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学生武术长短兵竞赛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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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学生武术长短兵竞赛规则

中国大学生武术长兵、短兵对抗竞赛规则

 

第一节竞赛通则

第一条竞赛性质

个人赛制。

按参赛者的性别,分为男子组、女子组。

第二条竞赛办法

1.采用循环赛、单败淘汰赛。

2.每场比赛采用两局制,每局净打1分30秒,局间休息1分钟,累计两局得分多者胜。

第三条参赛资格

参赛者必须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正式学籍的学生(经考生户口所在地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核录取的在校在籍全日制学生)。

参赛者须携带人身保险证明及医院出具的(县级以上)在比赛15天以内的包括脑电图、心电图、血压、脉搏等指标在内的身体健康证明。

第四条竞赛中的礼仪

1.“裁判员入场式”:

裁判员入场,站在裁判长席前方,面向擂台一字排开。

介绍裁判员时,裁判员应该成立正姿势,向观众行抱拳礼。

2.“运动员入场式”:

所有参赛运动员入场前分红黑两方按照级别由小到大的顺序站成一路纵队,每级别站成一排;入场时在工作人员带领下分红黑两方列于擂台两侧,面向擂台。

宣告员给出“向裁判员行礼”口令时,所有运动员侧半身与所有裁判员互行抱拳礼,宣告员给出“运动员相互行礼”口令时,黑白两列运动员面对面互行抱拳礼。

3.正式比赛开始前,参赛运动员应提前整理好护具,当场上裁判员发出“运动员进场”的口令后,运动员右手持器械上擂台,站在场上裁判员两侧,面向裁判长席。

介绍运动员时,被介绍者应右手持械(短兵柄端朝上),成立正姿势,先向裁判长行抱拳礼,再向观众行抱拳礼。

4.在双方运动员介绍结束后,运动员互行抱拳礼,再与场上裁判员互行抱拳礼。

当场上裁判员发出“准备”口令后,双方运动员后撤到相应的位置,成实战姿势,准备比赛。

当场上裁判员发出“开始”的口令后,双方开始比赛。

5.每场比赛场上裁判员宣布比赛结果后,运动员先向裁判员行抱拳礼,然后相互行抱拳礼,再转身向对方教练员行抱拳礼,之后方可退场。

第五条竞赛中的有关规定

1.临场执行裁判人员应集中注意力,不得与其他人员交谈,未经裁判长许可,不得离开自己的裁判区域。

2.运动员必须遵守规则,尊重和服从裁判。

在场上不得有吵闹、谩骂、甩器械等任何表示不满的行为。

3.比赛时教练员必须坐在指定位置。

局间休息时,允许给运动员按摩和指导。

4.运动员严禁使用兴奋剂,局间休息时不得吸氧。

第六条弃权

1.比赛期间,运动员因伤病或体重不符合参加比赛者,作弃权论,不再参加以后的比赛,但已进入名次的成绩有效。

2.比赛进行中,发现运动员实力悬殊时,为保护运动员的安全,本方教练员应主动表示弃权,运动员也可举手要求弃权。

3.不能按时参加称量体重,或赛前3次点名未到,或点名后擅自离开而不能按时上场者,均作无故弃权论。

4.比赛期间,运动员无故弃权,取消本人全部成绩。

第七条长兵、短兵对抗竞赛的体重级别、称量与抽签

1.长兵、短兵对抗竞赛男、女级各划分为8个级别:

男子:

54kg以下、54-58kg、58-62kg、62-67kg、67-72kg、72-78kg、78-84kg、84kg以上;

女子:

47kg以下、47-51kg、51-55kg、55-59kg、59-63kg、63-67kg、67-72kg、72kg以上。

2.长兵、短兵对抗竞赛的体重称量

1)运动员经资格审查后,方可参加称重,称重时需携带《运动员注册证》。

2)

2)运动员应在比赛当日的前一天称重。

3)称重时,男运动员着内裤,女运动员着内裤、胸罩。

如果运动员要求,也允许裸体称重。

4)称重一次完成,但第一次称重不合格时,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再给一次称重的机会。

5)

5)为了避免称重不合格,组委会应提供一个与正式体重秤相同的体重秤,放在运动员驻地或比赛馆供运动员试称。

6)采用公制计算器,计量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7)称量体重的结果除了由编排记录组保存外,分别交总裁判长,裁判长各一份,以备查。

3.抽签

1)抽签在第一场比赛前一天进行,比赛时组委会官员及各参赛队代表参加,由小级别向大级别进行。

2)未出席抽签的队由组委会指定人员代抽。

3)

