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景家园四区电气监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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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景家园四区电气监理细则
新景家园住宅小区
四区3号楼工程
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人:
王新明
审核人:
郝成森
南京工苑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项目监理部(北京)
二OO六年三月
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根据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对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及分部项工程等的划分、新发布的【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编写的过程中把电气工程与智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放在一起。
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北京市崇文区广安大街北侧,地上一层为商铺,二至十五层为住宅,地下二层为汽车库与人防,地下一层为自行车库与库房总面积45050㎡
供电设计:
配电系统采用放射式与树干式相结合的方式,对单台容量较大的负荷或重要负荷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照明及一般负荷采用树干式相结合的供电方式
本工程为高层二类建筑,消防设备负荷等级为二级,普通电梯、排水泵为二级,其它设备负荷为三级,由室外的配电室引来380-220伏电源供电,其中首层底商的电源引自高压自管变压器。
防雷接地:
采用TN-C—S系统,各配电间及设备用房预留接地装置,建筑物按二级防雷设计;电源重复接地与防雷共用接地体接地电阻不大于0.5
卫生间内所有外漏可导电物体均作局部等电位连接,所有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应做总等电位连接。
监理依据:
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合编);
2、建筑电气通用图集(全集);
3、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000年版);
4、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2000年版);
5、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000年版);
6、安装工程质量标准(2000年版);
7、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8、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
9、相关现行国家和北京监理规范、规程及标准。
1.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监控部位
1.1动力系统:
包括低压配电箱(柜)、电动机、动力配线等工程;
1.2照明系统:
包括照明配电箱、照明配管线、灯具、开关、插座等面板安装工程;
1.3消防报警系统:
包括消防控制柜、消防配管线、消防广播、模块、探测器、报警器、显示、手报等安装;
1.4弱电系统:
包括电视、电话、网络布线等工程;
1.5防雷接地保护系统:
包括防雷装置系统和接地装置系统。
2电气工程、只能建筑工程质量控制项目
2.1电线导管、电线导管及穿管和线槽敷设工程
适用于一般工业于民用建筑的动力及照明配管及管内穿线工程,【质量要符合建筑电器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303-2002)规定。
项目
质量要求
主控
项目
1
金属导管、金属线槽的接地或接零
第14.1.1条
2
金属导管的连接
第14.1.2条
3
防爆导管的连接
第14.1.3条
4
绝缘导管在砌体剔槽的埋设
第14.1.4条
5
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中
第15.1.1条
6
电线穿管
第15.1.2条
7
爆炸危险环境照明线路的电线、电缆选用和穿管
第15.1.3条
一
般
要
求
1
电线导管的弯曲半径
第14.2.3条
2
金属导管的防腐
第14.2.4条
3
柜、台、箱、盘内导管管口的高度
第14.2.5条
4
暗配导管的埋设深度,明配导管的固定
第14.2.6条
5
线槽固定及外观检查
第14.2.7条
6
防爆导管的连接、接地、固定和防腐
第14.2.8条
7
绝缘导管的连接和保护
第14.2.9条
8
柔性导管的长度、连接和接地
第14.1.10条
9
导管和线槽在建筑物变形缝处的处理
第14.2.11条
10
电线、电缆管内清扫和管口处理
第15.1.3条
11
同一建筑物、构筑物内电线绝缘层颜色的选择
第15.2.2条
12
线槽敷线
第15.2.3条
2.2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工程
适用于10KV以下成套柜(盘)及动力开关柜、一般型式的控制器、主令控制器、磁力接触器、磁力启动器(包括按钮)、自动开关、到开关、熔断器、变阻器及电磁铁等安装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规定。
项目
质量要求
主控
项目
1
金属框架的接地或接零
第6.1.1条
2
手车抽出式柜的推拉和动、静触头检查
第6.1.3条
3
成套配电柜的交接试验
第6.1.4条
4
柜间线路绝缘电阻测试
第6.1.6条
5
二次回路耐压试验
第6.1.7条
6
电击保护和保护导体的载面积
