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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总则

  1.0.1为了合理、有效地配置灭火器,及时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普通住宅)。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和库房。

  1.0.3灭火器应作为扑救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初起火灾的第一线的规模有限的灭火装备使用,即使在已安装了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自动喷水系统等固定灭火装置的场所也必须配置灭火器。

本规范不适用于固定灭火系统配置设计。

  1.0.4本规范规定配置的灭火器的数量或需配灭火级别是最低要求,设计或使用单位可配置灭火剂量规格、灭火级别规格更大或数量更多的灭火器以增强消防安全保护能力。

  1.0.5配置的灭火器的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消防工程的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建设单位应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平面图、设计计算书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表一并送建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

对于已建(已投入使用)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灭火器配置的更改、修正设计,其配置设计技术文件亦应送审。

  1.0.6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灭火器配置场所Distributionplaceoffireextinguisher

    指存在可燃物,要求配置灭火器的场所,如油漆间、配电间、仪表控制室、住宅、厨房、餐

  厅、客房、歌厅、酒吧、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资料室、阅览室、更衣室、厂房、库房、观众

  厅、舞台等。

  2.1.2计算单元Calculationunit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单元(以下简称计算单元)系指将建筑中的单个的特殊灭火器配置场

  所,或若干个相连通的且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灭火器配置场所作为一个总的灭火器配置场

  所进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的组合部分。

组合场所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保护距离和灭火器的

  配置数量等均应按将该计算单元所包括的各个灭火器配置场所作为一个场所的规定进行配置设计与

  计算。

  2.1.3保护距离Traveldistance

    系指灭火器配置场所内任一可能着火点到最近灭火器设置点的行走路线的各段长度之和。

  2.1.4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Greatesttraveldistance

    系指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范围,该范围在空旷的大面积房间内是以灭火器设置点为圆心以灭火器

  的最大保护距离为半径的一个保护圆,保护圆不得穿越墙壁;在有隔墙阻挡的情况下,灭火器的最

  大保护距离可以是通过房门的行走路线的各条折线长度之和。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仅受火灾种

  类、危险等级和灭火器型式的制约,而与设置点配置灭火器的规格和数量无关。

  2.1.5灭火级别Rating

    灭火级别定量和定性地表征灭火器的灭火能力及其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灭火级别由数字和字

  母组成,数字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值及灭火器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例

  如:

MFZL5型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为3A、14B;其中A表示灭火器扑灭A类火灾的灭火级别的一个单位

  值,亦即灭火器灭A类火能力的基本单位,3A组合表示MFZL5型灭火器能灭3A等级(定量)的A类火

  试模型火(定性);B表示灭火器扑灭B类火灾的灭火级别的一个单位值,亦即灭火器灭B类火能力

  的基本单位,14B组合表示MFZL5型灭火器能灭14B等级(定量)的B类火试模型火(定性)。

  2.1.6最小配置灭火级别Leastratingforeveryfireextinguisher

    系指限定在某灭火器配置场所或计算单元和某设置点实际选配的每一具灭火器的最小配置规

  格,它仅受灭火器配置场所或计算单元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二因素制约。

  2.1.7需配灭火级别Minimumratingtotalfordistributionplaceorcalculationunitordistributionspotoffireextinguisher

    系指保护某灭火器配置场所或计算单元或灭火器设置点所需灭火级别的最小合计值。

  2.1.8保护面积Safeguardareaofdistributionplaceorunitoffireextinguisher

    系指某灭火器配置场所或计算单元内的需用灭火器保护的使用面积。

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应为

  各房间、走廊和楼梯间的净使用面积之和,不包括外围墙体和隔墙墙体的占地面积。

  2.1.9修正系数Amendmentcoefficient

    系指在已设置室内消火栓、灭火系统的单元内,允许但不强求的减配灭火器的比率;凡设置两

  种及两种以上的消火栓或灭火系统者,均按一种取K值,不得重叠减配灭火器。

  2.1.10灭火器规格Specificationsoffireextinguisher

    系指以灭火剂充装量(kg或L)或灭火级别(A或B)表示灭火器大小的参数指标,两者均影响

  灭火器的灭火能力。

  2.1.11灭火剂量规格Specificationsindosageofextinguishingagent

    系指以灭火剂充装量表示的灭火器规格。

  2.1.12灭火级别规格Specificationsinrating

    系指以灭火级别表示的灭火器规格。

  2.1.13火灾分类

    1.A类火灾:

指固体物质火灾。

含碳固体可燃物往往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

  灼热的余烬。

如木材、棉、毛、麻、纸张、橡胶、塑料及其制品等燃烧的火灾;

    2.B类火灾:

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

如甲、乙、丙类液体汽油、煤油、、柴

  油等非极性油品或甲醇、乙醇、乙醚、丙酮等极性有机溶剂以及沥青、石蜡、油漆、脂肪等燃烧

  的火灾;

    3.C类火灾:

指气体火灾。

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乙炔、氢气等可燃气体引

  起的火灾;

    4.D类火灾:

指金属火灾。

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各种形态的活泼(轻)

  金属燃烧的火灾;

    5.带电火灾:

或E类火灾。

系指带电物体如电子计算机、复印机、电传机、发电机、电动机、

  变压器、配电盘、开关箱、控制台、电冰箱、电视机、洗衣机、空调设备等电气设备(含家用电

  器)、仪器仪表及其电线电缆在燃烧时仍带电的火灾。

  2.1.14危险等级Hazardgradeofdistributionplaceoffireextinguisher

    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均可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

  数量、火灾蔓延速度、灭火难易程度及使用性质等因素,划分为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和轻危险级

  三个等级。

  2.1.15卤代烷灭火剂密闭回收系统ClosedrecoverysystemforHalonextinguishingagent

    将卤代烷灭火剂在灭火器、供应容器或再充装容器、回收容器之间进行转移,使泄露至大气中

  的卤代烷数量最少的系统。

  2.1.16干粉灭火剂密闭回收系统Closedrecoverysystemforpowderextinguishingagent

    将干粉灭火剂在灭火器、供应容器或再充装容器、回收容器之间进行转移,使泄露至大气中

  的干粉数量最少的系统。

  2.1.17专业人员Competentperson

    指受过必要的培训,具有经验的,并带有必不可少的工具、设备、零件和资料(包括生产厂

  家的服务手册),能够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和再充填程序的技术人员。

  2.1.18检查Inspection

    为确认灭火器是能使用的和可操作的而进行的简单的检查注意:

这个步骤用来对灭火器是否

  处于满载状态和可操作性给予适当的保证。

它通过检查灭火器是否在所设计的位置上;灭火器是

  否被用过或捣弄过;灭火器有无明显的损坏或有无妨碍灭火器操作的情况来完成。

  2.1.19维修Maintenance

    对灭火器的彻底的检查和保养。

wq    注意:

其目的是为使灭火器能安全有效地操作提供最大程度的保证。

它包括对灭火器彻底的

  检查和必要的检修或更新零部件。

如果需要进行水压试验,灭火器通常首先应将将其内装灭火剂和

  驱动气体放空。

  2.1.20非再充装灭火器Non-rechargeablefireextinguisherNon-refillablefireextinguisher

    非再充填灭火器不可再充装灭火器不需按照标准步骤进行彻底的维修、水压试验和重新装满

  其全部灭火剂量的灭火器。

  2.1.21再充装式灭火器RechargeablefireextinguisherRefillablefireextinguisher

    可再充装灭火器。

能进行彻底的维修(包括压力容器的内部检查、所有低于法定标准的部件和

  密封件的更换)和水压试验的灭火器。

    注意:

这种型式的灭火器能用灭火剂和驱动气体进行再充装,能通过标准程序恢复到它的全部

  充装剂量。

再充装(再充填)式灭火器标有"每次使用后应立即再充装"或类似的等效标记。

  2.1.22再充装Recharging

    灭火剂的更换。

注意:

也包括某些型号灭火器中的驱动气体。

  2.1.23服务ServiceServicing

    包含下列一个或多个项目的处理过程:

--维修--再充装--水压试验

2.2符号

  2.2.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与计算的符号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表2.2.1

序号

符号

名称

量纲

涵义

1

Q

需配灭火级别

A或B

系指保护某灭火器配置场所、计算单元、设置点所需灭火级别的最小合计值

2

S

保护面积

灭火器配置场所、计算单元需用灭火器保护的净使用面积

3

U

配置基准

m2

A类火灾或B类火灾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相应危险等级的灭火器配置基准

4

K

修正系数

m2/A或m2/B

在安装或设置了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和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容许但并不强求的灭火器的减配%

