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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财务固定资产折旧

开元财务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 指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按

国民经济核算统一规定的折旧率虚拟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它反映了固定资产在当期生产中的转移价值

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实际计提的折旧费;不计提折旧的政府机关、

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居民住房的固定资产折旧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折旧率和固定资产原值计算的虚

拟折旧。

 ]

固定资产折旧的历史发展

固定资产折旧的分析

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示例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要考虑的因素和范围

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分录

固定资产折旧的历史发展

固定资产折旧的分析

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示例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要考虑的因素和范围

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分录

 

 原则上,固定资产折旧应按固定资产当期的重置价值计算,但是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对全社会固定资

产进行重估价的基础,所以暂时只能采用上述办法。

固定资产折旧的历史发展

  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期内对固定资产成本进行系统事理分配的过程。

  固定资产折旧的概念基础在第一次产业革命以前,会计上几乎没有折旧概念,此后,由于大机器

、大工业的发展,特别是铁路的发展和股份公司的出现,使人们产生了长期资产 的概念,并要求

区分 “资本 ”和“收益 ”,因此而确立了折旧费用是企业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费用。

 

固定资产模拟卡片式管理

  折旧概念的产生及是企业由收付实现制向 权责发生制 转变的重要标志,其概念基础是权责发生

制以及体现这一制度要求的配比原则。

按照配比原则,固定资产的成本不仅仅是为取得当期收入而发

生的成本,也是为取得以后各项收入而发生的成本,即固定资产成本是为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期内取

得收入而发生的成本,自然与收入相配比。

固定资产折旧的分析

  折旧仅仅是成本分析,折旧不是对资产进行计价,其本身既不是资金来源,也不是资金运用,因

此,固定资产折旧并不承担固定资产的更新。

但是,由于折旧方法 会影响企业的所得税,从而也会

对现金流量产生一定影响。

  可折旧固定资产并不是所有固定资产都计提折旧,可折旧固定资产应具备条件是:

使用年限有限

而且要以合理估计,也就是说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会被逐渐损耗直到推动使用价值,土地就是典型

的不可折旧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示例

  我国不同行业的财务制度对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作了不同的规定,以工业企业为例,计

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食品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3)季节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设备;

  (4)以 经营租赁 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适用的的固定资产;

  

(2)以前年度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3)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4)融资租出的固定资产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要考虑的因素和范围

  计算每期折旧费用 ,主要应该考虑以下四个要素 :

  1.计提折旧基数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基数是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或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一

般以固定资产的原值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 ,选用 双倍余额递减法 的企业 ,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作为

计提折旧的依据 .

  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 ,应考虑以下因素 :

  

(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

  

(2)该固定资产的 有 形 损 耗 ,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 ,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 ,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

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

  3.折旧方法

  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有多种 ,基本上即可仪分为两类 ,即直线法 (包括直线法和 工作量

法)和加 速 折 旧 法 (包括 年数总和法 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

方式选择不同的方法 .企业折旧方法不同 ,计提折旧额相差很大 .

  企业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

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3.1 直线法

  设备入账帐面价值为 X,预计使用 N 年,残值为 Y,每年提折旧为 (X-Y)/N。

  3.2 工作量法

  设备入账帐面价值为 X,以及工作量为 H(小时),残值为 Y,单位工作量计提折旧为 (X-Y)/

H。

  3.3 年总数和法

  设备入账帐面价值为 X,预计使用 N 年,残值为 Y,则第 M 年计提折旧为 (X-Y)*(N-M+1)/[(N

+1)*N/2]。

  3.4 双倍余额递减法

  设备入账帐面价值为 X,预计使用 N(N 足够大)年,残值为 Y。

  则第一年折旧 C<1>=X*2/N;

  第二年折旧 C<2>=(X-C<1>)*2/N

  第三年折旧 C<3>=(X-C<1>-C<2>)*2/N

  直到算出 C小于 Y,则舍弃当前算出的第 m 年的折旧额,从新用下面公式计算第 m 年到

第 N 年的折旧额

  第 m 年折旧 C=(X-C<1>-C<2>-C<3>... ...-C-Y)*2/N

  第 N 年折旧 C=(X-C<1>-C<2>-C<3>... ...-C-Y)*2/N

  4.固定资产净残值

  固定资产净残值由预计固定资产清理报废时可以收回的净残值扣除预计清理费用得出.

