁路分局按旬、按日、按班均衡地完成装车和卸车任务;
4、掌握铁路局管主要厂矿、企业、港口和主要站的装卸车,搞好与路外单位的协作;
5、掌握铁路局管专列、军运、装载超限货物车辆的运行、挂运情况及直达列车、成组装车和定期货物列车、排空列车的开行情况;
6、按时收取各铁路分局调度工作报告,检查各铁路分局日〔班〕计划执行情况及列车运行、机车车辆运用情况,预防、处理日常运输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部;
7、认真执行部备用货车的管理制度,检查、掌握铁路局管部备用货车和港口、国境站备用货车的备用、解除;
8、掌握铁路局管的客流及跨铁路分局的旅客列车运行情况,组织分局有计划均衡地运送旅客,处理局管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客车甩挂和调拨;
9、负责铁路局管守车、专用货车的调整,军运备品的回送,沿零货物运输,篷布的运用和备用、解除;
10、检查、通报各铁路分局平安正点情况,及时收取事故概况和自然灾害情况,发生中断行车事故时,应首先向有关领导报告和采取措施迅速恢复行车,必要时,调动跨铁路分局救援列车或向铁道部调度提出要求,调动跨铁路局的救援列车;
11、维护调度纪律,检查各铁路分局调度执行局令和规章制度及上级指示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令、违章造成不良后果的提出处理意见;
12、负责铁路局管调度工作分析和技术教育工作,抓好典型,及时总结、推广调度工作先进经历,不断提高调度组织指挥水平。
第5条铁路分局调度职责围:
1、负责铁路分局管的货流、车流组织和车流调整,按阶段均衡地完成铁道部、铁路局下达的车流调整计划,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车辆,充分利用通过能力和运输设备,及时、准确地掌握现在车数及其分布情况,编制分局运输工作日常计划,并组织站、段完成;
2、组织车站按列车编组计划、列车运行图和运输方案编发列车,保证列车按运行图正点运行,检查各站、段日〔班〕计划执行情况,处理区间装卸车,办理区间和线路临时封锁或开通;
3、按铁路局批准的计划组织列车在分界站均衡交接,保证机车与列车的严密衔接,经常保持与邻分局的密切联系,及时洽商、解决发生的问题,保证分界站畅通无阻;
4、按铁路局批准的旬、日计划掌握去向别和限制口的装车,组织各站、段按旬、按日、按班均衡地完成装卸车任务;
5、掌握铁路分局管各站和主要厂矿、企业、港口装卸车,搞好与路外单位的协作;
6、掌握铁路分局管专列、军运、装载超限货物车辆的运行、挂运情况及直达列车、成组装车和定期货物列车、排空列车的开行情况;
7、及时收取、上报调度工作报告,并向邻分局作出正确的列车预报;
8、认真执行部备用货车的管理制度,严格掌握铁路分局管部备用货车及港口、国境站备用货车的备用、解除;
9、掌握铁路分局管客流、旅客列车运行情况,组织车站按计划均衡地输送旅客,负责组织分局管旅客列车的临时加开、停运、迂回运输和客车甩挂;
10、负责铁路分局管守车、专用货车的调整,军运备品的回送,沿零货物运输及篷布运用和备用、解除;
11、检查、通报各站、段平安正点情况,及时收取、上报事故概况和自然灾害情况,对中断行车事故,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恢复行车,必要时,调动救援列车或向铁路局调度要求调动跨分局的救援列车;
12、维护调度纪律,检查各站、段执行调度命令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13、负责铁路分局管调度工作分析和技术教育工作,抓好典型,及时总结、推广运输生产先进经历,不断改良调度工作,提高运输组织指挥水平。
第6条车站调度职责围:
1、掌握货源、货流、车流,根据分局下达的日〔班〕计划,正确编制和组织实现车站的班计划和阶段计划,保证按列车编组计划和列车运行图编、发列车,不连续地接发列车,按计划完成班计划和阶段计划的任务;
2、经济合理地运用车站技术设备和能力,掌握调车机运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动作,按作业计划、技术作业过程和时间标准,完成编组和解体列车的任务,提高调车作业效率,加速机车车辆周转;
