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保密的快来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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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保密的快来看
涉密管理制度
(第五版)
*********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保密机构的设置与工作职责3
第三章保密教育培训制度6
第四章涉密人员管理制度11
第五章涉密文件、载体管理制度28
第六章保密监督检查制度47
第七章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55
第八章保密工作考核与奖惩制度58
第九章保密要害部位管理制度61
第十章信息设备和保密设施设备管理制度63
第十一章涉密项目管理制度70
第十二章对外交流活动管理制度72
第十三章涉密会议管理制度73
第十四章资质证书使用与管理制度75
第十五章保密风险评估与管理规定75
第十六章附则75
涉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特制定以下保密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保密管理工作遵循“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按照“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的保密责任制。
第三条公司实行逐级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二章保密机构设置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成立保密委员会,作为公司安全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保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保密委员若干名。
保密委员由各涉密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保密委员会下设保密办公室,保密办公室主任由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李波担任。
保密办公室是公司保密工作的总办事机构,下设综合管理保密工作小组、技术研发保密工作小组、项目保密工作小组。
第六条保密委员会主任保密工作职责:
(一)保证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二)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情况汇报,了解保密工作情况,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确保保密制度的实施,监督检查领导责任制的落实;
第七条一、保密委员会副主任保密工作职责:
(一)受保密委员会主任王建伟的委托承担全公司保密工作领导责任;
(二)保证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三)审核、签发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四)为保密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保障;
二、保密总监保密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单位保密管理制度、保密工作计划,审定保密工作总结;
(二)监督保密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组织保密检查;
(三)为保密办公室和保密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四)审核、管理公司日常保密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领导担任公司保密委员会委员,其主要职责:
(一)涉密部门领导严格按照工作需要,控制业务人员在工作中知悉涉密信息的范围和程度;
(二)组织开展本部门保密风险评估,优化业务流程,制定保密工作方案,落实保密风险防控措施;督促业务人员履行保密职责;及时发现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保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制定保密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对保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总结;
(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工作中重要涉密活动中的保密工作;
(五)指导、监督、检查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防护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六)组织开展涉密资质申请和年检,以及年检后的整改、完善、巩固、提高工作;
(七)总结推广保密工作先进经验,表彰、奖励保密工作先进个人和集体;
(八)落实保密责任制,完成法人和上级保密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保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在公司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和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对保密工作实施归口管理;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国家保密法规和上级保密规定在公司的全面实施;
(三)制定公司保密工作规划和计划,拟定保密管理制度和标准,落实保密责任制和保密委员会的工作决策、部署;负责资质年检及延续工作;
(四)依照有关规定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督促各部门整改安全保密隐患;
(五)制定或审查重要涉密活动的保密措施和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对重要涉密活动的保密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对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查、审批,组织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业务培训;
(七)检查、指导定密和密级变更工作,组织对重要涉密事项进行保密审查;
(八)开展保密调研,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交保密委员会研究解决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落实保密经费,配置保密专用设备、设施,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重要保密事项组织保密技术检查;
(一十)查处保密违规行为,对违规单位或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协助配合国家保密机关,上级部门调查与评估公司所发生的失泄密事件,并做好补救工作;
(十一)承担保密委员会日常保密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保密工作重大问题,完成领导和上级保密机构交办的保密工作;组织开展保密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负责对拟定涉密人员进行基本情况审查,密级界定工作和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的脱密期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对涉密人员年度保密工作情况的考核。
