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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法规与硬点控制讲义

 

汽车法规符合性

 

西安公路学院

目录

一、概述2

二、CH051整车功能描述及参数2

三、整车相关法规清单2

四、CH051国家强制法规符合性分析4

五、结论27

 

一、概述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与交通事业的高速发展,车辆的技术性能也随之不断提高,考虑到运行安全性、燃料经济性、环保性等因素,我国及各个国家对机动车的相关法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整车及部件必须符合相关的法规要求是整车开发的最低标准。

本报告对CH051系列车型,针对我国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进行M1类车型法规符合性分析,作为从整车设计初期直到投产期间的整车总布置设计的指导性文件之一。

本报告将随着整车开发的进度而不断动态更新,其整车最终必须满足本报告所有法规。

二、CH051整车功能描述及参数

CH051系列车型为二排五门五座两厢轿车,匹配1.5L、1.3L两款汽油机,达到国IV排放标准。

其他参数详见CH051系列车型《设计任务书》。

三、整车相关法规清单

以下国家法规最新版本截至日期为2008年6月,如有版本更新,均参照最新版本。

表1国家强制性法规清单

序号

内容

编号

1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

2

道路车辆外尺寸及轴荷和质量限值

GB1589

3

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15742

4

汽车座椅系统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

GB15083

5

汽车制动软管

GB16897

6

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

GB12676

7

汽车转向系统基本要求

GB17675

8

汽车座椅头枕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11550

9

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GB14167

10

轿车外部凸出物

GB11566

11

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GB14166

12

汽车门锁及门铰链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15086

13

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的规定

GB11557

14

汽车正面碰撞乘员保护

GB11551

15

侧面碰撞乘员保护

GB20071

16

后碰燃油系统安全

GB20072

17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GB11567.1

18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GB11567.2

19

汽车护轮板

GB7063

2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8410

21

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18296

22

汽车用车速表

GB15082

23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4094

24

汽车和挂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

GB15741

2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4785

26

汽车前雾灯配光性能

GB4660

27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GB5920

28

汽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GB15235

29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4599

30

汽车后雾灯配光性能

GB11554

31

汽车和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17509

32

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配光性能

GB18408

33

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

GB18099

34

道路机动车辆灯丝灯泡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GB15766.1

35

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

GB18409

36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GB11564

37

汽车驾驶员前方视野要求及测量方法

GB11562

38

汽车风窗玻璃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11555

39

汽车风窗玻璃除霜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11556

40

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洗涤器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15085

41

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GB15084

42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8352.3

43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7691

44

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

GB3847

45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GB19578

46

车辆、机动船和由火花点火发动机驱动的装置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14023

47

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18655

48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495

49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码(VIN)

GB16735

50

汽车安全玻璃

GB9656

51

非氟制冷剂的使用

机汽发(97)099号

52

三角警告牌

GB19151

四、CH051国家强制法规符合性分析

以下列出了对于设计部门在整车开发中必须满足的相关法规项,并对于CH051车型符合性分析。

校核结果一栏中,“√”表示合格,“×”表示不合格,“△”表示暂未确定。

4.1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

表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校核

章节号

校核内容

N车型数据

校核结果

4.1.1

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

4.1.2

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18411的规定。

——

4.3

标准中规定的其它机动车后悬不允许超过轴距的55%。

机动车的后悬均不应大于3.5m。

25%

4.4.2

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整备质量和总质量应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轴荷应在左右车轮之间均衡分配。

整备质量:

59/41

总质量:

51.9/48.1

4.5.1.2

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轴轴荷(或转向轮轮荷)与该车整备质量和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比值不允许小于20%。

空载:

59%

满载:

51.9%

4.5.1.3

汽车驱动轴的轴荷不允许小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允许总质量的25%。

51.9%

4.6

除无轨电车外的其它机动车的比功率不允许小于5.0kW/t。

49.7

4.8.1

汽车应按照GB4094的规定设置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

4.9.2

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不允许大于40mm。

<40

6.1

汽车的方向盘必须设置于左侧。

Y=-322.3

6.2

机动车的方向盘(或方向把)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阻滞现象。

机动车应设置转向限位装置。

转向系统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不允许与其它部件有干涉现象。

——

6.3

机动车转向轮转向后应能自动回正,以使机动车具有稳定的直线行驶能力。

——

6.5

汽车应具有适度的不足转向特性。

侧倾角刚度:

前悬架>后悬架

7.1

机动车应设置足以使其减速、停车和驻车的制动系统或装置。

——

7.1.3

机动车应具有驻车制动装置。

——

7.1.4

行车制动的控制装置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应相互独立。

——

7.1.6

某些零件,如制动踏板及其支架、制动主缸及其活塞、制动总阀、制动主缸和踏板、制动气室、轮缸及其活塞和制动臂及凸轮轴总成之间的连接杆件应视为不易失效的零部件。

这些零部件应易于维修保养。

若这些零部件的失效会导致汽车无法达到应急制动规定的性能,则这些零部件都必须用金属材料或具有与金属材料性能相当的材料制造,并且在制动装置正常工作时不应产生明显的变形。

