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Ah动力锂离子蓄电池企业标准050418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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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Ah动力锂离子蓄电池企业标准050418新
K82
备案号:
200-2005-K
Q/XHDY
苏州星恒电源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320500XHDY02--2005
10Ah动力锂离子蓄电池
2005-04-01发布2005-04-10实施
苏州星恒电源有限公司发布
Q/320500XHDY02-2005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锂离子电池的特点,针对单体锂离子电池而制定的。
本标准参考GB/Z18333.1-2001《电动道路车辆用锂离子蓄电池》和QB/T2502-2000《锂离子蓄电池总规范》以及UL1642《锂离子电池安全标准》编制部分条款。
本标准由苏州星恒电源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苏州星恒电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黄学杰、胡小平、王潘。
Q/320500XHDY02-2005
10Ah动力锂离子蓄电池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10Ah动力锂离子蓄电池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贮存、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10Ah动力锂离子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
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Z18333.1-2001电动道路车辆用锂离子蓄电池
GB/T18287-2000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总规范
QB/T2502-2000锂离子蓄电池总规范
UL1642锂离子电池安全标准
3定义
3.1动力锂离子蓄电池
指容量较高,给设备提供动力的锂离子蓄电池。
3.2终止电压
规定放电终止时电池的电压,为3.0V/单体。
3.3限制电压
充电时,对锂离子蓄电池充电电压的限定值,为4.2V/单体。
3.4标称电压
用来标明锂离子蓄电池电压的近似值,为3.7V/单体。
3.5额定容量
指电池在环境温度为(20±5)℃条件下,以5h率放电至终止电压时的容量,用C5表示,单位为Ah。
3.6标准充电
在环境温度为(20±5)℃条件下,以0.5C5A恒流充电至限制电压后改为恒压充电,直至充电电流小于0.05C5A时停止充电。
3.7标准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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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温度(20±5)℃条件下,对电池以0.2C5A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
3.8荷电保持能力
在规定条件下,标准充电的电池开路贮存后的容量保持性能。
3.9容量恢复能力
电池在一定温度下,贮存一定时间后再行充电,其后放电容量与额定容量之比。
3.10爆炸
电池的任何部位瞬间喷射出的固体材料被推至离电池25cm以上。
3.11燃烧
电池冒火并伴有火焰。
3.12泄漏
电池中由于液体电解液损失而引起原始重量减轻超过0.1%者。
4要求
4.1外观
电池表面应清洁、无锈蚀、无划痕、无变形及机械损伤,无漏液现象,电池表面应有必须的产品标识。
4.2外形尺寸及重量
4.2.1用量具测量电池单体的外形尺寸,长(132±1.0)mm,宽(65±0.5)mm,高(16+1.5)mm。
4.2.2用电子天平称量电池单体的重量≤370g。
4.320℃放电容量
电池按5.5进行试验,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额定容量值。
4.4电池内阻
电池按5.6进行试验,其内阻应不大于5mΩ。
4.5大电流(1C5A)放电
电池按5.7进行试验,其放电容量不低于额定容量的80%。
4.6-20℃放电容量
电池按5.8进行试验,其放电容量不低于额定容量的70%。
4.755℃放电容量
电池按5.9进行试验,其放电容量不低于额定容量的95%。
4.8荷电保持能力和恢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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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按5.10进行试验,其荷电保持容量不低于额定容量的80%,其容量恢复能力不低于额定容量的90%。
4.9贮存试验
电池按5.11进行试验,电池贮存12个月,经完全充电后,其放电容量不低于额定容量的80%。
4.10循环寿命
电池按5.12进行试验,其循环寿命应不小于300次。
4.11耐振动性
电池按5.13进行试验,其放电容量不低于额定容量的98%。
4.12安全性要求
4.12.1过充电
电池按5.14.1进行试验,电池应不爆炸、不燃烧。
