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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防卫的成立条件以黑龙江庆安枪击案为例

摘要

人民警察是社会治安的守护者,肩负着社会秩序稳定和谐的大任。

人民警察是值得我们尊敬的,他们的职业特点要求他们要直面危险,不能有所退缩,当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收到威胁的时候,是他们挺身而出,不畏艰险。

然而人民警察有的时候也是弱势群体,肩负维系治安重任,但正式因为有这一重任,他们对自己的保护并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么到位,有的时候面对人民群众的不解,辱骂甚至殴打,他们能做的只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这实际上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关于人民警察自身防卫的问题,怎样以一种合适的方式即能制服歹徒,又尽可能小的降低自身所受的伤害。

人民警察的自我防卫是对其执法中人身安全得到保障的必要条件,但防卫存在合理区间,在法律允许的区间内是可以的,一旦超过这个区间,那么就是犯罪了。

2015年黑龙江庆安车站枪击案便是一起具有争议的案件。

关键词:

警察防卫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ABSTRACT

Thepeople'spoliceissocialsecurityguardian,shoulderingtheresponsibilityofharmonioussocialorderandstability.Isworthyofourrespectforthepeople'spolice,theirprofessionalcharacteristics,askedthemtofacethedanger,cannotholdback,whenpeople'slivesandpropertyarethreatened,istheycomeforward,takethebullbythehorns.Howeverpeople'spolicesometimesisvulnerablegroups,responsibleformaintainingsecurityresponsibility,buttheofficialbecauseofthisresponsibility,theytoprotectthemselvesdidnotwethinkofthatplace,sometimesinthefaceofpeoplepuzzled,abuseandevenbeatings,theycandojusthitnotstrikeback,scoldnotreturn.Thisisactuallyaproblem,thepeople'spoliceontheirowndefense,howtobeabletouseasuitablewaytouniformcriminals,andaslittleaspossibletoreducetheirowninjuries.Thepeople'spoliceofself-defenseisonthelawenforcementandnecessaryfortheprotectionofthepersonalsafety,butdefensethereisareasonableinterval,withintherangepermittedbylawiscan,onceoverthisinterval,thenisacrime.2015Qing'anHeilongjiangstationshootingisacontroversialcase.

Keywords:

PoliceSelf-defenseExcessive-defense

 

绪论

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不受伤害,是人民警察的职责。

而警察为了做好这一职责,在执法过程中很可能受到不法分子的冲击和伤害,警察的防卫问题就应运而生。

人民警察在执法中进行自我防卫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警察是较为特殊的群体,一旦防卫过当,那么引起的社会影响便会很大。

但是我们对此也应该看到,当今的社会环境日益复杂,袭警的情况时有发生,我们必须要确保执法警察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才行。

因此,我们要探讨的核心问题就是怎样的条件下警察防卫才算是正确的,换言之,警察防卫成立的条件要素有哪些。

我们以黑龙江庆安的枪击事件作为进行分析更具说服力,庆安枪击事件也是较为典型的警察正确防卫的案例,我们以警察的正确防卫作为切入点就行相应的分析和探讨。

我们所要探讨的不仅仅是防卫的某个方面或者结果,而是整个过程和结果的结合,并从中得出警察执法过程中如何能够规避风险的结论,以此为实际执法提供一些帮助。

 

 

一、黑龙江庆安枪击案分析

黑龙江庆安枪击事件在2015年一度成为关注度最高的热点新闻,新闻的焦点自然是民警李乐斌枪击徐纯合到底应该怎么定性。

这一事件从曝光之日起便热度不减,正是因为当事人是警察这一特殊群体,既然发生了枪击事件,那么究竟为什么发生此类事件并且是否过程是否合法也就需要仔细的推敲一下了。

(一)事件经过

事件发生在2015年的5月2日,农民徐纯合和值班民警李乐斌在庆安火车站候车大厅因故发生冲突,民警李乐斌刚开始只是口头警告,后来事态逐渐升级,便采取措施,用肢体将其控制住,然而并不起作用。

两人便肢体冲突升级,之后李乐斌便用警棍试图制止徐的行动,但警棍被徐纯合抢了过去,情急之下,民警李乐斌便用枪击的方式制服了徐纯合。

徐纯合因中枪不治死亡,本意只是想制服,最后的结果却是造成死亡,正是因为如此事件才会引起如此大的影响。

(二)事件分析

整个时间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民警李乐斌开枪射击徐纯合到底有没有违法,这么做到底是不是合理的。

