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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河湖开发清查表新

(四)清查表及填表说明

表5-1清查表目录

序号

表号

表名

组织填报机构

1

Q401表

河湖取水口清查表

县级普查机构

2

Q402表

地表水水源地清查表

县级普查机构

3

Q403表

治理保护河流(河段)清查表

县级普查机构

4

Q404表

治理保护湖泊清查表

县级普查机构

5

Q405表

入河湖排污口清查表

县级普查机构

全国水利普查

ChinaCensusforWater

河湖取水口清查表

2011年

表  号:

Q401表

制定机关:

水利部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181号

有效期至:

2012年8月

1行政区划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区、旗)

2.行政区划代码

□□□□□□

序号

3.河湖(水库)名称及编码

4.取水口名称及编码

5.取水口位置

取水口管理单位

取水能力

12.主要取水用途是否为农业

6.单位名称

7.联系人

8.联系电话

9.隶属关系

10.取水流量

(m3/s)

11.最大年取水量

(万m3)

□中央□省□地□县

□乡

□是

□否

□中央□省□地□县

□乡

□是

□否

□中央□省□地□县

□乡

□是

□否

□中央□省□地□县

□乡

□是

□否

普查员:

日期:

2011年月日普查指导员:

日期:

2011年月日

Q401表河湖取水口清查表填表说明

1、填表规定

本表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填报。

清查范围为县域范围内江河湖库上的所有取水口。

包括截潜流工程的取水口。

本次清查不包括水电站发电用水的取水口、河口附近取用海水(潮水)的取水口、灌区内以及引(供)水渠道上的取水口;不包括天然河流以外引水充库(湖)的人工湖泊、平原水库上的取水口。

2、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1.行政区划名称】填写清查对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和县(市、区、旗)的名称。

【2.行政区划代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区县的代码。

【3.河湖(水库)名称及编码】指取水口所在的河湖(水库)名称及编码。

按本次普查河湖名录中规定的河湖名称及编码填写;水库编码按本次“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中对应的水库工程的编码填写。

如水库未在本次“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范围内,则填写所在河流的名称及编码。

河湖名录中的河流标准为流域面积50km2及以上、湖泊标准为常年水面面积1km2及以上。

如取水口所在河湖(如小河流、小湖泊等)未在本次普查的河湖名录上时,则取水口所在河湖名称及编码填写该河湖所汇入的具有编码的上一级河湖的名称及编码。

【4.取水口名称及编码】取水口名称:

有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口,按照取水许可证上批准的取水口名称填写,没有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口,可按照取水单位名称或取水口位置对该取水口命名后填写。

取水口编码:

严格按照本次水利普查编码方案中的普查对象编码规则要求,对取水口进行编码并填写。

【5.取水口位置】指该取水口所在河湖上的具体位置,用文字描述。

河道上的取水口填写水利部门确定的堤防桩号,如:

黑龙河左堤桩号15+623;湖泊围堤边上的取水口填写围堤桩号,如:

黑龙湖南围堤桩号15+623;水库边的取水口填写相对位置,如:

黑龙水库坝上左侧约3500m,在水库大坝坝体上的取水口填写相对位置,如:

黑龙水库大坝坝体左坝肩处。

在没有统一桩号的情况下,填写至具体行政单位的相对位置或按照明显地物填报,如:

王村下游左堤约100m处,××桥下游左堤500m处。

【6.单位名称】指取水口的取水单位(个人)或直接负责管理取水口的单位(个人)。

当有取水许可证时,按照取水许可证上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填写;没有取水许可证时,直接填写单位或个人的名称。

