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直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负责人座谈会上的讲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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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直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负责人座谈会上的讲话

在省直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负责人座谈会上的讲话

  我们利用两天半时间,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一起对进行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试点的部分营运机构进行了调研。

目前,经过政府批准进入营运机构试点的共有11家企业,现在还有一些企业正在酝酿中。

通过这两天半的调研,总体上感觉,我们的试点工作正在逐步展开,应该说还是比较顺利的,这更坚定了我们开展试点工作的信心。

但是,进展步履也是艰难的。

我想借今天这个机会,谈一谈对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的认识和对试点中有些问题的看法。

  一、省直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试点工作既符合中央精神,又具有*特色

  所谓符合中央精神,就是说我们这种探索,在《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面讲得很清楚。

《决定》提出:

“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府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按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就是说,要继续推进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就要把国家的或者说政府的两种职能区分开。

一种是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社会管理职能,这种职能是面向全社会的;再一种是政府作为出资人,行使的是一种经济职能,享有的是一种财产权利,就是作为出资人的职能。

我们常说的“政企分开”,基础是“政资分开”。

那么,“政”指的是什么?

就是指行政权利;“资”指的是什么?

就是指出资人的权利。

实质上,政府是两种权利集于一身,一种是行政权利,或者叫国家权利,法学理论称之为“公权”;一种是经济权利,或者叫财产权利,法学理论称之为“私权”。

行使公权的时候,政府是代表国家的;行使私权的时候,政府是代表国家机关法人的,实质上国家机关法人与其他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同等的。

“公权”的行使和“私权”的行使是要区别的,不能用行使“公权”的身份去行使“私权”。

最近,在中央举办的关于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省部级领导干部研讨班上,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杨景宇,就专门讲了关于公权和私权的问题。

马克思也讲过:

“国家是两种权利,一种是代表国家机器行使的权利,一种是代表财产主体行使的权利”。

所以,我们现在所做的,在企业来看是“政企分开”,在政府来看是“政资分开”,也就是把政府的行政权利和出资人权利分开。

  政府要把这两个权利分开,用什么形式来行使出资人权利?

中央《决定》指出:

“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

但是谁是出资人代表,怎么构造出资人代表呢?

这就需要在实践中探索。

我省的探索,总体上的做法是符合中央《决定》精神的,但是具体的做法是有我们*特色的。

据了解,各省、市还没有一家像我们*采取这样做法的。

比较通行的做法是,仍然构造一个行政机构即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然后设立一个国资办,由国资办来具体行使政府的出资人职能。

然而我们构造的不是一个政府机构,而是一个组织形式。

在政府层面上,设立了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决策会议的成员,就是我们说的出资人代表。

通过这样一个组织,共同来行使政府的出资人职能。

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不是一个政府部门,实际上是一个会议,但同时又是一个机构,就相当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一样。

股东会是一个法人治理机构,它不是一个常设的,而是开会的时候来,散会就走,是由会议形式来履行职能。

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也是如此,其性质类似于公司的股东会。

中央《决定》中讲到:

“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要确保出资人到位,允许和鼓励地方试点,探索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

我们就是按照这个精神来探索的。

在试点过程中,比如说有的遇到了一些困难,或者有的人讲我们怎么跟别人不一样?

对此,我们要讲两句话:

第一句话是,总体上我们的试点是符合中央《决定》精神的。

中央精神是一种原则规定,要把它具体化,就要结合实际进行创造性探索。

这一点希望大家认真地学习中央精神,统一我们的认识。

第二句话就是,改革试点是具有我们*自己特点的。

为什么要搞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为什么不搞一个省长办公会等其他形式?