人们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享有暴力执法的权力,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成立。

从这起事件中我们不难看出,当事民警在执法的过程中并无存在违法行为,而开枪射击也是出于控制当事人的犯罪行为,初衷仅仅是制服。

引起轩然大波的原因主要是事件起初有不良媒体为博人眼球的歪曲报道,加上之前很少会有类似案件的发生,才有了如此大的影响。

但我们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的话,事实上,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警察执法过程中合理的防卫有过明确的表述,关于警察防卫的条件我们需要参考《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讲的正当防卫,指的是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制止其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的行为。

警察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他们的人身安全在可能受到侵害的时候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方法进行风险规避是极正常不过的。

本案中,徐纯合在火车站这样的公共场所扰乱正常的秩序,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而民警李乐斌作为当值人员,是在履行自己维护自己片区稳定的任务。

在对徐纯合进行口头警告到最后开枪击毙的过程中,李乐斌的执法行为比较严格的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从口头警告,到用肢体制服,再到使用警械,最后击毙完全按照警察使用器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

我们不能只看到当值民警开枪的这一结果,而是要全盘的分析,从过程到结果、从整体到细节。

民警开枪的结果是由徐纯合不配合工作造成的,作为当值民警,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不采取这种措施的话,很可能对其和在场的无辜群众的人身安全产生威胁,要知道病态下的徐纯合敢抢防爆棍就也敢抢枪,这样的结果一旦出现后果将不可想象。

二、警察防卫问题的研究意义

人民警察的防卫问题关系到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面对不法行为能够采取如何的措施既规避风险,又出色地完成任务。

对于警察防卫问题的研究能够更好的分析警察执法中防卫的现状和不足,并针对这些缺陷和不足提供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对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的防卫提供一些有力的帮助。

1、为警察防卫建设提供参考。

人民警察的特殊身份使得他们不得不面对着社会黑暗的一面,用自己的人身安全换来社会和人民的幸福安康。

而防卫建设对于警察执法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防卫建设如果想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就必须做深入的研究和理解。

分析警察防卫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对于问题的分析,中找到切入点,强化弱势项目,提高防卫意识和素养,确保人民警察在合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人身安全受到应有的保护,确保不法行为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制止。

2、有利于防卫权利的规范化。

由于警察的特殊身份,在执法的过程中很容易遭受群众的误解,即使是合法的行动,很多时候也会给人仗势欺人的感觉,这就更需要我们规范防卫权的使用。

对于警察防卫问题的研究有利于为警察防卫的规范性建设提供一些帮助,在进行防卫研究的过程中会将现实防卫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的行为进行分析和理解,从而找出合适的和规范化的方式,实现由不规范到规范化的过程。

三、警察防卫问题的现状

警察在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要承担着人身受到伤害的风险,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因执行公务殉职的警察数量达到了数百人,受伤的更是有数千人,人民的守护者用自己的生命来保护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目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仍处高位状态,因公负伤数量总体上升,特别是因突发疾病猝死在工作岗位上的民警数量仍然十分的高,暴力袭警和暴力抗法问题突出。

(一)警察正当防卫的条件

警察的自我防卫对于警察执法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只有保证自身安全不被侵犯才能够拿出更好的状态投身维护社会稳定的环境中。

警察的正当防卫也是有条件的,只有在满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的自身防卫才是正当的防卫,不能以防卫的名义进行打击报复等行为。

1、对不法分子施行的。

人民警察的防卫对象必须是不法分子,因为只有面对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的时候才能算是正当防卫。

如果面对的对象不是不法分子,就不能叫做防卫了,就牵扯到暴力执法的问题了。

我们所说的不法分子不管是正在暴力抗法或者非暴力抗法,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活动。

不法分子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不对其活动进行控制,他们就将更加猖獗。

人民警察在对不法分子采取措施的时候,大部分情况下不法分子会反抗,如果人民警察不做好防卫很可能对自身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庆安枪击案发生时,徐纯合阻止其他乘客进入火车站,扰乱正常的公共秩序,并且在民警对其劝说的过程中与民警李乐斌发生肢体冲突,涉嫌袭警罪,因而徐纯合在此可以被认定为不法分子。

