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长塘镇四围村鹅塘建筑石料场115较大坍塌事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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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长塘镇四围村鹅塘建筑石料场115较大坍塌事故

 

和平县长塘镇四围村鹅塘建筑石料场“11·5”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11月5日17时54分,和平县长塘镇四围村鹅塘建筑石料场在清理浮石时发生坍塌,造成3名作业人员死亡的较大事故。

为切实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和平县长塘镇四围村鹅塘建筑石料场“11·5”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李少辉任组长,和平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刘大荣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监察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安全监管局、总工会抽调人员组成,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通过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涉事企业及相关情况

(一)涉事石料场情况。

和平县长塘镇四围村鹅塘建筑石料场(以下简称为长塘四围石场),位于和平县长塘镇四围村鹅塘(矿区中心坐标:

东经115°08'48”至115°08'57”,北纬:

24°32'47”至24°32'47”),距229省道约2公里。

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5万立方米/年,矿区面积为0.028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由435米至300米标高。

该石场成立于2009年5月2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624061463260M,投资人:

周小梅。

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

现有员工15人,2名安全管理人员(分别为周小梅和朱建森)。

(2)职能部门发证情况。

1.安全监管部门。

2012年12月28日,和平县安全监管局为其核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粤)FM安许证字〔2012〕Pa(HP)a007Ⅰ,主要负责人为周双平,许可范围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露天开采,有效期为2012年12月28日至2015年12月27日。

2015年12月28日,和平县安全监管局为其续证核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粤)FM安许证字〔2015〕Pa(HP)011

1,主要负责人更改为周小梅,许可范围未变。

2.国土部门。

2010年6月1日,因使用新坐标系,和平县国土资源局重新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441624*********0066300,采矿权人为和平县长塘镇四围村鹅塘建筑石料场,有效期限为2006年10月12日至2011年10月12日。

2012年6月20日,和平县国土资源局为其延续办证,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2011年10月12日至2021年10月12日。

3.林业部门。

长塘四围石场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

4.水利部门。

2014年8月21日,和平县水利局印发了《关于和平县长塘镇四围村鹅塘建筑石料场露天开采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和水字﹝2014﹞51号),但长塘四围石场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该局验收。

5.环保部门。

2013年4月11日,和平县环境保护局印发了《关于和平县长塘镇四围村鹅塘建筑石料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和环审﹝2013﹞24号),但长塘四围石场的环评未经该局验收。

(三)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和平县盛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长塘四围石场的开采爆破单位,以下简称“盛大爆破公司”),2006年12月28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为谢志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在和平县阳明镇领排路1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624796293397T,经营范围:

土石方工程爆破、建筑物工程爆破。

2016年7月24日,广东省公安厅核发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编号为4400001300064,技术负责人为梁庆勇,资质等级为四级,从业范围为设计施工,有效期至2019年7月24日。

该公司有员工37名,技术人员8名,安全员8名,爆破员13名,保管员8名。

2015年12月1日,盛大爆破公司与长塘四围石场签订了《爆破施工合同书》(合同编号SD-2015-0010)。

该公司依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和《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编制了《和平县长塘镇四围村鹅塘建筑石料场爆破开采工程爆破设计方案》,并在和平县公安局备案。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1月5日15时30分43秒,盛大爆破公司在长塘四围石场底部第三级台阶底部(约+300米)进行了第一次爆破,炸药量为15公斤。

16时11分44秒,盛大爆破公司在该石场第一级台阶(约+355米)位置进行了第二次爆破。

两次爆破均无盲炮,无哑炮。

盛大爆破公司与该石场移交了安全交底手续。

第二次爆破后,长塘四围石场安全管理人员朱建森开动挖掘机在第二爆破点进行排险(将爆破后进行清除松石),另外2名员工朱瑞良、兰功鑫在挖掘机前后进行协助清理。

根据监控录像显示:

17时53分18秒,挖掘机亮起了大灯进行照明。

17时54分01秒,在挖掘机上方(离第二次爆破点大约8米距离)突然发生崩塌,大量土石飞落,将挖掘机掩埋,只露出挖掘机手臂及挖掘机斗,3名现场作业人员掩埋。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1月5日18点10分许,长塘四围石场法人周小梅在生活区听到石块崩落的声音,发现3名现场作业人员失踪,就立即向和平县安全监管局报告。

和平县安全监管局立即率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并向市安全监管局及县政府报告。

接报后,市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率市矿山救护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全力开展救援。

和平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平县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应急办、人民医院等单位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进行救援。

20点30分,市矿山救护队到达现场后,用生命探测仪和人体搜寻仪进行搜救。

21点15分许,2名被埋人员(朱瑞良、兰功鑫)被救出,后经和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1月6日凌晨1时30分许,省安全监管局工作组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工作。

