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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处方制度

1、凡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需凭医务科统一发给的医师处方权进行处方,并需由医师签字方可调配。

2、处方应按规定格式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要求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剂量准确。

处方如有改动,医师需在改动处签字方视为有效。

3、药品名称应以药典规定的中外文名称书写,也可采用通用名或原名书写(包括特定的商品名),不得任意简写、缩写或以化学分子式书写。

4、门诊处方有效期三天,急诊处方当天有效。

5、药剂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发现处方错误,应及时与医师联系更改后方可调配,并对错误处方进行登记,定期汇总。

6、药剂人员配发处方应认真仔细核对并盖章,对不合理处方、错误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配。

7、急诊处方限量三天,门诊处方限量七天,如确有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病症和情况,可放宽至一个月。

8、普通处方保存一年,到期经领导批准后登记销毁。

9、特殊药品的处方量和处方保存办法,参阅相关药品管理制度。

 

处方书写规定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书写规定》及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处方书写规范及质量标准,结合我院实际,对我院处方书写特作如下规定:

1、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以蓝黑墨水笔或圆珠笔(复写)书写,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2、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数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3、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每组输液属一种药品)。

4、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5、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6、剂量使用与公制单位:

如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单位(U)。

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注明规格含量,不允许使用“#”或“cc“等代替单位,溶液(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注明规格含量;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复方制剂写明规格、单位即可;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7、凡需做皮试的药物,医师应在该药物下方注明“皮试”或“续用”。

8、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天(药房把关)。

9、中成药处方要求与西药处方相同,但处方内容均用中文。

10、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11、本规定自8月8日起执行。

 

查房制度

查房是对住院病人进行诊治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必须严肃、认真、负责、细致和及时。

做到对病人热情关怀,耐心听取病人的主诉和意见。

检查时要认真详细、操作轻巧。

随时了解病情及病人的想法,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及疗效。

在诊疗上要发扬民主。

通过查房,达到诊断及时、正确,治疗及时、合理、有效。

实行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三级查房制。

查房前各级医师对需要进行讨论诊断和治疗的病例,应查阅有关文献或资料,做好充分准备,以提高查房质量。

1、住院医师对新入院病人,必须在24小时内(急诊入院病人应立即)对病人进行病史询问,体格检查,并及时写好入院录。

在新病人入院当天作出诊疗计划,开出医嘱和各项检查申请单,急诊入院病人应立即完成。

2、住院医师应每天进行二次查房,下午查房也应由上级医生带领。

查房时应详细询问病人主诉、做好体格检查,查看各项检查报告和记录,决定诊治和处理意见,开出医嘱,向病人或家属解答病情。

带领实习医生查房、询问、检查并纠正其所查得的病情、体征和诊治意见,检查和修改其病史记录。

在上级医师查房前应做好一切准备。

要熟悉所管病人的病情,查房时要详细汇报病情和诊疗情况,提出进一步诊治意见和解决办法。

对重危抢救病人,要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做好病程纪录,必要时请上级医师协助处理。

3、主治医师应每日查房一次,对每一病人每周查房不少于三次,并带领住院医师、进修医师和实习医生一起查房。

首先应对危重病人和新入院病人进行查房。

对新入院病人要求在入院48小时内作出诊断,查房时应认真听取病人主诉、住院医师汇报和作必要的检查。

检查和纠正住院医师的诊治和处理意见,检查下级医师的病史记录,并进行修改。

决定复杂检查、手术和病人会诊、出院、转科、转院等问题。

要求亲自参加对危重病人的抢救工作,及时掌握病情变化,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必要时应报请主任医师诊治。

要结合查房帮助下级医师提高医学理论、技术和操作水平。

4、主任医师查房每周至少二次(医疗查房、教学查房各一次),查房时应有主治医师、住院医师、进修医师、实习医生和护士长参加。

主要解决疑难、重危病人的诊断、治疗和护理工作等问题。

决定重大手术和特殊治疗。

对本科难以解决的病例,决定院内外会诊。

并亲自主持上述会诊。

抽查病史质量,对每份出院病史进行审阅。

查房时应结合临床病例进行分析。

介绍国内外先进的医学理论及诊断、治疗方法。

帮助提高下级医师的业务水平。

经常关心和参加危重病人的抢救工作。

5、各级医师对危重、大手术前后及特种检查后病人,应随时巡视、检查,掌握病情变化并及时予以处理。

遇有疑难问题,应立即报告上级医师帮助解决。

6、上级医师查房意见、集体查房意见及大会诊讨论意见和小结,住院医师或实习医生应随时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7、查房时应注意保护性医疗制度,对预后不良的疾病,或对病人有精神刺激的情况,不应在病人面前谈论。