3、及时收集到达列车预、确报,掌握车流变化,正确推算现车和指标,按阶段向铁路分局调度所汇报车流和车站作业情况;
4、主动与厂矿企业联系,及时预报重车到达情况和取送作业计划,掌握货位、装卸劳力情况,按计划组织均衡地完成装车和卸车任务,组织货物作业车、检修车和专用车的及时取送,缩短待取、待送时间;
5、保证平安生产,维护调度纪律,认真执行调度命令、上级指示和规章制度,在平安的根底上努力提高运输效率;
6、正确、及时填画技术作业图表,并运用技术作业图表组织指挥运输生产;
7、认真分析考核车站日常作业计划的兑现情况和日常运输生产完成情况,及时向分局和车站领导报告。
第7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车站调度人员的具体职责围,分别自行制定。
第二章调度根本工作制度
会议
第8条为检查、落实当日运输生产情况,布置、审批次日计划,各铁路局每日召开两次会议;
1、第一次会议——每日十时前召开,由调度所主任汇报第一班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及保证完成全日计划的措施;根据铁道部布置次日轮廓计划,向铁路分局下达次日计划任务;布置重点工作要求。
2、第二次会议——每日十六时前召开,由调度所主任报告当日运输工作完成情况,及次日日〔班〕计划安排。
交接班和班中会
第9条为保持调度工作的连续性,各级调度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和班中会制度。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交接班和班中会,分别由值班处长、值班科长、值班主任负责主持,各工种调度人员参加。
1、接班会容:
首先由值班负责人传达有关命令指示,介绍本班平安情况、运输任务完成情况及考前须知。
在接班负责人的主持下,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各工种调度接班前了解的情况,研究、制定本班完成任务的具体措施。
2、交班会容:
各工种调度员分别总结本班任务完成情况,落实好坏典型事例,提出问题,总结经历教训。
各工种调度的交班容和待办事项必须清楚、完整,不得遗漏。
3、班中会容:
在值班中,每班至少召开班中会一次,根据日〔班〕计划的执行情况,共同研究完本钱班和确保全日任务的具体措施,布置次日日〔班〕计划和重点任务,分头组织落实。
报告制度
第10条为保持各级调度的持续联系,准确的掌握工作进度和不误时机地处理问题,车站向分局调度,下级各工种调度向上级各工种调度,应建立以下报告制度。
1、车站向铁路分局:
〔1〕车站于列车到、开或通过后,应及时报告车次、时分和列车状态;
〔2〕列车始发站和列车摘挂作业站,应及时报告列车解编进度、编组容和列车编组变化情况;
〔3〕机车及股道使用情况、平安情况和必要事项应随时报告;
〔4〕每六小时,车站有关工种向分局所属工种调度,上报各项规定容的报告。
2、铁路分局向铁路局:
〔1〕每三、四小时,分局行车台向铁路局行车台,报告管列车运行情况;
〔2〕每班九时三十分〔二十一时三十分〕前,调度所值班主任向铁路局行车台值班人员,报告接班后分局管的运输情况,预计本班分界站列车交接、排空、机车运用情况;
〔3〕每六小时和十二小时,分局各工种调度向铁路局所属工种调度,上报各项规定容的报告;
〔4〕平安情况和必要事项,应随时报告。
3、铁路局向铁道部:
〔1〕每班十时〔二十二时〕前,局值班科长向铁道部调度台值班人员,报告接班后的管运输情况,预计本班分界站列车交接、排空、机车运用情况,十八时前全日运输工作完成情况的综合分析;
〔2〕每六小时和十二小时,局各工种调度向铁道部所属工种调度,上报各项规定容的报告;
〔3〕平安情况和必要事项,应随时报告。
4、当上级调度向下级调度、站、段了解有关运输情况时,有关人员应及时汇报。
分界站会议
第11条为加强铁路局〔分局〕间的协作,保证分界站运输畅通,铁路局〔分局〕间分界站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两铁路局〔分局〕轮流主持召开,必要时,由铁道部〔铁路局〕组织,研究改良列车交接工作,制定、修改分界站协议。
深入现场
