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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2018年1月

目录

第一章矿井通风管理制度4

一、通风系统管理制度4

二、主要通风机及装置检查、维修管理制度5

三、局部通风管理制度7

四、矿井风量测定及管理制度9

五、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0

六、通风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10

七、巷道贯通管理制度14

八、专用回风巷管理制度15

九、通风调度管理制度16

第二章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制度17

一、矿井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管理制度17

二、盲巷、窒息区管理制度19

三、瓦斯排放管理制度20

四、瓦斯报表审批制度23

五、瓦检员井下交接班制度23

六、瓦斯超限分析上报及追查处理制度24

第三章矿井防尘管理制度26

一、综合防尘管理制度26

二、定期冲刷巷道制度29

三、测尘管理制度30

第四章矿井防火管理制度30

一、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30

二、井下烧焊管理制度31

第五章安全监测管理制度34

一、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34

二、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38

三、监控系统定期审查制度39

四、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制度40

五、监控汇报制度41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制度41

七、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报警的处理程序42

八、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43

九、瓦斯超限信息反馈制度44

十、系统故障信息反馈制度45

十一、安全监测监控室值班人员交接班制度45

十二、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46

第六章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制度47

一、“一通三防”例会制度47

二、“一通三防”资料管理制度48

三、“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制度49

四、通风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51

五、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和校验制度52

六、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54

七、一通三防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55

第一章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一、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做到“系统合理、风流稳定”。

1、矿井通风系统必须按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时,应制定通风系统设计和通风系统调整安全技术措施。

2、矿井必须安装2台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实行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必须保持连续运转,严禁停风。

3、改变主要通风机转速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由通风部门提出风量计划,机电部门进行计算,制定调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调风后,应进行1次全面测风。

4、水平、采区、一翼必须应采用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独立通风。

5、采、掘工作面采用独立通风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且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必须安装瓦斯监测监控装置,甲烷浓度不得超过0.5%。

6、矿井、水平、采区应建立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应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7、应加强对通风巷道的检查维护,确保足够的通风断面。

通风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得超过3%。

8、风井应建立专门行人安全出口,不得利用风井进行出煤、出矸。

9、矿总工程师每月应组织1次通风系统检查,排查通风系统安全隐患,对查出隐患应及时安排进行整改。

第二条必须坚持以风定产原则,做到风量充足。

1、必须根据矿井通风能力决定矿井产量、采掘工作面个数、入井人数,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2、矿井应制定风量计算方法与分配细则,5年进行1次修定。

3、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编制通风设计,计算所需风量。

4、通风部门应按月编制风量计划,确保矿井、采区、工作面风量充足,风量计划应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5、应加强对测风的管理,建立测风管理制度,每十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测风报表应上报总工程师审阅。

第三条必须加强通风设施的管理,建立通风设施建设、质检、验收台账和检查记录,通风设施应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的要求,做到控风可靠。

第四条新井投产前应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测定,当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应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五条矿井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反风演习应制定反风演习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

反风后,应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反风风量应不小于正常供风风量的40%。

第六条及时填制各类图纸、报表,进行分析研究,制定通风管理方案,科学管理。

二、主要通风机及装置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井必须安装2台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1台运行、1台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

当运转的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要通风机应保证在10min内能够启动。

第二条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监测监控、防爆门、反风设施等附属装置,并安装有直通调度的电话,风机房必须张贴有操作规程、反风操作示意图、岗位责任制和供电系统图。

第三条主要通风机司机应由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且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全天24小时连续运转。

主要通风机的启动、倒换、反风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

主要通风机司机应对主要通风机及附属装置运行、完好情况进行巡检,每隔1h记录1次工作参数(电流、电压、通风压力、轴承温度等)。

第五条主要通风机因检修等原因需计划停风时,必须编制停风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执行。

对于其它原因造成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司机必须立刻报告矿调度室,由调度室报告值班矿领导,并根据停风及恢复通风的状况下达指令:

切断受停风影响区域的全部电源,撤出停风区域的全部人员,主要通风机打开防爆风门,利用自然风压进行通风。

第六条主要通风机出现运转异常时,司机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和机电部门,由机电部门做出处理意见。

情况紧急时,司机可先停机运行,再启动备用主要通风机,同时将处理情况报告调度室。

第七条机电部门应定期对主要通风机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对主要通风机及装置的运转、完好情况,每月至少检查1次,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检查应做好记录,禁止带病运转。

第八条机电部门应制定主要通风机检修计划和检修安全技术措施,主要通风机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修。

第九条改变主要通风机转速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由通风部门提出风量调整申请,机电部门计算,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条通风、机电每季度对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防爆门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矿井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反风演习应制定反风演习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

