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古城改造政府信用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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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古城改造政府信用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xx县古城改造政府信用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xx县古城改造政府信用贷款专项资金管理及运作程序,加强xx县古城改造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管理,建立“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制,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率,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做好xx县古城改造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工作,根据《xx州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海南州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的暂行规定》和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

(一)严格执行专项建设项目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封闭运行”的管理规定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和完善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专项建设资金的内部控制程序,确保专项建设资金安全使用。

(二)严格执行工程款拨付制度,明确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按有关规定、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不准擅自滞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严格控制使用项目建设管理费用,超过限额的必须按规定报批后方可支出。

第二条。

成立xx县古城改造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县委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成员单位为县政府办、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旅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发改局,负责xx县古城改造政府信用贷款资金项目的审定、监督、协调等工作。

第三条。

xx县古城改造政府信用平台资金由xx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局专户存储,xx县古城改造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使用。

xx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局对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贷款资金,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四条:

凡需要由xx县古城改造政府信用平台资金支付的项目,必须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xx县古城改造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规模、资金使用计划及资金落实情况;项目使用单位的还贷能力的可行性论证(还贷计划、还贷资金来源及相应担保条件)。

第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增强还贷意识,合理利用xx县古城改造政府信用贷款资金。

xx县古城改造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在审批项目时要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实行“谁贷款、谁使用、谁归还”的办法,明确偿贷责任主体,落实偿贷资金来源,注重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第六条:

项目使用单位的现金使用申请经xx县古城改造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项目使用单位填写《xx县古城改造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用款申请表》(格式附后),并按以下程序报批:

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核实签字后,报xx县古城改造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再由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局拨付资金。

第七条。

xx县古城改造政府信用贷款资金建设项目实行报告制度。

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

2馈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对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xx县古城改造政府信用贷款资金领导小组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资金到位及使用、项目进展、投资完成、效益目标实现以及分季度用款计划等,分别于每季度末上报,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当项目单位的项目名称、单位法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财务方面等发生变更及项目单位实施招投标、政府采购、其他借贷款抵(质)押等事项前,必须向xx县古城改造政府信用贷款资金领导小组提交真实的书面报告资料。

第八条。

xx县古城改造政府信用贷款资金建设项目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竣工验收制。

第九条:

对已经报批的项目下达的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变更或转移资金用途。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

(一)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依法订立合同。

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

(二)预付款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按有关规定备料款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所需资金的25%,并根据周转情况陆续抵冲工程款,拨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和备料款,要与工程进度相适应,并应保留5%的工程尾款,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结算。

凡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拨付备料款。

(三)工程资金支付程序:

施工方提出申请,并附工程量完成清单,监理方、项目实施单位现场工作人员、规划建设办公

3室人员对工程量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监理方签署支付意见、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财务部门方可支付工程价款。

(四)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按规定预留结算金额5%—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结清。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加强现金支出管理,除支付人员的工资、差旅费、车辆费用等日常支出外,工程款、招投标、测绘、规划设计、审计等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不得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项目工程结算工作,由项目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开展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和项目财务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专项资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2、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的;

3、不符合条款规定的;

4、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工程建设过程出现下列情况时,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

1、重大质量事故;

2、较大金额索赔;

3、审计发生的重大违纪问题;

4、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

5、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6、其他重大事项。

4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xx县古城改造政府信用贷款资金偿债机制,各用款项目单位根据县发改局发出的还本付息通知书,在每次开行贷款本息到期前二十日内将到期贷款本息缴入县发改局“xx县古城改造政府信用贷款资金过渡账户”,县发改局必须按期归还到期贷款本息。

各项目单位到期未能按时还本付息的,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同时县人民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向项目单位收回借款本息。

第十六条。

各项目单位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本单位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财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如单位领导仍坚持原行为的,由相关领导承担责任,同时财务人员应当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财务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财政制度规定或报账手续不齐全,不予以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提出意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共同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改变用途等行为采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xx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篇:

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经贸投资[xx]341号

苏财企[xx]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技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有效地发挥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省级财政设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目的,是进一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和支持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围绕品种、质量、效益进行技术改造,促进产业升级,优化产业布局,发展循环经济,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江苏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安排的挖潜改造资金中用于支持重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技术改造过程中购买技术设备的技资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三条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一)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编制下达年度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行业发展规划,适时组织专家对《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导向目录》进行评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市县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申报,并对列入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办理本地区资金拨付手续,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三)省经贸委与省财政厅共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

第二章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产业政策导向原则。

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导向目录》,并经有权经贸部门按规定核准、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

按照择优扶强原则,集中支持能够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创新能力、推进产业集聚和加快企业信息化改造等专题的项目;重点支持省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和驰名商标的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优先支持列入国家或省重点技术改造计划和省财政厅财源建设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坚持向苏北倾斜原则。

对苏北地区的重点项目和苏南、苏中向苏北转移的重点项目给予支持。

第六条坚持科学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三章资金使用的范围、种类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申请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必须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

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参见第四条、第五条内护专仕。

第八条

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分为技术设备购置补助和达产达效项目奖励,申请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其技术设备投资必须达到800万元以上。

(一)技术设备购置补助是指在项目竣工投产或主体设备到位后,按实际到位的技术设备购置额的一定比例拨付补助资金。

每个项目省补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

(二)达产达效项目奖励是指根据项目竣工后达产达效的程度给予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同一项目当年省财政资金不重复安排。

第九条为加大技术改造技入力度,促进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相关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地区视自身财力自主决定对获得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进行配套补助。

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苏北及苏中财政转移支付县的补助总额应占当年总量的40%以上。

第四章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条申请技术设备购置补助的项目,必须经有权经贸部门核准、备案,并能在合理工期内竣工投产或主体工程竣工。

申请达产达效奖励的项目必须在项目竣工技产后经效益跟踪考核1个财政年度以上,按设计标准达产达效。

第十一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企业隶属关系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报。

具体程序如下:

市县企业的项目,由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经贸委和财政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联合审核后,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省属企业的项目,经其主管部门(或省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后直接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项目承担单位需填报"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

(见附件1),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并根据申报的不同种类附报相应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技术设备购置补助的项目。

申请企业需附报经各市经贸委、财政局盖章确认的技术设备清单(见附件2)、实施进度情况说明材料以及符合规范要求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3)。

(二)申请奖励的项目。

申请企业需附报有省或市经贸委、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项目竣工验收材料,项目竣工投产后次年效益跟踪情况以及跟踪年份经有资格单位审计的年终企业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需要时可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与实地核查情况,省经贸委与省财政厅按照当年的资金规模与申报项目情况,经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年度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各市经贸委(局)与财政局按照项目进度共同审核后,由各市财政局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收到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作"专项应付

款"处理,项目竣工结算后,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

已列入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计划技术设备购置补助的项目,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辖市经贸委、财政局报告本年度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到位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当年;已列入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计划的奖励项目,当年的12月31日前向省辖市经贸委、财政局报告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到位及达产达效情况。

省辖市经贸委会同财政局在每年1月底前将汇总情况及附件4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汇总情况应包括资金的拨付、使用、项目进度、效益等情况和分析。

第十六条

建立检查制度。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负责对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列入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须逐级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同意。

对因故变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逐级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如数返回上缴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凡获得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设备必须是项目承担单位的自用技术设备,未经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批准,不得转让或挪作他用。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对弄

虚作假,未经批准擅自转移技术设备,截留、挪用、提取管理费等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追回专项资金的处理。

凡违反国家财经法律、财务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篇。

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顺利完成,根据《江西省xx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管理,杜绝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问题发生,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范围。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是指对有农村户籍且居住于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贫困农户进行危房改造给予补助的财政专项资金。