——

7.1.7

制动系统的各种杆件不允许与其它部件在相对位移中发生干涉、摩擦,以防杆件变形、损坏。

详见《重要零部件间隙报告》

7.1.8

制动管路应为专用的耐腐蚀的高压管路。

它们的安装必须保证其具有良好的连续功能、足够的长度和柔性,以适应与之相连接的零件所需要的正常运动,而不致造成损坏;它们必须有适当的安全防护,以避免擦伤、缠绕或其它机械损伤,同时应避免安装在可能与机动车排气管或任何高温源接触的地方。

制动软管不允许与其它部件干涉且不应有老化、开裂、被压扁等现象。

其它气动装置在出现故障时不允许影响制动系统的正常工作。

——

7.2

行车制动必须保证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能控制机动车安全、有效地减速和停车。

行车制动必须是可控制的,且必须保证驾驶员在其座位上双手无须离开方向盘(或方向把)就能实现制动。

——

7.2.2

行车制动应作用在机动车的所有车轮上。

制动管路“X”型

7.2.3

行车制动的制动力应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

制动器分配系数

β=0.747

7.2.4

机动车行车制动的制动力应在同一车轴左右轮之间相对机动车纵向中心平面合理分配。

——

7.2.5

制动器应有磨损补偿装置。

制动器磨损后,制动间隙应易于通过手动或自动调节装置来补偿。

制动控制装置及其部件以及制动器总成应具备一定的储备行程,当制动器发热或制动衬片的磨损达到一定程度时,在不必立即作调整的情况下,仍应保持有效的制动。

——

7.2.6

采用真空助力的行车制动系,当真空助力器失效后,制动系统仍应能保持规定的应急制动性能。

满载制动距离S=30.3<38m

7.2.7

行车制动系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

S=8.3mm

7.2.8

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效能时的踏板力,对于乘用车不应大于500N。

259.1N

7.2.9

液压行车制动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踏板行程不应大于踏板全行程的四分之三;制动器装有自动调整间隙装置的机动车的踏板行程不应大于踏板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且乘用车不应大于120mm。

57.6mm

7.2.10

液压行车制动系不允许因制动液对制动管路的腐蚀或由于发动机及其它热源的作用形成气阻而影响行车制动系的功能。

——

7.4.1

驻车制动应能使机动车即使在没有驾驶员的情况下,也能停在上、下坡道上。

驾驶员必须在座位上就可以实现驻车制动。

上:

25.66゜

下:

17.78゜

7.4.2

驻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并且驾驶员施加于操纵装置上的力:

手操纵时,乘用车不应大于400N;脚操纵时,乘用车不应大于500N。

——

7.4.3

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应适当,其操纵装置应有足够的储备行程(开关类操作装置除外),一般应在操纵装置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内产生规定的制动效能;驻车制动机构装有自动调节装置时允许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

棘轮式制动操纵装置应保证在达到规定驻车制动效能时,操纵杆往复拉动的次数不允许超过三次。

——

7.4.4

采用弹簧储能制动装置做驻车制动时,应保证在失效状态下能快速解除驻车状态;如需使用专用工具,这种工具应作为随车工具。

——

——

7.9

汽车的行车制动应采用双回路或多回路,当部分管路失效后,剩余制动效能仍应能保持原规定值的30%以上。

50%

7.12.1

采用液压制动的机动车,其储液器的加注口必须易于接近,从结构设计上必须保证在不打开容器的条件下就能很容易地检查液面。

若不能满足此条件,则必须安装制动液面过低报警装置。

液面报警

7.12.4

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当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员发出容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

7.13.1.1

乘用车50km/h制动初速度满载制动距离应≤20m,空载应≤19m。

空载49.3<50.7①

7.13.1.2

乘用车50km/h制动初速度满载平均减速度≥5.9m/s2,空载应≥6.2m/s2。

空载6.105>5.8①

8.1

机动车的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不允许因机动车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的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允许因机动车振动而自行开关。

开关的位置应便于驾驶员操纵。

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其它外部灯具不允许闪烁。

——

8.2.1

汽车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度应符合GB4785的规定。

详见《08外部照明及信号装置校核报告》

8.2.5

机动车必须装置后反射器。

8.3.1

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若安装)、侧标志灯(若安装)、挂车标志灯(若安装)、牌照灯和仪表灯应能同时启闭,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火时仍应能点亮。

