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施工标准化系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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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施工标准化系列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施工标准化指南系列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施工

标准化指南

 

第二分册工地试验室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施工标准化指南

第二分册工地试验室

 

主编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施工标准化指南

第二分册工地试验室

 

主编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本册编写人员

主编:

王骁

副主编:

李江李星亮

参编人员:

余胜军周震宇康爱国韩磊王杰安春英陈德智姜云花傅燕峰康新胜苏成林

`

 

前言

 

“十二五”期间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十三五”期间高等级公路建设任务依然十分繁重,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提高工程管理和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升行业文明形象,同时响应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70号)要求,并结合2011年推行的《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和一级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试行)版及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施工的实际情况,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编写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施工标准化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共分十一分册,分别为:

工地建设、工地试验室、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安全设施、房建工程、安全生产、环保、管理。

本《指南》主要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交通运输部及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发布的与工地试验室建设和管理相关的文件、标准、规范、规程、指南和行业内采取的成熟、先进的施工工艺及管理办法,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施工管理中的特点和先进经验编写而成。

本《指南》未提及的,请参照现行相关的标准、规范、规程、规定执行。

本分册为《指南》第二分册工地试验室,汲取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施工管理中成功经验,同时借鉴了其他省区高等级公路工程管理的科学方法。

本分册共有五章内容,主要包括工地试验室设置、人员和设备配置、工地试验室管理、标识标牌与安全等内容。

本分册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主编。

由于编制时间和编制水平所限,书中如有不妥甚至错误之处,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本书可供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各参建单位、参建人员使用。

各盟市对其中有关的具体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强化要求,对未尽事宜应予以补充完善。

各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使用本指南时,如发现问题或提出改进意见,请函告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地址:

呼和浩特市地质南街68号,邮编:

010010,联系电话:

0471-6968635,电子邮箱:

bgs@)或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编:

100088,联系电话:

010-62079067,电子邮箱:

jiang.li@)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15年11月

 

 

1总则

1.1目的及意义

工地试验室作为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判的重要数据来源,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和管理水平将直接影响试验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并影响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建设指导及最终评判。

为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管理,树立行业文明形象,规范试验检测行为和提高试验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更有效发挥工程质量控制和建设指导作用,进一步提升工程管理水平,实现工地试验室硬件建设标准化、检测工作规范化、质量管理精细化、数据报告信息化,特制订本指南。

1.2编制依据

1.2.1国家、交通运输部等颁布的与工地试验室建设和管理相关的文件、标准、规范、规程和指南。

1.2.2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与工地试验室建设和管理相关的文件、指导意见。

1.2.3全国高等级公路成熟的先进的工地试验室建设和管理经验。

1.3适用范围

1.3.1本指南适用于新建、改(扩)建高等级公路(本指南“高等级公路”是指高速、一级公路)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建设,其他等级公路(本指南“其他等级公路”是指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可参照执行。

1.3.2本指南也适用于独立特大桥、特长隧道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建设。

1.4基本要求

1.4.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检测单位应根据工程检测需要及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设立工地试验室。

试验室检测设备、设施及检测人员资格必须满足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需要,并达到施工自检和复核性试验检测要求。

1.4.2工地试验室应本着坚持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经济实用的原则,应根据项目规模和建设内容进行设置,既要满足工程质量的有效控制需要,又要满足布局合理、配置齐全、管理规范、安全环保及环境整洁等要求。

1.4.3工地试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遵循诚信、科学、客观、严谨、可靠的原则,独立开展试验检测活动,为工程建设质量控制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

1.4.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工地试验室独立、客观地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必须营造工地试验室独立、公正、规范运行的内、外部环境,充分发挥工地试验室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指导作用,促进公路建设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1.4.5各参建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工地试验室的基础地位和指导作用,全面推行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将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相关要求纳入招标文件,并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监督中标单位以保证工地试验室的合格投入。

1.4.6高等级公路工地试验室的各项建设的具体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相关规范、标准、指南、规定;设计中有明确说明或特殊要求的,按设计文件执行。

1.4.7本册附录所有列图均为示意图。

1.4.8本指南未提及的,请参照现行相关的标准、规范、规程、规定执行。

在使用和执行本指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现行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在应用过程中如有更新,应以最新发布的内容为准。