反风后,应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改变方向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风量的40%。

第十二条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性能测试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三、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条局部通风机的管理规定

1、掘进工作面应采用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风。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内,距回风口不得少于10米;全风压供风量应大于局部通风机吸风量,不得出现循环风。

2、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应安设两台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并能实现自动切换,主、备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应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

3、局部通风机应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供电,并安装两闭锁装置(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

4、局部通风机由矿机电队和通风队协同安装,安装前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的安装通知单。

局部通风机由机电队负责检查维护,瓦检员每天早班进行1次自动切换试验,通风监测电工每15天进行一次两闭锁试验,每次试验必须做好记录。

5、局部通风机必须挂牌,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具体由专职瓦斯检查员管理。

局部通风机管理牌上应标明安装地点、局部通风机型号与功率、风筒长度、入风量、出口风量、管理负责人、周围瓦斯情况等内容。

第二条风筒的管理规定:

1、局部通风机风筒由通风队负责安装和维护。

必须使用阻燃、抗静电,取得“MA”标志的风筒。

2、风筒吊挂应符合通风质量标准。

风筒吊挂要两靠一直,环环吊挂,拐弯处设弯头或缓慢拐弯,异径风筒要使用过渡节,接头应反边,风筒应无破口和接头漏风。

3、风筒穿过风门墙时,应使用铁风筒过渡。

4、风筒出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应符合作业规程中的规定。

5、任何人不得损坏风筒。

瓦斯检查员应对风筒完好与供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报告。

第三条局部通风机运行管理规定:

1、局部通风机必须保持连续运转,临时停工不得停风。

2、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局部通风机停风时,必须制定计划停风计划,编制停风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停风计划和停风安全措施应抄送调度室、通风科、掘进队等部门,必须严格按停风安全措施进行操作。

3、凡事先未提出停风申请而造成的停风,不论时间长短均属无计划停风,对每一次无计划停风,都要由矿安全科组织追查,对构成无计划停风的责任者及责任单位,应给予严肃处理。

4、局部通风机停风时(计划停风或无计划停风),必须立即停止停风区域的作业,切断停风区域电源,撤出停风区域人员至全负压进风流处,并在停风巷入口处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禁止人员进入。

5、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

只有当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范围内甲烷浓度不超过0.5%,且停风巷道内甲烷浓度、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过1.5%时方可恢复启动局部通风机,否则应按排放瓦斯程序进行处理。

四、矿井风量测定及管理制度

第一条通风部门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测风工作,测风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熟悉矿井通风系统和风量计算方法。

第二条矿井应配备足够的测风仪表,测风仪表应定期进行检定,确保精度。

第三条矿井、一翼、水平、采区的进、回风巷应建立测风站,测风站设置地点10m内应无风流分支、拐弯、断面变化和杂物堵塞,测风站应进行刷白,并有明显标示,应悬挂有测风记录牌和瓦斯检查牌。

矿井、一翼、水平的回风巷还应安装风速传感器。

第四条采、掘工作面的进、回风应设置测风点,测风点设置地点10m内应无风流分支、拐弯、断面变化和杂物堵塞,应悬挂有测风记录牌和瓦斯检查牌。

第五条矿井应坚持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应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测风。

每次测风结果都应填写在测风地点的测风记录牌上,并根据测风情况编制测风报表,报矿总工程师审阅。

第六条矿井每次通风系统调整、风量调整后,应对调整区域进行1次专门测风,编制通风系统调整测风记录,对调整前、后的风量情况进行对比,报矿总工程师审阅。

第七条测风员在测风的同时,应同时检查测风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和温度,并对风流稳定情况、通风巷道断面情况、通风设施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进行处理。

五、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井通风部门负责井下通风设施的技术业务管理,建立矿井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和通风设施管理牌板,通风设施要及时标入矿井通风系统图中。

第二条要建立专门队伍进行通风设施的建筑和拆除。

未经矿总工程师审批,不得任意建筑、拆除、损坏通风设施。

第三条各类通风设施的构筑,应做到有规划、有布置。

通风设施的建筑要符合《矿井通风标准化评分表》的要求,在建筑通风设施时应编制建筑设计及安全措施。

第四条通风设施建筑完成后要经矿通风部门的验收,不合格的通风设施要重新建筑,并建立验收记录。

第五条通风设施前后5米内不得堆放杂物。

风门之间不应放置电气设备,如果必须在风门之间放置电气设备时,必须按机电硐室配备风量,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任何人都必须爱护通风设施,对损坏通风设施的行为必须进行严惩。