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决策方式不同,另一个是组成人员身份不同。

首先,如果完全由政府系统来做这事的话,或者是成立一个政府机构,那么组成人员都应该是公务员身份,都是政府的官员。

政府行使公权运用的原则是首长负责制,尽管有不同意见,最后还是负责人拍板定案。

而我们现在的这个决策方式更多体现的是民主决策、集体决策的要求。

其次,在决策会议成员的组成上,引入了非公务员人员,也就是专家加入。

尽管我们现在选的专家,不一定是这个方面真正的专家,但是我们这种办法,为进一步探索是提供了条的。

比如说,现在选的专家不够专业,今后可以请更专业的人来换一换。

但是作为政府则有很大不同,假如规定计委主任是这个组织的成员,如要换成其他人就很难,所以这些是不一样的。

另外,我们现在某个单位或组织参与决策会议的成员,所发表的意见不是单位意见,而是他个人针对问题做出的判断,是要对自己的发言承担责任的,而且他的意见就是一票。

所以,我们说这种方式有利于充分发挥民主,有利于形成一种新的决策方式。

当然我们在运作过程中,尽管这样强调,但是很多人还不适应,还是自然不自然地以政府部门负责人的身份参加会议。

决策会议主任实际是会议的主持者,他的意见也不是两票,更不是超过半数的票!

他的意见不是一言九鼎,最后的表决都应该是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决议形式来通过的。

所以,我们建立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就是探索政府行使财产权利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与按照首长负责制行使公权是有区别的。

对此,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适应,进一步完善。

我们在政府层次设立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就是把政府的行政权利和财产权利分开,由决策会议代表政府行使出资人的职能,而决策会议的成员就是出资人代表。

具体地讲,决策会议行使的是公司里股东的权利或是股东会的权利。

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它行使的是股东的权利,对于国有控股或参股的公司行使的是代表国有股股东的权利。

需要强调的是,国有独资公司是不设股东会的,但是有股东,不能说国有独资公司没有股东,它的股东是国家授权的一个投资机构或是授权的部门。

既然决策会议是一个机构、是一个部门、是一个组织,那么就不是由一个人说了算的。

因此,我们通过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这个组织形式和载体,来行使政府的出资人职能,也就是在政府的层面上实行“政资分开”,在企业层面上实行“政企分开”。

所以,我们要坚定信心,因为我们的改革既符合中央精神,又具有*特色。

我们之所以没有设立一个政府管理部门专门来搞资本营运,就因为从国有资本营运和国有资产管理看,管理是政府的行政权利,是公权;营运是政府的财产权利,是私权。

现在,我们国有资本的管理职能划在财政厅,是靠政府机构来实施的。

这样,就使得政府进一步推进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四句话,即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只有股东到位、出资人到位,才能实现“产权清晰”。

只有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才能做到“权责明确”,如果产权不清晰,权责明确是根本实现不了的。

然后才是“政企分开”,最后才能实行“管理科学”。

这四句话仍然是以“产权清晰”为基础的,这就是我们的依据。

有的人说上边有红头文吗?

我们说,虽然上边没有发红头文,但实际上中央的《决定》比红头文更有权威,因为它是中央全会通过的,要求我们把握基本精神和原则,去积极实践和探索。

我们没有超出权限范围之外,而是领会中央的精神,结合我们*实际进行了这样的探索。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敢为人先,敢于创新,敢于实践,不要老存在“别人走了以后,我们再跟着走”的思想,老想跟进,而不是从我们的实际出发去积极地探索。

所以,我们只有解决认识问题,才能把试点工作做好。

  二、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要把工作重点放在资本营运上  我省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现在正式批准进行试点的有11个,此外电力公司的方案也已经讨论通过,但还没有正式发文。

总的来说,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具体形式有四类,一类叫控股公司,一类叫集团公司,一类叫投资公司,一类叫经营公司。

实际上,在我们的11个营运机构中,这四种类型都有了。

其中,控股公司有个,集团公司有4个,投资公司1个,经营公司1个。

  关于控股公司。

我们过去在实践过程中太强调单纯控股了,控股公司自身生存、发展没基础。

实际上,控股公司也分为两类,一类叫单纯性的控股公司,一类叫混合型的控股公司。

我们要维持控股公司自身的生存,以搞混合型控股公司为好。

为什么?