(十四)保密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以上工作的计划与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保密委员会组织架构图:
第三章保密教育培训制度
第十二条为做好公司保密教育工作,加强全员的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密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自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保密资格认证标准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十三条保密教育工作在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保密办公室归口管理,各责任部门配合实施。
1、保密办负责制定年度保密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综合管理办公室配合保密办公室做好全所员工包括新员工、岗位调整员工的各项安全保密教育和培训工作。
2、各部门按照要求做好本部门员工的保密教育。
3、保密委员会负责保密教育计划和保密教育经费的审批。
第十四条保密教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教育;
2、保密形势教育和敌情教育;
3、保密管理和保密常识教育;
4、保密技术防范知识教育;
第十五条根据保密要求的不同,一般将保密教育对象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各级领导干部和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
2、涉密岗位的人员岗前、岗中、离岗保密教育;
3、新入职员工的保密教育;
4、参加外事活动前对参加涉密人员保密教育;
5、出国(境)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
6、离职或办理退休手续的涉密人员的脱密教育;
第十六条保密办公室每年要策划和组织实施对在职员工进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上级保密管理规定和我公司保密制度以及保密形势的教育。
每年公司集中组织开展的保密教育不得少于三次,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0个学时。
第十七条对新入职员工的保密教育,以集中培训的方式由保密办公室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在试用期结束时,由保密办公室对其遵守保密规定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作为是否转正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对涉密岗位涉密人员上岗前,在涉密人员政审合格后,由保密办公室对其实施岗前教育,在其执行涉密任务过程中,其部门负责人适时实施岗中教育,其离岗或完成涉密人完成涉密任务后,要对其实施考核。
第十九条对于出国(境)涉密人员,由保密办公室与出国(境)涉密人员进行谈话,进行外事纪律和保密知识的教育,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对于在职在岗的员工,按计划进行保密教育,可采取集中培训学习、专题讲座、知识测试、收看录像、网络宣传、警示标语和召开专题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强化保密教育,并要求熟悉其必须承担的保密义务和履行的保密责任。
年度保密教育培训计划表
序号
培训班名称
培训内容
培训对象
培训人数
计划时间
培训学时
培训方式
培训老师
1
2
3
4
5
6
7
第二十一条保留保密教育记录并进行涉密人员保密教育情况的统计。
保密办公室对涉密人员的的保密教育情况认真进行记录,并填写部门《保密教育培训记录表》,并由保密办公室对保密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对不参加或不接受保密教育培训和检查的,将按照《保密工作奖惩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涉密人员保密教育记录表
主讲人
时间
地点
教育学时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缺席人员及缺席原因
教育内容:
□保密形势教育及上级有关保密文件、要求、通报的传达;
□提出贯彻上级有关保密工作指示的要求;
□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上级和单位保密管理规章制度教育;
□保密资格认证标准、岗位保密应知应会的培训、教育;
□根据部门工作特点,保密重点及其措施的宣贯。
以上教育内容、方式、范围的具体记录:
记录人签字
保密总监签字
涉密人员保密教育签到表
序号
姓名
序号
姓名
1
25
2
26
3
2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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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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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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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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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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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1
35
12
36
13
37
14
38
15
39
16
40
17
41
18
42
19
43
20
44
21
45
22
46
23
47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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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保密教育情况统计汇总表
部门
教育总人数
教育总学时
序号
姓名
次数
学时
缺席次数及原因
序号
姓名
次数
学时
缺席次数及原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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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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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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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委等部门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涉密人员管理遵循人岗同一、严格审批、分等级、动态管理的原则。
对涉密人员应做到“进岗审查、在岗监督、离岗脱密”。
第二十四条涉密人员范围及涉密等级界定:
涉密人员分为以下几个等级:
(一)核心涉密人员(指掌握、接触、知悉和管理绝密级国家秘密人员);