救援工作持续到6日凌晨4点许,因巨石阻碍等因素存在救援难度较大及安全风险,经省、市专家现场分析,暂停了救援工作。

10时50分搜救出最后一名失踪人员朱建森,经医生确认宣告死亡。

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石场发生意外,救援结束后,和平县政府对石场进行全面排查,封锁了石场,并安排长塘镇政府工作人员对石场进行值守。

11月11日,事故赔偿和善后工作处理完毕。

3名遇难者全部火化。

(三)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和平县党委、政府组织协调专业救援队伍和相关部门迅速开展应急处置,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四)现场勘查情况。

长塘四围石场总体山形为座东向西延伸,山体表土没有剥离。

采场作业面岩石裸露,南北宽120米,高度约100米(+300-400m米),陡坡约80-90度,有三级不规则台阶。

自上而下,第一级台阶高45米(约+355米),平台宽度约0-5米(不规则);第二级台阶高约35米(约+220米),平台宽度约2米;第三级台阶高约20米(约+300米),平台宽度约30米。

盛大爆破公司在事故当天在第三级台阶底部(约+300米)和第一级台阶底部(约+355米)的爆破是采用平行凿孔掏底崩落的方式,不符合爆破设计方案。

经调查,根据该石场的爆破设计方案,石场的爆破方式是“爆破岩体应分台阶自上往下,自西往东方向实施爆破施工”爆孔方向为“自上而下”垂直打孔。

(五)气象情况。

事故发生当日天气晴朗。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共造成长塘四围石场3名员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一)朱瑞良,男,58岁,福建省莆田市人。

(二)朱建森,男,29岁,福建省莆田市人。

(三)兰功鑫,男,33岁,四川省泸州市人。

四、相关职能部门日常监管情况

(一)安全监管部门。

2013-2016年期间,和平县安全监管局每年6次对长塘四围石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均对该石场存在的“采场没有形成自上而下的开采台阶,边坡过陡”问题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整改。

但每次整改复查都“基本达到设计方案要求”,“采场已形成自上而下开采台阶、边坡角修复”,准予该石场复工生产。

经调查,该石场从2013年至事故发生,一直未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开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该石场整改从未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2016年11月18日和2017年3月20日,和平县国土资源局就长塘四围石场“开采高度较高,现场作业不够规范,爆破后排险不够彻底”“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问题,向和平县安全监管局发出了告知函,和平县安全监管局对此未采取措施。

(二)国土部门。

在2013-2014年期间,长塘四围石场在存在越界开采行为,和平县国土资源局未对此进行执法查处。

2016年4月8日至事故发生前,和平县国土资源局多次对该石场存在“未按开采方案进行开采”、“开采坡度过高,高度过高”、“采区上方有松动石头未排除”、“工人作业不规范”等问题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但长塘四围石场未进行全面整改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一直在生产。

该和平县国土资源局未责令其停工。

(三)林业部门。

从2014年5月30日至事故发生,长塘四围石场未取得林地许可。

期间,和平县林业局对长塘四围石场因未取得林地许可进行过行政执法,但是该石场只缴交罚款,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按要求恢复林地原状,也未“停止在林地中从事一切生产活动”,一直处于生产状态。

和平县林业局也未按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长塘四围石场)的责任”。

(四)水利部门。

2014年8月21日,和平县水利局印发了《关于和平县长塘镇四围村鹅塘建筑石料场露天开采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和水字﹝2014﹞51号),要求该石场的“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及时向该局“申请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

直至事故发生前,长塘四围石场一直未向和平县水利局提出水土保持方案的验收。

期间,和平县水利局陆续对该石场进行多次的检查,但该石场违法行为一直没有处理。

(五)环保部门。

2013年4月11日,和平县环境保护局印发了《关于和平县长塘正四围村鹅塘建筑石料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和环审﹝2013﹞24号),原则同意和平县长塘正四围村鹅塘建筑石料场项目建设。

2014年6月18日,该局就长塘四围石场存在“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正式生产”问题,责令该石场“于2014年8月18日前,按环保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经环保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至事故发生前,长塘四围石场未经环保竣工验收一直在生产,该局未进行处罚。

5、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长塘四围石场未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方案开采。

造成采场坡面角度较大(约80-90度),台阶高度较高(20-45米),存在很多危石和浮石,存在坍塌滑坡隐患;采场在进行边坡治理时,未制订消除隐患的安全措施,该石场员工冒险在边坡上作业。

2.朱建森作为该石场的安全管理人员既未及时制止朱瑞良和兰功鑫进入爆破后的作业现场,还进入第一台阶底部(约+355米)操作挖掘机冒险进行清石作业。

此时,当作业区上倒边坡发生坍塌,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长塘四围石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安全管理混乱。

未按规定①进行有效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未按规定②消除事故隐患,盲目进行生产,为追求经济效益,未按规定③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盛大爆破公司对长塘四围石场爆破方式不按照爆破设计方案进行爆破④。