因为现在多数企业拿不到收益。

尤其是过去我们实行的是利润承包制,而且过去有个理论,税是交给国家的,利就是企业自己的,不应该再交利润了。

一旦让企业交利润,企业则认为加重了负担。

企业往往有这样一个概念:

“我怎么还交利润啊!

我的税不是交给国家了吗?

”其实,企业不十分明确“利”和“税”是两股道开的车,税交给国家是皇粮国税的性质,不管谁办企业,都得向国家交税,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都是如此。

税是政府行使的公权即行政权利确定的,办企业就得交税。

而利润是政府行使私权即财产权利的要求,是投资者的一种回报。

所以,出资人权利的第一条就是享有投资受益权。

  关于经营公司。

对于控股公司、投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只有经营公司的提法在《公司法》里没有出现过,在条文里也没有。

实际上,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担保行为不是投资行为,包括省信托投资公司有的是放贷行为,也不是一种投资行为,是对国有资产一种特殊的运用。

所以,我觉得担保公司属于经营公司比较合适。

  现在需要明确的是,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重点应放在资本营运上。

这11个机构中担保公司稍微有点不一样,应该说有10个机构的定位是资本营运。

过去企业大量的产、供、销活动,体现的是资产经营,处理的对象是物,是对物的支配;而资本营运处理的是什么呢?

实际上是对投资企业的控制和约束,是企业和企业间的一种关系,不是直接支配物了,支配对象是由物转变为企业。

今天上午,我给大家讲了一下财产的概念。

广义的财产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物,也就是具体的物,一类是财产权利。

现在的资产经营是经营财物,资本营运是营运的财产权利,两者是不一样的。

从企业来看,企业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企业组织产、供、销活动,是运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而从事资本营运的是大量对外投资,这在财务科目上叫长期投资。

我们不是经常讲资产重组吗?

如果重组的是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范畴的内容,这都是资产经营的概念;如果重组的是长期投资类的范畴,就是资本营运的概念。

我们的营运机构有些是原来成立的,大多数是新设立的,新设立的营运机构政府就授权它去营运国有资本,这和过去所讲的授权经营国有资产不是一个概念,这一点必须明确。

营运机构营运谁的国有资本呢?

是营运被投资企业中的国有资本。

原来的那些被投资企业都是国有企业,他们之中有国有资本,但没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关系。

如果建立了,最简单的就是本级政府是企业的出资人,每个企业都得由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能。

现在我们把国有企业归

并、合并,把行使他们之中的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授权给相应的营运机构,然后把投入企业的国有资本,视同政府投入到营运机构当中,把被投资企业看作是营运机构对企业的再投资。

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国有资本的管理就是管到营运机构这一层。

营运机构对下边的投资应看作是企业法人的对外投资,政府不再去管那些被投资企业,也不再去考核,总体上是找营运机构算帐,就视同为政府把所有下边企业的国有资本都投给营运机构了,再由营运机构分别投入到被投资企业。

这个关系,准确地讲叫营运资本。

  关于营运国有资本,需要同过去说的授权营运国有资产的概念区别开来。

营运国有资本,是营运财产权利。

如果等同于经营国有资产,就容易将资本营运理解为对实物的占有、支配、处分、收益。

这就是新财务会计制度与老财务会计制度的根本不同点,也是公司制企业与传统国有企业的不同之处。

传统的国有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理论的依据就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第二条界定的,“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

这叫“授权管理”,是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我们过去搞过一段大企业的授权经营,现在准确地说是授权营运国有资本,是把原来不属于投资关系的下边企业,授权给营运机构来营运国有资本,构造一种产权联接的纽带。

由过去政府单向的对每一个国有企业的投资关系,现在变成把一些企业捆起来,政府对企业实际是一种间接的投资,而直接的投资就是营运机构。

政府对营运机构的投资,实际上就变成了企业的法人财产,政府不能对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财产进行支配,也就是不直接支配政府投资到企业形成的资产,而是转过来对营运机构进行控制。

因为企业的资产不光是投资者注资的,还包括银行负债形成的资产。

如果说国有企业资产都是属于全民所有,那么按此理解的话,企业向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属于全民所有,那企业就不用还了!

