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参考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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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参考模板

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

电梯制造安装企业经常需要向用户、监理等提供电梯五大安装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但人们对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常常会产生分歧,在此将相关最权威的解释附在后面,希望我公司遇到类似问题时,向对方出示附件中的文件,并指出有关有效期的内容,以便对方学习和提高!

电梯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曳引或强制驱动的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上述电梯所使用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具体范围详见《电梯型式试验规程适用产品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目录》所列产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一)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

  

(二)《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附件2)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主要参数发生变更的;

  (三)《目录》所列各种类型整机或各种型式部件停产1年以上(含1年)恢复生产的;

  (四)同型式进口电梯的首台产品或者部件;

  (五)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2年进行1次型式试验(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4年进行1次);

  (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电梯制造许可受理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梯型式试验的统一管理;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电梯型式试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上述统一管理或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布的各型式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以下简称《型式试验细则》,《电梯型式试验细则目录》详见附件3)中规定的试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其它试验方法,须经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型式特殊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组织制定。

  进口各种型式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须按照本规程规定及相应的《型式试验细则》执行。

  第六条执行电梯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第七条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电梯型式试验的检验设备、仪器仪表、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经计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其测量精度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质量、力、距离(长度)、时间和速度的测量精度为±1%;

  

(二)加速度、减速度的测量精度为±2%;

  (三)电压、电流的测量精度为±5%;

  (四)温度的测量精度为±5℃;

  (五)流量的测量精度为±2.5%;

  (六)压力的测量精度为:

  1.压力不大于200KPa为±1%;

  2.压力大于200KPa为±5%。

  (七)记录设备应能实现检测到0.01s变化的信号。

  第八条实施型式试验的试验人员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合格,取得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的方可从事型式试验工作。

试验时,至少有1名具有电梯检验师资格的人员参加。

  第九条《目录》所列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由申请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申请:

  

(一)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不涉及制造许可的,仅在首次申请时提供);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涉及制造许可的型式试验填写该申请书;不涉及制造许可的无须填写);

  (三)制造单位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与自检记录;

  (四)《型式试验细则》中要求审阅的技术资料。

  第十条型式试验机构接到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查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确认能否实施型式试验。

能够实施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规定,与申请单位协商确定包括日程计划在内的型式试验实施方案;不能实施型式试验的,必须通知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制度及型式试验实施方案对试验过程严格控制。

试验人员实施试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与型式试验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协商,并请示型式试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试验项目。

  第十二条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应在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申请单位应将样品送达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场所;确需结合型式试验的整机性能试验(以下简称整机试验)或在制造单位试验场地上进行的部件试验,必须在试验记录中说明原因。

  整机试验可在制造单位的试验井道或使用现场进行,也可在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井道进行,样机由申请单位负责安装。

  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时,如整机试验必须在使用现场进行的,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电梯安装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机。

型式试验合格且该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后,该电梯方可进行使用登记,其后该电梯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实施型式试验时应具备下列试验条件:

  

(一)部件型式试验时,试验场所的温度、湿度、环境空气及供电系统电压波动等应符合部件正常使用及测试仪器的使用条件;

  

(二)整机试验时,机房等场所的温度、湿度、环境空气及供电系统电压波动等应符合电梯正常使用要求,试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整洁,不应有影响电梯试验的物品、设施和与试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试验的警示牌。

  第十四条整机试验时,申请单位应当委派相关专业人员至试验现场配合进行。

  试验进行中,试验人员或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须遵守安全作业规程。

对于不具备试验条件或者继续试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试验人员可以中止试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型式试验不得少于相应产品《型式试验细则》中规定的适用项目,具体试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必须符合《型式试验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试验情况及试验结果。

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记录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试验状况。

  第十七条试验记录表的内容应完整,且应方便现场记录和《型式试验报告》(格式见相应产品的《型式试验细则》)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记录。

试验记录表由型式试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八条试验记录应有试验及校核人员的签字和试验日期。

  第十九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型式试验实施方案中与申请单位协商确定的时间完成试验。

现场试验工作全部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试验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合格证》(格式见附件4)。

  《型式试验报告》由参加试验的检验师填写,其内容、格式应符合《型式试验细则》中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试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及其相应日期和型式试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

  第二十条《目录》所列产品型式试验合格的判定规则为所有适用项目全部合格。

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经申请单位整改后,可以申请复检。

  第二十一条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在每月的第一周,填写《电梯型式试验合格情况汇总表》,将上一个月经本单位型式试验合格的单位和产品情况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对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原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仍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第二十三条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对型式试验工作质量负责。