4.12.2外部短路
电池按5.14.2进行试验,电池应不爆炸,不燃烧。
4.12.3针刺
电池按5.14.3进行试验,电池应不爆炸,不燃烧。
4.12.4高温搁置
电池按5.14.4进行试验,电池应不爆炸、不燃烧。
4.12.5挤压试验
电池按5.14.5进行试验,电池应不爆炸、不燃烧。
4.12.6撞击试验
电池按5.14.6进行试验,电池应不爆炸、不燃烧。
5试验方法
5.1除特别规定外,试验环境条件应为温度15℃∽35℃,相对湿度45%∽85%,大气压力86kPa∽106kPa。
5.2测量仪器、仪表
5.2.1量程
所有仪表量程应随被测电压值或电流值改变,指针或仪表读数应在量程的后三分之一范围内。
5.2.2精度
a测量电压用的仪表应是不低于0.5级的电压表,电压表内阻至少应是10k/V;
b测量电流用的仪表应是不低于0.5级的电流表;
c测量温度用的温度计应具有适当的量程,其分度值不应大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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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应按时、分、秒分度,至少应具有±1%的准确度;
e测量电池外形尺寸的量具,其分度值不应大于1mm;
f称量电池重量的电子天平,应具有±0.5%的精度。
5.3外观检查
用目测法检查电池外观,外观应符合4.1的规定。
5.4外形尺寸及重量检查
用量具和电子天平测量电池的外形尺寸及重量应符合4.2的规定。
5.520℃放电容量试验
电池按3.6充电,充电结束后,在环境温度(20±5)℃条件下,搁置0.5h,然后按3.7进行放
电,放电容量应符合4.3的规定,此项试验允许重复3次。
5.6内阻试验
环境温度(20±5)℃条件下,50%荷电状态的电池在电池电阻测量仪表上测试,内阻应符合4.4规定。
5.7大电流放电容量试验
电池按3.6充电,充电结束后,电池在(20±5)℃条件下搁置0.5h,电池以1C5A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
其放电容量应符合4.5规定。
5.8-20℃放电容量试验
电池按3.6进行充电,充电结束后,电池在(-20±2)℃条件下贮存16h,然后在同一温度下,以0.2C5A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其放电容量应符合4.6规定。
5.955℃放电容量试验
电池按3.6充电,充电结束后,电池在(55±2)℃条件下贮存5h,然后在同一温度下,以0.2C5A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其放电容量应符合4.7规定。
5.10荷电保持能力和恢复能力试验
电池按3.6充电,充电结束后,在环境温度(20±5)℃条件下,将电池开路贮存28天,再以0.2C5A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其荷电保持能力应符合4.8规定。
电池按3.6充电,充电结束后,在环境温度(20±5)℃条件下,以0.2C5A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其恢复能力应符合4.8规定。
5.11贮存试验
进行贮存试验的电池应选自生产日期不足3个月的电池,电池在贮存前应按3.6规定的制式给电池充入40%-50%的容量,然后在环境温度为(20±5)℃,相对湿度45%~85%的环境中贮存12个月。
贮存期满后,电池按3.6进行充放电,放电容量应符合4.9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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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循环寿命试验
循环试验应在环境温度为(20±5)℃条件下,以0.5C5A恒流充电,当电池端电压到达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至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05C5A时停止充电,搁置0.5h,以0.5C5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搁置0.5h,再进行下一个充放电循环,直至放电容量为额定容量的80%结束。
其结果应符合4.10规定。
5.13耐振动试验
电池按3.6充电结束后,对电池样品直接安装或通过夹具安装在振动台的台面上进行振动试验。
试验条件为振动频率为10Hz~55Hz,位移振幅为0.35mm,X、Y、Z每个方向扫频循环次数为10次,扫频速率为每分钟一个倍频程;以0.2C5A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其结果应符合4.11规定。
5.14安全性试验
5.14.1过充电试验
标准充电后的电池以30A恒流充电,上限电压设定10V,充电时间为90min,或电池温度开始下降时停止充电。
电池应不爆炸,不燃烧。
5.14.2外短路试验
电池按3.6充电后,在20℃±5℃条件下搁置1h。
将电池经外部短路10min,或温度开始下降离峰值约10℃时停止短路,外部线路电阻应小于10mΩ。
试验过程中,蓄电池应不爆炸、不燃烧。
5.14.3针刺试验
电池按3.6进行充电,充电结束后,电池放在一钢制的夹具中,用φ3mm~φ8mm的钢钉从垂直于蓄电池极板的方向迅速贯穿(钢针停留在电池中),试验过程中,电池应不爆炸、不燃烧。
5.14.4高温搁置试验
标充电后的电池,以(5±2)℃/min升温速率升温至150℃,在该温度下放置10min,电池应不爆炸、不燃烧。
5.14.5挤压试验