这种理论原来是建立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思想上的。

但在企业的实际运行当中,又可以对外负债,那么企业对外负债形成的资产属于什么资产呢?

我们说,国家的投资是在企业的资本权益,不是企业的全部资产,而是企业的全部资产扣掉负债以后剩下的,是净资产的概念。

这和我们传统的国有企业是不一样的。

比如说国有商业银行,能不能说银行的资产都属于国有资产呢?

不能这么说,因为银行资产大量的是信贷资产,包括企业存到银行里的资产,也包括个人存到银行里的资产,如果说个人存款存到银行里性质就变了,变成全民资产了,那谁还敢往银行里存钱呢!

存到银行里的是属于银行的资产。

究竟国家在银行的权益有多少呢?

现在,工商银行属于国家权益的资产只占全部资产的%至6%,剩下的对银行来说都是负债,是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储蓄存款。

所以,过去我们认为凡国有企业的财产全部是国家的,现在却不是这样,而是对企业资产的评估结束后,扣掉企业的负债,剩余的部分是出资者的权益。

如果企业是国家独资的,那么企业的剩余部分完全归国家所有;如果企业是同别人合资的,那么所有者权益还得按股分配,这和我们传统的理解都不是一回事。

所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和政府中的国有资产,虽然都叫国有资产,但决不是同一个概念。

在政府,比如说我们现在开会的会议室,这是政府投资建的,这叫国有资产,具体体现的是物、财物;在企业,资产体现的是财产权利、权益,跟具体的物不一样。

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实际上是动态的、变化的,是随着企业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状况而发生变化的,是净资产的概念。

怎么叫“净”呢?

就是企业全部的资产扣掉负债剩下的资产。

这里还有一些新的问题,比如说企业经营亏损,但欠债是固定的,那么企业资产损失了,剩下的净资产可能越来越少,这个时候投资者就得关心它,虽然企业经营和支配的是企业的全部资产,但是由于企业把资产支配得越来损失越大,最后威胁了投资者的净资产。

再有,企业负债不当,会加大投资者的权益损失。

所以,对企业重大的举债行为,出资者是要干预的。

  现在,这四种类型的营运机构我们基本上都有了,当前的问题是需要进一步探索。

在这次调研中,很多同志都谈到了同过去相比,现在要有一个转变。

比如省物资集团谈到要从过去的管理部门变成为企业、公司,从公务员要转为企业员工,从直接组织产、供、销活动转为资本的营运,不少企业都总结了经验。

我觉得营运机构主要的职能是营运资本,运用财产权利对国有资本进行调整和组合。

现在对营运机构、出资人的权利有个通俗的讲法,叫做三项权利。

《公司法》是这样表述的: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我们对《公司法》的理解要全面,比如说资产的受益,按道理讲包括两类,一类是直接投资的收益,另一类是资产转让的收益。

所以,资产收益既包括投资回报,同时也包括权益转让收入。

现在营运机构下边有独资公司,如果把独资公司的股份卖给其他的投资者,这个收入应该归营运机构,因为这是权益收入,是资产收益。

实际上,资产转让收益和营运过程中的投资收益不一样。

又比如,股东会的权利不只是三项,在选择管理者方面,股东会有这个权利,同时还决定管理者的报酬。

因此,大家要全面理解三项权利,通常说的三项权利是大家约定俗成的习惯用语,实际上它包括了丰富的内容,《公司法》的表述有个“等”字,就说明股东权利不止有三项。

  另外,今天在座的好多单位,是由原来厅局转为行办的,有现在没转还保留厅局的。

具体地讲,你们现在是政府机构,行使的是政府的公权;而政府的私权就是通过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和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共同来实现,我们把二者区分开了。

