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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培训材料

社区矫正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培训

2012年3月31日

近年来,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司法行政机关及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近年来的实践与探索,下面就如何开展社区矫正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和大家共同进行探讨。

第一、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的

概念及其基本属性

一、社区矫正

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我国自2003年7月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至今,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在全国铺开。

社区矫正的对象有哪些

社区矫正适用于下列五种人员: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社区矫正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管理、教育和公益劳动。

1、管理。

即通过监督、走访、报到等措施,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执行刑罚、矫正不良行为和恶习。

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人由社区服刑人员亲属或所在单位、居村委会有关人员担任,主要职责是配合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帮教。

2、教育。

即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认罪悔罪、法制、公民道德和形势政策等内容的思想教育和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进行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治疗,纠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和行为习惯,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意识、道德修养,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成为守法公民。

3、公益劳动。

劳动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

参加公益劳动,可以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改过自新,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化改造,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早日融入社会。

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可以不参加公益劳动。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有:

(1)年满六十周岁的或不满十六周岁的;

(2)经街道、乡镇以上医院证明患严重疾病或者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并由司法所审核批准的;(3)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不参加公益劳动。

暂不参加公益劳动的情形消失后,社区矫正期限未满的,应按规定参加公益劳动。

社区矫正的功能是什么?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教育工作主要由街道及乡镇社区矫正机构(矫正办)承担。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有六个功能:

第一是惩罚功能。

就是将确定的刑罚义务落实到犯罪人身上,不能享有被法律剥夺或限制的一定权利,必须服从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必须遵守各项矫正制度并参加公益活动,切实感受到刑罚痛苦和国家法律的威严,从而矫正其不良的思想和行为习惯。

第二是教育功能。

社区矫正的教育就是对矫正对象实施的有目的、有计划、积极的系统影响活动。

矫正组织通过法制教育、劳动教育、文化教育、技能教育和心理健康知识教育,提高矫正对象道德水平和法制观念,改造成为新人的目的。

第三是塑造功能。

通过矫正活动的连续实施,促进矫正对象公民人格的最终塑造。

社区矫正将罪犯置于社会化的环境之中,使他们不脱离自己的家庭,保持基本正常的社会交际生活,使其能够最大可能地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心理引导和行为规范,促进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形成健康人格,最终能够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顺利回归社会,避免监禁矫正可能出现的以消极服从、自信心与进取心丧失为特征的“监狱人格”、“囚犯人格”的出现。

第四是感化功能。

指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矫正对象基于矫正组织所给予的人道待遇和人性关怀而产生的积极的心理效应。

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与行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传授文化知识与生产技能,并积极推荐就业,有条件享受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通过人道待遇和关怀矫正对象的措施,使矫正对象产生感化的心理效应,调动其改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第五是治疗功能。

主要体现为对矫正对象进行普遍的心理教育和对有心理危机的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实施有效的心理矫治,帮助罪犯逐步削减或消除犯罪心理和各种消极心理。

第六是控制功能。

矫正对象处于社区矫正组织和人民群众的视野之内,其行为置于监督管理之下,其行踪由矫正组织及时掌握,有利于防止其重新犯罪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社区矫正的管理部门

目前我县已建立健全了比较完善的县、乡、村三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县一级成立以分管政法工作的政府副县长担任组长的试行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成员单位有政法委、政府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总工会、妇联、团委等部门;乡镇一级成立以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的乡、镇试行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成员单位包括司法所、派出所等派出机构及其它乡镇工作机构;村一级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站,由村委会主任任组长,各自然村村长及其他班子成员为组员,受乡镇政府的统一领导。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教育工作主要由街道及乡镇社区矫正机构(矫正办)承担。

其主要职责是:

1、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

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及相关法律文书的衔接和接收,及时立卷建档,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管理教育。

2、与公安派出所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会同公安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考察,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书面鉴定。

3、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提出实施治安处罚和司法奖惩建议。

4、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矫治,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6、对社区矫正对象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对有心理危机的制定心理治疗方案,实施心理干预等。

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

什么是安置帮教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

1954年《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颁布,我国建立了最初的安置帮教工作机制,50多年来,安置帮教工作在维护刑满释放及解除劳教人员的基本权利,监督教育其遵纪守法,保障社会平安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安置帮教工作涉及的部门

县上设立含有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民政、财政、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国土房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十七个职能部门的安置帮教领导机构,下设安置帮教办公室;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立帮教小组;组成辖区内的三级帮教网络正常工作。