1.5合格达标验收制

工地试验室建设应验收达标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于验收不通过的必须限期整改,直至通过达标验收。

建设单位应不定期组织检查,日常检查可以结合综合检查一并开展,检查结果应纳入综合考评当中;同时加大日常处罚与奖励力度,树立典范。

 

2工地试验室设置

2.1一般规定

2.1.1工地试验室是指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从业单位在工程现场为质量控制和检验评定工作需要而设立的临时试验室。

建设应符合现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设立。

授权内容:

工地试验室可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授权负责人、授权工地试验室的公章、授权期限等。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应加盖母体机构行政及等级专用标识章。

2.1.2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机构应同时具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简称《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简称《计量证书》),且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并应根据工程项目质量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行为及结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1.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在工程正式开工前,经授权在工程现场设立与工程内容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并满足合同约定和项目建设实际需要。

相关现场技术服务单位宜建立满足工作需要的试验室。

工地试验室实行登记备案制,经建设单位初审合格后报送项目所在地盟市质监机构登记备案。

国家和自治区投资的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经所在地盟市质监机构审核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报送至自治区质监机构登记备案,自治区质监机构组织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工地试验室进行现场核查,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由自治区质监站出具《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

不具备《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的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按无效处理。

2.1.4对于超出母体授权范围内的试验检测项目、参数,或必须外委试验的如桥梁橡胶支座、钢绞线、锚具、混凝土外加剂等应进行外委试验(外委试验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且上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

外委试验取样、送样过程应进行见证,工地试验室应对外委试验进行登记备案,并将试验结果进行确认,同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报备;工地试验室应将接受外委试验的检测机构的有关证书复印件存档备查;同一合同段中的施工、监理单位、检测机构不得将外委试验委托给同一家检测机构。

2.1.5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是高等级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牵头单位,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高等级公路工程工地试验监督管理工作;盟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等级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工地试验室应经认定资格的单位组织认定,并取得批准后方可正式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2.1.6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在C级及以下的检测机构不宜作为母体检测机构授权组建工地试验室。

2.1.7当施工单位施工跨度超过15km(一期土建工程跨度每增加10km)、驻地监理单位管理跨度超过50km,或交通不便时,工地试验室宜根据具体情况下设分试验室,且统一管理,统一申报质监机构的能力核验。

2.1.8工地试验室下设分试验室时,应明确区分各自检测范围及参数、人员组成及检测项目。

各类标准试验、配合比试验及监理认定的且有必要的重要试验均应由工地试验室承担。

2.1.9工地试验室只能承担本项目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范围内的试验检测工作,为本工程建设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严格按试验规程规定的方法进行独立的取样和试验,不得相互代为取样或试验;也不得对试件相互代为养护或保存。

2.1.20本章未提及的,请参照现行《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及本指南系列其它分册有关要求执行。

2.2选址

为保证试验检测工作的有效开展,工地试验室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工作场所,同时满足安全、环保、交通便利及工程质量管理等要求。

2.2.1安全要求

1)禁止选择在矿山采空区、顺层滑坡体以及堆积层、坡积层及坡度在45°(一般宜30°)以上的山区、泥石流、河道、水库下游等地形、地质、水文不良地带,避开塌方、落石、滑坡、危岩、雷区、积沙、积雪等地段。

2)避开高频、高压线路及高大树木,与通信线路及管线保持一定距离;远离油、气、化工等其他污染源;不宜建在存有交通安全隐患的区域和地段。

3)必须用地合法,禁止占用运输通道(道路、桥梁及河道)区域与规划的取、弃土场。

4)避开产生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尘烟、固(液)废弃物等有污染源的地段。

5)不宜建在污染企业、垃圾处理厂等宜产生干扰的地段和区域。

6)必须远离集中爆破区500m以外。

2.2.2管理要求

1)具备便利的交通、通电、通水、通信条件,还宜满足信息化办公管理要求。

2)工地试验室宜设置在驻地或拌和场内,方便质量控制及协调管理、利于试验检测工作的有效开展。

3)当工地试验室不在驻地或场站时,应具备相应的试验办公、生活条件;办公生活区宜采用封闭式管理,有固定的出入口。

试验室办公区、生活区应独立分开。

2.3试验室布局

工地试验室应根据办公、生活所需面积合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文条件及现有设施,并按照独立分区、布局合理、互不干扰、经济适用等原则合理规划,规划方案应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和标准化建设有关规定,并报送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合格后方可实施。