汽车和挂车的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若安装)、侧标志灯(若安装)和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但当前位灯、后位灯、侧标志灯作为驻车灯使用(复合或混合)时,则上述情况不适用。

详见《08整车功能描述报告》

8.3.2

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

——

8.3.3

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的灯具的光色和亮度不应有明显差异。

——

8.3.4

机动车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任一条线路出现故障,不允许干扰其它线路的正常工作。

——

8.3.5

驾驶区的仪表板应采用不反光的面板或护板,车内照明装置及其在风窗玻璃、视镜、仪表盘等处的反射光线不应使驾驶员眩目。

——

8.3.6

仪表板上应设置仪表灯。

仪表灯点亮时,应能照清仪表板上所有的仪表且不应眩目。

——

8.3.7

汽车仪表板上应设置与行驶方向相适应的转向指示信号和蓝色远光指示信号。

——

8.3.8

汽车应具有危险警告信号装置,其操纵装置不应受灯光总开关的控制。

即使在发动机不工作的情况下,仍应能发出危险警告信号。

危险警告信号和转向信号灯的闪光频率应为1.5Hz±0.5Hz,起动时间不应大于1.5s。

——

8.4.1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机动车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应保持稳定。

——

8.4.2

装有前照灯的机动车应有远、近光变换装置,并且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远光应能同时熄灭。

同一辆机动车上的前照灯不允许左、右的远、近光灯交叉开亮。

——

8.4.4

前照灯的远、近光灯上下并列设置时,近光灯应位于上侧,其它情况下近光灯应位于外侧。

——

8.5.1.1

机动车应设置具有连续发声功能的喇叭,其工作应可靠。

——

9.1.1

乘用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1.6mm。

——

9.1.2

轮胎胎面不允许因局部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轮胎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缺损、异常磨损和变形。

——

9.1.3

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允许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

9.1.4

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造厂的出厂规定。

——

9.1.6

机动车所装用轮胎的速度级别不应低于该车最高设计车速的要求。

H级

9.1.8

乘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

乘用车备胎规格与该车其它轮胎不同时,应在备胎附近明显位置(或其它适当位置)装置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以提醒驾驶员正确使用备胎。

——

9.2

轮胎负荷不应大于该轮胎的额定负荷,轮胎气压应符合该轮胎承受负荷时规定的压力。

具有轮胎气压自动充气装置的汽车,其自动充气装置应能确保轮胎气压符合出厂规定。

负荷指数:

88

轮胎气压:

250kpa

9.5

轮胎螺母和半轴螺母应完整齐全,并应按规定力矩紧固。

——

9.7

减振器应齐全有效,减振器不允许有明显渗漏油现象。

——

9.8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100km/h且轴荷不大于1500kg的乘用车,其悬架特性应符合GB18565的有关规定。

10.1.1

机动车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工作时不允许有异响、抖动或不正常打滑等现象。

——

10.1.3

离合器彻底分离时,踏板力不应大于300N。

95.7N

10.2.1

换档时齿轮应啮合灵便,互锁、自锁和倒档锁装置应有效,不允许有乱档和自行跳档现象;运行中应无异响;换档杆及其传动杆件不应与其它部件干涉。

——

10.2.2

在换档杆上应有驾驶员在驾驶座位上即可容易识别变速器和分动器档位位置的标志。

若换档杆上难以布置,则应布置在换档杆附近易见部位。

——

10.3

传动轴在运转时不允许发生振抖和异响,中间轴承和万向节不允许有裂纹和松旷现象。

发动机前置后驱动的客车的传动轴在车厢地板的下面沿纵向布置时,应有防止传动轴滑动连接(花键或其它类似装置)脱落或断裂等故障而引起危险的防护装置。

——

11.2

车身和驾驶室应坚固耐用,覆盖件无开裂和锈蚀。

车身和驾驶室在车架上的安装应牢固,不能因机动车振动而引起松动。

——

11.4

车身外部和内部乘员可能触及的任何部件、构件都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如尖角、锐边等)。

详见《N08外部凸出物校核报告》

11.5

汽车驾驶室和乘客舱所用的内饰材料应采用阻燃材料,其阻燃性应符GB8410的规定。

——

11.6.1

车门和车窗应启闭轻便,不允许有自行开启现象,门锁应牢固可靠。

门窗应密封良好,无漏水现象。

——

11.6.3

机动车的门窗必须使用符合GB9656规定的安全玻璃。

作为安全窗的车窗不允许使用夹层玻璃,应使用可砸碎的安全玻璃。

——

11.6.4

机动车驾驶室必须保证驾驶员的前方视野和侧方视野,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员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允许小于70%。