第6.1.2条
7
直流屏试验
第6.1.8条
8
箱(盘)内结线及开关动作等
第6.1.9条
一
般
要
求
1
柜间或与基础型钢的连接
第6.2.2条
2
柜间安装相互间接缝、成列盘面偏差检查
第6.2.3条
3
规内部检查试验
第6.2.4条
4
柜间配线
第6.2.6条
5
柜与其面板间可动部位的配线
第6.2.7条
6
低压电气组合
第6.2.5条
7
基础型钢安装允许偏差
不直度(mm/m)
≤1
水平度(mm/全长)
≤5
不水平度(mm/全长)
≤5
8
柜、盘等垂直度允许偏差
≤1.5‰
2.3低压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检查接线
适用于机械设备配套的直流电动机、感应电动机及其同期电动机的电气检查和接线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规定
项目
质量要求
主控项目
1
可接近的裸露导体的接地或接零
第7.1.1条
2
绝缘电阻值测试
第7.1.2条
3
100kw以上的电动机直流电阻测试
第7.1.3条
一般项目
1
设备安装及防水防潮处理检查情况
第7.1.1条
2
电动机抽芯检查前的条件确认
第7.1.2条
3
电动机的抽芯检查
第7.1.3条
4
接线盒内裸露导线的距离,绝缘防护措施
第7.1.4条
2.4不间断电源安装工程
现行国家标准(不间断电源)GB7260中明确,其功能单元由整流装置、逆流装置、静态开关和蓄电磁组四个功能单元组成,由制造厂以柜式出厂供货,有的组合在一起,容量大的分柜供应,安装的基本于柜盘安装要求相同,质量要求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规定。
项目
质量要求
主控项
目
1
核对规格、型号和接线检查
第9.1.1条
2
电气交接检试验及调试
第9.1.2条
3
装置间的连接绝缘电阻值测试
第9.1.3条
4
输出端中性线的重复接地
第9.1.4条
一般项目
1
主回路和控制电线、电缆敷设及连接
第9.2.2条
2
可接近裸露导体的接地或接零
第9.2.3条
3
运行时噪声的检查
第9.2.4条
4
机架组装紧固及水平度、垂直度偏差
≤1.5‰
2.5电器照明器具及开关、插座、风扇的安装工程
适用于工业民用建筑一般形式的灯具、开关、插座、风扇等的安装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规定。
项目
质量要求
一
般
项
目
1
灯具固定
第19.1.1条
2
花灯吊钩选用、固定及悬吊装置的过载试验
第19.1.2条
3
钢管吊灯灯杆检查
第19.1.3条
4
灯具的绝缘材料耐火检查
第19.1.4条
5
灯具的安装高度和使用电压等级
第19.1.5条
6
距地高度小于2.4m的灯具可接近裸露导体的接地或接零
第19.1.6条
7
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在不同一场所的插座应有区别
第22.1.1条
8
插座的接线
第22.1.2条
9
特殊情况下的插座安装
第22.1.3条
10
照明开关的选用、开关的位置
第22.1.4条
11
吊扇的安装高度、挂钩选用和吊扇的组装及试运转
第22.1.5条
12
壁扇、底座和防护罩的固定及试运转
第22.1.6条
一
般
项
目
1
引向每个灯具的导线线芯最小载面积
第19.2.1条
2
灯具的外形、灯头及其接线检查
第19.2.2条
3
变电所内灯具的安装位置
第19.2.3条
4
装有百灯泡的吸顶灯具隔热检查
第19.2.4条
5
在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安全措施
第19.2.5条
6
投光灯的固定检查
第19.2.6条
7
室外壁灯的防水检查
第19.2.7条
8
插座安装和外观检查
第22.2.1条
9
照明开关的安装位置、控制顺序和外观检查
第22.2.2条
10
吊扇的吊杆、开关和表面检查
第22.2.3条
11
壁扇和高度及表面检查
第22.2.4条
2.6综合布线系统工程
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综合布线系统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质量要求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的规定。
项目
质量要求
主控项
目
1
线缆敷设和终接的检测
第9.2.1条
2
电、光缆的架空管道直埋敷设的检测
第9.2.2条
3
机柜、机架、配线架安装的检测
第9.2.3条
4
信息插座的安装
第9.2.4条
5
系统监测
第9.3.4条
一般项目
1
缆线终接
第9.2.5条
2
线槽的终接
第9.2.6条
3
机柜、机架、配线架安装
第9.2.7条
4
信息插座的安装
第9.2.8条
5
光缆芯线终端标志
第9.2.9条
6
综合布线系统的计算机管理和维修
第9.3.5条
2.7通信网络系统工程
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安装的通信网络系统及其与通信网之间的接口的系统监测和竣工验收,包括通信系统、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公共广播及紧急广播系统等系统及相关设施,质量要求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的规定。
项目
质量要求
主控项目
1
通信系统监测要求
第4.2.6条
2
通信系统的接入
第4.2.7条
3
通信系统工程实施、质量控制及系统监测
第4.2.8条
4
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的系统监测
第4.2.9条
5
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监测
第4.2.10条
2.8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
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监测和竣工验收,质量要求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的规定。