但必须向家属或单位讲解清楚。

8、节假日及双休日晨间查房由前一日值班医师与当天值班医师共同负责(也可由前一日的第一、第二值班医师共同负责或由当天的第一、第二值班医师共同负责),科总值班医师要巡查各病区重危病人,每班至少一次,并作好记录。

 

医嘱制度

1、医嘱一般在上班后二小时内开出,要求层次分明,内容清楚。

整理必须准确,不得涂改。

如须更改或撤销时,应在“取消”栏签名。

临时医嘱应向护士交代清楚。

医嘱要按时执行。

开写、执行和取消医嘱必须签名并注明时间。

2、医师开出医嘱后,要复查一遍。

护士对可疑医嘱,必须查清后方可执行。

除抢救或手术中,不得下达口头医嘱,下达口头医嘱,护士需要复诵一遍,经医师查对药物后执行,医师要及时补记医嘱。

每项医嘱一般只能包含一个内容。

严禁不看病人就开医嘱的草率作风。

3、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夜班查对当日医嘱,每周由护士长组织总查对一次。

整理医嘱后,需经另一人查对,方可执行。

4、手术后和分娩后要停止术前和产前医嘱,重开医嘱。

5、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要交代清楚,并在护士值班记录上注明。

 

转科、转院制度

一、转科制度:

1、诊断明确不属于本科范围的病人,经本科主治医师与转入科医师联系同意后,方可转科。

2、决定转科后,转出科住院医师应先通知病人和家属。

3、转出科住院医师要写好“转科记录”。

必要时应由住院医师或护士护送,并当面将病人特殊情况进行交班。

4、转入科住院医师应在病人转入后详细询问病史、检查病人,作出诊断和治疗计划并及时写好“转入记录”。

5、如转科病人患有两种以上不同疾病,在原有疾病尚未痊愈,而必须转入他科治疗时,转出科应在病史中对原有疾病的治疗意见交代清楚。

必要时应进行随访。

6、发现病员有传染病需隔离诊治时,应经传染病科医师会诊确诊后方能转科,未明确前可由双方医师协商,病人先采取床边隔离及其它消毒措施。

二、转院制度:

1、凡本院缺乏某种专业设置或医疗器械设备不能继续治疗的病人,经科主任同意,方可转院。

2、决定转院后,转出科医师应先与病人和家属或单位讲明转院原因。

3、转出科住院医师要在病史中写好“转院记录”及“转院小结”以便将转院小结随同病人带往转入医院。

4、转院病人应先办妥出院手续,然后才能转出。

5、危重病人转院前应先进行急救处理和做好药物及抢救器材准备,派专人护送。

途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者,不应转院。

 

医师值班、交接班制度

医师值班制度:

1、各科室在非办公时间及节假日须设有值班医师。

其值班医师应具有独立处理本科各种急诊的能力。

2、各科医师在值班时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严肃认真地做好全面的医疗工作,以保证医疗质量。

值班者如因有抢救、急会诊等工作确需短暂离开者,应将去向告知值班护士。

值班医师禁止外出,杜绝离岗现象。

3、值班医生要经常巡视病人,对病人的病情要重点了解。

密切观察重危、手术后、待产及产后等病人的病情,及时予以处理,写好病情记录。

做好值班时间内急诊入院病人的处理,并完成入院录。

4、值班医师在下班前,对新入院的急诊病人应做好急救医疗工作。

如因故未能处理完毕时,应认真仔细地向接班医师交待清楚。

5、值班医师在医疗工作中如遇有困难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医师或总值班请示汇报。

夜间休息时遇有护士或病人家属呼叫,应立即起来,诊视病人并进行处理,严禁不诊视病人在床上开口头医嘱或电话遥控。

6、值班医师在第二天下班前,必须对自己负责诊治的病人进行查房和必要的处理,办好交接班手续后才能下班。

7、值班医师不得临时换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值班者,应事先报告科负责人,妥善安排替班人员后才科离开。

值班时擅自不到岗者,按院纪院规作旷工处理。

医师交接班制度:

1、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者未到岗前,交班者不得离岗。

2、每天集体交接班一次(即晨会),全体在班医护人员必须参加(也可分医师和护士两组分别进行集体交接班)。

先由交班者按交班簿或病史记录进行口头或书面交班,报告病人流动情况和新入院、危重、待产、手术前后、特殊检查等病人的病情变化。

危重病人或有特殊情况的病人,必须进行床边交班(包括当天补液情况)。

接班者如有疑问,应及时提出,交接清楚,以免贻误治疗或发生差错。

接班后发生的一切问题,原则上应由接班者负责。

科主任或护士长可以在会上对病区工作进行布置或安排。

3、对规定交班的毒、麻、限剧药品及医疗器械、贵重仪器等应当面查验交清签字。

4、在集体交班时间外的交接班中,除一般情况外,对危重病人,当天手术病人及临产病人应作床头交班,对危重病人应作书面记录交接班,交接双方均应签名,以示负责。

第一值班接班后应巡视病区病人,尤应详细观察危重病人,值班时间内应经常深入病区,巡视危重病人,密切注意病情变化,及时作出相应治疗和病程记录。

5、值班医师接班后应巡视检查各病区危重病人。

 

急诊工作制度

1、各临床科室应选派有一定临床经验和技术水平的医师﹑护士担任急诊工作,住院医师须工作两年以上,轮换不应太勤。

2、对急诊病员应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同情心,及时﹑严肃﹑敏捷地进行救治,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做好各项记录。

疑难﹑危重病员应立即请上级医师诊治或急会诊。

对危重不易搬动的病员,应在急诊室就地组织抢救,等病情稳定后再护送病房。

对需立即手术的病员应及时送手术室施行手术。

急诊医师应向病房或手术医师当面交班。

3、急诊室各类抢救药品及器械要准备完善,保证随时可用。

由专人管理,放置固定位置,便于使用,及时补充﹑更新﹑修理和消毒。

4、急诊室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做好交接班,严格执行急诊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要建立各种危重病员抢救技术操作规程。

5、急诊室应设立若干观察病床,病员由有关科室急诊医师和急诊室护士负责诊治护理。

要写好病历,开好医嘱,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及时有效地采取诊治措施。

观察时间不超过三天。

6、遇重大抢救,需立即报请科主任和院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亲临现场参加指挥。

凡涉及法律﹑纠纷的病员,在积极救治的同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7、对需要转院的急诊病人需事先与转往医院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危重病人应由医护人员护送﹑交班。

附:

急诊范围

凡病员由于疾病发作,突然外伤受害及异物侵入体内,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或非常痛苦的状态时,医院均须进行急诊抢救。

例如:

一、急性外伤、脑外伤、骨折、脱臼、撕裂伤、烧伤等。

二、突然之急性腹痛。

三、突发高热。

四、突然出血、吐血、有内出血征象、流产、小儿腹泻、严重脱水、休克者。

五、耳道、鼻道、咽部、眼内、气管、支气管及食道中有异物者。

七、眼睛急性疼痛、红肿或视力障碍。

八、颜面青紫、呼吸困难者。

九、中毒、服毒、刎颈、自缢、淹溺、触电者。

十、急性尿闭者。

十一、发病突然、症状剧烈,发病后迅速恶化者。

十二、烈性传染病可疑者。

十三、急性过敏性疾病。

十四、其他经医师认为适合于急诊抢救条件者。

上列规定,不可机械执行,如情况模糊难定,应由医师根据病员全面情况斟酌决定。

 

病房管理制度

1、病房管理实行科主任领导下的护士长负责制,在科护士长领导和经治医生协助下,对病房进行管理。

2、护士长全面负责管理病房财产、设备、并指定专人管理,建立账目,定期清点。

如有遗失、损坏,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

管理人员调动,要办好交接手续。

3、病房所需被服,用具按基数配发给病员管理,出院时清点收回。

4、按医院统一病房陈设,室内物品和床位要摆放整齐,固定位置,未经护士同意,不得任意搬动。

5、保持病房整洁、舒适、肃静、安全,避免噪音,做到走路轻、关门轻、操作轻、说话轻。

6、病房清洁卫生每天至少打扫两次,每周大清扫一次,并注意通风。

7、经常向病人宣传讲解摄生及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

8、医护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帽,着装整洁,必要时戴口罩,并建立医疗质量、护理质量、好人好事、缺点差错记录本。

9、病房内不得接待非住院病人,不会客。

医生查房、护士处置一般不接私人电话,病人不得离开病房。

10、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紊乱、嘈杂,早晨6时前,晚上9时后及午睡时尤应保持病房安静,在不影响效果的情况下,有些处置可待病员醒后施行。

11、对接受手术的病人,手术前、后应做好解释安慰工作,以消除病人的恐惧和顾虑,使其配合治疗并安心休养。

12、按病员患病的轻重类型,分别规定生活制度,建立动静相结合的有规律的休养活动。

13、重视病员的思想工作,对其治疗、生活、饮食、护理等方面的问题应尽可能设法解决。

每月召开病员座谈会一次,征求意见,协调有关科室解决。

 