3)通过召开参赛队联席会可变更抽签顺序。

第二节评判方法

第一条得分部位

1.头:

有效击中护头的顶部、正面与侧面(含咽喉部位护具)。

2.手及前臂:

护手套的手背和前臂(不含手指)的护具部位。

3.躯干:

躯干的前面、侧面及肩部护具部位。

4.小腿:

膝关节以下部位(不含膝关节)正面、两侧护胫及脚背部位的护具。

第二条禁击部位

后脑、背部、裆部和大腿(含膝关节)。

第三条得分标准

1.运动员在每一回合的攻防过程中,清晰有力地击中对方有效部位,得1分。

2.一方器械脱手(对于长兵,指脱双手)掉地或因自身原因而折断,对方得1分。

3.用手、腿或身体攻击对方者,对方得1分。

4.当场上裁判员发出“停”的口令的同时击中有效部位,得1分。

5.一方运动员有意靠近对方身体,回避对方攻击或转体背向对手逃避,场上裁判员应马上提出口头警告,第二次再犯时,判对方得1分。

6.一方运动员用长兵的中段或用短兵柄端顶撞对手时,造成任何一方器械折损或折断,对方得1分。

7.比赛消极,场上裁判员指令进攻5秒后仍不进攻者,对方得1分。

8.一方运动员下台,对方得1分。

第四条不得分

1.技法不清楚,击中效果不明显。

2.用不规范技术击中对方,例如短兵的挥臂抡打、长兵近身用棍两端不清晰、不明显的击打。

3.双方运动员器械同时或相继脱手落地。

4.双方运动员同时下擂台。

5.双方运动员靠近后,用长兵中段推顶击中对方,或用短兵柄端击中对方。

第五条犯规行为及判罚

1.技术犯规

1)运动员故意拖延比赛时间。

2)比赛中对对手或裁判员有不礼貌的行为或不服从裁判。

3)运动员或教练有不文明语言或不得体行为。

4)运动员不遵守礼节。

5)运动员处于不利状况时举手要求暂停。

6)运动员故意松脱护具。

7)运动员伪装受伤。

8)教练员或运动员故意打断比赛进程。

2.侵人犯规

1)故意攻击对方禁击部位。

2)在口令“开始”前或喊“停”后攻击对方。

3)比赛中用身体任何部位有意靠近对手,用手抓对方器械,或用拳脚攻击对方。

违者一次警告,两次违者取消比赛资格。

4)用长兵或短兵掷击对方。

5)故意攻击已经倒地的对手。

6)以禁用的方法击中对方。

7)教练员或运动员使用过激语言、做出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3.判罚

1)每出现一次技术犯规,警告一次,对方得1分。

2)每出现一次侵人犯规,警告一次,对方得1分。

3)一场比赛中一方累记4次警告,即判对方本场胜。

4)给予“警告”处罚时,场上裁判必须暂停比赛,并向参赛队员和裁判台示意指出该犯规动作。

5)犯规次数累计计算,二局累积。

6)给予“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时,场上裁判员必须经得裁判长的同意。

7)运动员使用违禁药物,或局间休息时输氧,均取消比赛资格。

第六条比赛中的暂停

比赛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场上裁判员应发出“停”的口令,使比赛暂停,然后,根据裁判手势再重新开始。

1.运动员犯规时。

2.运动员下擂台时。

3.双方近距离用长兵中间(两手之间段)顶靠;或用短兵的柄端顶靠,互相缠绕在一起,3秒钟内无动作。

4.一方用两手持长兵中间段,利用长兵两端攻击对手超过3次(不含3次)时。

5.场上裁判员发现运动员利用非规范技术进行攻防,将要产生危险时(场上裁判员应提醒运动员使用规范技术)。

6.运动员有身体接触时。

7.因护具、长兵、短兵等发生故障或折损时。

8.一方利用长兵中间段或短兵柄端撞击对方时。

9.被指定进攻5秒钟后仍不进攻时。

10.长兵或短兵掉地时。

11.运动员倒地时。

12.裁判长主席台发出信号时。

13.裁判长纠正错判、漏判时。

14.遇到特殊情况,场上裁判认为需要暂停时。

暂停后,双方运动员持器械成立正姿势站立,听候裁决。

场上裁判宣判完毕后,双方运动员就地重新开始比赛。

 