第七条瓦斯员必须对自己责任区内的通风设施进行检查。

第八条严格通风设施定期检查制度,每月对通风设施进行1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建立健全各类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做到台帐与实物相符,以备留档备查。

六、通风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第一条施工通风设施时,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照通风设施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二条通风队对施工的通风设施每班设置专人验收工程质量,负责对施工的通风设施进行现场进度质量控制和工程质量验收,填写进度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单,并长期保存。

第三条对封闭采空区、老空区的密闭由矿总工程师不定期组织通风、生产、安检、机电等有关部门对通风队填写的进度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单进行检查验收,并到现场对通风设施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条风桥由通风副总安排施工,竣工后,在风桥上下处于进、回风风流流动状态下,通风副总组织通风队、通风科、安全科进行验收。

第五条通风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单内容包括:

名称、编号、地点、数量、施工时间、施工负责人、验收单位、验收人、验收时间等。

第六条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把关,只有工程质量符合技术标准和通风设施管理标准后,方可填写通风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单,并有验收人员签字。

第七条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永久密闭:

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墙体厚度不小于0.5m。

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密闭前5米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密闭前5米内支护完好、无片帮、无冒顶。

密闭前要掏槽、剪网(岩巷、锚喷成巷处、砌碹巷道除外),掏槽深度不小于300mm,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并抹有不小于0.1m的裙边,剪网宽度为墙体及墙体前后各500mm。

密闭内有水的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有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要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严密。

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牌板,每周要对密闭的完好状况和墙前的瓦斯进行1次检查。

墙面平整(1m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混凝土墙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

(2)永久风门

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一列车的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m。

矿井进风井间、主要进回风巷间、采区进回风巷间需设风门时必须设两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或两道联锁的无压风门。

风门能自动关闭,并实现闭锁,同一组风门两道风门不能同时敞开(包括反向风门)。

风门(包括卸压小风门)门框要包边沿口、有垫衬、四周接触严密(以不透光为准,通车门底坎除外)、门扇平整不漏风,根据风压大小,门框应朝顺风方向倾斜85°左右。

风门墙垛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m,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墙垛周围边要掏槽、剪网、见硬顶、硬帮与煤岩接实(岩巷、锚喷成巷处、砌碹巷道除外)。

墙垛平整(1m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混凝土墙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

风门水沟要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车风门要设底坎、电缆、管路孔要堵严。

风门前后各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按规定安设风门传感器、使用正常可靠。

平衡通车风门可不设底坎但必须将风门底板硬化,风门底必须有挡风胶皮。

(3)风桥

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桥面平整不漏风(手触感觉不到漏风为准)。

风桥前后各5m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巷道断面的4/5,成流线型,坡度小于30°。

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见实帮、实底、要填实、接实。

风桥上下不准设风门。

(4)永久调节风窗

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调节风窗的调节位置要设在墙体上方。

风窗前后各5m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设调节窗的墙体要掏槽、剪网(岩巷、锚喷成巷处、砌碹巷道除外),周边见煤、岩硬体。

(5)临时密闭

密闭设在顶、帮良好处、剪网、见硬底、硬帮与煤岩体接实,剪网宽度为墙体及墙体前后各500mm。

密闭前5m内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密闭四周接触严密。

木板密闭应采用鱼鳞式搭接,密闭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不漏风。

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检查牌。

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6)临时风门

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得小于一列车的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m。

风门能自动关闭。

斜巷运输的风门要有报警讯号,否则要设专人负责看守。

风门设在顶、帮良好处,前后各5m内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门墙四周接触严密。

木板墙要鱼鳞式搭接,墙面灰、泥满抹或勾缝。

门框要包边沿口、有垫衬、四周接触严密。

门扇平整不漏风、与门框接触严密。

木风门必须设底坎、挡风帘(运输机道风门也要需设挡风帘)

七、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一条掘进巷道贯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和通风系统调整措施,一般巷道的贯通措施由通风科编制,经矿总工批准,通风科技术员

第二条用爆破方法贯通巷道时,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当两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时,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接通,对方工作面必须停止掘进,并保持正常通风。

每次爆破前,班组长要和瓦斯员到对方工作面(或巷道)检查瓦斯、顶板等情况,只有双方工作面甲烷浓度均在1%以下并且顶板等情况完好,方可装药爆破。

2、掘进巷道爆破前,班长必须安排专人到停掘巷道撤人,设置警戒。

第三条贯通前后地测部门、通风部门的有关规定

在掘进相距2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下达贯通通知书,同时发通风科、安全科、调度室、生产科、掘进队。