项目
质量要求
主
控
项
目
1
系统的检测
第7.2.1条
2
系统的独立性
第7.2.1、7.2.12条
3
系统与其他系统联动
第7.2.3条
4
电池兼容性防护功能
第7.2.4条
5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中文显示
第7.2.5条
6
火灾报警信息的传输、显示及设备响应和运行
第7.2.6条
7
与子系统的接口和通信功能
第7.2.7条
8
火灾探测器设置
第7.2.8条
9
新型消防设施的设置及功能检测
第7.2.9条
10
安全防范系统对火灾报警的响应及运行功能检测
第7.2.11条
2.9电源与接地
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智能系统电源、防雷及接地系统的系统监测和竣工验收,质量要求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的规定。
项目
质量要求
主
控
项
目
1
智能化系统的电源引接
第11.2.1条
2
稳流稳压、不间断电源装置的配置与检测
第11.2.2条
3
应急发电机组的配置与检测
第11.2.3条
4
蓄电池组及充电设备的配置与检测
第11.2.4条
5
主机房及各楼层电源的设置与检测
第11.2.5条
6
主机房电源线路的安装质量检测
第11.2.6条
7
防雷接地系统的引线
第11.3.1条
8
单独接地装置的检测
第11.3.2条
9
防过流、过压原件、防电池干扰屏蔽、防静电接地装置的设置检测
第11.3.3条
10
于等电位连接的检测
第11.3.4条
一般项目
1
稳流稳压、不间断电源装置的配置与检测
第11.2.7条
2
应急发电机组的配置与检测
第11.2.8条
3
主机房及各楼层电源的设置与检测
第11.2.9条
4
主机房电源线路的安装质量检测
第11.2.10条
5
单独接地装置、防过流、过压原件、防电池干扰屏蔽、防静电接地装置的设置检测
第11.3.5条
6
于建筑物等电位连接的检测
第11.3.6条
3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监理预控措施
决定电气工程安装质量的三大因素为设计、施工及材料和设备制造。
智能建筑工程主要在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方面提出要点要求。
3.1电气工程
3.1.1设计文件复核及优化:
电气专业监理工程师首先应该熟悉电气安装工程设计图纸及说明,参加图纸会审并做好记录,全面了解设计要求和使用要求。
(1)设计文件的组成内容是否符合标准、规范;
(2)设计说明、工程数量、设备和主要材料是否与施工图相符,施工图相互间是否符合一致,设计文件是否有错误和遗漏;
(3)室内外设备的布置和线路路线,是否符合规范规定和现场实际;(4)采用新产品是否指明产品的来源,加工非定型产品是否有足够份数的工厂生产用图纸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5)文件是否附有充分而完整的协议,如电源协议、外委配合工程协议,城建部门批准的线路路径的有关文件
(6)结合供电方案,熟悉了解、掌握供配电系统构成及切换系统,重要负荷逻辑关系,了解相关专业的系统功能及负载情况,重要数据应复核。
3.1.2电气安装施工企业的资格审查:
(1)从事建筑电器工程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北京供电局颁发的【供电工程施工许可证】,其资格和能力,应与承包工程的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
(2)电气安装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分包的项目,总包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分包单位应按相应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评定所承担的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
并将评定结果及资料交总保单位和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项目,按协议规定执行
境外企业承包电气安装工程的要核查其单位资质、业绩材料真实有效,具有承担分项工程的施工资质和能力。
(3)从事电气安装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管理体系,并对安装质量负责,施工现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施工现场必须明确电气工程负责人,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并负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安全,制定施工组织、管理措施。
2)施工现场设电气技术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熟悉电气安装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指标,对电气安装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3)施工现场设有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坚持三检制度,如实填写记录,资料齐全有效。
4)了解施工企业的业绩、信誉、人员素质及构成情况,进场后仍需进一步观察了解。
3.1.3电气安装工程设备、器材的认定:
(1)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的规定,审核出场证明,技术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
设备应有铭牌安全认证。
进口设备需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合格。
(2)落实设备、器材订货时间、交货条件及附件技术条件。