第七条比赛方式

人数少时,可采用预赛和决赛方式;人数多时,直接采用单败淘汰赛。

1.预赛

个人单循环预赛时,采用一局制,比赛时间为1分30秒,规定时间内,累计先得20分者为胜方;比赛时间到,不够20分时,以得分多者为胜方。

如得分相同,以得点数多者为胜方,如得点数相等,则延长1分钟,在延长时间内,先击中对方得1分者为胜方,或先被扣一分者落败。

2.决赛

个人淘汰赛决赛时,每场比赛采用两局制,每局比赛1分30秒,局间休息1分钟。

规定时间到,累计先得30分者为胜方。

不够30分时,以得分多者为胜方;如得分相同,采用预赛中的办法决定胜负。

3.单败淘汰赛

人数多时,直接采用单败淘汰赛。

 

第八条胜负评定方式

1.每场胜方判定

1)一场比赛,两局比赛累计得分多者为该场胜方。

2)比赛中,运动员出现伤病,如果主裁判或大会临场医生判定“运动员即使在1分钟恢复时间后仍不能继续比赛”,或“运动员不服从主裁判继续比赛的命令”,主裁判应结束比赛,宣布另一方该场胜方。

3)一场比赛中一方累记4次警告,即判另一方该场胜方。

4)因对方运动员犯规而受伤,通过医务监督检查确认不能再比赛者,判为该场胜方,但不得参加以后的比赛。

5)加时赛:

如两局比赛出现平局,則加赛一分钟,先得一分者获胜,或先被扣1分者落败。

6)除上述情况外,出现评分时,主裁判根据两局的比赛情况判定优势者获胜;优势的判定是依据比赛中表现的主动性,使用长兵、短兵的技术得分多者,被判罚扣分少者来判定。

 

2.获胜方式

1)击倒胜(K.O胜)。

当运动员被合法技术击倒,读秒至“8”时仍不能表示再战,判另一方胜。

2)主裁判终止比赛胜。

如果主裁判或大会临场医生判定“运动员即使在1分钟恢复时间后仍不能继续比赛”,或“运动员不服从主裁判继续比赛的命令”,主裁判应结束比赛,宣布另一方该场胜方。

2)优势胜。

比赛中,双方实力悬殊,台上裁判员征得裁判长的同意,判技术强者为该场胜方。

4)弃权胜。

一方弃权,判另一方获胜。

5)失去资格胜。

运动员称体重不符合所报体重,或比赛前失去运动员身份,判另一方获胜。

6)分差胜:

如果在第一回合结束时或第二回合的任何时候,比赛双方的分差达到20分,主裁判应该停止比赛,并根据分差宣布胜方。

 

第九条比赛中允许使用的技术

1.允许使用的技术

比赛过程中,运动员应使用规范的技术进行进攻和防守。

1.长兵允许使用的技术

 

长兵的进攻技术包括劈、撩、云扫、抡扫、刺、绞等,动作要求有一定的力度,方法清楚,效果明显,击中对方有效部位。

具体技术规范如下:

1)劈:

长兵一端由上向下直线劈击身体正面,力达尖部;以及斜劈击体侧的得分部位,力达前段;

2)撩:

长兵由下向上从左右两侧斜上撩击体侧,力达长兵前段;或撩击正面得分部位,力达长兵尖部;

3)抡扫:

以长兵横向(左或右)圆弧线击打对方侧面得分部位,力达前段;

4)云扫:

长兵的一端绕头上方一圈击打上、中、下三路体侧得分部位,力达前段;

5)刺:

以长兵的一端刺击对方的上、中、下三路的得分部位,力达尖部;

6)绞:

长兵一端向内或向外立圆绕动,一般在肩部到膝间高度,力达前段。

长兵的主要防守技术:

滴水势、钓鱼势。

 

1)滴水势:

后手臂内旋反手手心向上握长兵把于头顶前部,前手臂外旋手心向上托长兵四分之一处,使长兵前下斜45度角向下,长兵前端与膝关节平高。

防守时,通过前手的左右移动来格挡对方对我左右两侧的横向攻击,两手持长兵横相向上高举过头顶,防正面劈击。

2)钓鱼势:

后手握长兵把于体右侧髋关节外侧,前手握长兵前四分之一处,长兵前端向前上斜30度角对着对方咽喉处。

防守时,通过后手的左右移动来格挡对方对我左右两侧的横向攻击。

2.短兵允许使用的技术

短兵的进攻技术包括刺、劈、点、崩、斩、撩等,动作要求有一定的力度,方法清楚,效果明显,击中对方有效部位。

具体技术规范如下:

 

1)劈:

分大劈、小劈、抡劈3种。

大劈:

持兵于体前正向,大臂正上举短兵,由上向下直线劈击或左右下斜线劈击,接触点为短兵前1/3部分;小劈:

持兵于体前正向,以小臂或手腕挥动短兵直线向前、向下或左右下斜线劈击,接触点为短兵前1/3部分;抡劈:

持兵于体前,持兵手以腕关节为轴向前下方旋转劈击。

 

2)刺:

持短兵于体前,持短兵手臂由曲到伸,以短兵头部正前段直线刺击,要求小臂手腕和短兵成一直线,抬头正面对对方。

3)斩:

持短兵于体前,左右横向斩击(动作始终在体前完成,持短兵手臂和身体横向面由一定夹角)。

4)撩:

持短兵由下向上斜线撩击(要求手心正对撩击方向;持短兵手不能向后越过后支撑腿开始动作)。

5)点:

持兵于体前,小臂前伸,同时腕部上提,使短兵前端向前下方直线点击。

6)崩:

持兵于体前,沉腕翘手,同时小臂略弯曲,使短兵前端上翘,由下向上直线崩击。

 

短兵主要防守技术:

格、剪。

1)剪:

持短兵于体前,持短兵手臂做内旋或外旋以短兵前1/3部横或斜向剪击对方手和前臂。

2)格:

分上格、左右斜格、中盘格(抹)、下格几类。

上格:

持短兵于体前,持短兵上举超过头部,同时手臂内旋或外旋使短兵横于头部上方,防守正面劈击;左右斜格:

持短兵于体前,持短兵手臂内外旋使短兵左右斜向上(兵头部略向中线)成格挡,防守针对头颈部的左右斜劈;中盘格(抹):

持短兵于体前,持兵手臂外旋使短兵由前左后做平行圆弧运动隔开来自左方(圈内)的直线攻击,持短兵手臂内旋使短兵由前右后做平行圆弧运动格开来自右方(圈外)直线攻击;下格:

持短兵于体前,持短兵手臂做内或者外旋,同时俯身使整个短兵身向左、右下方横向格挡对中盘和下盘的横向进攻,短兵端略斜向前方。

 

 

第三节场地与器材

 

第一条比赛场地

1.比赛场地:

比赛场地为高0.6M,长8M,宽8M的水平无障碍的正方形木结构擂台。

台面上铺有软垫,软垫上有帆布盖单。

边界线用0.05M的标志线(线属场地外),场地中间划两条长0.6M,宽0.05M的相距3M的白色线,为双方运动员的起始位置,即“准备线”。

另外,在“准备线”后方1.5M处,画两条“礼仪线”。

 

第二条比赛器材:

 

长兵器材为碳纤维杆包海绵;短兵器材为碳纤维包海绵。

比赛时均由大会统一提供。

1.长兵规格:

规格一:

长1.8M,直径约0.05M,重约0.7kg;

规格二:

长2.0M,直径约0.05M,重约0.8kg;

规格三:

长2.2M,直径约0.05M,重约0.9kg。

以上规格一用于女子小级别(59kg级以下,不包括59kg),规格二用于女子大级别、男子小级别(体重67kg级以下,不包括67kg),规格三用于大级别。

2.短兵规格:

规格一:

柄长0.18M,身长0.72M,直径约0.03M,重约0.30kg;

规格二:

柄长0.18M,身长0.72M,直径约0.03M,重约0.35kg;

规格三:

柄长0.20M,身长0.80M,直径约0.03M,重约0.40kg;

规格四:

柄长0.20M,身长0.80M,直径约0.03M,重约0.45kg;

以上规格一、二分别用于女子小级别、大级别(59kg级以下,不包括59kg);规格三、四分别用于男子小级别、大级别(体重67kg级以下,不包括67kg)。

第三条比赛护具要求:

 

选手比赛必须佩带组委会规定的头盔和防护手套、护臂、胸甲、护裆、护膝与护腿脚;比赛前运动员应认真检查护具的安全性,不可有尖利的突刺或伤害到自己或他人的配件。

 

表1边裁判员计分表

级别第号裁判

色别

姓名

队名

第一局

第二局

红方

黑方

备注

签名比赛时间年月日第场

表2比赛成绩记录表

比赛名称:

组别:

年月日

姓名

编号

1

2

3

 

 

取消资格

比赛

结果

名次

胜点数

负点数

1

2

3

裁判长:

计时员:

记录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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