5

N

设置点数

 

灭火器配置场所、计算单元中设置点的数量

6

A

A类灭火级别

A

表征灭火器扑救A类火灾的灭火能力

7

B

B类灭火级别

B

表征灭火器扑救B类火灾的灭火能力

8

 

 

 

 

 

 

 

 

 

 

 

 

 

 

 

 

 

 

 

  2.2.2建筑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代码一览表见本规范附录A。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图形符号一览表见本规范附录B。

3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分类、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3.1危险等级

  3.1.1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1.严重危险级:

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

  所;通常为甲、乙类厂房和库房。

    2.中危险级:

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通常为丙类厂房和

  库房。

    3.轻危险级:

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通常为丁、戊类厂

  房和库房。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C。

  3.1.2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1.严重危险级:

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

  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2.中危险级:

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3.轻危险级:

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D。

3.2场所分类

  3.2.1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可根据该场所内的可燃物种类及其燃烧特性进行判定。

  3.2.2灭火器配置场所可划分为以下五类:

    1.A类火灾灭火器配置场所;

    2.B类火灾灭火器配置场所;

    3.C类火灾灭火器配置场所;

    4.D类火灾灭火器配置场所;

    5.带电火灾灭火器配置场所。

3.3灭火级别

  3.3.1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定量和定性地表征灭火器的灭火能力及其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3.3.2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器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A或B)应表示灭火器灭火级别的单位及灭火器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3.3.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灭火级别基本参数表见本规范附录A。

  3.3.4灭火器产品质量新旧标准A类灭火级别比对表见本规范附录E。

                 4灭火器的选择

4.1一般规定

  4.1.1灭火器应保护建筑物内的可燃物品和可燃建筑构件。

  4.1.2存在A类、B类和/或C类火灾危险的建筑物应按第6章和第7章的标准定额来配置用于保护建筑物的A类灭火器,再增配用于扑救B类和/或C类火灾的附加灭火器。

  4.1.3灭火器选型应考虑下列因素:

    1.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结构、可燃物的分布情况;

    2.灭火器配置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的种类、性质、范围;发生火灾时的疏散能力;

    3.灭火器的灭火有效程度;

    4.灭火器喷出介质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5.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6.使用灭火器人员的体质、年龄和人数。

  4.1.4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4.1.5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不相容的灭火器和不相容的灭火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4.1.6普通住宅可选配较小规格的灭火器,推荐配置简易式灭火器,但必须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

  4.1.7民用建筑场所宜选用手提式灭火器;工业建筑场所特别是在严重危险级的工业建筑场所或对灭火器有下列要求的场合,可选用推车式灭火器:

    1.需要提高灭火剂的喷射速率,以加大其灭火喷射强度;

    2.需要扩大灭火剂的灭火射程和保护范围;

    3.需要加大灭火剂的充装量,以延长其灭火喷射时间。

4.2灭火器的类型选择

  4.2.1水型灭火器可配置于A类、B类火灾灭火器配置场所。

  4.2.2泡沫型灭火器可配置于A类、B类火灾灭火器配置场所。

  4.2.3磷酸铵盐干粉型灭火器可配置于A类、B类、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灭火器配置场所;碳酸氢钠干粉型灭火器可配置于B类、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灭火器配置场所。

  4.2.4二氧化碳型灭火器可配置于B类、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灭火器配置场所;添加六氟丙烷的二氧化碳型灭火器可配置于A类、B类、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灭火器配置场所。

  4.2.5抗溶性泡沫型灭火器可配置于极性溶剂B类火灾灭火器配置场所。

  4.2.6D类火灾灭火器配置场所应选用其内装灭火剂适用于扑救特定的可燃金属火灾的灭火器类

型。

  4.2.7扑救精密仪器设备火灾时不宜选用干粉型、水型、泡沫型灭火器。

为防止污染环境,应采用干粉灭火剂密闭回收系统,将灭火器内的剩余干粉灭火剂转移到密闭回收容器中,使泄露至大气中的干粉数量变得最小。

  4.2.8扑救带电设备火灾时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口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4.2.9扑救有压易燃液体和有压可燃气体火灾应选用干粉灭火器,其它类型的灭火器对有压易燃液体和有压可燃气体的火灾相对无效。

