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现场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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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现场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部

巴彦淖尔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现场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现场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O11)、《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考核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安全负责人)、质检员(质量负责人)、材料员、资料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主导专业,下同)、监理员。

第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配备,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并作出确保到岗履职的承诺。

关键岗位人员数量和要求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1;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2;其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见附件3)。

各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的单位名称或变更后的单位名称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资格证书单位和现执业单位不一致的,以人员最近三个月养老等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为准)。

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员配备1人时,该人即为安全负责人,安全员配备2人及以上时,应确定其中1人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检员配备1人时,该人即为质量负责人,质检员配备2人及以上时,应确定其中1人为质量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与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其他人员应有劳动合同和劳动工资证明。

第四条 评标过程中,评委会应将投标企业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纳入符合性评审内容,查验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及订立的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证明材料,对人员配备达不到本办法要求、未提供有效的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理企业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其中之一的,应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按废标处理。

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中应注明施工项目部或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名单及证书编号。

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备案时应认真审核施工项目部或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名单和证书编号及订立的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证明材料,并及时将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录入“巴彦淖尔市建设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息平台”。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采取押证执业制度,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应与中标通知书(或发包备案通知书)注明的人员相符。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其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建设项目中任职。

但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同一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且总工程量在项目负责人级别承接范围内的除外。

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应在《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在同一群体建设项目中,一级注册建造师最多不得超过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二级注册建造师最多不得超过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

经建设单位同意,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同一城区同时担任不超过二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对在同一城区同时担任二个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各个建设工程项目现场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由自治区监理工程师担任)。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部任职。

安装专业(水电、暖通专业)可以同时在同一城区不超过三个项目任职,但需经建设管理部门同意报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第六条 关键岗位人员执业单位变动时,应经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同意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科)办理变动手续。

(见附件6)

第七条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稳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工程量完成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报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押证管理部门)批准进行更换:

1、因身体原因无法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3、本人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4、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或中止施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5、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6、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7、注册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的;

8、岗位资格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

更换人员的资格等级不得低于更换前的资格等级,人员更换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原配人数的50%。

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因第七条第1、2、5、7、8情形更换的,原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自变更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在全市范围内承接其他工程,一经发现取消中标(承包)资格。

第八条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由建筑施工企业填写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申报表,经建设单位、项目监理单位同意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押证管理部门)批准更换;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由其监理企业填写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申报表,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押证管理部门)批准更换。

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见附件4),应经项目建设单位、招投标监管机构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同意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押证管理部门)批准更换,押证部门应及时将人员变更情况录入“巴彦淖尔市建设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息平台”。

第九条 施工现场在出入口处张贴关键岗位人员公示栏,包括照片、姓名和岗位类别等内容。

项目部应留存证件复印件和押证单,便于质量、安全和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招标承诺(合同约定)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组建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并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

现场监理部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项目总监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按双方约定条款处理并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招投标监督机构,做为企业及其责任人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报告并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一并追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按设计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填写关键岗位人员撤离申报表(见附件5),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

监理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监理内容后,填写关键岗位人员撤离申报表,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撤离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押证部门应及时退出所押证书,并将关键岗位人员撤离信息录入“巴彦淖尔市建设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在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中应严格审查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确保足额配备、人证相符、在岗履职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发现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达标,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条件不符而擅自更换等情行的,要责令改正,并按相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制定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类别

工程规模

总数

岗位及人数

备注

房屋建筑及装修工程

建筑面积≤1万㎡

7

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质检员1人,安全员1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

建筑面积小于2000㎡的工程,岗位人员总数可减少至4人,即:

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各1人,其它岗位职责可兼任。

1万㎡﹤建筑面积≤5万㎡

9

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质检员2人,安全员2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

建筑面积﹥5万㎡

14

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2人,质检员3人,安全员3人,材料员2人,资料员2人。

建筑面积在5万㎡以上时,每增加5万㎡,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各增加不少于1人。

市政、构筑物、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合同价≤5000万元

7

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质检员1人,安全员1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

工程合同价小于500万元的工程,岗位人员总数可减少至4人,即:

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各1人,其它岗位职责可兼任。

5000万元<工程合同价≤1亿元

11

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2人,质检员2人,安全员2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2人。

合同价在1亿元及以上时,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各增加1人。

注:

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标准;

2、对技术要求特别复杂以及工期较紧、分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及线路较长的市政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人数。

附件2: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类别

工程规模

总人数

岗位及人数

备注

房屋建筑及装修工程

建筑面积≤1万㎡

3

总监1人

专监1人

监理员1人

建筑面积在8000㎡以下时,总监可以由取得自治区监理工程师人员担任。

1万㎡﹤建筑面积≤5万㎡

5

总监1人

专监2人

监理员2人

建筑面积﹥5万㎡

7

总监1人

专监3人

监理员3人

建筑面积在5万㎡以上时,每增加5万㎡,专监、监理员各增加1人。

市政、构筑物、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造价≤1000万元

3

总监1人

专监1人

监理员1人

工程造价低于500万元时,总监可以由取得自治区监理工程师人员担任。

1000万元﹤工程造价≤5000万元

5

总监1人

专监2人

监理员2人

5000万元<工程造价≤1亿元

7

总监1人

专监2人

监理员4人

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上时,每增加5000万元,专监、监理员各增加1人。

注:

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标准;

2、专监仅指项目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项目实施阶段相应配备。

 

附件3:

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

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

(一)任职条件:

1、取得相应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在施工企业;

2、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证;

3、在其注册证书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具体执业规模按照国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和本办法执行。

(二)主要职责:

1、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执行企业对项目下达的各项管理制度;

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各项管理制度;

4、对进入现场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突出抓好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岗履职管理;

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等组织实施标准化工作,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6、负责协调与企业管理层、劳务作业层、各协作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业主的合作关系,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7、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接受审计;

8、处理项目部的善后工作;

9、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

(一)任职条件:

技术负责人由具备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或工程合同价1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或者工程合同价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8年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

(二)主要职责:

1、主持项目的技术管理;

2、主持制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计划;

3、组织图纸会审,主持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方案并组织落实;

4、负责技术交底;

5、组织做好测量及其核定;

6、指导质量检验和试验;

7、组织编制和报审施工组织设计、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方案、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督促落实分包单位的相应工作;

8、参加工程验收,处理质量、安全问题;

9、组织各项技术资料的签证、收集、整理和归档;

10、组织技术学习、交流技术经验;

11、组织进行技术攻关。

三、施工员

(一)任职条件:

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

(二)主要职责:

1、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组织施工;

2、组织有关班组熟悉施工图纸,向班组操作人员进行技术、质量及关键、特殊工序和安全交底,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安排好工序搭接,做好工序交接记录,努力完成形象进度计划;

3、合理安排劳动力组合,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和签证,每日填写施工日志;

4、科学安排各专业的配套作业和各工种之间的立体交叉作业;

5、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和文明施工,做好场地清洁,材料堆放整齐有序。

四、安全员

(一)任职条件:

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员岗位资格证书和C类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二)主要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3、对施工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5、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报告;

6、依法报告安全事故情况。

五、质检员

(一)任职条件:

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质检员岗位资格证书。

(二)主要职责:

1、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组织方案、项目质量计划、设计变更及国家颁发的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全面认真地进行质量检查;

2、抓好质量教育,及时纠正质量事故苗头,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处理工作;

3、参加施工组织设计的会审,监督工程质量措施的落实,做好质量记录;

4、参加质量回访,受理用户投诉,及时向项目负责人传递不合格信息,并会同技术负责人、施工员等进行评审处理;

5、负责对分包工程的工序交接,原材料、半成品和工程配套设备检验、试验的监控;

6、负责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的核定检查并做好相关的质量记录。

六、材料员

(一)任职条件:

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材料员岗位资格证书。

(二)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公司各项技术管理制度;

2、掌握本工程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混凝土、砂浆以及冬、雨季施工措施中确定掺入的外加剂情况,并根据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及工程检验与试验计划,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的批量要求及取样方法,邀请监理部门见证取样,同时填写好检验、试验委托单,及时取回检验报告交相关部门,并对其使用情况、使用部位进行跟踪检查,认真填写质量记录;

3、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做好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砂浆试块在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的养护工作,每天做好标准养护室温度和湿度的控制及记录。

对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及拆模试件应放置于构件同一地点同条件养护,并准确记录所做试件的工程部位;

4、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应满足要求,通过自检或有关部门检定,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及时调换;

5、及时准确的填写好原材料、半成品、混凝土、砂浆等试验、检测记录。

七、资料员

(一)任职条件:

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料员岗位资格证书。

(二)主要职责:

1、协助制定和建立施工资料管理计划及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建立施工资料收集台帐,进行施工资料交底;

3、负责施工资料的收集、审查、整理、立卷、归档、封存和安全保密工作及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封存和安全保密工作;

4、负责提供管理数据、信息资料;

5、负责施工资料、竣工图及竣工验收资料的验收与移交;

6、协助建立施工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施工信息管理系统的运用、服务和管理。

八、总监理工程师

(一)任职条件:

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在监理企业。

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下,高度24米以下,跨度15米以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工程造价低于500万元的市政工程的总监理工师,可以由从事监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内蒙古自治区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担任。

(二)主要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审核签署施工单位的申请和竣工结算;

8、审核和处理工程变更;

9、参与安全生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调解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14、审查施工单位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保证措施;

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性验收;

16、督促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

17、安排专人检查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对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九、专业监理工程师

(一)任职条件:

具有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内蒙古自治区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程的具体实施;

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

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负责本专业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核定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检测,合格时予以签认;

10、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11、查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人员的岗位证和安全生产考核证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

12、对建设工程拟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验收认可;

十、监理员

(一)任职条件:

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员岗位证书。

(二)主要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按设计图纸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附件4

项目经理、总监变更申报表

建设单位及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现形象进度

项目开工时间

年月日

项目拟竣工时间

年月日

变更前

变更后

姓名

岗位

证书编号

姓名

岗位

证书编号

变更原因(提供证明材料)

 

施工(监理)企业公章

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质量监督机构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安全监督机构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招标监督机构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押证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5

关键岗位人员撤离申报表

申请单位:

(公章)

项目名称

合同开竣工日期

合同工程量(面积、层数)

实际完成工程量

拟撤离人员名单

姓名

性别

工作岗位

证书编号

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质量监督机构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安全监督机构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项目所在地押证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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