将电芯充满电,在20℃±5℃下静置1小时后以13kN的力加在电芯侧面的直径为32mm的两活塞上,直到活塞上压强达到17.2MPa。
试验过程中,电池应不爆炸、不燃烧。
5.14.6撞击试验
将电芯充满电,在20℃±5℃下静置1小时后以直径15.8mm的钢棒平放在电芯上,在距电芯61cm高的距离,9.1kg重的物体自由落体在钢棒上。
试验过程中,电池应不爆炸、不燃烧。
注:
以上安全试验应在有保护装置的条件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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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检验规则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两种。
6.1电池产品在出厂前均应进行100%检验。
检验项目按表1进行。
表1
序号
检验项目
试验方法
出厂检验
型式试验
1
外观
5.3
√
√
2
外形尺寸及重量
5.4
√
√
3
20℃放电容量
5.5
√
√
4
内阻
5.6
√
√
5
大电流放电容量
5.7
√
6
-20℃放电容量
5.8
√
7
55℃放电容量
5.9
√
8
荷电保持能力及恢复能力
5.10
√
√
9
贮存
5.11
√
10
循环寿命
5.12
√
11
耐振动性
5.13
√
12
过充电
5.14.1
√
13
外短路
5.14.2
√
14
针刺试验
5.14.3
√
15
高温搁置试验
5.14.4
√
16
挤压试验
5.14.5
√
17
撞击试验
5.14.6
√
6.2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一般在产品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进行,但在产品的主要设计、工艺、元器件及材料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的重要性能。
停产半年再生产,也应进行型式试验。
正常生产,每年按周期定期进行。
6.3判定规则
当所有检验项目均满足规定时,则判为型式检验通过。
如果任何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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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暂停检验,相干部门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找出不合格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进行检验。
若重新检验合格,则判检验通过;若重新检验仍有某一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判定本次型式检验未通过。
6.4出厂检验
电池的出厂检验分逐批检查和周期检查,用以判定产品生产过程中能否合格,保证产品质量的持续稳定。
6.4.1逐批检查
供检验的样品在交验的产品中随机抽取,采用GB/T2828.1-2003的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检验项目、要求、测试方法、检查水平(IL)及接收质量限(AQL)按表2规定。
表2
组号
检验项目
要求章号
IL
AQL
1
外观
II
4.0
2
0.2C放电性能
5.5
S-3
2.5
内阻
5.6
6.4.2周期检查
周期检验的样品在逐批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采用GB/T2829-2002的一次抽样方案,检验项目、顺序及分组、要求、测试方法、抽样周期、判别水平(DL)、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及
判定数组(Ac,Re)按表3规定。
表3
组号
检验项目
要求章号
抽样周期
DL
AQL
(Ac,Re)
1
高温性能
5.8
90d
I
20(0,1)
2
低温性能
5.9
3
荷电保持及恢复能力
5.10
4
贮存性能
5.11
1a
5
循环寿命
5.12
6
耐振动试验
5.13
安全性能
5.14
2a
100%合格
6.4.3周期检查后的样品,无论合格与否,都不能交给客户。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每个电池上应有下列标志:
产品名称、型号、标称电压、额定容量、产品标准编号、出厂编号、商标、合格证明、企业名称、联系方式和警示说明。
其中产品标准编号、产品名称、联系方式可标识在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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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包装
包装好的产品应放在干燥、防尘、防潮的包装箱内,保证电池在运输、装卸和堆放过程中不受机械损伤。
7.3运输
电池应包装成箱进行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剧烈振动、冲击或挤压,防止日晒雨淋,可使用汽车、火车、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进行运输。
7.4贮存
电池应贮存在环境温度为-5℃~35℃,相对湿度不大于75%的清洁、干燥、通风的室内,应避免与腐蚀性物质接触,应远离火源及热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