了解、掌握对重要设备的质量控制、检测手段、安装工艺,必要时应对厂家实地考察。
(3)设备、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规范要求,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并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其保管期限为1年及以下,应符合设备及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4)督促承包单位及时做好设备及器材进场的检查,内容包括:
1)包装及密封良好,无缺损;
2)开箱清点并做记录,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3)安规范要求做外观检查,需做试验的,应由有关部门进行试验;
4)产品的技术应齐全。
5)凡采用新材料、新型制品应有合格的试验报告及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文件。
引进设备及拆、改建工程中使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旧设备、旧器材应首先满足或符合我国现行标准中的规定。
3.1.4技术准备步骤及土建施工条件:
(1)落实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电器专业人员的情况、联络方式、联络渠道、明确分工和权限,必要是在建设单位安排下与供电部门建立联系
(2)参加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的审察,重点审查电器安装工程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监理工程师除了进行文字审查以外,还应于承包单位技术人员交谈,了解方案的真实性即可信程度。
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理措施。
掌握具体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
审查相关专业工序安排及衔接、交叉关系和预留部位、预埋件的保障手段和质量措施,及成品保护手段。
(3)参加审核工程项目实施总进度计划,主要审查电器安装工程是否符合总工期控制目标的需要,是否合理安排了电气安装施工期,以及施工方案的协调性及合理性。
了解工程进度安排劳动力及机具。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是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
施工用电要求确保安全可靠,准确计算施工用电负荷;合理分配负载;正确选用导线截面及开关整定值,用电器具经检查后方可准许使用。
(5)监理工程师组织土建与电气专业人员进行中间验收,电气设备安装前土建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楼板施工完毕,不得遗漏;
2)地面基层施工完毕,并在墙上标出在面标高;
3)及预留孔符合所设计要求,预埋件牢固;
4)础及构支架达到允许的强度和刚度,其座标位置、标高、外型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
设备支架焊接质量符合要求
5)模板、施工设备及杂物清除干净,并有足够的安装场地,施工道路畅通;
6)基坑已回填夯实;
7)土建结构验收时电气施工人员应按内墙水平线、墙面线、按图查对核实预留施工孔洞及预留管路、箱盒。
符合要求后将箱盒稳定好。
全部暗装电气工程的管路安装完毕并将管路扫通,查对位置和管路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2智能建筑工程
3.2.1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的完整性,智能建筑工程必须按已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
参加图纸会审并做好记录,出现设计变更时按规范要求填写设计变更审核表。
3.2.2检查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和施工技术措施。
3.2.3必须按照合格技术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设备、材料和软件进行现场验收。
工程中采用的新材料、新产品是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3.2.4产品质量检查应包括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未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或未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程序通过产品检测报告。
3.2.5硬件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重点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可靠性检测可参考生产厂家出具的可靠性检测报告。
3.2.6软件产品质量应按下列内容检查:
(1)商业化的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软件、住处安全软件的网管软件等应做好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的检查;
(2)由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应用软件,除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之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并保证软件包的可维护性;