病历管理规定

(参照卫生部[2002]190号文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于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

阅后应当立即归还。

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十条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查报告)、医学影响检查资料等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管与管理。

第十一条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核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核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之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时,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迄今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中的住院志(即入院纪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印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访纪录、会诊意见、病程纪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把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第二十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一条病案的查阅、复印或者复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门诊工作制度

1、门诊工作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卫勤人员﹑进修实习人员),都须按医院着装规定穿着工作服,做治疗时戴帽子﹑口罩。

2、按规定时间挂号,准时开诊,不得无故推迟或提前结束门诊。

3、在工作时间内,应坚守岗位,如因事需离岗时,应告知去向。

4、护理方面:

测体温、贴付页、盖日期章、配合技术操作。

开诊前,护士应将处方﹑各种申请单﹑化验单﹑器械﹑药品等准备齐全(医师用后应及时归还原处)。

加强候诊管理,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5、诊治病人时,除详细询问病史,细心检查诊治外,并指导病人用药方法及注意事项。

6、检查病人时,尽量在自然光线下进行,检查隐蔽部位时,应在屏风内或小房间检查。

7、各种申请单(化验﹑放射﹑治疗等)应逐项填写清楚,对确需急诊者,必须注明“急”字。

8、对各种小手术或特殊治疗的病人,应详细登记预约,并给予指导。

9、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

10、对药物有过敏的病人,在病卡封面内详填过敏药物,嘱病人每次看病时向医师说明。

11、医务人员进行诊疗或护理时,均应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护理常规及操作规程。

12、凡遇规定报告的病人,应及时按规定填写专卡报告,严防漏报。

对传染病人,按消毒隔离制度进行处理。

13、对病人要做到关心﹑耐心﹑体贴,坚持原则﹑合理治疗﹑合理给假﹑简化手续﹑方便病人。

14、门诊各科室,在遵守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团结一致,分工合作,相互学习,搞好科室协作。

15、对70岁以上老人普通门诊实行“尊老优先”的服务,对市劳模等特殊病人群体提供优先照顾一条龙服务。

 

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血库在科主任领导下,由院输血管理委员会指导开展工作,负责全院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储备血液、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认真做好入库登记,按不同品种、血型、规格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日期)参照有关技术要求规定,分别存放在专用冷藏设施内储存,经办人必须做好签名和签署入库时间,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应拒绝领取,严禁不合格血制品入库。

一、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和血球压积低于30%的属输血适应症。

患者病情需要输血治疗时(包括手术患者),经治医师应根据本规定履行申报手续,认真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以上(包括主治)医师核准后签字。

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需经科室主任签名后向血库提出并报医务科备案(急诊用血除外)。

急诊用血事后应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二、经治医师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向患者或家属明确告知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并在病程录上注明用血指征。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务科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三、护理人员在配血时必须做到严格核对,同时应把《临床输血申请单》带到床边实施抽血,以免差错发生。

抽血后须有二人核对。

并在报告单上签名。

四、临床科室应有专人持由血库配血完成后填写的《临床输血申请单》领取临床用血。

领血时,按以下内容认真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应拒绝领用。

(一)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二)血袋有破损、漏血;

(三)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四)血浆中有明显凝块;

(五)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六)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七)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八)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九)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五、血库发血时,应认真检查《输血申请单》的填写项目、用血志愿书、病史卡及医嘱单,合格后方可发血,未按第一条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的不得发血,发血后应认真填写《输血记录单》。

六、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给患者输血前,护士应认真检查血袋标签记录,必须由二人对照病史卡记录,严格核对病房、床位、住院号、姓名、性别、血型、品种、规格、交叉试验及采血时间(有效期)无误后,经二人签名方可进行输血治疗。

输血时应严密观察有无输血反应,输血后将输血情况详细记入病历,并认真填写《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

同时有二人输血,每次只能拿一袋血(防止搞错)以防差错。

七、各临床科室应针对医疗实际需要积极推行血液成份输血,并做好成份输血的宣教工作。

医务人员外出管理制度

为确保医院各科室的医疗质量,保证医院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对医务人员外出管理作如下规定:

1、凡工作日医疗性外出,须由医疗单位出具邀请书,向医务科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外出;休息日外出向医务科申报者,如遇疑难病例,可向院方提出,院方予以帮助解决;未申报者,发生问题由本人负责。

2、医疗性外出原则上不携带医院的医疗器械,特殊情况必须经分管医疗院长批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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