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企业上市财务审核标准与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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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企业上市财务审核标准与规则

科创板企业上市财务审核标准与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3月3日晚间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审核问题共16条,有关会计师核查要求的问题摘录如下:

1、针对部分申请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形,在信息披露面有什么特别要求?

答:

(一)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1.原因分析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结合行业特点分析并披露该等情形的成因,如:

产品仍处研发阶段,未形成实际销售;产品尚处于推广阶段,未取得客户广泛认同;产品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技术含量或品质仍有差距,未产生竞争优势;产品产销量较小,单位成本较高或期间费用率较高,尚未体现规模效应;产品已趋于成熟并在报告期实现盈利,但由于前期亏损较多,导致最近一期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其他原因。

发行人还应说明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偶发性因素,还是经常性因素导致。

 

2.影响分析 

发行人应充分披露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面的影响。

3.趋势分析 

尚未盈利的发行人应当披露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信息,对其产品、服务或者业务的发展趋势、研发阶段以及达到盈亏平衡状态时主要经营要素需要达到的水平进行预测,并披露相关假设基础;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当分析并披露在上市后的变动趋势。

披露前瞻性信息时应当声明其假设的数据基础及相关预测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4.风险因素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相关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未来一定期间无法盈利或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的风险,收入无法按计划增长的风险,研发失败的风险,产品或服务无法得到客户认同的风险,资金状况、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研发投入等面受到限制或影响的风险等。

未盈利状态持续存在或累计未弥补亏损继续扩大的,应分析触发退市条件的可能性,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5.投资者保护措施及承诺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当披露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还应披露本次发行前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否由新老股东共同承担以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尚未盈利企业还应披露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关于减持股份的特殊安排或承诺。

 

(二)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充分核查上述情况,对发行人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2.《上市规则》规定的财务指标包括“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研发投入”如认定?

研发相关控有哪些要求?

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

中介机构应当如进行核查?

 

答:

(一)研发投入认定 

研发投入为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形成的总支出。

研发投入通常包括研发人员工资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等。

 

本期研发投入为本期费用化的研发费用与本期资本化的开发支出之和。

 

(二)研发相关控要求 

发行人应制定并格执行研发相关控制度,明确研发支出的开支围、标准、审批程序以及研发支出资本化的起始时点、依据、部控制流程。

同时,应按照研发项目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支出。

发行人应审慎制定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标准,并在报告期保持一致。

 

(三)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研发相关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并披露研发投入的确认依据、核算法、最近三年研发投入的金额、明细构成、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及其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对比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1.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报告期发行人的研发投入归集是否准确、相关数据来源及计算是否合规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发行人研发相关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进行核查,就以下事项作出说明,并发表核查意见:

 

(1)发行人是否建立研发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有效监控、记录各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合理评估技术上的可行性; 

(2)是否建立与研发项目相对应的人财物管理机制; 

(3)是否已明确研发支出开支围和标准,并得到有效执行; 

(4)报告期是否格按照研发开支用途、性质据实列支研发支出,是否存在将与研发无关的费用在研发支出中核算的情形; 

(5)是否建立研发支出审批程序。

3.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并准备在上市后实施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

中介机构应当如进行核查?

 

答:

(一)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的要求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的,应体现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导向。

原则上应符合下列要求:

 

1.激励对象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第10.4条相关规定; 

2.激励计划的必备容与基本要求,激励工具的定义与权利限制,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等容,应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3.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4.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5.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 

6.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7.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二)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

1.期权激励计划的基本容、制定计划履行的决策程序、目前的执行情况; 

2.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原则,以及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的差异与原因; 

3.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面的影响; 

4.涉及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等。

 

(三)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下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期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以上要求; 

2.发行人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 

3.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法及结果是否合理; 

4.发行人报告期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4.发行人存在研发支出资本化情况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

中介机构应当如进行核查?

 

答:

(一)研发支出资本化的会计处理要求发行人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等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研究阶段的支出,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应按规定在同时满足会计准则列明的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在初始确认和计量时,发行人应结合研发支出资本化相关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对照会计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逐条具体分析进行资本化的开发支出是否同时满足上述条件。

在后续计量时,相关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摊销法应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按规定进行减值测试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

 

(二)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1.与资本化相关研发项目的研究容、进度、成果、完成时间(或预计完成时间)、经济利益产生式(或预计产生式)、当期和累计资本化金额、主要支出构成,以及资本化的起始时点和确定依据等容; 

2.与研发支出资本化相关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摊销法、减值等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发行人还应结合研发项目推进和研究成果运用时可能发生的外部不利变化、与研发支出资本化相关的无形资产规模等因素,充分披露相关无形资产的减值风险及其对公司未来业绩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三)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关注以下事项,并对发行人研发支出资本化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谨慎性和一贯性发表核查意见:

 

1.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是否合理,是否与研发活动的流程相联系,是否遵循了正常研发活动的期及行业惯例,并一贯运用,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划分的依据是否完整、准确披露; 

2.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是否均已满足,是否具有外部证据支持。

重点从技术上的可行性,预期产生经济利益的式,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的支持等面进行关注; 

3.研发支出的成本费用归集围是否恰当,研发支出的发生是否真实,是否与相关研发活动切实相关,是否存在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企业所得税费用加计扣除目的虚增研发支出的情形; 

4.研发支出资本化的会计处理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5.发行人存在科研项目相关政府补助的,在非经常性损益列报等信息披露面及中介机构核查面有哪些要求?

 

答:

发行人科研项目相关政府补助的非经常性损益列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会计处理要求 

发行人将科研项目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的,应结合补助条件、形式、金额、时间及补助与公司日常活动的相关性等,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二)非经常性损益列报要求 

发行人应结合承担科研项目是否符合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相关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法、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相关性、补助是否具有持续性等,说明将政府补助相关收益列入经常性损益、而未列入非经常性损益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

 

(三)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应结合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公司承担科研项目的容、技术创新水平、申报程序、评审程序、实施期和补助资金来源等,说明所承担的科研项目是否符合科技创新规划。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所承担科研项目的名称、项目类别、实施期、总预算及其中的财政预算金额、计入当期收益和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等容。

 

(四)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发行人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政府补助相关会计处理和非经常性损益列报的合规性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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