作为你们来讲就是行使社会管理职能,别再把这些企业按传统的观念当成你们的下属单位去对待。

将来我们这些管理都是社会管理,是依法分工的管理,而不是建立在行政隶属关系、上下级关系的基础上。

不论企业有多大,既然法律赋予我们管理的责任,我们就依法管理。

比如,现在企业还有一个不同的干部分级管理制度,虽然原则上说了,企业要取消行政级别,解除和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但实际上大企业还有中组部管的干部,还有省企业工委管的干部,说明还有一个等级。

但是,不要为此而束缚。

虽然你可能就是一个地方的技术监督局,但是中央管的企业就在你管辖的范围内,在你执法的范围内,你照样可以进行执法纠察。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是不论上下级的,而是一个社会分工,是一个法定授权,你们这些厅、局、办,履行的是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力。

今后政企进一步脱钩后,你们就不再行使政府的财产权利了,而是通过目前的这样一种形式来履行。

当然这需要有一个过程,因为我们在逐步地改造,每个企业改革都要有一个方案,要一个一个地去做,不是发一声号令,说今天开始,大家就都不管了。

所以,在这一层次上,营运机构需要把自己定位在营运上,在营运上下功夫,和管理部门职能相分离。

厅、局、办主要是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代表政府行使好行政管理权,原则上就不再行使政府的财产权了。

  三、被投资企业要抓紧进行公司制改造  被投资企业等于是营运机构直接投资的,是由营运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的。

单纯从经济关系来说,它是一种产权连接的纽带,是代表政府作为被投资企业的出资人来履行职责的。

对于资本营运,首先政府是出资人,然后营运机构又做被投资企业的出资人,这一点必须明确。

营运机构的出资人是政府,就是我们在上层构造的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

营运机构也一样,对被投资企业由行使出资人职权,将来转到运用产权连接的纽带,来依法发挥作用。

  这里我想说说一般性公司与集团公司的区别。

集团是指多个法人的联合体,而在多个法人的联合体中集团公司是核心。

一方面集团公司和它下面的被投资企业有产权连接的纽带;另一方面,集团公司可以制定整个集团的公约,有的也称为集团公司章程,来统一协调。

比如说我们现在很难组织下边企业领导的干部会,就像过去习惯的把下边的领导人找来开个会,商量商量大事,而集团公司就有这个职能,也可以做到。

因为下边的企业大部分都是独资,完全等于是它全部的出资,因此这样的领导人聚会,我们在实践中也在做,但这和集团不一样。

集团它还可以搞一个公约,搞一个章程,这叫集团章程,不是叫集团公司章程,集团公司章程只局限于集团公司,规范集团公司,集团的章程实际上是一个公约,参与到这个集团的所有的人,都要签字认可,共同来遵守。

  此外,对下面的被投资企业,要抓紧进行公司制改造。

被投资企业只有进行公司制改造后,才能严格地取得法人资格登记,真正变成公司,营运机构才能承担有限责任。

如果是传统意义的国有企业,好多还得承担连带责任。

现在,由于营运机构精力有限,所以对下边的层次进行公司制改造,不一定搞得特别规范。

营运机构首先应把注意力放在本级公司的规范制改造上,然后让下面的企业赶快改成公司制,形成一个有限责任。

这样在资产处理上,就比较主动一点,否则营运机构总得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把营运机构本级的公司制架构搞得规范了,才能转过来再要求下边进行规范,因为有了实践,也懂得应该如何规范,否则现在自己都不规范,怎么去抓下边啊?