  《企业会计制度 》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

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值 ,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即合理

的折旧政策。

按照管理权限,折旧政策需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

同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

有关各方查阅。

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

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仍然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

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折旧的范围是什么 ?

  企业在用的固定资产,包括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等,

一般均应计提折旧。

但是,房屋和建筑物,不管是否使用,都要计提。

因此,需要计提折旧懂得固定

资产具体范围包括:

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

、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融资租入 和以经营租借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

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帐,并计提折旧。

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

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当期计提的折旧作为当

期的成本、费用处理。

  企业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故地功能资产价值的,应当跟度调整后的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

和净残值,按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入帐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

、预计净残值以及企业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

能够合理确定租借期届

满时将会取得租借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借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无法合理确定租借期届

满时能够取得租借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借与租借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加大折旧会减少利润,从而使所得税减少。

所以,如果某一年度某企业多提了折旧,需然从表面

上看利润会减少,但实际上企业少交了所得税。

我们把折旧起到的减少税赋的作用,叫做“折旧抵

税”或“税收挡板 ”。

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

  1.固定资产原价 ,即固定资产的成本。

  2.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

,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以后的金额。

由于在计算折旧时,对固定资产

的残余价值和清理费用是人为估计的,所以净残值的确定有一定的主观性。

  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指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4.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问,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

提供劳务的数量。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长短直接影响各期应计提的折旧额。

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时,主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该项资产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项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如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项资产预计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出现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

化使产品过时等;

  (4)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该项资产使用的限制。

  为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或经理 (厂长 )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

产,不应当计提折旧。

折旧的时间范围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一般应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

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

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

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确定折旧范围时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

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不再计提折旧。

更新改

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照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

命计提折旧。

  因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照提折旧,计提的折旧额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最新固定资产计算折旧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 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 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 年;

  (五)电子设备,为 3 年。

  「释义 」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

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

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

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

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

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

了规定: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 年;

(二)火车、轮船

、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 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

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 年。

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

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

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其次,

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 5 年改为 10 年;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

5 年改为 4 年;最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 年改为 3 年。

  本条的规定,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 年。

  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

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

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 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

、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

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

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

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

、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

;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

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 年。

  飞机、火车、轮船作为交通工具,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较强,价值较高,使用期限相对

较长,折旧年限也相应较长;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也具有使用年限较长等特性,折旧年限

也应相对较长。

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 年,其中火车,包括各种机车

、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

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

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 年。

  此类固定资产,是除机械、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之外,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即不是直接的生

产工具,而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它们的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其

最低折旧年限为 5 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 年。

  除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其他运输工具,相对而言价值较低、使用年限较短,其折旧年限也

就应相应较短,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 年。

此类固定资产包括汽车、电

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五)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 年,考虑到现在科技日新月异,技术

更新换代较快、电子设备的使用年限相对缩短等各种现实因素,本条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

年改为 3 年,使企业的折旧扣除额向前提前。

本条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

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

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六)企业在确定折旧年限上的自主权。

  前述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各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只是一个基本要求,它并不排除企

业自己规定对资产采用比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折旧时限。

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属性和

使用情况,在比本条规定的相关资产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时限内计提折旧。

  (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折旧年限的权力。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本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因为考虑到现实情

况非常复杂,各种固定资产的属性、使用情况等也会发生变化,若不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而适时调整的权力,容易造成僵化、机械,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

所以,根据本

条的授权,可以在不修改条例的情况下,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本条所原则确定

的各种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1]

  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 [2]

  

 

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

  如何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最优方案

  新《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

,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

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

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

物,为 20 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 年;(三)与生产

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 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

年;(五)电子设备,为 3 年。

  根据税收规定,试举例分析如下:

  宏大公司,企业逐年盈利,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08 年拟

购进一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该项固定资产原值500 万元,预计净残值

20 万元,预计使用寿命 5 年,与税法规定的折旧最低年限相同。

根据税法规定,该项固定资产在折

旧方面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假定按年复利利率10%计算,第 1 年~第 5 年的现值系数分别为:

 0.9

09、0.826、0.751、0.683、0.621.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

  方案一:

采取通常折旧方法。

企业不考虑税收优惠政策而按通常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以年限

平均法 计提折旧,即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

固定资产折旧

年限 5 年,年折旧额为( 500―20)÷5=96 万元, 累计折旧 现值合计为 96×0.909+96×0.826+96×

0.751+96×0.683+96×0.621=363.84 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 363.84×25%=90.96 万

元。

  方案二: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

企业选择最低折旧年限为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的60%,

则该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 5×60%=3 年,按年限平均法分析,年折旧额为( 500-20)÷3=160

万元,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 160×0.909+160×0.826+160×0.751=397.76 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

,相应抵税 397.76×25%=99.44 万元。

  方案三:

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

即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

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

第1 年折旧额为 500×2÷

5=200 万元,第 2 年折旧额为( 500-200)×2÷5=120 万元,第 3 年折旧额为( 500-200-120)×2

÷5=72 万元,第 4 年、第 5 年折旧额为( 500-200-120-72-20)×2=44 万元。

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

200×0.909+120×0.826+72×0.751+44×0.683+44×0.621=392.368 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

抵税 392.368×25%=98.092 万元。

  方案四:

采取年数总和法。

即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固定资产可

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1 年折旧额为( 500-20)×5÷15=160 万元,第 2 年折旧额为( 500-20)×4÷15=128 万元,第 3 年

折旧额为( 500-20)×3÷15=96 万元,第 4 年折旧额为( 500-20)×2÷15=64 万元,第 5 年折旧额

为( 500-20)×1÷15=32 万元,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160×0.909+128×0.826+96×0.751+64×0.68

3+32×0.621=386.848 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386.848×25%=96.712 万元。

  对上述 4 种方案比较分析,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在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前期

计提的折旧较多,因货币的时间价值效应,较采取通常折旧方法抵税效益明显。

在上述4 种方案

中,方案一采取通常折旧方法抵税最少,方案二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抵税最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

方法较正常折旧方法多抵税 99.44-90.96=8.48 万元;方案三双倍余额递减法次之,采取双倍余额递

减法较正常折旧方法多抵税 98.092-90.96=7.132 万元;采取方案四年数总和法,较正常折旧方法

多抵税 96.712-90.96=5.752 万元。

  上例中,如果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所选用的最低折旧年限为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的80%

,即折旧年限按 5×80%=4 年计算,则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380.28 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

应抵税 380.28×25%=95.07 万元,较通常折旧方法多抵税 95.07-90.96=4.11 万元,则四种方案中

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效果最好。

  再以上例分析,如果该项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5 万元,预计使用寿命 5 年,按年复利利率 10%计

算,采取正常折旧方法抵税 304.128 万元,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抵税 359.205 万元,采取双倍

余额递减法抵税 339.121 万元,采取年数总和法抵税 346.914 万元,也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

抵税最多。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设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税法所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不一定相同,对此,

企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将 会计核算 计提的折旧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进行纳税调整,并据此选择

合理有效的折旧方法。

  总之,企业在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如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税法规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

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条件,应依法合理进行比较筹划,从中选择一种有效的方法,以充分享受税

收优惠政策。

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分录

  1、取得 价值构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价款(含增值

税) +运杂费 +包装费 +安装成本 +税金 +(资本化的)借款利息 +外币借款折合差价 +分摊的工程人

员工资 ++专业人员服务费 +其他间接费用(契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

  A、外购不需安装的

  借:

固定资产

  贷:

银行存款

  B、外购需安装的 

(1)借:

在建工程

  贷:

银行存款(支付的买价、运杂费等)

  

(2)借:

在建工程

  贷:

银行存款(支付的安装费等)

  (3)借:

固定资产

  贷:

在建工程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

  C、自行建造 

(1)购买工程物资 借:

工程物资(含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2)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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