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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突发水环境事件

 

清远市突发水环境事件

专项应急预案

 

二○一六年十二月

目录

1总则1

1.1编制目的1

1.2编制依据1

1.3预案内容1

1.4适用范围1

1.5事件分级1

1.5.1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事件1

1.5.2重大突发水环境事件2

1.5.3较大突发水环境事件2

1.5.4一般突发水环境事件2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3

2.1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分工职责3

2.2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工作组职责分工5

3预防和预警6

3.1信息监控与预防6

3.1.1信息监控6

3.1.2水质监测预报7

3.2预警工作7

3.2.1预警分级7

3.2.2预警发布7

3.2.3预警行动7

3.2.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8

4信息报告与通报8

4.1报告时限和程序8

4.2报告方式与内容9

4.3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9

5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9

5.1分级响应机制9

5.2应急响应程序10

5.2.1先行处置10

5.2.2指挥和协调11

5.2.3响应措施11

6其他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12

6.1分级响应机制12

6.2应急响应程序13

6.2.1先行处置13

6.2.2指挥和协调13

6.2.3响应措施13

7响应终止14

7.1终止条件14

7.2终止程序14

8后期工作14

8.1损害评估14

8.2事件调查15

8.3善后处置15

附件一清远市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信息16

附件二清远市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17

附件三典型水环境污染物应急处置技术20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在《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框架下针对突发水环境事件设置专项应急预案,对综合预案进行补充和细化,建立健全清远市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水环境事件防范、应对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水体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专项预案。

1.3预案内容

本专项预案作为《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补充,为针对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水环境事件而制定的专项操作预案。

对于综合预案内已进行阐述且对突发水环境事件专项应急救援过程相关性较小的“组织指挥体系”、“信息监控与预防”、“应急保障”、“奖励与责任追究”、“预案管理实施”等内容详见综合预案,本专项预案将不作详述。

1.4适用范围

本专项预案适用于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故障、违法排污、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清远市行政区域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水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事件:

(1)因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因水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2重大突发水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水环境事件:

(1)因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因水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水环境事件。

1.5.3较大突发水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水环境事件:

(1)因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3)因水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水环境事件。

1.5.4一般突发水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水环境事件:

(1)因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3)因水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4)对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水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本专项预案作为《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补充,其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参照《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内容。

清远市人民政府专门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统一协调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任召集人。

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市环境应急办公室、应急指挥部等相关部门组织指挥体系详见《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综合预案)》相应章节内容。

2.1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分工职责

清远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统一协调处理我市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水环境事件或超出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水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在处理处置突发水环境事件过程中,各相关成员单位的分工职责如下表所示。

表1市联席会议关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的成员单位及分工职责

序号

单位名称

分工职责

1

市委宣传部

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环境应急宣传;负责突发水环境事件相关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控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

市发改局

牵头做好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物资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协调环境应急有关项目建设及投资安排。

3

市经信局

组织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在保证企业安全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以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

4

市公安局

负责指导做好事发水体上游及沿岸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管理等工作;指挥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事故现场救援工作;指导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

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市级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装备、防护用品的购置、维护费用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运行经费,为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6

市环保局

牵头制订、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综合预案)以及突发水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甄别突发水环境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负责建立突发水环境事件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牵头协调较大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开展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按规定报告和通报突发水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指导和协助区、县政府做好突发水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7

市民政局

负责指导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管理;储备基本生活物资;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协助灾后恢复重建。

8

市住建局

负责饮用水的供给保障,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组织实施全市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的建设与管理。

9

市交通运输局

参与因公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组织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

10

市水务局

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市环境应急水量调度;

11

市农业局

指导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业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派出专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渔业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农业、渔业等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及调查评估;负责对农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灾后恢复工作。

12

市卫生计生局

负责事故现场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公众身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责令其停止供水;及时为区、县(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13

市安全监管局

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流域沿岸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因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引发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在应急处置中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工作。

15

市商务局

负责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水环境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16

市外事侨务局

负责外国、港澳地区记者采访申请的受理及协助现场管理工作。

17

市台办

负责台湾地区记者采访申请的受理及现场管理工作。

18

市三防办

负责江河水量应急调度。

19

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开展突发水环境事件相关的气象资料收集、报告、处理、分析和预报等工作。

必要时对突发水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信息,条件允许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0

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清远分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中国铁通清远分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

21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供电局

负责组织应急电力保障工作。

2.2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工作组职责分工

市政府根据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经市环保局建议,或者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在必要时成立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综合协调组、调查处理组等具体工作组。

各工作组的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及主要职责如下表所示。

表2清远市突发水环境事件环境应急指挥部成下设工作组职责分工

编号

工作组

参与单位

主要职责

1

污染处置组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安全监管局等

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

应急监测组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气象局等

根据突发水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水文、气象、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水体应急监测,为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军队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3

医学救援组

(牵头单位:

市卫生计生局)

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水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

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

市发改局)

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等

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5

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

市委宣传部)

市经信局、市环保局等

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市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

社会稳定组

(牵头单位:

市公安局)

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

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谊会议各相关成员单位

协调各部门环境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有关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机构通报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必要时申请、接受国家援助。

8

调查处理组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监察局、公安局、安监局等

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及时移送相关案件。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与预防

3.1.1信息监控

市以及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水环境风险源监控、水文水质预报和水环境污染事件监测,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并对可能导致突发水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和研判,做好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对较大以上突发水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核实后应及时上报。

市以及各县(市、区)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气象等相关部门应统筹协调与突发水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水环境事件。

加强对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自然灾害预警等各类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并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通报,对较大以上事件经核实后应及时上报。

3.1.2水质监测预报

加强水质实时监测和常规监测。

以北江流域为重点,推进水质自动站建设和水环境安全预测预警体系建设,逐步完善相关水质监测指标。

清远市环境监测站和各县(区、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清远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县级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常规监测,及时发现水质环境异常及可能存在的水质安全隐患。

3.2预警工作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水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水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对应事件分级),颜色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及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水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3.2.2预警发布

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研判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水环境事件时,及时报请市环保局向市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市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辖区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县(市、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一般或较大突发水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市环保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水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3预警行动

在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测发生突发水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做好应急防范。

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

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可能需要的相关物资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强化监管。

对可能导致突发水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单位加强环境监管,必要时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舆论引导。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

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水环境事件预警的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水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各级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4信息报告与通报

4.1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水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应对措施开展先行处置。

在突发水环境事件可能超出厂界范围或超出企业应对能力的情况下,必须提前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事发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水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环保局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在两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正式报告,同时上报环保部。

4.2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水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3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突发水环境事件中如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或境外机构人员在清远市设立的机构,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情况通报时,由市外事侨务局、市台办协调,市政府报告省政府,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港澳办、台办和外交部启动相应预案。

5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机制

饮用水水源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相关上游水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根据清远市突发水环境事件分级,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或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分别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事件。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水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和Ⅱ级应急响应:

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负责应对,启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同时,市政府启动本专项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市总体应急预案,有关部门预案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属于较大突发水环境事件。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水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启动本专项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视事件情况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

同时,事发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启动相应的预案,相关部门必须启动相应的部门预案。

对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水环境事件级别的,属于一般突发水环境事件。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水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启动事发地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专项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市相关部门预案视情启动。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当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的,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提出支援申请,由上级政府做出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应急响应程序

5.2.1先行处置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行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

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污染处置组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命令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污染状况、人员伤亡等情况勘察,分析污染趋势、事故类型,作出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污染警告和预警分级判断。

加强对事件现场的监视、控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情况。

当地政府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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