(3)所有自编软件均应提供完整的文档(包括软件资料、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使用说明和维护说明书等)。
3.2.7设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具备要求如下:
(1)保证外观完好,产品无损伤、无瑕疵,品种、数量、产品符合要求;
(2)设备和软件产品的质量检查应执行本章3.2节的规定;
(3)依规定程序获得批准使用的新材料和新产品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应提供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文件;
(4)进口产品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配套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应为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
3.2.8工程施工前应做好于建筑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于空调和电梯等分部工程的接口确认,应做好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和过程检查验收。
3.2.9采用现场观察、核对施工图、抽查测试等方法对工程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观感质量验收。
3.2.10系统检测适应具备以下条件:
(1)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已进行了规定时间的试运行;
(2)已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文件和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
依据合同技术文件和设计文件,以及规范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和检测方法,制定系统检测方案并经监测机构批准实施。
3.2.11其它措施可参照本章电气工程部分。
3.3建筑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质量评审标准
3.3.1建筑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所用材料、电器、设备、成品、半成、品的铭牌、型号、规格、性能和施工工艺安装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专业规范、标准。
应按有关规定出具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测试报告及文件记录,并经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检验认可,有认可证明。
3.3.2电气线路、设备和器具的支架、螺栓等部件,与建筑钢结构件的连接固定不得采用熔焊(电气焊),且严禁热加工开孔。
3.3.3电气设备上的仪表装置,应确保其功能准确有效,计量和具有保护性的仪表应经检定合格。
3.3.4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的连接必须具有不可拆卸性,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或接零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1)金属导管,(除复合型可挠金属导管外)必须接地或接零。
金属软管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电缆金属支架、导管过墙、板的电缆金属套管应保护接地或接零。
(2)钢管与箱盒间应按规定做跨接地线。
镀锌导管、可挠性保护管应采用专用接地卡跨接地线。
(3)金属线槽、桥架插接母线外壳应可靠接地或接零,安装牢固,并不得敷设在易燃、易爆的气体管道上方。
金属线槽不得作为设备接地导体。
镀锌线槽、桥架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连接固定螺栓,平垫、弹簧垫齐全。
金属线槽全长不少于两点与接地干线相接。
非镀锌线槽连接板两端应跨接接地线,接地线材质、截面应符合要求。
(4)强制性条文规定需接地或接零的,均不得有遗漏,并单独与接地或接零干线相连。
3.3.5金属导管、线槽应按规定做防腐处理。
非镀锌钢导管内外壁均做防腐处理(埋人混凝土中导管外壁除外)。
木线槽应经阻燃
处理,塑料线槽须有阻燃标记。
塑料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必须是阻燃型产品,外观不得有变形及破损.金属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
外观,不得有折扁、裂缝;管口应平整,管内无毛刺。
表面涂层均匀,无污染、无锈蚀。
3.3.6电线、电缆的配管及线槽、桥架敷设安装的位置、走向、连接、固定方法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配线应分色,同一建筑工程的电线绝缘层颜色应选择一致,接地保护线(PE)应是黄绿相间双色线;零线(N)应用淡蓝色线:
相线分别用:
A相一黄色、B相一绿色、C相一红色。
开关的回火线宜用白色导线。
导线绝缘电阻值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3.3.7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
镀锌和壁厚小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
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
3.3.8电源插座的规格、型号、接线和安装,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