2.3.1功能室布置

1)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必须配备满足合同约定和项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的工地试验室。

2)工地试验室应根据工程内容、工程量和所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规模等确定各功能室的设置。

对于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一般应设土工室、集料室、水泥室、水泥混凝土室、力学室、沥青室、沥青混合料室、标准养护室、化学室、无机结合料、现场检测室、样品(留样)室、储藏室等功能室及办公室和资料室。

房建、交通安全设施、机电等附属工程如需设立工地试验室,可结合实际情况和工作内容参照设置。

3)各功能室应设置在一个相对独立的区域,布局合理,且相对独立,但也不宜各功能室距离过远;布局时应按试验检测流程和工作相关性进行设置,试验产生振动的功能室应设置在一起,试验时需要隔震要求的功能室则应稍远离振源功能室。

各室内仪器设备应本着优化试验检测工作流程、避免相互干扰、摆放和谐美观等原则进行布设。

4)工地试验室应设置办公室、资料室等办公区,办公区与其他功能室应分设。

工地试验室各功能室应按实际需要配置,其面积应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环境条件要求及相关部门规定,保证整体布局合理、美观大方。

主要的功能室要求可参考表2-1。

表2-1工地试验室主要功能室面积一览表

序号

功能室类别

配备标准(㎡)

环境要求

备注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1

土工室

20

20

应配置温度控制设备

2

集料室

15

15

应配置温度控制设备

磨耗机应隔离;必要时含石料检测

3

水泥室

20

20

应配置温湿度控制设备

4

水泥混凝土室

20

20

应配置温湿度控制设备,完善排水设施

5

力学室

20

20

应配置温度控制设备

6

标准养护室

20

25

应配置温湿度控制设备,完善排水设施

专用设备;满足高峰期试件的养护

7

无机结合料室

10

10

应配置温度控制设备

8

化学室

20

20

应配置大功率排风设备

9

沥青室

20

20

应配置温度控制设备和机械强制通风设备

10

沥青混合料室

25

25

应配置温湿度控制、大功率排风设备

对有沥青混凝土的项目需增加一间不低于10㎡的化学室

11

现场检测室

10

10

配仪器架

12

样品(留样)室

15

15

应按照样品状态分区

宜配置湿、温控制设备

13

档案资料室

15

15

应有防虫、防潮、防火及防盗措施

应有一定数量文件柜

14

储藏室

12

12

一般控制10~30℃

放置杂物、闲置或废弃的仪器

15

办公室

35

30

根据试验室人数配置,人均不小于6平米,并设置防暑降温、取暖设施

应配置至少2台电脑

16

会议室

20

20

满足20人开会的要求

可与其他会议室合用

注:

工地试验室设置在驻地时,可不另设会议室。

另,根据工程需要,可增设其他功能室。

2.3.2办公区布置

1)办公室墙上应张贴或悬挂岗位职责、组织机构、授权委托书、试验人员公示牌、试验流程图、晴雨表等。

2)办公室应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打印机、空调等设备,且具备上网条件。

办公环境应干净、整洁、舒适、通风和采光良好。

3)办公桌、资料柜等应布置合理,摆放和谐美观,并采取防潮、防蛀等措施。

4)安全护具应统一悬挂在靠门口的一字形木条上,木条宜离地面180cm,严禁将安全护具搁置在资料柜上、桌面上或其他物体上。

5)办公区应完善消防措施,配备必要充足的消防器材;建立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维护和保洁。

2.3.3生活区布置

生活区建设应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用房应实用、隔热、通风、防潮、美观,应建立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其他相关要求按本指南《工地建设》分册有关要求执行。

2.4房屋建设

工地试验室可新建或租用合适的既有房屋,房屋应坚固、安全、实用、美观,满足工作、生活需求。

新建房屋宜安装、拆卸方便且环保;租用沿线已有民用或公用房屋应考虑满足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及工期要求。