因试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试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自2004年3月1日起试行。

电梯安全部件型式试验有效期的疑问

看了《中国电梯》2007年第7期有关《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种类及有效期问题》一文的相关答复,文中最后说到“《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目前还没有批准发布,所以在型式试验报告中没有说明其有效期限。

”在这先不说由于文件没有批准,所造成的执行难问题。

即使《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已批准,但有关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限还是不明确的,《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只说了“二年”或“四年”。

之所以会提出上述问题,主要是目前国内各检测机构对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有效期的认定。

按照习惯思维,对于电梯行业,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如同生产许可证。

只要该部件的制造日期是在该型式试验合格证的有效期内,则应当认为该型式试验合格证有效,制造单位可合法生产及销售,整梯厂家可作合格配件选配,安全部件也应能通过整梯验收。

现有某地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有关人员认为,电梯安全部件型式试验有效期,应是指电梯新梯检验(或报验)时,该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是否已过期。

例如:

有一套安全钳的型式试验证书的签发日期为2005年3月20日,电梯检验(或报验)日期为2007年3月21日,则该检测机构就认为型式试验合格证已过期,需重新提供新的合格证书。

由于电梯产品的特殊性,整梯出厂到新梯报检验,可能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相隔很长时间(目前并没有规定从办理告知到电梯验收的时间段是多长)。

如果按照上述计算方法,可能会出现如下情况,给整梯制造企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1、在某型号安全部件的型式合格证到期后,如果部件企业还继续按原型号规格进行型式试验、生产,那还可以提供同型号规格的型式试验证书。

其实,严格来说,也是不能简单地用新证书替换旧证书的,因为新签发日期可能在部件的生产日期之后,日期的关系无法对应。

2、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附件5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国务院令)第十七条的规定,即使制造厂还在生产、销售同型号规格产品,如果重新更换一个同型号规格的产品,则需按维修处理,需办理告知手续;如果该产品已停产,则只能更换另一型号产品,此时则属于重大维修,同样需要办理告知手续;如果说:

电梯还没验收,不属于重大维修或改造,而属于整梯制造企业的设计修改,那么同样需要到原办理告知的质量监督机构更换相关资料,如整梯产品合格证等。

3、如果安全部件制造厂在证书到期前或到期后,由于技术革新、或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不再生产原有型号、规格的产品,则根本上无法重新提供同型号规格的型式试验证书。

4、不管怎样,如果需更换安全部件,则相关费用肯定是整梯企业负担,因为部件厂制造、出厂时是在有效期内的,属合格产品,且被更换的安全部件,由于没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也只能作报废处理。

现请有关权威部门对电梯安全部件型式试验合格证有效期的计算方法释疑,并在《中国电梯》杂志上答复,以方便安全部件制造商、整梯制造商、检测机构执行,有效期究竟是按部件的制造日期?

销售日期?

整梯出厂日期?

还是按电梯验收日期?

某电梯公司质管部

2007-05-10

答复:

《中国电梯》2007年第7期“NETEC服务在线”栏目“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种类及有效期问题”是由我来答复的,所以与此有关的问题还由我来解释好了。

首先“由于文件没有批准,所造成的执行难问题”我们更是经常碰到,而且经常需要对此进行说明。

NETEC作为型式试验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的执行机构,是严格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工作,贯彻什么文件、执行什么规定主要是依照现阶段国家对电梯管理的需要由政府主管部门来决定。

关于电梯安全装置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有效期的问题,对于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合格证本身而言是很明确的,就是从签发日期起计,到有关文件规定的有效期限对应的结束日止。

问题确实是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的有效期限究竟是对应具体产品的哪个日期。

上述疑问中说的对,对于部件生产企业,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类似于制造许可证,部件产品取得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后(有些还需要备案)才能对外销售。

作为部件生产企业,产品的生产日期(有些称为出厂日期,但这个出厂日期并不是销售后发货出厂的日期,而是总装后检验合格的日期)是自己知道而且不会改变的,而该部件销售出厂日期、货到整梯厂的日期、随整梯出厂的日期、电梯合格证的签发日期、报装告知日期、电梯开始安装日期、安装验收日期直到电梯交付业主使用的日期,都是未知而且是不可控的日期。

对于部件生产厂而言,其产品生产出厂日期在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有效期限内就是依法生产的,其产品生产出厂日期在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有效期限起止时间以外就是不符合规定的。

也就是说,部件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是针对该部件的,其有效期限应该是对应部件厂具体部件的生产出厂日期,与电梯整梯的出厂日期或者安装验收日期无关。