如××水厂、××灌区、××企业(公司)、××村庄等;如为个人取水,可直接填写个人名称。

【7.联系人】取水口管理单位指定的联系人姓名,一般为取水工程的具体管理人或取水人姓名。

【8.联系电话】填写联系人常用的电话。

【9.单位隶属关系】指管理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

中央、省、地、县、街道、镇、乡和其他。

各取水口管理单位均填写本项,在相应隶属关系前面的“□”内划“√”,单项选择。

流域机构管理的取水口在中央前面的“□”内划“√”,县级以下街道、镇、乡和其他则均在乡前面的“□”内划“√”。

【取水能力】指取水工程的现状取水能力,以取水流量和年最大取水量表示。

【10.取水流量】当工程及设施满足设计要求、运行正常时,填写设计取水流量;单位为m3/s,保留2位小数。

当因工程设施问题导致取水能力下降,则根据取水能力下降程度,分析后填报现状最大取水流量。

如引水渠道淤积,导致过流断面缩小,则根据断面比例计算现状取水流量;如泵站机组设备损坏,则根据现状能正常运行的机组台数及效率估算现状最大取水流量;单位为m3/s,保留2位小数。

【11.最大年取水量】填写2008~2010年年取水量的最大值。

单位:

万m3,保留整数。

【12.主要取水用途是否为农业】根据取水口主要取水用途判断,单项选择。

农业用水包含农田灌溉、林、牧、渔业用水。

 

全国水利普查

ChinaCensusforWater

地表水水源地清查表

2011年

表  号:

Q402表

制定机关:

水利部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181号

有效期至:

2012年8月

1.行政区划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区、旗)

2.行政区划代码

□□□□□□

序号

3.水源地名称

4.水源地编码

5.所在河湖

(水库)名称

6.河湖(水库)

编码

管理单位

7.单位名称

8.联系人

9.联系电话

10.隶属关系

□中央□省□地

□县□乡

□中央□省□地

□县□乡

□中央□省□地

□县□乡

□中央□省□地

□县□乡

□中央□省□地

□县□乡

□中央□省□地

□县□乡

普查员:

日期:

2011年月日普查指导员:

日期:

2011年月日

Q402表地表水水源地清查表填表说明

1、填表规定

本表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填报。

清查范围为所有向城镇集中供水的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向乡村集中供水规模为供水人口1万人及以上或日供水量1000m3及以上的地表饮用水水源地。

2、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1.行政区划名称】填写水源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和县(市、区、旗)的名称。

【2.行政区划代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区县的代码。

【3.水源地名称】经过批准的水源地按照批文中的水源地名称填写。

未经批准的水源地按习惯名称或按所在行政区县加河湖的名称、序号和“水源地”填写。

如××县黑龙河1号水源地。

【4.水源地编码】严格按照本次水利普查编码方案中的普查对象编码规则要求,对水源地进行编码并填写。

【5.所在河湖(水库)名称】在河湖上的水源地填写所在河湖名称,按本次普查河湖名录中规定的名称填写;在水库上的水源地填写所在水库名称,与本次“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中对应的水库工程名称一致。

【6.河湖(水库)编码】河流和湖泊按本次普查河湖名录中规定的河湖编码填写;水库编码按本次“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中对应的水库工程编码填写。

如水库未在本次“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范围内,则填写所在河流的名称及编码。

如地表水水源地所在河湖未在本次普查的河湖名录上时,则水源地所在河湖名称及编码填写该河湖所汇入的具有编码的上一级河湖的名称及编码。

【7.单位名称】指流域机构或地方政府指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

如没有明确的管理单位,则填报主要取水单位全称。

【8.联系人】地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指定的联系人姓名。

【9.联系电话】填写联系人常用的电话。

【10.隶属关系】指管理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

中央、省、地、县、乡。

各水源地管理单位均填写本项,在相应隶属关系前面的“□”内划“√”,单项选择。

流域机构管理的水源地在中央前面的“□”内划“√”,县级以下街道、镇、乡和其他则均在乡前面的“□”内划“√”。

全国水利普查ChinaCensusforWater

治理保护河流(河段)清查表

2011年

表  号:

Q403表

制定机关:

水利部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181号

有效期至:

2012年8月

1行政区划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区、旗)

