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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竞赛题

动物防疫法竞赛题

《动物防疫法》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竞赛参考题

《动物防疫法》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竞赛参考题

1、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何时修订颁布实施?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22年1月1日施行。

2、新修订《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与原《动物防疫法》章节和条款上有何差别?

答: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十章八十五条。

增加了三章二十四条。

3、《动物防疫法》的制定目的是什么?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1条的规定,制定目的有5点,即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4、动物疫病分为哪几类?

答:

《动物防疫法》第4条规定,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动物疫病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但上述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包括哪些病种,《动物防疫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是留待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来制定、公布。

5.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什么方针?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5条的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6.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防疫工作负有哪些职责?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8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7.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在动物疫病预防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

一是完善强制免疫制度。

二是健全疫情监测和预警制度。

三是建立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制度。

8.如何做好基层动物疫情监测工作?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1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9.动物疫情预警的发布机关有哪些?

地方各级政府接到预警后,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10.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的饲养、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有哪些义务?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17条的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11.《动物防疫法》对种用、乳用动物以及宠物有哪些防疫要求?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18条的规定,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12.处理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13.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哪些相关活动?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14.什么是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15.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由哪个机关负责?

哪些单位和个人负有配合义务?

答: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15条的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16.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哪个机关报告?

答: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16条的规定,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17.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18.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18条的规定,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19.动物疫情由哪些机关认定?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27条的规定,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20.动物疫情由哪些机关公布?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29条的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21.法律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报告动物疫情有什么禁止性规定?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30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2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36条的规定,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23.疫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对动物疫病的控制、扑灭负有哪些义务?

答:

《动物防疫法》第38条的规定,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2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措施?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0条的规定,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25.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由谁来负责?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1条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而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来进行。

26.如何进行检疫申报?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2条的规定,屠宰、或者运输动物以及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27.动物、动物产品在哪些情况下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28.对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否有权进行监督抽查?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对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29.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是否需要提供检疫证明?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4条的规定,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同时,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30.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履行哪些程序?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5条的规定,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31.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被捕获后,是否可以直接饲养、经营和运输?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7条的规定,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32.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如何处理?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8条的规定,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33.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50条的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34.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具有哪些内容?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52条第1款的规定,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35.动物诊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53条的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36.什么是执业兽医?

如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54条的规定,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37.法律对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从事动物诊疗服务等活动有什么规定?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55、57条的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兽医,可以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而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38.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哪些监督管理工作?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58条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39.官方兽医执行任务时,应具备哪些标识?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戴统一标志。

40.国家对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如何管理?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61条的规定,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同时规定,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4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如何保障?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64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42.在动物疾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动物被强制扑杀、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被销毁的,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如何确定?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66条第1款的规定,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43.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应当采取哪些健康保障措施?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67条的规定,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4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如何处理?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69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应如何处理?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69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6.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如何处理?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70条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7.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应如何处理?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72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到、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8.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应如何处理?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73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9.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对违法行为人应如何处罚?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73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50.对未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人,如何处罚?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75条的规定,违法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用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51.对从事《动物防疫法》禁止屠宰、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人,如何处罚?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76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52.兴办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等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应如何处理?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77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3.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如何处理?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77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4.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的、检疫标志的,应如何处理?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78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55.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如何处罚?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79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识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6.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应如何处理?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80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7.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如何处罚?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8.因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如何处罚?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59.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如何处罚?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0.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应如何处理?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61.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如何处理?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83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62、畜禽养殖档案应载明哪些内容?

答:

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畜禽养殖代码;

(6)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63、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畜禽防疫档案应载明哪些内容?

答:

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畜禽防疫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畜禽养殖场:

名称、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

(2)畜禽散养户:

户主姓名、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

64、在什么情况下畜禽及其产品实施追溯?

答:

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畜禽、畜禽产品实施追溯:

(1)标识与畜禽、畜禽产品不符;

(2)畜禽、畜禽产品染疫;

(3)畜禽、畜禽产品没有检疫证明;

(4)违规使用兽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5)发生重大动物卫生安全事件;

(6)其他应当实施追溯的情形。

65、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各要保存多长时间?

答:

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

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66、何谓官方兽医?

答:

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67、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收费依据是什么?

答:

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

68、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指的是什么?

答:

是指为了预防、控制动物疫病,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和流行,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由法定的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

69、《动物防疫法》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哪些?

答: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70、《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报检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

根据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货主按下列时间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15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71、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的,要履行哪些程序?

答:

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填写《异地引种检疫审批表》,到输入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输入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根据输出地动物发生情况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引种的决定。

输入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意引种的,货主应当持同意引种决定向输出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

输出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报检申请后十五日内组织检疫,检疫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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