2、不法分子必须正在进行不法行为。

作为防卫的客体,只有不法分子正在进行不法行为的过程中进行的防卫活动才能是正当防卫,在这之前或者之后开展的都不能算作是正当的防卫行为。

为什么要强调正在进行,因为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才能对人民群众造成危害,当不法分子已经被控制或者没有进行不法行为,就无法界定为犯罪。

事实上,警察防卫指的是执法过程中的防卫行为,也就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不法分子正在进行不法行为。

如果危险情况已经消除或者说已经无法造成预期的危险局面,此时再进行防卫行为也是不合理的。

庆安枪击案中徐纯合正在采取阻止乘客正常进出的活动来扰乱社会秩序,并且在之后与民警发生摩擦,属于正在进行不法行为。

3、以制止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作为防卫目的。

我们还要考虑到防卫的程度问题,不能一味的只强调防卫而对不法分子施加重刑,只要能够控制住不法分子,使其无法继续进行违法活动,达到这一程度就足够了。

如果已经控制住了不法分子仍然对其施加暴力,这样的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的问题。

强调目的性是为了将其确认在合理的范围内,如果没有制约因素,警察的防卫造成的危害有可能会比不法分子的还要严重。

制止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作为防卫目的,能够很好的将防卫行为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证既能够更好的控制住事态的发展又能够不让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庆安枪击案中民警李乐斌之所以对徐纯合开枪,目的是为了控制住徐纯合。

当时已经情绪失控的徐纯合夺过民警的警棍,已经构成袭警罪,并且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配枪再被夺,在那样的公共场所很可能造成更大的伤亡,因此,出于制止徐纯合犯罪的目的,李乐斌才被迫开枪。

在防卫这一问题上,警察实际上是处在弱势的位置上,警察在执行公务的时候虽然拥有着使用暴力的权力,但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不能肆意妄为,而相比于警察不法分子使用暴力抗法则会是不择手段,他们不回去考虑法律问题因为他们本身就是在做违法活动。

所以这就更考验警察的忍耐力了。

(二)警察防卫问题现状

警察的防卫问题对于警察能否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下执法具有极为关键的意义,人民警察要想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就必须建立在其自身的安全得到保护的基础上。

但警察防卫问题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容易,防卫的方式,防卫的程度等等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一旦方式和程度把握不好,就很可能引起防卫过当的问题,最终成为犯罪行为。

现实当中警察的防卫问题也是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进行防卫,很难在保护自身的同时开展有效的防卫行为。

1、警察防卫缺少专门性法规。

警察防卫问题按照现今的法律法规参照《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条件,并且人民警察也有针对警械和枪支的管理条例,但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警察防卫问题。

警察防卫问题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可以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保证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另一个则是警察防卫是否过当及是否滥用防卫问题。

这两个方面反应出了缺少专门性法规的问题,如果有了专门性的法规进行约束,那么民警在操作起来就有法可依,可以更直接的采取方式。

庆安枪击案民警李乐斌按照警械枪支使用条例出色的做出了防卫,确保了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但我们从中也不难看出李乐斌在与徐纯合纠缠的时候出现的被动局面,在整个执法过程中显得被动。

如果有专门性的防卫法规或者条例人民警察在防卫的过程中就能更好的采取行动了。

2、警察防卫的易引起误解。

人民警察的特殊身份给他们带来的除了荣誉之外还有压力。

在外界看来,人民警察手握暴力机器,可以在社会治安方面合法的使用暴力手段。

因此大部分牵扯到与人民警察产生摩擦的时候,人们下意识的就会站在警察的对立面,因为大部分人眼里人民警察是强势群体,不会被人欺负。

但事实上,对待防卫问题方面,人民警察是完全处于劣势地位。

人民警察通常面对的不仅仅是不法分子,还有一时被蒙蔽的人民群众,在对待人民群众的时候不能随随便便使用暴力手段。

但不明真相的群众往往就没有那么友善,人民警察被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即使受伤的是自己他们也不敢轻易使用暴力,因为一旦使用了暴力手段,不论谁对谁错,舆论都会站在警察的对立面,因为你是强势的一方。