2.行政区划代码

□□□□□□

序号

3.河段名称及编码

4.河流名称及编码

5.河段长度(km)

6.河段位置描述

河段管理单位

7.单位名称

8.联系人

9.联系电话

10.隶属关系

□中央□省

□地□县

□中央□省

□地□县

□中央□省

□地□县

□中央□省

□地□县

□中央□省

□地□县

普查员:

日期:

2011年月日普查指导员:

日期:

2011年月日

Q403表治理保护河流(河段)清查表填表说明

1、填表规定

本表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填报。

清查范围为县域范围内的流域面积100km2及以上的河流(河段)。

2、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行政区划名称】填写清查对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和县(市、区、旗)的名称。

【2.行政区划代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区县的代码。

【3.河段名称及编码】当河流不跨县界全部在本县域内且不分段填报时,可直接填写河流名称,同【4】。

当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权属或自然地理特征对河流进行分段填报时,填写本河段常用的习惯名称,如没有习惯名称,则按照行政区命名填写,如××县段、××市段。

按照本次水利普查编码方案中的河段编码规则要求对该河段编码并填写。

【4.河流名称及编码】按本次普查河湖名录中规定的河流名称及编码填写。

【5.河段长度】当河流没有分段时,直接填写河流长度;当河流分段填报时,填写本河段长度。

长度单位以km计,保留2位小数。

【6.河段位置描述】指该河段上下游起讫断面的具体位置,难以准确描述的应采取GPS定位给出坐标。

【7.单位名称】为流域机构或地方政府指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河流管理单位名称。

如:

河北省××县水利局、河北省大清河河务处、海河水利委员会漳卫南运河管理局,××县××乡政府。

界河段左右岸由不同管理单位管理时,填写河流右岸管理单位。

【8.联系人】河段管理单位指定的联系人姓名。

【9.联系电话】填写联系人常用的电话。

【10.隶属关系】指本县内该河段的管理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

中央、省、地、县。

在相应隶属关系前面的“□”内划“√”,单项选择。

流域机构管理的河段在中央前面的“□”内划“√”,县级以下管理的河段则均在县前面的“□”内划“√”。

全国水利普查ChinaCensusforWater

治理保护湖泊清查表

2011年

表  号:

Q404表

制定机关:

水利部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181号

有效期至:

2012年8月

1行政区划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区、旗)

2.行政区划代码

□□□□□□

序号

3.湖泊名称

4.湖泊编码

湖泊管理单位

5.单位名称

6.联系人

7.联系电话

8.隶属关系

□中央□省□地□县

□中央□省□地□县

□中央□省□地□县

□中央□省□地□县

□中央□省□地□县

□中央□省□地□县

普查员:

日期:

2011年月日普查指导员:

日期:

2011年月日

Q404表治理保护湖泊清查表填表说明

1、填表规定

本表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填报。

清查范围为县域范围内的常年水面面积在10km2及以上的湖泊。

2、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1.行政区划名称】填写清查对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和县(市、区、旗)的名称。

【2.行政区划代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区县的代码。

【3.湖泊名称】【4.湖泊编码】按本次普查河湖名录中规定的湖泊名称及编码填写。

【5.单位名称】为流域机构或地方政府指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湖泊管理单位名称。

如:

湖北省××县水利局、湖北省××湖管理处、××县××乡政府。

【6.联系人】湖泊管理单位指定的联系人姓名。

【7.联系电话】填写联系人常用的电话。

【8.隶属关系】指本县内该湖泊的管理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

中央、省、地、县。

在相应隶属关系前面的“□”内划“√”,单项选择。

流域机构管理的湖泊在中央前面的“□”内划“√”,县级以下管理的湖泊则均在县前面的“□”内划“√”。

全国水利普查

ChinaCensusforWater

入河湖排污口清查表

2011年

表  号:

Q405表

制定机关:

水利部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181号

有效期至:

2012年8月

1行政区划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区、旗)