(二)重要涉密人员(指掌握、接触、知悉和管理机密级国家秘密人员);
(三)一般涉密人员(指掌握、接触、知悉和管理秘密级国家秘密人员)。
第二十五条涉密人员的具体范围:
(一)核心涉密人员指:
绝密级项目主要领导、核心技术人员岗位和相应在岗人员;涉及国家秘密数量较多的部门主要领导、负责涉密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相应在岗人员。
其他经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确定机关、单位限定和公司依据相关法规批准的掌握、知悉、管理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岗位和相应在岗人员。
(二)重要涉密人员指:
机密级项目主要领导、核心技术人员岗位和相应在岗人员;涉及国家秘密数量较多的部门主要领导、负责涉密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和相应在岗人员。
其他经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确定机关、单位限定和公司依据相关法规批准的掌握、知悉、管理机密级国家秘密的岗位和相应在岗人员。
(三)一般涉密人员指:
涉密项目管理岗位人员、及涉密文件、资料、档案管理的岗位和相应在岗人员。
其他经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确定机关、单位限定和公司依据相关法规批准的掌握、知悉、管理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岗位和相应在岗人员。
第二十六条涉密人员和涉密等级界定程序:
(一)涉密人员和涉密等级界定由部门组织填写《涉密人员审定表》,报公司保密委员会。
(二)保密委员会会同保密办公室,对各部门界定的涉密人员和涉密等级进行审查审核,并提出最终意见,提交公司保密委员会审定。
(三)保密委员会进行研究、审核,并决定是否同意其进入涉密岗位,与本人签订《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涉密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忠于职守,有较强责任心和事业心;
(三)工作严谨,有较强的保密意识;
(四)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五)生活作风正派,无不良嗜好;
(六)境外有亲友关系的,其亲友关系清楚。
第二十八条涉密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相关法规,掌握、知悉、管理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相应等级国家秘密的权利;
(二)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相应等级涉密会议、交流、展览等涉密活动的权利;
(三)进入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相应等级涉密场所的权利;
(四)参加保密学习和培训的权利;
(五)按照公司相应管理办法,享受相应等级的涉密人员保密津贴。
1、核心涉密人员每月保密津贴300元。
2、重要涉密人员每月保密津贴200元。
3、一般涉密人员每月保密津贴100元。
(六)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公司各类涉密人员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不以任何形式泄露所掌握、知悉、管理的国家秘密;
(二)遵守国家保密法和各级机关、公司制定颁发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
(三)每月底自查并填写《月度保密自查记录手册》自觉接受各级保密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学习保密知识,提高保密技能,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保密教育、培训及接受考核;
(五)发现泄露隐患和发生泄密事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公司保密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查处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各类涉密人员必须遵守以下涉密人员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录;
(五)不私自录制、复制、拍摄、收藏秘密;
(六)不在公开宣传报道和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七)不在普通邮局、国际互联网、公众信息网以用使用普通电话(含手机等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通信设备)、普通传真机、明码电报传递秘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所谈论秘密;
(九)不在无保密职位的情况下携带和存放秘密。
同时,还需遵循保密行为“十不准”
(一)不准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泄露给无关人员;
(二)不准将涉密计算机或涉密移动介质接入互联网;
(三)不准用非涉密计算机传真机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四)不准用非保密移动电话普通电话谈论国家秘密;
(五)不准携带涉密载体回家或在家中处理国家秘密;
(六)不准携带涉密载体走亲访友或至工作无关场所;
(七)不准在个人著述或公开的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
(八)不准私自复制留存遗弃或向他人出借国家秘密;
(九)不准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私自与境外人员交往;
(一十)不准私自复印、留存经会议讨论、阅办、撰写、研制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论文等涉密载体。
第三十一条涉密人员管理:
(一)涉密人员的上岗管理:
1、涉密岗位人员的使用按照“先审后用”的原则。
进入涉密岗位、承担涉密任务的人员,事先必须进行审查,并填写《涉密人员审定表》。
2、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对照所承担涉密任务的要求和拟进入涉密岗位的职责,检查个人基本状况、学习及工作简历、政治表现等情况。
3、负责审查的单位及审查的程序按照涉密人员和涉密等级界定程序执行。
4、经保密资格审查合格者,应在签订《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后方可从事涉密岗位工作。
5、涉密等级岗位平调,不需办理界定手续和重新签订《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只需向保密委员会提交《涉密人员岗位调离审批表》。
6、涉密人员拒绝签订《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的不得从事涉密岗位的工作。
(二)涉密人员外出管理:
1、认真组织长期外出涉密人员学习国家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指导外出涉密人员了解本涉密岗位可能接触的各类国家秘密信息及相关载体,掌握履行保密义务的必备知识和技能;
2、涉密人员因工作确需携带涉密载体外出(包括开会、外场试验、交流、合作、谈判等活动)或送交上级机关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由涉密载体携带人员填写《涉密载体出公司审批表》,经保密文员会审批完成后,到公司保密办公室办理登记,填入《涉密载体出公司登记表》;