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第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补助标准。

原则上新建房屋每户补助1-1.5万元,家庭最贫困、住房最危险的可按上限补助。

维修住房补助标准,可根据房屋破损程度实施分档补助,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

各试点县(市)在确保完成试点任务的前提下,可结合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等不同情况确定分类补助标准。

第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原则。

按照省批复的危房改造总体规划,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实行“省拨、县用、市监管”的办法,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均纳入同级国库设立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县级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拨付补助对象,补助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

项目动工时,按审批补助额度先支付50%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第六条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台帐,内容包括: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资金收入和支出明细帐册,资金审批、发放表、补助对象家庭情况备案表等。

第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收支、管理和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补助政策、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补助金额“四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

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挪用、乱支、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对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对补助对象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要取消其补助资格,并及时追回其所领取的全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第九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xx〕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根据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依托现有企业,围绕提高经济效益、改进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种类、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能环保、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改善劳动安全条件等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落实国家鼓励通过技术改造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政策、支持本市产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协调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制定技术改造的相关配套政策,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行使职能项目管理。

1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第七条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xx)》以及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有利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提高工艺装备水平。

应当选择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的在建项目和具备开工条件的拟建项目,以尽快取得成效。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

(一)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对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并列入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资金计划的,由市级专项资金按1∶1给予地方配套。

(二)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对列入本市年度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

(三)引进技术和装备项目。

对企业为提高核心竞争力单纯引进技术和工作母机等装备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

(四)境外收购兼并项目。

对企业收购兼并境外拥有核心技术的“专、特、新、精”类企业和研发机构且获得相对控股权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

第八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一)贷款贴息。

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

贴息率一般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

对贴息

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一般按两年计)计算确定。

(二)项目资助。

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一般采取项目资助的支持方式。

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8%。

(三)单个项目贴息额度或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对超出上述资助标准的项目,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确定贴息额度或资助额度。

第十条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对市税务直属分局征管的市级企业(以下简称“市级企业”),项目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对区县税务局征管或市税务直属分局代征的区县企业(以下简称“区县企业”),项目资助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负担40%和60%。

第十一条对项目资金支持,采取一次核定资助金额、分次拨付的办法。

项目审核通过后,根据项目资金计划,对贷款贴息项目,根据贴息年限,分年拨付年度贴息资金的70%;对项目资助项目,拨付资助金额的70%。

项目验收合格后,再行拨付30%余款。

第四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十二条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配套资金的申报材料为:

(一)《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上海市配套资金申请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条件为:

(一)符合《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xx)》以及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二)在建项目完成工作量不大于50%。

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材料为:

(一)《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贴息和补助资金申请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

(三)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许可文件和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五)银行息单或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或承诺函);

(六)企业自有资金证明文件。

不涉及规划和土地内容的单纯购置设备项目,无须提供上述第

(三)项所列材料;申请项目资助的项目,无须提供上述第

(五)项所列材料。

第十四条引进技术和装备项目的申报条件为:

(一)引进的技术应当是国内尚未掌握的先进技术;

(二)引进的技术和装备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且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同时应当未被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三)引进技术申请贴息的企业名称应当与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相一致,引进装备申请贴息的企业名称应当与《海关进口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相一致。

引进技术和装备项目的申报材料为:

(一)《上海市引进技术和装备贴息或补助资金申请表》、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二)引进技术和装备合同复印件;

(三)引进技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下引进装备的,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口货物免税证明》复印件;

(五)《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第十五条境外收购兼并项目的申报条件为:

(一)收购兼并的对象为境外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和研发机构;

(二)中方具有相对控股权。

境外收购兼并项目的申报材料为:

(一)《上海市境外收购兼并项目贴息或补助资金申请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二)项目核准文件;

(三)董事会决议或者相关出资决议;

(四)证明中方以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五)双方签署的意向书或者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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