第12条为提高调度人员组织指挥水平,加强各级调度和调度与站、段职工的工作联系,各级调度应有计划、有目的地经常组织调度人员深入现场,熟悉设备、人员情况,交换工作意见,改良工作作风,解决好日常运输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深入现场的活动方法:
可采取添乘机车、列车、召开座谈会、联劳会、同班会、跟班劳动、专题调查研究等多种形式。
深入现场行前要有计划,返后要有报告。
调度人员添乘机车、列车时,应发给机车登乘证和守车添乘证明,并准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第13条为加强调度工作的全面管理,各铁路局须根据自局的具体情况,制定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度和等有关制度。
第三章调度人员的选拔、培训
第14条调度人员负有指挥日常运输的重要责任,各级领导应重视调度队伍的建立。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调度,应分别指定一名副处长、副科长、副主任具体负责调度人员的选拔、培训工作,制定规划组织实现。
第15条各级调度人员的选拔,应遵守以下规定:
1、铁道部、铁路局调度人员,应分别由铁路局调度科和铁路分局调度所中选拔;
2、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员,须从具有中等运输专业〔包括具有高中文化程度〕以上水平,并有实践工作经历的车站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运转车长中选拔;
3、调度所主任、副主任,必须具有列车调度员、计划调度员的经历;
4、车站调度员,应从有实践工作经历和指挥能力的调车区长中选拔。
上述选拔人员自从事调度工作起,应保持其调度专业性,不得任意调离、变动。
第16条新选拔的调度人员,必须经过调度专业知识学习,学习主要容应包括: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运输调度工作规那么、行车组织规那么、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那么,其他容各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定。
学习期限,一般不少于六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工作。
第17条为不断提高调度人员的业务水平,除各级调度应经常组织不脱产的业务学习外,铁道部、铁路局每年应组织脱产专业培训班,对现职运输调度人员进展轮流培训,具体分工如下:
铁道部运输调度人员,铁路局调度科长、副科长,分局调度所主任、副主任由铁道部负责;铁路
局、铁路分局的其他调度人员由铁路局负责。
第18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调度人员实行三班半制,但铁路分局运输繁忙调度区段的列车调度员应实行四班制。
以上三级调度均应各自配备全员总数百分之八的预备率。
第四章车流调整
第19条为保持全路运用车的合理分布及各线车流的相对稳定,车流调整工作必须实行高度集中,统一调整的原那么。
铁道部调度处、铁路局调度科应指定专人负责车流调整工作,研究掌握货流、车流变化规律及有关技术设备的使用效能,建立近期和远期的车流推算制度,有预见、有计划地进展车流调整。
第20条为了及时、准确的掌握车流动态,铁道部每日零时前,将当日十八时各铁路局装往、待发各铁路局的重车数通知各铁路局。
第21条车流调整分为:
重车调整、空车调整和备用车调整,并通过旬、日计划组织实现。
必要时,可下达临时调整计划。
重车调整
第22条重车调整是车流调整的主要措施,调整方法有去向别装车调整、限制装车、停止装车、变更重车输送径路和集中装车。
第23条按去向别组织均衡装车是保持各铁路局、分局车流稳定和运输秩序正常的根底。
各铁路局、分局、车站必须严格掌握装车去向,进展去向别装车调整时,要执行以下规定:
1、运输工作不正常,影响旬装车计划不能实现或运输效率提高需要超过旬装车计划时,应首先用减少或增加自局〔分局〕管的装车进展调整,如需减少、增加外局〔分局〕的装车时,须经铁道部、铁路局批准;
2、货源落空或货流发生变化,不能实现旬计划去向别装车时,应将情况及时报铁道部,以变更旬计划的去向别装车;