所有车窗玻璃不允许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

11.6.6

装有电动门窗的机动车,其控制装置应确保车窗玻璃在上升过程中能在任意位置可靠停住或遇障碍可自动下降。

——

11.7

驾驶员座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固定可靠,汽车驾驶员座椅的前后位置应可以调整。

驾驶区各操作机件应布置合理,操作方便,其具体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

11.16

机动车应设置能满足号牌安装要求的号牌板(架)。

前号牌板(架)应设于前面的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板(架)应设于后面的中部或左侧。

详见《08后牌照法规校核报告》

12.1.1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

——

12.2.1

机动车应在左右至少各设置一面后视镜。

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应符合GB15084的规定.机动车外后视镜的安装位置和角度应保证驾驶员能看清车身左右外侧、车后50m以内的交通情况。

——

12.2.3

车外后视镜和前下视镜应易于调节,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

——

12.2.4

安装在外侧距地面1.8m以下的后视镜,当行人等接触该镜时,应具有能缓和冲击的功能。

——

12.3.1

机动车的前风窗玻璃应装备刮水器,其刮刷面积应确保驾驶员具有良好的前方视野。

A区:

≥98%

B区:

≥80%

12.3.3

刮水器关闭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至初始位置。

——

12.4

汽车驾驶室内应设置防止阳光直射而使驾驶员产生眩目的装置,且该装置在汽车碰撞时,不应对驾驶员造成伤害。

——

12.5

乘用车前风窗玻璃应装有除雾、除霜装置。

——

12.9

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不允许指向车身右侧。

后排气

12.12

汽车应装备符合GB19151规定的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

——

12.13

乘用车前后部应设置保险杠。

——

①——GB12676-1999

4.2道路车辆外尺寸及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2004)

表3道路车辆外尺寸及轴荷和质量限值校核

章节号

校核内容

N车型数据

校核结果

4.1.2.1

当汽车或汽车列车处于满载状态、外后视镜底边离地高度小于1800mm时,其单侧外伸量不得超出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宽度处200mm。

外后视镜底边离地高度大于或等于1800mm时,其单侧外伸量不得超出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宽度处250mm。

167.3

4.1.2.2

汽车的顶窗、换气装置等处于开启状态时不得超出车高300mm。

——

4.1

乘用车车长不得超过12000mm,车宽不得超过2500mm,车高不得超过4000mm。

长/宽/高:

4089/1712/1636

4.3汽车座椅系统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GB15083-1994)

表4汽车座椅系统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校核

章节号

校核内容

N车型数据

校核结果

4.1

铰接式可翻转座椅、折叠座椅(包括靠背可调节座椅)必须装有自锁装置。

调节装置和限位装置应便于操纵。

——

4.4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GB12676-1999)

表5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校核

章节号

校核内容

N车型数据

校核结果

4.1.2

制动装置必须保证在正常使用环境中具有抗腐蚀和抗老化的能力。

——

4.1.3

制动衬片应不含有石棉。

——

4.1.4.2

应急制动必须在行车制动只有一处失效的情况下,在适当的一段距离内使车辆停住;应急制动必须是可控制的,应使驾驶员在其座位上至少有一只手在握住方向盘的情况下就可以实现的制动。

——

4.1.4.3

驻车制动必须能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住,使车辆停驻在上坡或下坡的地方,即使在驾驶员离开也如此。

驾驶员必须能够在其座位上就可实现驻车制动。

——

4.2.2.2

行车制动系的控制装置必须与驻车制动系的控制装置相互独立。

——

4.2.2.5

除制动器和4.2.2.7规定的零部件外,在任何部件断裂或行车制动系发生其他失效(如失灵、储存的能量部分或全部泄漏)的情况下,应急制动系或未受失效影响的那部分行车制动系必须能够按应急制动的要求使车辆停住。

——

4.2.3

行车制动系和应急制动系的控制装置彼此独立时,在这两套制动装置都正常工作或其中一套工作不正常的情况下,同时操纵这两套控制装置时,不应使行车制动和应急制动都不起作用。

——

4.2.4

在行车制动系传能装置部分失效情况下,操纵行车制动系控制装置时,应仍能使足够数量的车轮制动。

这些车轮的选择必须使行车制动剩余制动效能不低于5.2.2的要求。

——

4.2.5.1

在制动系任何传能部件失效时,必须保证向未受失效影响的其他部分继续供能,使得制动效能不低于规定的应急制动或(和)剩余制动效能。

这一要求必须由车辆处于静止时易于操纵的装置或自动装置来保证。

——

4.2.5.2

当能源装置(如液压泵,空压机等)失效时,位于该装置之后回路中的储能装置,在6.17.1.1规定的条件下,行车制动系经4次全行程制动后,作第5次制动时仍能以规定的应急制动效能将车辆停住。

——

4.2.7

行车制动必须作用在车辆的所有车轮上。

4.2.9

行车制动的制动力必须在同一车轴左右轮之间相对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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