2.4.1工地试验室应综合考虑极端气候的影响,确保其使用周期内牢固、安全、耐用可靠。

2.4.2房屋基础应牢固,周边场地应做硬化处理,院内宜适当绿化。

防、排水设施应完善、合理。

2.4.3新建房屋应选择坚固、安全、环保、防水和保温的建筑材料(宜采用砖、混结构),当采用彩钢房时,应设钢骨架,遇常年风力4级以上的地区,还应加设防风安全措施。

室内装修布设应整体简洁、大方。

不得使用帐篷、石膏板房等不能保证安全和环境条件的简易用房。

2.4.4房屋净高不宜低于2.6m,房屋挑檐(雨搭)宽度不宜小于1.2m;房屋散水宽度不宜小于1m。

两排房屋之间应预留净宽不小于4m的消防通道。

其周边场所、通道均应进行硬化处理。

2.4.5房屋室内地面应略高于室外,宜采用统一规格的硬质材料进行硬化处理,表面应平整、坚固、耐磨、防水、防滑,四周墙体应合理装修,整体应整洁、干净、有序。

标准养护室应设置带有顶盖的蓄水沉淀池,地面应合理设置一定坡度的环形水槽或放射性水槽,且与蓄水沉淀池相通,便于养护水回流,节约用水。

2.4.6房屋前后宜设置向外可开启式窗户,窗地面积比不宜小于1:

6。

标准养护室不宜设置窗户,应设置保温保湿措施。

2.4.7房屋门扇一般宜设置向外开启,尺寸宜为2.1m×1.0m,对于有超高超宽设备的功能室,可适当调整尺寸或设置双开门,同时满足防潮、防虫、防损坏等要求。

标准养护室的门应采用密封性防潮材料制作,不宜直接对外,宜设置过渡间;样品室必要时可采用卷闸门,方便样品出入。

2.4.8有温度、湿度要求的功能室净高超过3m时,应采用吊顶或其他合理方式压缩高度,以便保温、保湿,节约能耗。

2.4.9租用房屋隔断时,应通高隔断;有温、湿度要求进行隔断时应接缝密封处理。

2.5附属设施建设

2.5.1给、排水

各功能室给、排水设施设置应满足办公、生活需要,并符合安全、经济、适用原则,同时便于维护和管理。

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水源,保证试验检测工作正常、连续开展。

1)给、排水系统应综合考虑水质、水温、水压、水量、流量及排放规律等情况确定。

2)试验室各功能室应设置上下水。

各功能室宜设置自来水水池,水池布置宜靠近操作台,且适用、美观。

化学室宜配套三联水龙头,方便玻璃器皿清洗;排水口宜设置过滤和水封装置,下水连接应保持通畅。

3)水泥室、水泥混凝土室、集料室(石料室)地面应设置泄水槽、沉淀池,方便设备、场地清洗及环境保护。

沉淀池应设置顶盖,并经常清理,保持排水通畅。

4)排水管道应有一定的坡度,尽量直排污水总管,避免阻塞。

室外管道埋设应考虑当地冰冻深度,防止管道冻结。

2.5.2供电系统

工地试验室使用的电气设备和临时用电设施应符合现行《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确保用电安全。

1)供电采用TN-S接地、接零保护系统,采用三相五线制(三根火线,一根工作零线,一根保护零线)和三级配电三级保护方式(总控、分控、开关,分控、开关分设漏电保护)。

2)试验室电路应为独立的专用线(宜采用电缆),各功能室的工作用电不得与照明用电共用线路,且满足仪器设备正常工作负荷的安全要求。

为保证断电时必要试验项目及办公设施的正常运行,宜配备应急电源(发电设备),电源功率宜不小于整个工作区总功率的1.25倍(一般按不小于15KW考虑)。

3)电路布设宜统一采用白色防火材料的线槽明敷,不同电压或频率的线路应分别单独敷设,不得在同一管内敷设。

线槽应便于安装、拆卸和维护,严禁线路乱拉、乱搭和乱接。

4)各种电器元件应与电器设备相匹配。

电气开关安装高度距地面宜高1.3-1.5m,拉线开关安装高度距地面宜高2-3m,扳把开关或翘板开关安装距地面宜高1.4m,距门口(开门一侧)宜15-20cm。

多尘、潮湿场所或户外应选用防水开关或安装保护箱。

5)插座安装高度距地面或操作台面不宜小于0.3m,且不影响仪器设备的放置和操作。

插座应有开关控制等保险装置,确保人身安全。

6)计算机或微机控制的精密仪器对供电电压和频率有一定要求。

为防止电压瞬变、瞬时停电、电压不足等影响仪器设备工作,应选用不间断电源(UPS)。

7)烘箱、高温炉、空调、加湿器等电热设备应采用专用插座、开关及熔断器,较大负荷用电器应单独设回路,并安装相应的自动保护开关。

8)标准养护室的电路及灯具应采用相应防护等级的防水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敞式灯具。