3、分界站接入某方向的重车缺乏或增多时,应首先采取增加或减少自局〔分局〕装往该去向装车数量的方法进展调整。
如延续时间较长,自局〔分局〕调整又有一定困难时,应将情况及时报铁道部〔铁路局〕,由部〔局〕统一调整。
第24条为消除局部重车积压,可采取限制装车、停止装车和变更车流输送径路。
1、遇以下情况按《货运日常工作组织方法》第十三条规定,采取限制装车或停止装车:
〔1〕装车数超过区段通过能力和编组站作业能力时;
〔2〕装车数超过卸车地的卸车能力时;
〔3〕因天灾、事故,线路、轮渡封闭中断行车时;
〔4〕因其他原因发生车辆积压或堵塞时。
2、遇天灾、事故中断行车或重车严重积压、堵塞时,经铁道部调度命令批准,可变更跨局的车流输送径路。
变更车流输送径路,应适应有关区段的通过能力,并指定变更径路的期限、列数、车数和列车编组计划。
凡经上级调度命令批准,采取限装、停装或变更车流输送径路时,铁路局、分局、车站均不准在限装或停装期间,成认通过及到达限装、停装区段〔或车站〕的途中转票和变更到站。
第25条遇以下情况可采取集中装车:
1、某铁路局〔分局〕的管重车严重缺乏时;
2、某方向移交重车严重缺乏时;
3、重点厂矿、企业、港口急需到达物资或外运物资严重积压时;
4、急需防洪、抢险、救灾物资时。
集中装车仅在所经区段通过能力和到站卸车能力允许的条件下,方准采用。
空车调整
第26条空车调整是为了合理地运用空车,保证装车需要的调整措施。
空车调整必须做到缩短空车行程,组织车种代用,消除同车种对流。
各铁路局、分局、车站必须从全局出发,严格遵守排空纪律,按照上级调度批准的车种、车数均衡地完成排空任务。
第27条空车调整方法有:
正常调整、综合调整和紧急调整。
1、正常调整:
根据计划的车种别装车、卸车的差数,接空数和各铁路局〔分局〕实际运用车保有量确定排空车数。
2、综合调整:
货流、车流发生变化或重车流增加时,在不影响接空局重点物资装车需要的前提下,经铁道部〔铁路局〕下达日计划命令时批准,可采取以重、空车总数进展综合调整。
重、空车数一经日计划命令批准,各铁路局〔分局〕不得再增加重车代替空车。
3、紧急调整:
为保证特殊紧急运输任务需要所采取的非常措施。
各铁路局〔分局〕接到紧急空车调整命令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车种、车数完成排空任务。
备用货车
第28条备用货车是为了适应货流、车流变化,保证完成临时紧急运输任务的需要,所储藏的技术状态良好的空货车。
备用货车〔以下简称备用车〕分为一般备用车、专用货车备用车和港口、国境站备用车。
一般备用车和专用货车备用车的备用、解除,必须经铁道部备用车命令批准。
港口、国境站备用车的备用、解除,各铁路局根据铁道部每季批准的计划,按照指定的车站、车种、数量,以铁路局备用车命令批准。
非标准轨的货车备用、解除由所在铁路局负责处理。
备用车的备用、解除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一般备用车必须备满四十八小时,专用货车和港口、国境站备用车必须备满二十四小时,才能解除备用。
备用时间不够解除时,自备用时起仍按运用车计算;
2、一般备用车在一个铁路分局管,当天对同车种的货车不得既备用又解除〔但由于备用车在同一基地转移,所造成同车种的备用、解除可不受此限〕;
3、需经备用基地检查员检查。
因紧急军用需要解除备用车时,经铁道部批准可不受本条1、2两项条件限制。
第29条确定或变更备用车基地站名和基地的最大容车量时,须由铁路局批准,以局文公布并报部备案。
第30条备用车必须停放在铁路局批准的备用车基地。
港口、国境站备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的港口、国境站。
凡未停放在指定地点的均不准统计为备用车。
备用车在不同基地间不得转移,在同一基地转移时,须由铁路分局备用车命令批准。
第31条备用车的管理:
1、铁路局、分局、备用站和基地检车员,均须分别建立备用车登记簿,按备用日期、命令、地点、车种、车数等容顺序进展登记。
备用站和基地检车员并须登记时间、车号、吨位备查;
2、铁道部、铁路局、分局调度分别建立备用车命令簿,单独规定备用车命令;
3、备用车应存放在指定的线路,为防止与运用车混淆,车站应在备用车列两端的车辆两侧或单个车辆的两侧“货票插〞,插入“备用车〞字样的车牌;