扑救此类火灾应采用特制的喷嘴和较大的灭火剂喷射速率。

警告:

除非有充分的把握能迅速关闭燃料源,否则不宜使用灭火器去尝试扑灭这种火灾。

  4.2.10用于扑救处于流动状态的液体物质(如倒入的、流动的、滴出的易燃液体)的三维B类火灾的灭火器,应根据灭火器制造商的推荐意见进行选择。

可能的话,应考虑在这样的火灾危险场所安装固定灭火系统。

  4.2.11在建筑场所中不得选配下述类型的灭火器:

    1.贮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2.颠倒式酸碱灭火器;

    3.颠倒式化学泡沫灭火器。

4.3卤代烷灭火器

  4.3.1在洁净气体灭火器能有效地灭火且不损坏所保护的设备也不会对人造成危险的的必要场所,应限制卤代烷灭火器的使用。

  4.3.2在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A、B、C类火灾场所或A、B、C火灾共存的场所可选用卤代烷灭火器。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亦应优先选用洁净气体灭火器。

  4.3.3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不得选用卤代烷灭火器,宜选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或水成膜泡沫灭火器等其它适用类型灭火器。

  4.3.4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的确定应按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见本规范附录G。

  4.3.5已配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人防工程内的所有卤代烷灭火器,除用于扑灭火灾外,不得随意向大气中排放。

  4.3.6在卤代烷灭火器进行定期维修、水压试验或作报废处理时以及喷射灭火后,必须使用经国家认可的卤代烷密闭回收装置来回收卤代烷灭火剂。

  4.3.7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已配置的卤代烷灭火器,当其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并需要进行维修时,应将其撤换,并应作报废处理。

  4.3.8凡已确定撤换卤代烷灭火器的非必要配置场所,应在其原设置位置重新配置其它适用类型灭火器。

重新配置的灭火器应按等效替代的原则和本规范第6章、第7章的规定进行配置设计计算。

  等效替代卤代烷灭火器的举例与说明见本规范附录H。

                   5灭火器的设置

5.1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5.1.1灭火器应保持在满载和便于操作的完好状态,在不用的时候应始终放置在原定的设计位置

上。

  5.1.2灭火器不应设置在不易被发现和黑暗的地点。

在大型房间和不能完全避免视线障碍的场合,应提供指示灭火器所在位置的标志。

  5.1.3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

可沿场所的正常通道和出口处设置灭火器,但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在火灾发生时应保证灭火人员能很快地接近灭火器并能方便地取用。

  5.1.4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5.1.5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3m。

  5.1.6灭火器箱不应上锁。

在灭火器可能遭受故意破坏的场合,如果在紧急情况下有打开灭火器箱的工具备用,可给灭火器箱上锁。

  5.1.7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亦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在灭火器可能遭受机械损坏的场合,应采取措施防止灭火器被碰撞。

  5.1.8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特别是不应将灭火器设置在有热源或阳光直射处而产生高温的场合,否则应采取隔热和/或保温措施。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本规范附录I的规定。

5.2灭火器的保护距离

  5.2.1设置在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m)表5.2.1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15

30

中危险级

20

40

轻危险级

25

50

  5.2.2设置在B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B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m)表5.2.2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9

18

中危险级

12

24

轻危险级

15

30

  5.2.3设置在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B类火灾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5.2.4设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等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

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6灭火器的配置

6.1一般规定

  6.1.1用于扑救各类火灾的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最小配置灭火级别和最少配置数量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6.1.2配置在普通住宅的每具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可比表6.2.1、表6.3.1中所规定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小一个级别。

  6.1.3地下建筑工程(含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中灭火器的最少配置数量应按同等使用面积的同类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50%;古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灭火器的最少配置数量应增加100%。

  6.1.4为迅速、有效地扑救高架储存设施和其它危险场所有可能发生的垂直范围的特殊火灾,可额外配置附加灭火器。

如果这些灭火器不是用来满足本章所规定的最低保护要求时,可选配灭火级别小于表6.2.1和表6.3.1中规定的最小配置灭火级别的灭火器。

  6.1.5对设有消火栓系统、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1.对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可相应减少10%;对仅设有室外消火栓系统的,不作减配处理。

    2.对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30%;

    3.对同时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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