(2)采取严密的保护措施,使涉密载体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3)携带秘密级、机密级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经保密委员会批准,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应当经公司保密委员会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4)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经保密委员会批准,并采取严密的安全保护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3、对长期外出涉密人员要定期开展保密培训,并且不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第三十二条涉密人员的离岗及脱密期管理:
(一)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和承担的涉密任务,须确定脱密期,脱密期内仍需履行保密义务及责任。
涉密人员脱密期是指公司对各类涉密人员在脱离涉密岗位或涉密工作后,根据其涉密等级明确相应时间的脱密期限,并办理相应手续,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脱离涉密岗位或涉密工作的人员在脱密期限内能够继续履行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担负涉密工作期间掌握、知悉、管理的国家秘密继续承担相应保密责任的保密管理措施。
(二)脱密期由公司依据其所掌握、知悉、管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等情况确定。
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不少于3年,重要涉密人员不少于2年,一般涉密人员不少于1年。
脱密期限到,脱密期自行解除。
保密委员会应将脱密期及仍需履行的保密义务和责任明确告知本人。
(三)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或涉密工作,包括:
涉密人员调离涉密岗位转入非涉密岗位、调出公司、退休,以及涉密人员所在的涉密岗位变更为非涉密岗位、担负的临时涉密工作结束不再承担涉密任务等。
(四)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或涉密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脱密期手续:
1、拟脱离涉密岗位或涉密工作的人员填写《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涉密工作审批表》,并报保密委员会批准,签订《脱密期保密承诺书》,履行脱密期义务;
2、调离公司和离退休的涉密人员,还需持经保密委员会批准的《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涉密工作审批表》到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办理调离手续。
(五)公司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涉密工作,按照以下方法履行脱密期:
1、公司内部由涉密岗位调至非涉密岗位的,在调入部门履行脱密期。
保密委员会负责其脱密期期间的管理工作记录;
2、离职人员,由保密办公室对其实施脱密期管理。
公司保密办公室每半年对其脱密期情况进行回访并填写《脱密期人员回访记录》;
3、公司涉密人员退休,由保密办公室负责做好涉密人员脱密期间的管理工作,每半年对其脱密期情况进行回访并填写《脱密期人员回访记录》;
4、公司授权的其他涉密人员,由公司保密委员会、所涉及国家秘密的管理单位和涉密人员,共同协商确定涉密人员的脱密期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涉密人员的出国(境)管理:
(一)涉密人员和脱密期未满的涉密人员,原则上不得出国(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出国(境)者,按照出国(境)审批程序。
(二)涉密人员的护照由保密办公室统一保管;涉密人员出国必须填写《涉密人员出国(境)审批表》,经过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
(三)涉密人员出国要进行保密教育,并要求做出保密承诺。
保密委员会负责对出国(境)涉密人员的保密审查、教育和管理。
涉密人员的护照在回国后三个工作日内交回保密委员会统一保管。
(四)对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涉密人员,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五)因公出国(境)的涉密人员回国后,要以书面形式向保密委员会汇报在境外期间的工作和学习情况。
(六)涉密人员私自通过其它渠道办理护照或出国(境)时,保密委员会应及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制止,并按照有关法规和制度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涉密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
(一)涉密人员在岗期间,各部门要加强管理,对其政治态度、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定期进行考察,有针对性地进行保密教育,对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要及时调离,并报告公司保密委员会。
(二)对涉密人员要进行经常性保密法规制度和保密形势等教育。
保密委员会负责对全公司涉密人员培训教育,负责保密培训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三)保密教育的内容、形式、方法按《保密教育制度》执行,基本保密培训每年应大于10小时。
第三十五条涉密人员考核管理:
(一)公司每年结合年度考核工作对涉密人员进行考核,由保密委员会会同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
(二)对在岗涉密人员的考核内容:
见《保密工作考核检查表》
(三)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四)凡发现或证实涉密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和《公司涉密管理制度》,未造成损害的,考核结果应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为不合格,调离岗位,依法按规定严肃处理。
调离涉密岗位需填写《涉密人员岗位调离审批表》,由保密委员会批准后,通知其所在部门执行。
(五)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追究其行政责任:
1、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密的;
2、对举报泄密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4、在履行公务期间,擅自离岗、叛逃或滞留境外的;
5、在境内下落不明的;
6、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
(六)考核结果记录于《涉密人员考核表》,由保密委员会审定。
(七)考核结果由保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反馈部门并负责通知本人。
附件:
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
甲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涉密人员):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涉密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对在岗和离岗的涉密人员进行管理,经甲、乙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对乙方进行保密教育、使乙方知悉与其业务工作有关的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