4、备用车不得先装车后解除,不准将重车、租用车、企业自备车和外国货车列车备用。
专用货车的调整、使用和外国货车的掌握
第32条专用货车〔包括保温车、散装粮食车、家畜车、罐车、风动石碴车、散装水泥车、毒品专用车、根本型号为“D〞字的长大货物车和涂有“专用车〞字样的一般货车〕的调整方法,除按一般货车调整规定办理外,空车应按铁道部指定的方向、到站回送,有配属站的除部另有
指定外,均应向配属站回送。
专用货车的回送,要按规定填写回送单据。
凡以货车代用客车时,需经铁道部调度命令批准。
第33条为使保温车、罐车经常保持设备完整,性能良好,各铁路局不得以保温车代用其他货车,各种罐车应分类使用。
保温车、罐车必须代用时,需经铁道部特运调度批准。
第34条外国货车保存或在国境站积压时,要采取优先放行和换装措施,对暂时没有确定到站的进口货物,经铁道部准许,可换装在我国货车待发或及时组织卸车。
凡外国空货车〔包括利用装该国货物的车辆〕,应经由最短径路向所属国回送。
经铁道部调度命令批准,可在国顺路装车使用。
守车调整
第35条为确保货物列车正常开行,铁路局〔分局〕应加强守车日常调整工作。
调整的依据是月度技术计划规定的守车保有量。
铁路局间由铁道部、铁路分局间由铁路局负责调整。
第36条守车日常调整分为:
日间调整和临时调整。
1、日间调整:
铁路局〔分局〕间,应根据当日分界站实际列车出入差数,由入超铁路局〔分局〕制定次日守车回送计划,计划容包括:
挂运车次、时刻、辆数。
在实际执行中两铁路局〔分局〕应逐列掌握,并区别计划、实际每日十八时〔六时〕逐级上报铁道部〔铁路局〕。
相邻两铁路局,有二至三个分界站时,经两局协商同意,可作两铁路局间的日间综合调整。
在日间调整中,入超铁路局未能按回送计划完成时,必须在次日补足欠数。
2、临时调整:
铁道部、铁路局根据实际守车保有量和运输任务的需要,进展临时调整,以调度命令指定车次、回送铁路局〔分局〕、径路、辆数和回送期限。
第37条出厂新造守车统由铁道部指定回送铁路局,接收局应派人前往负责押运。
守车在调整、回送途中,各铁路局〔分局〕不得拆散、动用。
第38条新线的守车保有量,分别由基建总局、铁路局按月或按季提出守车计划,经铁道部运输局审核确定。
新线守车出入应当日交接平衡。
第39条为加强守车的掌握,编组站、区段站、大量装卸站〔包括港口、国境站〕每六小时向铁路分局,铁路分局每十二小时向铁路局,汇报上述车站现存守车辆数和分界站出入辆数。
铁路局每日二十一时前,向铁道部汇报当日十八时管现有守车辆数及不良守车辆数。
第五章运输工作日常计划
第40条运输工作日常计划包括旬计划、日〔班〕计划和车站作业计划。
它应保证均衡地完成月度货物运输计划、技术计划,实现列车编组计划、列车运行图及运输方案。
第41条运输工作日常计划的编制应遵守以下原那么: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运输方针政策,执行先计划后计划外,先重点后一般,先中央后地方的运输原那么;
2、坚持一卸、二排、三装的运输组织原那么,装车要首先考虑挂运〔挂线〕、交车和卸车能力;
3、严格按列车编组计划编车,按列车运行图行车,按运输方案组织运输,按车站行车工作细那么组织作业,最大限度地组织直达、成组运输;
4、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车辆和其他运输设备,在平安的根底上提高运输效率;
5、按旬、按日、按阶段组织均衡运输;
6、发挥联劳作用,挖掘设备潜力,组织平行快速作业,提高经济效益。
旬计划
第42条旬计划是根据月度货物运输计划、技术计划、运输方案和货源、货流、车流变化以及运用车分布情况,制定的旬间调整计划。
它是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逐级监视、组织日常运输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43条旬计划由铁道部运输局长、铁路局运输处长、分局运输科长主持,组织有关人员进展编制,分别经铁道部长、铁路局长、铁路分局长批准。
第44条旬计划的主要容:
1、铁道部
〔1〕装、卸车数;
〔2〕去向别和通过限制口的使用车数;
〔3〕分界站列车出入对数、重车数和车种别空车数;
〔4〕分号列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