2.行政区划代码

□□□□□□

序号

3.河湖(水库)

名称及编码

4.入河湖排污口名称及编码

5.入河湖

排污口位置

6.入河湖废污水排放规模

管理单位

是否≥300吨/日

(或≥10万吨/年)

7.单位名称

8.联系人

9.联系电话

10.隶属关系

1

□是

□否

□中央□省□地

□县□乡

2

□是

□否

□中央□省□地

□县□乡

3

□是

□否

□中央□省□地

□县□乡

4

□是

□否

□中央□省□地

□县□乡

5

□是

□否

□中央□省□地

□县□乡

普查员:

日期:

2011年月日普查指导员:

日期:

2011年月日

Q405表入河湖排污口清查表填表说明

1、填表规定

本表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填报。

清查范围为县域范围内江河湖库上的所有入河湖排污口。

本次清查不包括排入不与外界联系的独立死水坑塘的排污口。

此外,入河湖雨水排放口,农田沥水及涝水、退水排放口,未作为排污用的截洪沟和导洪沟汇入口,均不作为入河湖排污口进行清查。

2、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1.行政区划名称】填写清查对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和县(市、区、旗)的名称。

【2.行政区划代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的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区县代码。

【3.河湖(水库)名称及编码】

河湖(水库)名称:

指入河湖排污口废污水所排入河湖(水库)的名称。

河湖名称按本次普查河湖名录中规定的名称填写;水库名称与本次“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中对应的水库工程名称一致。

河湖(水库)编码:

河流和湖泊按本次普查河湖名录中规定的河湖编码填写;水库编码按本次“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中对应的水库工程编码填写。

如水库未在本次“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范围内,则填写所在河流的名称及编码。

如入河湖废污水所排入河湖未在本次普查的河湖名录上时,则填写废污水所汇入的具有编码的上一级河湖的名称及编码。

【4.入河湖排污口名称及编码】

入河湖排污口名称:

对获得入河排污许可批复文件的入河湖排污口,按照许可文件上批准的入河湖排污口名称填写;对没有获得入河排污许可批准的,可填写习惯名称或明显地物结合相关方位命名确定,也可采用河湖名加序号确定。

入河湖排污口编码:

严格按照本次水利普查编码方案中入河湖排污口编码规则要求对排污口编码并填写。

【5.入河湖排污口位置】指入河湖排污口所在河湖(水库)上的具体位置。

在有水利部门统一桩号的情况下,入河排污口位置可分岸别按河道桩号计列,入湖排污口位置可直接按湖泊围堤桩号计列。

例如:

河道上的排污口填写左堤桩号25+300,湖泊围堤上的排污口填写围堤桩号25+300,水库边的排污口填写水库坝上左侧约2100m。

在没有水利部门统一桩号的情况下,请填写距入河湖排污口最近处的明显地物(村庄、桥梁等)的相对位置,如:

王村下游左岸约200m处。

【6.入河湖废污水排放规模】根据该入河湖排污口设计文件中的设计规模或近几年的实际排放情况,分析入河湖废污水排放规模是否大于等于300吨/日(或大于等于10万吨/年)。

满足一项条件即在是前面的“□”内划“√”,如两项条件均不满足,在否前面的“□”内划“√”,单项选择。

【7.单位名称】指入河湖排污口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填写单位全称。

如没有明确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的排污口,则填写所在乡镇级行政区名称。

【8.联系人】管理单位指定的联系人姓名。

【9.联系电话】填写联系人常用的电话。

【10.隶属关系】指管理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

中央、省、地、县、街道、镇、乡和其他。

在相应隶属关系前面的“□”内划“√”,单项选择。

流域机构管理的排污口在中央前面的“□”内划“√”,县级以下街道、镇、乡和其他则均在乡前面的“□”内划“√”。

四、普查指标获取

(一)静态指标获取

普查表中的静态指标主要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管理情况、取水许可情况及排污许可情况、河湖治理情况等内容。