安置帮教工作的对象及范围

安置帮教对象是刑满释放后5年内、解除劳动教养后3年内的释解人员,对没有生活出路(通常是指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无业可就的三无人员)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要重点进行教育和帮教。

安置帮教工作主要有四个方面,包括:

⑴接收监狱、劳教单位移送的有关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通知书及相关档案材料;

⑵引导、扶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或协助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⑶参与对服刑、在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

⑷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并做好预防措施,减少他(她)们重新违法犯罪。

三、社区矫正与帮教安置工作的比较

社区矫正与帮教安置工作的相同点:

 1、工作目标相同。

两者都是社会综合治理防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

 2、组织形式形同。

两者都是采用综合治理委员会牵头,政法各部门参加,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实施的组织形式,整合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参与教育改造工作。

3、工作内容和方式上有相似之处。

两者都需要密切掌握工作对象的行踪和思想动态,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帮助解决对象的劳动就业和生活保障问题,等等。

社区矫正与帮教安置工作的不同点

1、工作性质不同。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活动,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帮教安置工作是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的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和管理活动。

帮教安置工作建立在刑释解教人员自愿基础上,对其进行思想和行为规范教育,鼓励其参加公益劳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限制或剥夺帮教对象的各项公民权利。

 2、工作的对象不同。

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是负有法定义务,被依法限制或剥夺部分权利的服刑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的适用对象是刑满释放5年和解除劳教3年内,没有生活出路,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刑释解教人员是具有全部法定权利义务的普通公民。

四、社区矫正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与司法行政工作的关系

因刑事活动阶段的不同而有所侧重,法律援助、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处于刑罚活动尚未开展前,刑罚处于静态,侧重一般预防,通过向大众开展的宣传教育和服务,促使大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在这个阶段,刑罚也仅仅作为警示的教育工具,促成大众对法律的遵守和维护,以促成法律的实现,而尽量避免因违法犯罪时刑罚的适用,节省法律执行的成本。

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则处于刑罚活动执行之中或执行之后。

刑罚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刑罚活动处于动态。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主要是为了威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

在刑罚执行时应侧重特殊预防,因为刑罚执行的对象是具体的犯罪人,行刑的目的是就是要将受刑者改造为守法公民,使之不再犯罪。

帮教安置工作也是针对的具有潜在危险的经过刑罚处遇的不稳定分子,通过帮扶教育掌握其动态和行踪,并在其出现危害社会的苗头之前,及时的干预和制止,起到预防重新犯罪的作用。

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与司法行政工作内在价值的统一性,决定了此项工作的具体执行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

五、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提出:

“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正是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改造、监管,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教育、扶助,帮助他们尽快融入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从而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社会管理手段。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较之传统刑罚执行模式具有较大的社会优越性,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大表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社会长治久安。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人性化的矫正方式,使犯罪人在刑罚过程中保持与其家庭和社会的联系,使犯罪人在刑满后得以尽快回归社会,有效减少了犯罪人及其亲属的对立情绪,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二是有利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刑罚执行工作的科学发展。

社区矫正依照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采取社会化、非监禁的刑罚方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社会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提高监外执行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推动司法工作科学发展。

三是有利于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构建低成本高效率政府。

社区矫正将符合条件的部分罪犯放置在社区中,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行为约束,有效减少了刑罚执行成本,缓解了监狱的压力,节约了国家财政资源。

四是有利于创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促进政治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社区矫正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不和谐因素,确保群众安居乐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

而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则是巩固打击改造成果的工作延伸,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

因此,做好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的监管帮教工作,激发他们安份守纪、劳动创业的积极性,对于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第二、我县社区矫正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

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我县社区矫正工作自2009年3月份启动以来,运转正在逐步规范,走入正轨。

为坚持以人为本,打造平安镇原发挥积极作用。

截止目前,我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53人。

累计解除社区矫正对象58名,在管社区矫正对象95名。

其中缓刑73人,假释10人,暂予监外执行4人,剥夺政治权利8人;危害公共安全罪犯10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犯6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犯37人,侵犯财产罪犯34人;男性90人,女性5人;十八至四十五周岁78人,四十六至六十周岁14人,六十一周岁以上3人。

其乡镇分布情况是:

城关:

18人,临泾:

7人,太平:

8人,孟坝:

7人,新集:

3人,方山:

2人,三岔:

3人,殷家城:

1人,马渠:

2人,庙渠:

4人,屯字:

7人,上肖:

4人,南川:

4人,开边:

5人,武沟:

1人,郭原:

4人,平泉:

9人,新城:

5人,中原:

1人。

我县刑释解教人员自2009年以来共有348名,其中刑释人员308名,解教人员40名。

已安置341名,安置率达98%。

今年新增刑释解教人员42名,其中刑释人员39名,解教人员3名,已经全部接管帮教,并逐一为每名刑解人员建立两份档案,进行规范化安置帮教管理,目前无一人脱管漏管、无重新犯罪。

其乡镇分布情况是:

城关:

28人,临泾:

29人,太平:

29人,孟坝:

18人,新集:

14人,方山:

9人,三岔:

9人,殷家城:

1人,马渠:

9人,庙渠:

8人,屯字:

29人,上肖:

26人,南川:

15人,开边:

21人,武沟:

4人,郭原:

15人,平泉:

53人,新城:

13人,中原:

18人。

2010年县司法局经过精心考察、广泛协调和多方努力,先后与镇原县德信物业管理公司、镇原县正泰砂石厂建立合作关系,并依托两家企业联合建立了两个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

基地成立以来,在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关心帮助下,取得了较大发展,已成为我县最主要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基地。

两年来集中安置刑释解教人员30余人,就业人员思想稳定,工作积极,表现良好,无一人减少,基本实现了刑释解教人员平稳过渡,顺利回归社会的目标,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虽然我县社区矫正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的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是法律规范缺失。

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就是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

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制定出一部统率和调整全部社区矫正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相互协调和衔接的法律法规,在工作中碰到具体问题时,主管部门指导工作的依据不足,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二是公、检、法等部门分工不明确,程序不完善。

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如果没有完善的程序作保证,会使工作质量和实效大打折扣。

程序性规定的缺失是开展两项工作最大的阻力。

至目前,中央有关部委下发的有关文件中并没有关于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的具体程序规定,只是提及公、检、法和司法行政部门各自负责哪些工作等,对如何开展两项工作、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流程、各个阶段的衔接、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的评估等并无涉及。

这些将最终导致整个工作的无序和混乱。

因而完善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三是司法所工作压力大。

在实际工作中,乡镇司法所不但承担着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任务,还要承担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繁重的工作,同时还要肩负乡镇党委、政府分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目前,乡镇司法所一般是多块牌子、一套班子,所谓“班子”其实也只有2—3人,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司法所难以承受。

四是刑释解教人员安置难。

目前我县经济虽发展较快,但仍存在较大的就业压力。

因此,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就业难。

没有正常生活收入,就会情绪不稳定。

如果不能妥善安排他们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就可能成为重新违法犯罪的隐患。

五是缺乏必要的经费支持。

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的办公用品、宣传资料、表彰奖励、调查研究和技能培训等都需要必要的经费,对一些特困人员的救助扶持也需要经费。

由于缺乏必要的经费,往往导致一些事办不好、办不成。

第三、整合资源、内外结合是搞好社区矫正和

安置帮教工作的有效途径

一、整合司法行政工作各项职能是推进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创新的根本动力。

在司法行政工作中,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属于促进法律实现和刑事犯罪一般预防,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必须以之为土壤,借助其开展实施,才能够有效整合法律资源,将特殊人群的特殊犯罪预防纳入到普通大众的一般犯罪预防体系中,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管理创新工作才能不失其根本的有效开展。

一是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法制教育,提高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对象的法律意识。

社区矫正工作中管理教育是本,对工作对象开展卓有成效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宣传,能够提高两类人员的法律意识,使他们不仅仅作为法律制裁的对象,而是学习如何通过知法、守法、用法来打消违法犯罪的念头,从思想意识上由刑罚惩戒的对象,转变为刑罚所保护的对象。

不仅彰显刑罚的惩戒作用,同时也体现刑罚的教育作用。

将开展的社区法制宣传、法制教育活动中积极吸纳两类人员参与,也是促进两类人员更为顺利地融入社会的有效手段。

二是积极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把人民调解与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紧密结合,做好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家庭纠纷,与受害人之间的纠纷的有效处置,对可能出现的危机及时介入,予以干预,帮助两类人员积极修补已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

  1、家庭纠纷。

大部分两类人员的家庭关系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家庭关系较为紧张,面临复杂的家庭关系,两类人员得不到家人正确的对待和关爱,容易出现抵触心理,拒绝融入社会,重新返回与社会不良分子交往的小圈子内,从而造成社会安全隐患。

  2、与受害人之间的纠纷。

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同时也给受害人造成了伤害。

两类人员回归后,能否处理好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涉及到双方之间矛盾是否会激化以及两类人员能否顺利地融入社会。

受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纠纷的有效调解,可以补偿、恢复被害人受到的侵害,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悔过自新。

  三是积极引导法律服务行业,对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提供便捷、低廉的法律服务,维护两类人员合法权益。