因此,我们要把重点放在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规范的公司制改造上。

对下边的企业,要抓紧进行公司制改制,就是要把它的名字赶快换过来。

大家要注意一点,不是传统的叫公司的企业就是公司制企业。

原来商业企业好多都叫公司,过去的建筑部门好多也都叫公司,但它们都不是公司制的企业。

把企业的名字换过来,就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要求,从实质上改过来,然后才能承担有限责任。

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充分运用出资人的三项权利,来影响下面企业的经营活动,使其不断地改善经营状况,提高在市场中的生存竞争能力。

  四、政府部门要积极地配合试点工作

  对于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改革,希望大家不要把自己当成局外人,要研究在这样的探索中,部门管理要相应做些什么改革。

因为这项改革涉及到政府职能的很大转变,对部门的管理方式也是一个新的探索。

所以,我们的很多部门要积极介入其中,主动去研究。

这事情,我再进一步明确一下,省直企业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的改革试点,总体上由省体改办负责和牵头。

但它是整个国有企业改革的组成部分,全省国有企业改革这事情由省经贸委负责。

为什么要这样?

因为现在改革工作都是在试,试得成功与否,还得用实践检验。

而且这是一种创新,不是照着一个具体的模式去做,所以有很多事情需要探索。

省体改办要把这事抓到手里,不仅要制定好改革方案,还要抓好试点工作。

由于这事情涉及到省直企业的改革,是属于普遍要搞的企业改革的一部分,对此,省经贸委要从全省的角度来关注,把它作为一个企业,提出要求。

从财政部门来讲,对这事情要格外地投入精力来研究。

为什么呢?

就是因为国有资本营运与传统意义的国有资产管理不是一回事。

另外,从宏观上来评价这项改革到底怎么样?

具体讲就是决策会议职能履行得到底怎么样,还需要财政部门提供最后的财务报表。

将来我主要就去管决策会议了,哪个决策会议力量弱,搞不好,我就得调整,调整的依据就是财政部门提供的分析。

而决策会议秘书处应该关心的是营运机构的状况,要向决策会议

报告,哪一个营运机构怎么样。

所以,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从政府的行政职能讲,这是属于公权,职能还在财政厅。

具体怎么营运是营运机构的事,但是营运的结果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没有,财政部门必须要掌握。

这里有两事需要认真解决一下:

  一个是企业盈利要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状况。

我们在搞“脱困”的时候,提出了“四不欠”,企业真正做到“四不欠”了,盈利了,可以视同为盈利。

为什么呢?

我们说企业的基本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企业对国家不能欠税金,对社会不能欠保险费,对员工不能欠工资,对企业不能欠折旧,这就是企业经营者必须做到的四条。

在这个基础之上,企业真正的有盈利了,我们才视同盈利。

但这里也有好多内容没包括,比如说不能欠货款、电费、运费等。

现在的很多企业,有的是欠税金,有的是欠保险金,有的是欠折旧,结果作出来的盈利是虚假的。

比如折旧不提,做出的盈利,实际上是把出资人的权益转成利润了,就好比说你给我投资,资产给我,然后我给你报利润,实际上把资产分年还给你了,这是不行的。

那么,检查企业到底是真盈利还是假盈利,财政部门必须要弄准。

如果真盈利了,那么投资收益也该交点吧!

现在我们的企业,一说他说盈,一让他上缴,他就说没有盈利了。

所以,首先还是真正地把利润做实。

就是没有盈利的话,自然也不收企业的所得税,企业如果把利润做得很大,那还得交所得税。

所以在盈利上要做实,该摊的,该提的,都应该做实。

利润要盯住,就守住一条,企业真盈了,出资人就得要有投资收益。

如果企业有盈利,但出资人没有投资收益,那还办企业干什么?

营运机构也一样,对下面企业要一个一个地核实,企业有盈利了,做的是实的,营运机构就应该收取投资收益。

  第二个是重新对每个营运机构核定资产负债率。

现在有的人在概念上还把营运机构当成一个管理机构,把营运机构下面的叫做下属企业,然后把每个企业的总资产、总负债加到一块,就作为营运机构的资产、负债了,这是不对的。

每个企业的资产都包括了在银行的负债,结果加和一大堆,这不等于营运机构的资产,也不是真实的负债,而是营运机构下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所以这不是简单的一种加和关系。

作为营运机构自身的核算,对外投资是长期投资,首先要核定这块到底有多少,然后是核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最后看有没有负债。

对被投资企业,营运机构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是对企业的所有负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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