但事实上,刚好相反,此时的人民警察再弱势不过了。

庆安枪击案在一开始曝光的时候,人们的关注点主要放在民警枪击农民,加上不良媒体对于事件的片面报道,大部分人都认为民警李乐斌的行为是错误的。

这正是因为警察的特殊身份造成的。

3、警察的自我防卫意识不强。

警察的自我防卫意识不强的问题主要是因为警察在大多数执法的时间里处于强势一方,凭借着这样的心理优势对于防卫问题的认识产生一定的误区,往往认为防卫问题比较简单可以一略而过从而放松了警惕,自我防卫的意识不强。

庆安枪击案一个细节问题,就是警棍被夺,从监控视频中不难看出,徐纯合夺李乐斌手持的警棍的时候并不是很费力,这一点能够说明李乐斌存在防卫意识不强的问题。

如果当时具有较强的防卫意识警棍起码不会那么容易就被抢夺。

4、执法难度和防卫器械不成正比。

近些年随着社会发展的日益深化,各类社会矛盾也逐渐显现出来,社会治安和治理难度加大,犯罪的形式和类型也复杂多变,处理起来的难度系数也较高。

而人民警察的防卫措施并没有及时的跟进和改善,现有的警用器械无法完全满足复杂的治安环境,导致民警在防卫的时候,没有较好的器具应手。

在执法难度日益增加的情况下防卫的器械无法得到升级,这直接影响着人民警察的防卫效果和人身安全。

近年间,随着我国的科技水平的进步,警用科技有了很大的提升,但就普及率和科技水平来说,和欧美等发达国家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

而对于有些犯罪分子所持有的武器和设备甚至要比人民警察的还要先进。

这对于正常执法和自我防卫来说都是比较大的问题。

如果想要正常执法减少伤亡,就必须与时俱进升级警用设备,为执法警员配备先进设备能够让他们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完成任务的几率。

四、警察防卫的正当性判断和认识

(一)正当防卫和警察防卫的认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问题的表述,可以理解警察防卫应该属于正当防卫的一种,但两者实际上也有不同的特点。

1、两者最大的不同点就是防卫的主体。

正当防卫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人,只要在遇到不法行为的时候,不管是否是当事人都可以采取行动制止犯罪;而警察防卫是专门指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所采取的的控制不法分子和不法行为的行动,其目的不仅仅是制止不法分子,还有权力对其进行控制和逮捕。

事实上,警察防卫只有在执行公务的时候才会有,如果一名警察遇到不法行为,以见义勇为的方式前去制止,这样牵扯到的只能是正当防卫。

2、防卫的限度不同。

正当防卫是所有公民都可以进行的,主要就是自我防护和见义勇为两种,而这两种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使自己、他人或者公私财务等不受法律侵害,是一种防御行为,因此在控制住对方不受不能从事不法行为之后就不能采取其他的行动,否则就是防卫过当了;而警察的防卫除了控制住对方之外,还可以略超出一般防卫范围,换言之就是警察防卫的范围要略大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当然这也是由警察的性质决定的,警察作为社会治安的维护者,需要更大限度的维持社会稳定,如果人民警察在维护人民利益的过程中瞻前顾后,那么最终受到影响的还将是群众。

(二)如何改善警察防卫的现状

我们分析警察防卫的现状的主要目的是找出现如今警察防卫中出现的不足,并根据不足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建议,以期人民警察在维护人民利益的过程中能够确保自身的安全,改善警察防卫现状对于人民警察的工作顺利开展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1、需要专门性的法律规章进行指导。

虽然现如今的关于警察执法的规章制度比较健全,但事实上专门针对于警察防卫的法规还是比较欠缺的,设立专门性的法律规章可以有效的将警察的防卫控制在合理区间内,做到在既不伤害自身又能够有效的制止犯罪的目的。

其实,设立各种法规的目的也是为了人民警察能够在一个安全又合理的环境下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如果人民警察所处的生存环境较为艰难,很多不利的因素能够制约和影响他们的正常工作,那么事实上社会治安的问题就会层出不穷,最终受害的还是人民群众。