在采场底部和中部连续两次爆破,违反了从上而下⑤的开采原则,爆破后造成大量的危石和浮石,加大了采场的危险度。

3.和平县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日常监管缺失。

和平县安全监管、国土、林业、水务和环保部门未按规定⑥履行安全监管、林业、水务和环保行政审批许可职责和日常监督缺失。

和平县安全监管、国土、林业、水务和环保部门未按规定⑦将长塘四围石场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1)和平县安全监管局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日常监督检查缺失。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④《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5.1.5:

从事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的规定实施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⑤《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1:

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经调查,从2013-2017年五年时间,和平县安全监管局日常

检查中发现该石场存在“未按开采设计开采”这一重大事故隐患,

但该石场整改一直未达到开采设计要求在违法生产,该局未按规定⑧履行执法监督职责,不按规定勒令该石场停工停产。

经调查,在2016-2017年期间,该局日常检查流于形式,未对长塘四围石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跟踪监督,督促其整改不力;同时,对和平县国土资源局告知涉事企业存在“较大安全隐

⑥2011年1月16日,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和平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府办﹝2011﹞36号)“依法管理林地、林权,监督林地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林地资源保护管理,监督林地开发利用”、“制止毁林开垦和破坏林地等违法行为”。

2014年5月25日,和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和平县水利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和机编﹝2014﹞4号):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水土保持工作和组织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工作;协调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

2011年1月16日,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和平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和府办﹝2011﹞36号):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职责履责;和平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未按照规定的“负责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试生产以及竣工验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治理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2011年1月16日,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和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府办﹝2011﹞27号):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安全监管股)“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执法监察股,挂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牌子)“依法查处举报投诉、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011年1月16日,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和平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府办﹝2011﹞41号):

“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监督检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协调和组织实施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担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矿产资源管理股)“负责采矿权登记、发证、变更、注销的审批和采矿权转让的预审登记工作”、“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执法监察股)“负责土地、矿产资源、测绘行政执法监察;承担违反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工作”。

⑦《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进行重点检查:

(一)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等生产经营单位”。

患”,未采取措施。

(2)和平县国土资源局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也未按照规定对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经调查,在2013-2014年期间,长塘四围石场存在越界开采,和平县国土资源局未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从2013年至事故发生前,和平县国土资源局对长塘四围石场拒不整改事故隐患未按规定⑨履行执法监督职责。

(3)和平县林业局。

该局未按规定跟踪和督促长塘四围石场依法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未及时依法处置该石场未按规定⑩使用林地问题,也未按照规定对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2014年5月30日至事故发生前,长塘四围石场一直处于“破坏林地”违法行为,和平县林业局一直未有效阻止其违法行为;尽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规定的违法行为未有效阻止。

管在2014年8月13日,该局委托和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对其“擅自改变林地面积4.19亩”罚款27950元,但未监督该石场在“一年内

恢复原状”,直至发生事故前也未恢复原状,对长塘四围石场长期违法行为也未进一步追究。

(4)和平县水利局未按规定履行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职责,未监督纠正长塘四围石场不按规定

申请水土

保持设施专项验收等问题,也未按照规定对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经调查,2014年8月21日,和平县水利局对长塘四围石场露天开采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作出了批复,但至事故发生前,和平县水利局未按规定

对该石场的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对长塘四围石场就“在开采过程中未按照水保方案实施”违法行为一直也未移送给该局水政监察部门进行执法,致该石场一直违法生产未得以依法查处。

(5)和平县环保局未依法履行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和环保验收职责,未监督纠正长塘四围石场不依法申请环保设施专项验收等问题,也未按照规定对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经调查,2013年4月11日,和平县环境保护局就长塘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石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作出了批复,但对长塘四围石场从2014年6月18日至事故发生前,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合格擅自生产这一违法行为未按规定

进行有效监管,对该石场“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也未执行,致其长期存在违法生产。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和平县长塘镇四围村鹅塘建筑石料场“11·5”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朱建森,长塘四围石场安全管理人员,既不按规定履职

又未及时制止朱瑞良和兰功鑫进入事故隐患现场,而且进入第一台

阶底部(约+355米)操作挖掘机冒险进行清石作业,此时,作业区上倒边坡发生坍塌,造成机毁人亡。

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人)。

周小梅,长塘四围石场主要负责人。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附带民事赔偿)于11月6日被和平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11

月20日已取保候审。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0人)。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10名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王学用,中共党员,和平县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股长。

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日常检查流于形式,对该石场长期存在不按照开采设计方案进行的违法违规开采行为不依法依规查处;督促该石场整改事故隐患不力;对和平县国土资源局2次关于该石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函告事项既不报告,也不采取任何措施,置之不理;致该石场长期违法违规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未得以整改。

对事故负有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降级处分。

②吴泽平,中共党员,和平县安全监管局主任科员。

在2007年至2017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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