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务员考勤及请销假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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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务员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X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干部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除国家规定的公休、节假日外,在工作时间内离开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需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工作人员每周一至周五按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脱岗和旷工,正常值班补休及国家法定公休、节假日值班补休,按局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假日假期制度

第五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的放假调休日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七条年休假

(一)年休假的条件和假期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要从严掌握,原则上不超过两段,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七条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全体职工享受年休假,原则上做到应休尽休。

第八条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二)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三)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四)婚假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第九条丧假

(一)丧假的条件: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二)丧假的假期:

根据具体情况,按相关程序由局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三)路程假:

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丧假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第十条产假

(一)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

(二)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期间工资照发。

(三)女职工产假及男职工护理假包括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在内。

(四)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给予其每天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病假

(一)请病假,由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连续不满2个月或一年内累计不满6个月的,经单位批准后由人事干部科备案;连续满2个月或一年内累计满6个月的,经本单位同意后报市人社局备案。

(二)病假人员病愈后2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相应地延期转正定级。

第十二条 陪护假

根据《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结合我局具体情况,按相关程序由局领导批准,父母年满六十周岁以上且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

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

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陪护假所指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父母。

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公(婆婆)。

陪护假需提供父母的身份证明及患病住院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事假

根据《黑龙江省预防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暂行办法》,请事假,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事假一般应提前一天写出请假申请,注明事由、期限,按程序批准后方可休假。

无医院诊断书,视为事假。

事假可用年休假代替,不能用其它假代替。

20个工作日(含)以内的,经单位批准后由人事干部科备案;20个工作日以上30个工作日以下、或因特殊情况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经本单位同意后报市人社局备案。

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第三章请(销)假程序

第14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学习、开会、培训、办案、借调、再教育等)前,须填《机关人员公出审批单》、《借调人员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并按批准时限执行。

《机关人员公出审批单》第一联送人事科备案。

因公出差返回后,及时到人事干部科进行销假,凭《机关人员公出审批单》第二联到财务审计科核销差旅费。

工作人员在请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陪护假前,必须填写《干部职工请假报告单》。

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并按批准时限执行。

《干部职工请假报告单》送人事干部科备案。

第十五条请病、事假,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2小时以内(午休时间计入请假时间),由本人填写《临时外出人员请假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按照时限执行。

(2)超过2小时、1天内的,由本人填写《干部职工请假报告单》,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按批准时限执行,《干部职工请假报告单》送人事干部科备案。

(3)超过1天(含1天),由本人填写《干部职工请假报告单》,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按批准时限执行,《干部职工请假报告单》送人事干部科备案。

(二)、(三)项事假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上班或下班考勤的,应提前报告本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向目标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没有履行请假程序或未说明情况的,视为迟到、早退。

第十七条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人事干部科销假,并告知主管局长。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销假,应办理续假手续,本人不能办理续假手续的,应委托本部门负责人联系直系亲属按相关请假程序办理续假。

第四章假期待遇及处理规定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陪护假等,不超过规定期限的,视为满勤,工资及各种津、补贴正常发放,不影响其调资、晋级。

第十九条按规定请病假,且不超过相关期限的,工资及津、补贴正常发放。

请病假超过规定期限的,参照黑龙江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下列标准: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

(四)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必须经牡丹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并根据鉴定情况作如下处理:

1.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3个月或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处理。

2.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

3.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计算,满l年再进行鉴定,经两次鉴定均达到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办理退休(职)手续。

(五)工作人员病休达到规定时限,不按要求参加牡丹江市机关单位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旷工处理。

(六)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在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七)工作人员不得以病、事假为由长期脱岗,不得在病、事假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

否则,停止病、事假期间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请(销)假及考勤情况纳入全年目标管理,按照《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目标管理工作考评办法》执行。

第5章考勤及请(销)假的管理及公示

第二十二条考勤采用黑龙江省公务员平时考核管理系统。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离职守,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日常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上报。

第二十三条目标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采取在岗查人数、离位查登记的办法,严格按照各单位编制人数检查、抽查考勤情况,将在检查中发现的迟到、早退、脱岗、旷工情况及时统计报目标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执行日常检查、办案、参加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公务前,须请示主管局长,无特殊原因科室需留1人在岗处理本科室业务。

第二十五条日常检查、请假情况公示。

(一)日常检查公示:

人员在岗情况、工作状态情况、着装情况、参加学习培训和会议情况。

(机关党委负责)

(二)请假人员情况公示(人事干部科负责)

1.短期请假人员公示。

包括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陪护假、病假(年度累计2个月以内)、事假(年度累计20个工作日以内)。

2.长期请假人员公示。

工作人员事假年度累计超过20天,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

(三)公示时间

1.出勤和请假情况每月第一周公示上月情况。

2.日常检查情况每次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公示。

 3.参加学习培训及会议情况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公示。

第6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累计计算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如连续请病、事假跨年度的,应从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中下列词语的含义:

(一)工作人员:

指在职工作人员。

(二)迟到:

指晚于规定时间进行上班考勤。

(三)早退:

指早于规定时间进行下班考勤。

(四)脱岗:

指在工作时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迟到、早退时间超过20分钟不足2小时的视同脱岗。

(五)旷工:

指不请假而缺勤的。

当日累计脱岗2小时以上不足3小时的视为旷工0.5天;当日累计脱岗3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1天;未进行上、下班考勤的,虽经请假、尚未被批准离岗的,视为旷工;不服从工作分配或组织调动,逾期不报到的视同旷工。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XX市XX局人事干部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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