2、设立专门的舆论宣传机制。

由于警察的特殊身份,一旦出现与警察有关联的新闻,人们很容易因为不实的报道对人民警察产生误解。

而设立专门的舆论监督机制在问题的出现的时候就第一时间让群众了解事情的真相,避免因不实的报道而对人民警察产生误解。

人们的第一印象十分的重要,尤其是人们在强弱双方对比较明显的时候很容易对看上去强势的人民警察一方产生误解。

3、提高警察的自我防卫意识。

在执法的时候要时刻保持高度集中,做好防范风险的意识。

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决定他们每天要面对的都是不法分子,在与其较量的过程中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防止犯罪分子趁机逃跑或者伤害执法警察。

提高自我防卫意识就要从平时做起,加强防范意识的知识培训提高防御风险的能力。

4、优化警用装备,创新警用设施。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再优秀的警察如果没有先进的装备,面对犯罪分子也不可能百战百胜,先进的警用装备可以有效的减少人们警察受到伤害的频率。

并且研发装备技术先进、经济又适用的警用装备也是警械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确保警用装备在实战中能够起到重要的作用。

警用设备要与时俱进,我们强调与时俱进的作用,高喊着与时俱进的口号,事实上对于人民警察生命安全起着十分重要作用的警用设备如果做不到与时俱进,不去及时更新,那么我们的干警在面对穷凶极恶的歹徒时就缺少了至关重要的安全屏障,他们可能会因此而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5、应该将法律知识和防卫训练相结合。

光说不练是嘴把式,在学习与防卫相关的法律及各科知识的时候不能只是为了学而学,要提高实践能力,将知识和防卫训练相结合。

一方面可以巩固自己的知识,另一方面将学习的知识用于实践也是对知识的一种升华,因为学习防卫知识的目的就是为了指导实践。

当然强调二者相结合就不能之注重实践能力,要知道知识的学习是实践能力的基础所在,如果知识不稳固,实践能力也不可能到达应有的高度。

警察防卫问题给我们的启示警察防卫问题是人民警察队伍现代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环节,黑龙江庆安枪击案是正确进行防卫的范例,但也从侧面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警察防卫问题给了我们重要的启示。

 

总结

人民警察的防卫问题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关系到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能否确保自身的安全。

警察防卫如果想要做到合情合理合法,除了满足正当防卫的条件外,还要加强自身的防卫意识建设,因为人民警察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自我防范意识应该是作为人民警察的必修科目,只有面对不法分子能够时刻保持着防范意识,人民警察才会立于不败之地。

黑龙江庆安枪击案是警察正当防卫的典例,在面对不法分子的时候作为人民警察一方面应该敢于挺身而出,与不法行为作斗争,另一方面又要学会保护好自己,只有保护好了自己才能才能够履行好人民警察的职责。

庆安枪击案给我们的启示不应是一句空谈,而应从实际出发,在社会环境日益复杂的今天切实为警察的防卫问题出谋划策,用我们的实际行动进一步改善人民警察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环境。

现实生活中人民警察的防卫问题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想要警察防卫问题得到根本性的改善,为人民警察提供较好的工作环境还是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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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叶青云.《论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考量》.[J].《法学理论》.2014年29期:

42-43

 

致谢

在论文写作过程中特别感谢我的指导老师给予的支持与帮助,本篇论文是在她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

尤其是前期在论文结构梳理上因为我的思路不够明确,所以论文的结构层次上出现了混乱的情况,老师针对我的问题给了我专门的指导,使我在写作中思路、文章条理更加清晰。

在整个写作过程中,老师给了我很大的帮助和支持,她帮我搜集了很多文献资料,从选题到定稿她给我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她细致严谨的治学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对我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从她那里我学到了许多知识和做学问的方法。

是在她的指导下,本篇论文才得以顺利完成,对她所做的一切,在这里表示衷心的感谢。

还要感谢感谢各位评审老师,他们对本篇论文进行了细致的审核,给予了很多事我受益匪浅的指导,向他们致敬。

组内同学也给了我很大的支持,和他们一起讨论使我深受启发,他们的建议对本篇论文的改进也十分有益。

最后还要感谢母校对我的栽培,感谢这四年中给过我教诲的老师们,他们为人师表的学识和品德,深刻影响了我的价值观和人生道路,使我终身受益。

本篇论文的完成为我的大学生活划上了句号,但我与母校的联系不会就此结束,老师们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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