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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土地混合使用指引

 

市法定图则土地混合使用指引

(试行)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六日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为鼓励合理的土地混合使用,增强土地使用弹性,规法定图则的编制与管理,遵照《市城市规划条例》、《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及《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深标》)制定本指引。

1.2【与《深标》关系】本指引是《深标》的细化与补充,在城市用地分类的基础上,明确了常用用地性质允许的建设容、设施类别围和规模控制要求,并对不同用地性质间的土地混合使用作出规定。

1.3【适用围】在法定图则编制中确定用地性质,以及依据法定图则作出规划许可,应遵照本指引。

2用地性质的适建围

2.1【基本规定】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广场用地(S2)和绿地(G1、G2)等6类用地性质的适建围和规模控制要求见《常用用地性质适建围表》(表一)。

2.2【规划管理的一般要求】《常用用地性质适建围表》中“本指引增加的适建围与控制要求”,在规划许可时需满足相关技术和政策条件,并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视为调整法定图则。

3混合用地

3.1【基本规定】在法定图则编制中,当地块的适建围和控制要求超出《常用用地性质适建围表》的,应增加相应的用地性质,作为混合用地。

当地块需规划为混合用地时,宜参考《常用土地混合使用引导表》(表二)来确定。

3.2【基本原则】多种用地性质混合使用,应遵循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以及景观协调等原则。

鼓励各类用地性质与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政府社团用地的混合使用。

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增加用地混合性。

3.3【用地性质的排列】混合用地的用地性质(用地性质一般采用中类,特殊需要时可采大类)之间用“+”连接,排列顺序原则上按照建筑规模对应的用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

若混合用地中包含市政公用设施、绿地、道路广场、对外交通、政府社团等必须优先保障的用途,应将上述用地性质优先排列。

3.4【填充颜色和用地统计】混合用地的地块填充颜色按照排在最前的用地性质颜色表达,用地统计按照排在最前的用地性质分类汇总到法定图则图表的用地汇总表。

3.5【适建围】混合用地允许的适建围和控制要求,按照《常用用地性质适建围表》综合确定。

3.6【部分混合用地类型】研发用地、物流用地为混合用地,其中研发用地一般表达为一类工业用地+商业性办公用地(M1+C2),物流用地一般表达为普通仓库用地+商业用地(W1+C1)。

4附则

4.1本指引适用于所有已颁布和正在制定的法定图则,法定图则图表及文本另有规定的除外。

4.2本指引的解释权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4.3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表一:

常用用地性质适建围表

用地类别

《深标》规定的适建围

本指引增加的适建围与控制要求

大类

中类

R

居住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独立式住宅

幼儿园托儿所

社区体育设施

社区其他设施(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

住宅区道路用地

住宅区绿地

其中商业不超过总建筑规模20%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R2

二类居住用地

单元式住宅

幼儿园托儿所

社区体育设施

社区其他设施(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

住宅区道路用地

住宅区绿地

小型社会福利设施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商业

服务业

商业性办公

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30%

R3

三类居住用地

单身宿舍

社区体育设施

社区其他设施(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

住宅区道路用地

住宅区绿地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商业

单元式住宅

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20%

R4

四类居住用地

原农村居民住宅

幼儿园托儿所

社区体育设施

社区其他设施(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商业、会所等设施)

住宅区道路用地

住宅区绿地

小型社会福利设施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商业

服务业

商业性办公

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30%

C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C1

商业用地

商业

商业性办公

服务业

旅馆业

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50%

管理与服务设施

小型医疗设施

小型社会福利设施

社区文体活动设施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C2

商业性办公用地

商业性办公

商务公寓

附属设施

其中商务公寓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总建筑规模的30%(专门注明的除外)

商业

服务业

旅馆业

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50%

管理与服务设施

小型医疗设施

社区文体活动设施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C3

服务业用地

餐饮业

娱乐休闲

其他服务业

商业

商业性办公

旅馆业

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50%

管理与服务设施

小型医疗设施

社区文体活动设施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C4

旅馆业用地

旅馆

附属设施

商业

服务业

商业性办公

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50%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C5

游乐设施用地

游乐设施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配套办公

服务业

旅馆业

不超过总用地规模7%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M

工业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厂房

库房

附属设施

配套办公

配套单身宿舍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不超过总建筑规模30%

社区文体活动设施

小型医疗设施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M2

二类工业用地

厂房

库房

附属设施

配套办公

配套单身宿舍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不超过总建筑规模30%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M3

三类工业用地

厂房

库房

附属设施

配套办公

配套单身宿舍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不超过总建筑规模10%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W

仓储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仓库

附属设施

配套办公

配套单身宿舍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20%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仓库

附属设施

配套办公

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10%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W3

堆场用地

库房

配套办公

不超过总用地规模的10%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S

道路广场用地

S2

广场用地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社区文体活动设施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不超过总用地规模10%,该类用地的容积率不得超过0.1

G

绿地

G1

公共绿地

公园

街头绿地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社区文体活动设施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不超过总用地规模10%,该类用地的容积率不得超过0.1

G2

防护绿地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不超过总用地规模10%,该类用地的容积率不得超过0.1

说明:

本表中“《深标》规定的适建围”按照《深标》的类别名称和围进行填写,“本指引增加的适建围与控制要求”中相关设施的名词解释详见以下说明。

1.管理与服务设施:

包括社区居委会、社区警务室、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配套管理用房等;

2.社区文体活动设施:

包括社区文化中心(文化室)、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室外运动设施、社区绿地等;

3.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包括小型超市、净菜市场、零售商店、会所、食堂、餐饮、娱乐、邮政网点、电信营业厅,用于培训、金融、保险、证券等的营业网点等。

4.小型医疗设施:

包括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诊所等;

5.小型社会福利设施:

包括敬老院、救助站等;

6.一般道路交通设施:

包括公交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公共停车场库、地铁出入口、天桥、地道等;

7.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移动基站(基房)、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再生资源回收点、公共厕所、环卫工人工作间等。

表二:

常用土地混合使用引导表

用地性质

鼓励混合使用的用地性质

可混合使用的用地性质

大类

中类

R

居住用地

R1一类居住用地

_

C4

R2二类居住用地

C1,C2,C3

C4

R3三类居住用地

C1,C3

C4,M1,W1

R4四类居住用地

C1,C3

C4,

C

商业服务业用地

C1商业用地

C2,C3,C4

R2,W1

C2商业性办公用地

C1,C3,C4

_

C3服务业用地

C1,C2,C4

R2

C4旅馆业用地

C1,C2,C3

_

C5游乐设施用地

C1,C3,C4

_

M

工业用地

M1一类工业用地

W1,C2,

C1,C3

M2二类工业用地

W1

_

M3三类工业用地

W1

_

W

仓储用地

W1普通仓库用地

M1

C1,C2,C3,C4

W2特种仓库用地

_

_

W3堆场用地

说明:

1、鼓励混合使用的用地性质,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此类用地的混合可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在图则中可以经常使用;

2、可混合使用的用地性质,是指此类用地可以混合使用,在图则中可视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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