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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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对外投资动态发展情况,科学研判和分析对外投资发展趋势,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支撑,根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商务部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投资主体)。

第三条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投资主体为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由其总部向商务部报告;投资主体为地方企业的,向投资主体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投资主体按照“凡备案(核准)必报告”的原则履行其对外投资报告义务,按规定报告对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关键环节信息。

第五条投资主体履行报告义务,是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报告所要求的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投资主体应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的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进入“备案(核准)报告”子模块(以下简称“子模块”)开展除第七条外的其他内容的报告。

第七条投资主体的境内出资部分,应在实际投资发生的次月,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FDIY1、FDIY2、FDIY6表)。

投资主体的境外出资部分,应在实际投向境外最终目的地企业的次月,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月度情况(FDIY6表)。

第八条投资主体应每半年报送以下信息:

(一)境外企业合规建设情况。

信息需按照《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半年报告表

(一)》的格式填写(见附件一);

(二)境外企业遇到投资障碍情况。

信息需按照《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半年报告表

(二)》的格式填写(见附件二)。

投资主体应于每半年后10个自然日内通过子模块完成上半年的报告工作。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半年后15个自然日内通过子模块完成对本辖区投资主体上半年报告信息的汇总并提交商务部。

第九条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核准)中方投资额在1亿美元及以上且中方实际控制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应每半年报送以下信息:

(一)境外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境外企业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金额;

(三)境外企业净利润额;

(四)带动货物进出口额;

(五)境外企业从业人员数量(含中方、外方);

(六)境外企业建设进展情况。

投资主体应于每半年后30个自然日内通过子模块完成信息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半年后45个自然日内通过子模块完成信息的审核并提交商务部。

信息需按照《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半年报告表(三)》的格式填写(见附件三)。

如报告期内境外企业没有实际经营活动,投资主体仅需填写上述

(一)、(五)、(六)项信息。

本条所称控制是指:

投资主体持有境外企业50%及以上的表决权的;或投资主体虽单独持有的境外企业表决权不足50%,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协议持有或行使50%及以上表决权的。

第十条通过商务部、财政部考核的境外经贸合作区,除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信息外,实施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每半年还需报送境外经贸合作区以下信息:

(一)实施企业重组或股东变化;

(二)建设用地变化;

(三)园区规划变更;

(四)产业定位调整;

(五)促进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

(六)其他需报告的情况。

实施企业应于每半年后30个自然日内通过子模块向商务部报送信息。

信息需按照《境外经贸合作区半年报告表》的格式填写(见附件四)。

第十一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并购的,除涉及竞标、监管机构认可的免于披露或延迟披露的情形外,应在达成并购意向后5个自然日内登录子模块,报告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情况。

第十二条对外投资属于返程投资情形的,投资主体仅需按照第七条的规定报告每个月度投向境外第一层级企业的实际投资额,不需履行细则规定的其他报告义务。

本办法所称返程投资,系指投资主体将本地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流到境外,再以直接投资的形式将这些资金返回到本地经济体。

第十三条投资主体投资的境外企业在我驻当地使(领)领馆完成报到登记10个自然日内,投资主体应通过子模块报告报到登记情况,同时扫描上传经使(领)馆盖章确认的《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

第十四条投资主体投资的境外企业遇到以下突发事件或重大不利事件时,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通过子模块报告情况:

(一)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暴恐袭击、绑架事件的;

(三)发生社会治安、群体性事件的;

(四)出现重大卫生疾病事件的;

(五)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的;

(六)发生战争、政变、政府违约、外汇管制的;

(七)出现重大负面舆论报道的;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第十五条投资主体报告突发事件后,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投资主体报告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投资主体自《证书》注销之日起终止报告工作。

投资主体取得证书两年内未实际开展对外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

商务主管部门在系统中注销该企业,并将《证书》失效情况通报外汇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投资主体投资的境外企业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证明材料并办理注销手续。

细则实施前,尚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投资主体应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证明材料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对外投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对报告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可结合工作需要采取定向抽查办法。

针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将根据《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投资主体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出现漏报、误报、瞒报的,以及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商务主管部门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提醒、约谈、函询投资主体,要求改正;

(二)通知相关行业组织,作为其评判投资主体信用等级、落实行业自律、推荐企业名单等的重要参考;

(三)通知相关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提示;

(四)将投资主体违规信息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暂停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投资主体认真履行报告义务,确保报送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给予联合激励。

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单位须根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工作的需要及工作量,配备信息审核人员(专职或兼职),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及办公设备。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投资主体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由事业单位法人、投资主体参照本细则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一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半年报告表

(一)

境外企业合规建设情况20XX年上(下)半年

建立合规管理体系

设置合规管理架构

是□否□

如选择“否”,请填写详细情况:

建立合规管理制度

是□否□

如选择“否”,请填写详细情况:

建立合规管理运行机制

是□否□

如选择“否”,请填写详细情况:

设置合规风险识别、评估与处置机制

是□否□

如选择“否”,请填写详细情况:

其他可详细说明的情况

遵守国内法律法规

出口管制

是□否□

如选择“否”,请填写详细情况:

知识产权保护

是□否□

如选择“否”,请填写详细情况:

接受行政处罚、司法调查、判决情况

其他可详细说明的情况

日常经营活动合规情况

环境保护

是□否□

如选择“否”,请填写详细情况:

数据和隐私保护

是□否□

如选择“否”,请填写详细情况:

知识产权保护

是□否□

如选择“否”,请填写详细情况:

反腐败

是□否□

如选择“否”,请填写详细情况:

反贿赂

是□否□

如选择“否”,请填写详细情况:

反垄断

是□否□

如选择“否”,请填写详细情况:

反洗钱

是□否□

如选择“否”,请填写详细情况:

反恐怖融资

是□否□

如选择“否”,请填写详细情况:

建立财务税收制度

是□否□

如选择“否”,请填写详细情况:

接受司法调查、判决情况

其他可详细说明的情况

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按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是□否□

如选择“否”,请填写详细情况:

按规定为员工办理出入境手续

是□否□

如选择“否”,请填写详细情况:

开展员工权益方面培训

是□否□

如选择“否”,请填写详细情况:

其他可详细说明的情况

履行社会责任

为当地创造就业岗位

是□否□

如选择“否”,请填写详细情况:

按规定上缴东道国税费

是□否□

如选择“否”,请填写详细情况:

获得当地政府或其他机构表彰

是□否□

如选择“是”,请填写详细情况:

其他可详细说明的情况

落实安全责任制度

建立境外安全管理体系

是□否□

如选择“否”,请填写详细情况:

人员出境前开展安全培训

是□否□

如选择“否”,请填写详细情况:

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是□否□

如选择“否”,请填写详细情况:

制定境外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是□否□

如选择“否”,请填写详细情况:

建立境外安全责任制

是□否□

如选择“否”,请填写详细情况:

其他可详细说明的情况

说明:

1.本表反映报告日季度境外企业合规建设情况,由投资主体于半年后10个自然日内通过“备案(核准)报告”子模块填报上传。

本条所称半年为自然年度或日历年度的一半,不受境外企业财务年度的影响。

2.投资主体在2014年10月6日《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前取得《证书》且设立的境外企业为平台公司的,投资主体不需填报该表。

 

附件二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半年报告表

(二)

境外企业投资障碍20XX年上(下)半年

存在政治方面的投资障碍

是□否□

如选择“是”,请填写详细情况:

存在法律方面的投资障碍

是□否□

如选择“是”,请填写详细情况:

存在经济方面的投资障碍包括

是□否□

如选择“是”,请填写详细情况:

存在社会、文化方面的投资障碍

是□否□

如选择“是”,请填写详细情况:

存在其他障碍

是□否□

如选择“是”,请填写详细情况:

投资障碍需提交双边经贸联委会或投资工作组研究讨论

是□否□

如选择“是”,请填写详细情况:

说明:

1.本表反映报告期内境外企业所遇投资障碍情况,由投资主体于每半年后10个自然日内通过子模块填报上传。

本条所称半年为自然年度或日历年度的一半,不受境外企业财务年度的影响。

2.存在政治方面的投资障碍:

包括东道国政治形势变化、政局变动、同邻国关系紧张、外资国有化、战争风险、恐怖袭击威胁等障碍。

3.存在法律方面的投资障碍:

包括东道国外资准入限制、外资纠纷争端解决问题、知识产权保护,外国员工签证等。

4.存在经济方面的投资障碍:

包括宏观经济形势、外债、资本账户开放情况、进出口限制等。

5.存在社会、文化方面的投资障碍:

包括文化、宗教、习俗等方面的限制。

6.投资主体在2014年10月6日《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前取得《证书》且设立的境外企业为平台公司的,投资主体不需填报该报告表。

 

附件三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半年报告表(三)

金额单位:

万美元20XX年上(下)半年

境外企业名称

 

境外企业所在国家(地区)

 

境外企业销售(营业)收入

 

境外企业净利润额

 

带动货物进出口额

出口额

 

进口额

 

境外企业从业人员数量

中方(人)

 

外方(人)

 

资产负债情况

资产

 

负债

 

所有者权益

 

境外企业建设进展情况

 

说明:

1.本表反映报告日期内境外企业基本经营情况,由投资主体于每半年后30个自然日内通过子模块填报上传。

本条所称半年为自然年度或日历年度的一半,不受境外企业财务年度的影响。

2.本表仅反映报告日期内未经第三方独立审计的境外企业基本经营情况快报数据,此快报数据主要用于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管理使用,不对外进行披露。

如经审计报表数据与快报的资产、负债、收入、利润数据波动幅度超过10%,则投资主体应于经审计报表发布后及时登录子模块修改快报数据。

3.带动货物进出口额:

指带动货物进口到我国或从我国出口数额。

 

附件四

境外经贸合作区半年报告表

20XX年上(下)半年

境外经贸合作区名称

 

实施企业重组或股东变化

 

建设用地变化

 

园区规划变更

 

产业定位调整

 

促进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实际产能(数量)

 

其他情况

 

说明:

1.本表反映报告日期内境外经贸合作区基本经营情况,由投资主体于每半年后30个自然日内通过“备案(核准)报告”子模块填报上传。

本条所称半年为自然年度或日历年度的一半,不受境外企业财务年度的影响。

2.实施企业重组或股东变化:

包括园区境内实施企业和境外建区企业注册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等,实施企业和建区企业股东及股权比例变动情况等。

3.建设用地变化:

园区建设用地权属变化情况,新增或减少建设用地情况。

4.园区规划变更:

根据园区建设发展需要,对园区总体规划进行的调整,及总体规划相关审批情况等。

5.产业定位调整:

园区现有主导产业,与园区总体规划确定的产业定位比较发生的变化情况。

6.促进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指按照东道国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上缴税费,为当地社会提供就业机会,参与当地社会公益事业等良性行为。

7.其他情况:

包括实施企业和建区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面临的重大建设运营风险、环境风险、生产安全风险等情况。

*注:

实际产能由投资主体于每年后45个自然日内通过“备案(核准)报告”子模块填报上传。

本条所称年为公立自然年度或日历年度,不受境外企业财务年度的影响。

加工制造型合作区填写报告期内所生产的产品数量,资源利用型合作区填写报告期内矿产产量,农业产业型合作区填写报告期内农作物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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