通风部门接到巷道贯通通知书后,应编制通风系统调整措施,并提前做好通风系统调整准备。

第四条贯通时,通风科、生产科、安全科应安排专人现场指挥,一旦贯通,立即调风,进行测风,保证供风要求。

第五条贯通前后瓦斯检查的规定

1、贯通前每一次爆破前,班组长要安排专人和瓦检员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情况,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只有当两条巷道的甲烷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爆破。

2、贯通后通风部门调风,保证供风要求,瓦检员必须全面检查两巷道内的甲烷浓度,特别是贯通点的甲烷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进行处理并汇报调度室。

八、专用回风巷管理制度

第一条专用回风巷设置规定

1、每个采区必须至少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2、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在构成通风系统时,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3、专用回风巷内不得有动力电缆及电器设备,否则,必须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4、矿井、水平、一翼、采区专用回风巷应设置测风站,每10天进行1次测风。

其中矿井、水平、一翼专用回风巷应安装风速传感器和甲烷传感器,采区专用回风巷应安装甲烷传感器。

5、专用回风巷内应安装防尘系统,防尘设施应齐全完好。

第二条专用回风巷巡查规定

1、专用回风巷的巡查工作由通风部门负责,通风部门应每旬安排专人巡查专用回风巷,每次巡查时应至少2人同行。

2、巡查人员进入矿井、水平、一翼或采区专用回风巷时,应提前报告矿调度室,并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隔离式自救器。

3、巡查人员进入专用回风巷后,应对专用回风巷的风流、风量、巷道断面、巷道顶板与支护、巷道内积水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安排人员进行处理。

4、瓦斯检查员每班对专用回风巷的瓦斯至少进行1次检查。

5、除巡查及安全检查人员外,其它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专用回风巷。

第三条专用回风巷道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

在专用回风巷内进行巷道维修、防尘等工作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九、通风调度管理制度

一、通风队应设立通风调度室,由通风队管理人员轮流值守。

二、通风调度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组织指挥“一通三防”工作,对井下报告、矿调度转交的“一通三防”安全隐患及时安排进行处理。

三、通风调度对井下反应的超出自己处理权限或本部门不能处理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矿调度或请示分管领导安排处理。

四、通风调度对各种隐患的处理应进行跟踪管理。

五、通风调度值班员应认真填写瓦斯检查台帐和通风调度日志。

六、通风调度坚守岗位,不得脱岗。

下班前应小结本班工作,把已办、待办的问题,领导的指示及下一班应重点调度的问题写在调度记录上,向下一班交待清楚后方可下岗。

第二章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一、矿井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瓦斯检查必须由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的瓦斯检查员担任。

第二条瓦斯检查员检查员数量应配足,除保证每个采、掘工作面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外,还应配备2名专职瓦斯巡回检查员。

第三条通风部门应根据矿井生产计划按月编制矿井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确定瓦斯、二氧化碳检查的地点、次数、时间及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地点。

第四条瓦斯检查员应携带光学瓦斯检定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查报警仪检查瓦斯(注:

AQ1029-2007规定),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浓度;使用便携式瓦斯检查报警仪连续监测经过区域的瓦斯变化。

第四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按巡回检查图表规定的地点、次数、时间、内容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浓度。

每次巡回检查时间(完成所有检查点检查的时间)不超过1小时,两次检查的间隔时间控制在2.0~2.5小时以内。

第五条瓦斯检查员完成每个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后,应立即将检查结果填写在瓦斯检查手册和瓦斯检查记录牌上,在完成1次巡回检查后,应将检查结果及时向通风调度报告,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并由班长签字。

第五条当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斯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1、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巷中甲烷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时,严禁爆破。

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者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2%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6、对因甲烷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甲烷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7、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条瓦斯检查员检查内容包括:

检查责任区内的甲烷、二氧化碳的浓度,通风系统、防尘系统、局部通风机、通风设施、安全监测装置,爆破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巷道失修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汇报调度室和通风队,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条瓦斯检查员必须在指定地点交班,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真正做到“他不来,我不走”,“交不清,我不走”,交接双方必须签字,严禁脱岗、漏岗、逃岗。

第八条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记录牌、瓦斯日报(台帐)记录的内容和数据必须一致,做到“三对口”。

第九条当矿井出现火灾,瓦斯、煤尘燃烧爆炸事故时,应由矿山兼职救护队负责检查灾区及回风流中的一氧化碳浓度。

第十条在有透老空区积水的区域应检查硫化氢浓度。

第十一条矿井内各种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对超限区封闭完毕。

第十二条通风副总、矿总工程师、矿长必须当日审阅瓦斯日报,对反映出的问题要批示处理,并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及时掌握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到问题处理完毕。

二、盲巷、窒息区管理制度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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