9)其他临时用电要求请参照本指南系列其他分册有关要求执行。

2.5.3环境

1)各工作室应有与外界空气直接流通的窗口,通风口面积不宜小于房间面积的1/20。

水泥室的沸煮箱宜用外箱罩住,外接一直径大于8cm的塑料管通向室外。

2)试验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有害物质的功能室如化学室、沥青室、沥青混合料室等,应根据试验项目、污染程度、范围、工作量的大小,采取合理有效的通排风设施。

3)对环境有要求的功能室,应根据室内面积和空间大小,在合理位置安装相应的温湿度控制设备、防振动装置等,同时配置温湿度表,对于较大空间的功能室及标养室应在房屋对角位置布置不少于两个温湿度表。

4)对环境温度没有特殊要求的功能室,一般应控制为:

夏季不高于300C,冬季不低于100C。

冬季办公、生活区应采用集中供暖设备、严禁电力取暖,保证在极端气候条件下试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5)化学室、沥青室及沥青混合料室应配备相应的废弃物集中收集装置。

废弃物应定期按规定要求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其他各室产生的废弃物(如混凝土试件等)应堆放在专门的存放地点,集中处理,不得随意乱扔。

6)凡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均应进行必要的处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酸、碱污水应进行中和处理,对于较纯的溶剂废液或贵重试剂,宜在技术经济比较后回收利用。

2.5.4其他设施

1)操作台

(1)功能室应配置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的操作台,台面应采用光洁、抗折、耐磨、耐腐蚀的材料或铺设瓷砖,应平整、坚固。

为防止玻璃器皿碰碎及方便清洗,可在台面上铺设橡胶垫;操作台下应设置带有柜门的储物柜或采用同一材料遮挡,保持整体美观大方。

(2)操作台宽度宜为60-80cm,高度宜为70-90cm,如操作台上放置的仪器设备体积较大时,台面尺寸可适当调整。

(3)靠两侧墙布置的操作台的净距宜不小于1.6m,当有一侧墙体布置通风柜或试验仪器设备时,与另一侧操作台之间的净距宜不小于1.5m。

(4)为便于重复利用,提高建设效率,保持外观整洁,宜采用储物柜式整体操作台,如采用理化板台面和防火板立面组装而成的整体式操作台等。

2)样品架

(1)标准养护室的样品架(养护架)应具有一定的刚度,可采用角钢(不宜低于4mm×4mm)制作且涂刷防锈漆,或采用不锈钢材料制作,每个养护架应用大写英文字母编号,分层搁架应镂空处理,保证试块养生效果。

每层高度宜为30cm左右,深度宜为60cm左右,总体高度在1.5-1.8m之间,样品架不宜直接接触墙壁;放置试件的支撑结构可采用ф16的圆钢或不锈钢管,顺深度方向、按3cm左右的间距与框架牢固连接。

样品架的数量应满足工程建设高峰期试件养护最大数量需求。

(2)留样室的样品架可参照标准养护室样式制作和编号,具体尺寸根据所放置样品的内容、数量等确定;也可直接购买符合要求的装配式货架。

(3)样品室可采用隔仓和样品架存放样品。

隔仓的尺寸可根据存放需求确定,样品存放须做防潮处理。

3)基础

(1)对需要混凝土基础(基座)固定的仪器设备(如击实仪、振动台、摇筛机、压力机等),应按有关标准、规程和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基础规划和浇筑,基础强度应满足需要,基础表面应水平。

(2)对基础(基座)有隔震要求的应设立独立混凝土台,周围存在振源时应在地面与台座间设橡胶垫。

4)集料室宜采用小隔仓存放集料,隔墙高60~80cm,仓后墙120cm左右高处贴材料标识牌。

当试验结束后,隔仓内剩余集料应及时清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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