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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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附件6: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有线广播电视网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有线广播电视网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有线广播电视网指用电缆、光缆、多路微波或其组合来传输、分配和交换声音、图像及数据信号的,为终端用户提供广播电视服务的信息系统。
有线广播电视网由前端和有线分配网组成,其中,有线分配网包括分前端、光电缆传输系统等。
考虑到多路微波系统(以下简称MMDS系统)目前的应用情况,本实施细则对其配置要求进行了规定。
第五条根据覆盖用户规模,前端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前端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有线广播电视网运营单位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第六条
(一)前端分级。
省级、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覆盖用户规模在100万户以上的有线电视前端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覆盖用户规模在10万户以上,100万户以下的有线电视前端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覆盖用户规模不足10万户的有线电视前端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
(二)分前端分级。
覆盖用户8万户以上的有线电视分前端应达到分前端一级保障要求,覆盖用户不足8万户的有线电视分前端应达到分前端二级保障要求;
(三)以下将“三级保障前端”、“二级保障前端”、“一级保障前端”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七条按照安全播出影响程度,有线广播电视网传输的节目分为以下三类:
第八条
重要节目,指CCTV-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视、本地一套及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重要节目;
主要节目,指中央电视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台和本地电视台的,除付费节目以外的所有非重要节目;
一般节目,指除重要节目、主要节目外的其它节目。
前端配置要求
第三章
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第二节
第九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十条
(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
(二)二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宜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十一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十二条
(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与其它负荷供电分离的独立低压回路;重要节目和主要节目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
(三)二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重要节目和主要节目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四)一级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UPS供电回路。
第三节信号源系统
第四节
第十三条三级、二级前端的重要节目应接入两路不同传输路由的信号源。
一级前端的重要节目、主要节目应接入两路不同传输路由的信号源,且能够实现不同信号源的自动、手动切换和应急跳接。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十六条
(一)三级应对本地接收的卫星信号源节目进行监听监看,应配置满足安全监控要求的卫星接收机;
(二)二级应对本地接收的卫星信号源节目进行监听监看,应配置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或满足安全监控要求的卫星接收机,系统或接收机应具备卫星信号异态声光报警和迅速进行节目源信号切换或关断的功能;
(三)一级应对本地接收的卫星信号源节目进行监听监看,应配置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系统应具备卫星信号异态声光报警和迅速进行节目源信号切换或关断的功能。
第五节数字前端播出系统
第六节
第十七条编码系统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三级、二级前端的复用、加扰系统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一级前端重要节目和主要节目的复用、加扰系统应按1+1备份方式配置,一般节目的复用、加扰系统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调制器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传输适配器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三级前端的服务信息(SI)生成子系统应配置备播系统,备播可采用码流播放方式;二级、一级前端的SI生成子系统应配置主备系统。
第二十六条
第七节模拟前端播出系统
第八节
第二十七条应配置视频、音频跳线排。
三级前端的视频、音频分配器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二级前端的视频、音频分配器应配备双电源,按N+1备份,N不大于10;一级前端的视频、音频分配器应配备双电源,按1+1备份。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模拟调制器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
第三十条
第九节自台监测系统
第十节
第三十一条播出信号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一)三级应能对所播出的节目进行监听监看,应能采取录音、录像或记录码流等方式对前端输出点重要节目信号的异态进行记录,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数字前端应配置码流分析设备对重要节目信号源和输出点进行分析;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能采取录音、录像或记录码流等方式对前端输出点的重要节目和主要节目的异态进行记录,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数字前端应配置码流监测设备,能对重要节目信号源和输出点以轮询方式进行监测;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能采取录音、录像或记录码流等方式对前端输出点的全部节目的异态进行记录,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应配置码流监测设备,监测全部信号源和输出点;应对重要节目TS流的输出点实时监测;对其它取样点应能以轮询或实时方式进行监测。
第三十三条设备运行监控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一)二级、三级应能够对复用加扰系统、CA系统进行监控;
(二)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能够对信号源系统、传输系统等进行监控;应设置网管系统,网管系统应符合《城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设计规范》(GY5075)、《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中心设计规范》(GY5082)的相关规定;
(三)监测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三十五条电力和环境监控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范;
(二)三级对配电系统中的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有监测手段;对机房温度、湿度等环境状态进行监测;
(三)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对配电系统中的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集中监测;
(四)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具备异态声光报警功能的电力和环境集中监控系统。
第十一节机房环境
第十二节
第三十七条机房外部环境、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布线及外部环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其中,三级应符合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二级应符合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一级应符合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有关规定。
机房应采取必要的防鼠、防虫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机房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GA586)的有关规定。
无人值守机房应装防盗门,采用封闭式空间设计,满足无人值守条件下良好的防火、防盗、防尘、防漏、防虫、保温等防护条件,应配置具有远程遥控功能的空调等设备。
第四十条
二级、一级应对设备机房、UPS主机及电池室、缆线集中点、室外设备等播出相关的重点部位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第四十一条通讯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一)三级前端机房应至少配置一部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
(二)二级、一级前端机房应配置两部具有录音功能的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机构互联的专用计算机终端和通讯设备。
第十三节维护器材
第十四节
第四十三条应根据播出系统和设备配置情况,按一定比例配置备品备件。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应配置维护检修、故障处理所需的工具、材料;二级、一级有线前端的仪器仪表配置应符合《有线电视广播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166)的有关规定,数字前端应增配码流分析仪、QAM信号分析仪、传输误码仪等必要的仪器仪表。
第四十六条
第十五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第十六节
第四十七条灾备与应急播出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四十八条
(一)三级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质、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应急播出系统,当发生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播出系统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时,应能够应急播出重要节目;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配置灾备系统,当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播出系统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时,能应急播出重要节目。
宜建立异地备份前端系统,或与相邻城市前端系统互为灾备。
有线分配网配置要求
第四章
第一节分前端
第二节
第四十九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五十条
(一)二级分前端机房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
(二)一级分前端应接入两路外电。
第五十一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五十二条
(一)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二级分前端机房播出负荷应采用独立的低压回路供电;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1小时以上;
(三)一级分前端应设两个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1小时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第五十三条复用器、调制器等信号处理设备,以及用于接收本地信号源的光接收机等设备应按N+1方式配置备份。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应对所插入的信号源进行实时监看,应至少对所接收的广播电视节目以轮询方式进行监听监看。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机房环境应满足设备运行要求,并配置必要的防雷、防水、防潮、防鼠、防虫、防尘、防盗、防静电和防电磁干扰等设施。
第五十八条
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5067)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光、电缆传输系统
第四节
第五十九条前端至下级前端、分前端的信号分发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六十条
(一)前端到下级前端、前端到分前端的传输网应采用环状结构、双路由或配置其它有效的备用手段;
(二)采用模拟光传输系统进行信号分发的,射频放大器、光发射机、光放大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