静态指标可采取内业与外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获取,如档案查阅、现场调查核实等,以最新的资料为准,包括相关设计资料、建设资料、管理资料、运行记录等。

 

(二)动态指标获取

动态指标包括河湖取水口取水量、地表水水源地供水量和入河湖废污水量。

1、河湖取水口取水量

有计量设施的取水口按计量的水量或计量的取水流量和记录的取水时间进行计算,或按计量的流速、水位和过流断面参数进行计算2011年各月取水量。

计量设施包括测流仪、超声波流量计、明渠测流堰槽、进行过流量率定的水工建筑物等。

没有计量设施的取水口根据实际情况按下述几种方法分析推算各月取水量。

(1)断面流量估算法

根据输水时间、水流流速、过流断面推算月取水量。

公式为:

月取水量=月取水小时×水流流速×过流断面面积×0.36

月取水量——取水口月取水量,单位:

万m3。

水流流速——没有测流设施时,可用浮标测流或根据渠道设计资料确定,单位:

m/s。

浮标测流法是一种简单易行的方法,选择较为顺直的渠道,在上游的某一位置放置漂浮物,并记录到达下游某一位置的时间,根据两个位置的距离,可以算出水流的流速,重复几次,计算平均值,并乘以流域系数后,作为断面平均流速。

测流要求:

选取稳定的典型过流断面,在有代表性的取水时段内进行测流。

采用流速仪测流时,测速历时应大于100s。

过流断面面积——可根据渠道设计资料,水深确定,单位:

m2。

(2)用电量法

使用电力提水设施的取水口如泵站工程,按取水时间、用电量、水泵功率、额定流量等指标推算月取水量。

公式为:

月取水量=单位用电量的取水量×月用电量÷104

式中:

月取水量——取水口月取水量,单位:

万m3。

月用电量——该泵站月用电量,为当月记录的用电量,单位:

kW·h。

单位用电量的取水量——可根据泵站的实际输出功率(可近似采用水泵铭牌上的额定功率),额定流量、取水条件变化情况分析确定,单位:

m3/kW·h。

(3)耗油量法

对用柴油机等内燃机带动水泵取水的取水口,可采用耗油量法推算取水量。

公式为:

月取水量=单位耗油量的取水量×月耗油量÷104

式中:

月取水量——取水口月取水量,单位:

万m3。

单位耗油量的取水量——由县级普查机构根据已有成果或典型调查结果并经平衡分析校验后综合确定,单位:

m3/L;应根据取水设备、流量、扬程分类选取典型进行调查。

月耗油量——内燃机月耗油量,为当月记录的耗油量,单位:

L。

(4)用水定额法

对于不需要建立取水量台账的河湖取水口除上述推算方法外,还可以按照用水定额法推算2011年取水量。

1)居民生活年取水量

居民生活年取水量=供水人口×365×居民用水定额÷107;

式中:

居民生活用水年取水量单位为:

万m3。

供水人口——实际供水人口数量,参考有关统计资料中的常住人口数确定,单位:

人。

居民用水定额——由县级普查机构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用水定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2002)、《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SL367-2006)、《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等有关规定,结合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中的典型调查结果和当地具体情况综合确定。

单位:

L/人·d。

2)工业企业年取水量

工业企业年取水量=万元工业产值用水定额×工业增加值÷104×(1-重复利用率)

式中:

工业企业年取水量单位为:

万m3。

万元工业产值用水定额——参考当地该行业的用水定额确定。

单位:

m3/万元。

工业产值——该企业2011年的工业总产值,从该企业的统计资料中获取。

单位:

万元。

重复利用率——指该企业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量占总用水量的百分比。

3)农业灌溉年取水量

农业灌溉年取水量=灌溉面积×综合灌溉定额

式中:

农业灌溉年取水量单位为:

万m3。

灌溉面积——该取水口2011年实际灌溉面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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