特别是针对广泛牵扯群众利益的拆迁腾退、拆除违建等事项,更需要法律服务行业对两类人员进行及时的讲解和服务,以促使其树立正确的合法的利益观念,避免被别有用心的不法之徒利用和误导,以造成对社会稳定的隐患。

四是适度放宽法律援助范围,加大对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

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在经济上属于低收入人群,普遍文化水平不高,又是曾经违法犯罪人员,因此对参加诉讼,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无论从经济条件还是文化程度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难度。

在面对两类人员合法权益遭到侵害,而又无力通过诉讼维权时,司法行政机关应适度放宽法律援助范围,对两类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司法行政工作内在资源的整合是推进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向和根本动力,是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创新的突破点。

二、外在资源的整合是矫正帮教工作创新的有益补充

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作为社会系统工程,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广泛参与。

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的社会化程度的高低,体现了这两项工作的社会认可程度和工作氛围的营造程度。

目前对于外在资源的整合及创新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一是行政资源的整合。

目前我县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统一归属于各级综治委的领导,形成了县、乡镇(社区)、村三级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和乡镇司法所,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公、检、法、民政、财政等近20余家行政机关组织成员单位。

在这一体系下,成员单位的职能整合即行政资源的整合,在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外在资源的整合中占据着根本性的和主导的地位。

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如何突破现有的政策和相关文件,积极创新,为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开创新的局面,是极为重要的。

根据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的特点,目前行政资源大体分为两个方面。

1、以刑罚执行为特征的刑事司法资源。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中分别处于刑罚执行活动的不同阶段。

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安置帮教人员的回归社区服刑和接受帮教或重新违法犯罪的两种状态,也处于公检法司各个部门管辖之中。

利用和整合好刑事司法资源,完善衔接制度,互相沟通信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有助于更好的掌握两类人员的整体动态,并进一步的互相监督工作的开展,堵塞工作环节的漏洞,更好地把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纳入全区预防重新犯罪的统一体系中,更有效的提高两类人员的管控工作,维护好社会安全稳定。

充分发挥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较强的罪犯矫治经验优势,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配合司法局,较好地开展两项工作。

基层司法所、法庭和派出所要齐心协力,通力合作,为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发挥积极作用。

2、以社会工作为特征的帮扶救助资源。

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需要适当的人、财、物的投入作保障,经费来源应当有畅通的渠道。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处于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中的帮扶救助体系之中。

两类人员大多数处于社会低收入人群,生活和就业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这些困难如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和干预,会构成其重新融入社会的障碍。

政府将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机构人员及办公经费列入行政编制和市财政预算计划。

在创办安置基地和实体上,给予一定经费支持,提供一定优惠政策,使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要制定相关制度,多途径筹措资金,从根本上解决社区矫正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费难问题。

 3、社区资源的整合。

社区是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在基层的载体。

两类人员重新融入社会迈出的第一步也是从社区开始,两类人员居住的社区的矫正帮教工作氛围直接决定了两类人员能否得到社会公众基础性的认同和接纳。

因此社区基层矫正帮教组织的建设及职能发挥至关重要。

基层矫正帮教组织目前设在居(村)委会,居(村)委会积极整合社区资源开展对两类人员的办理低保、推荐就业、公益劳动、联系住房及动态掌握等工作,是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基础性工作的承担者。

从我县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的多年实践来看,社区基层矫正帮教组织在两类人员和政府机构之间,充当了一个缓冲的阶梯,工作上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是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的“减压阀”,做到问题和苗头在社区内部解决,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和扩大,充分发挥着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

4、社会企事业单位资源的整合。

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的创新机制,离不开企事业单位的积极参与,在实践中企业为两类人员提供了临时性就业岗位和过渡安置;医疗、文化等事业单位与司法行政机关合作,开展两类人员的心理矫正、社会功能恢复等合作项目,这些资源的整合,能够为两类人员的回归社会提供更加科学的教育改造措施,使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和科学性。

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心理十分脆弱,总认为自己低人一等,如果得不到社会的关怀,很容易产生消极思想,走向极端。

因此,他们重返社会,急需社会的理解和关怀。

各级政府应积极为其创建一个温暖的“家”,即安置帮教基地,这是目前安置帮教工作的首要任务。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的创新离不开内外资源的有效整合,这既是司法行政工作内在价值统一性的体现,又是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作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这一系统工程的具体要求,内在资源的整合决定于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处于刑罚执行活动阶段的定位,属于本体论的范畴;外在资源的整合决定于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的社会工作的属性,属于方法论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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