例如,某电梯部件厂制造的某一副安全钳,产品合格证上的出厂(或生产、或检验合格)日期是2005年2月26日,该安全钳销售给了某电梯公司,由于电梯公司和电梯业主的某些原因,该安全钳安装到电梯上已经是2007年5月6日,该电梯安装单位于2007年5月22日报检,特检所根据工作计划安排检验员2007年5月29日到现场验收。

从该副安全钳生产出厂到使用该安全钳的电梯安装完毕验收,已经有2年3个月的时间。

在此情况下,即使该部件厂持有型式试验机构2005年2月25日签发的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到2007年2月25日也到期了,安装验收时该报告和证书肯定已经过期。

更有甚者,如果从2007年1月1日起因为某种原因该型产品已经停产,截止2006年13月31日出品的该型部件,其生产出厂日期都在原型式试验合格有效期间,则该企业就不再会去申请新的型式试验。

反之,如果该部件企业持有2007年5月30日到期的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说明该证书和报告是型式试验机构于2005年5月30日签发的,那么2005年3月20日该企业的该副安全钳生产出厂时该报告和证书还没有取得,那肯定是不符合规定的。

如果没有当时有效的型式试验证明,甚至可以说是无证生产。

另外,上述问题中也提到,对于一些连续生产、没有变化的同型号、同规格的部件,在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到期前,建议部件厂尽快申请、准备新一轮型式试验,使新老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的有效期限连贯起来,无论出现什么情况都能够减少麻烦。

文章出处:

中国电梯杂志文章作者 

 

整梯企业与配件企业部件型式试验有效期的区分

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我们在验收电梯时,从报检企业提交的验收文件中看到很多贵中心出具的电梯部件型式试验报告,其中有些型式试验报告上写明的产品生产单位和试验申请单位都是XX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有些型式试验报告上写明的生产单位和试验申请单位都是XX电梯有限公司;还有些型式试验报告上写明的生产单位是XX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而试验申请单位是XX电梯有限公司。

这些在报告中都没有有效期的说明,此种情况下我们就无法判定报验单位提供的报告是否还在有效期内。

请问NETEC,这三种情况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有效期相同吗?

各种报告的有效期怎么确定?

某市特检所电梯检验室

2007-05-20

答复:

关于部件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有效期的问题,在《中国电梯》2007年第7期“NETEC服务在线”栏目已经有过一些说明,这里我们还是按照没有批准发布的《电梯型式试验规则(2005年报批稿)》(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来说明。

《规则》第三条第(四)款规定:

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2年进行1次型式试验(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安全保护装置每4年进行1次,其制造的主要部件不进行周期性的型式试验)。

这里的《目录》是指《规则》的附件1《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

列入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共有9种:

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限速切断阀、电梯控制柜和曳引机。

列入该目录的主要部件共有14种:

绳头组合、耐火层门、电梯玻璃门、玻璃轿壁、电梯导轨、液压泵站、杂物电梯驱动主机、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扶手带、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控制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滚轮、自动扶梯梯级、自动人行道踏板和梯级链或踏板链。

这些部件型式试验的有效期分为三种情况:

1、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上,制造单位和试验申请单位都是电梯配件生产企业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的有效期为2年;

2、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上,制造单位和试验申请单位都是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也就是取得电梯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整梯生产企业)时,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的有效期为4年,主要部件不进行周期性的型式试验;

3、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上,制造单位是电梯配件生产企业,试验申请单位是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时,应按照上述第1条所述的情况执行,即:

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的有效期为2年。

前两种情况不会有什么疑义,第三种情况有必要说明一下。

按照“国质检锅[2003]174号”文《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的规定,目前我国只对国内电梯类整梯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制造单位许可(也就是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前提是要按照174号文的规定对制造单位进行鉴定评审,制造单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是硬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软件、管理)要达到一定要求后,企业才有可能获得制造单位许可——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正是基于获得制造单位许可之企业的硬件和软件都通过了鉴定评审,《规则》才允许把其生产的部件产品的型式试验周期加长。

而对于专业的部件生产企业,我国没有实行制造单位许可制度——不颁发制造许可证,部件生产企业制造的列入《目录》的部件只要通过型式试验(有部分需要进行备案)即可销售。

也正是因为对部件企业没有进行过统一、明确条件要求的硬件和软件的评审,《规则》才要求其制造的部件型式试验周期比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要短。

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上,试验申请单位是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而该部件的制造单位是电梯配件生产企业时,说明产品是由没有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部件厂制造的,所以应按上述第1种情况的规定执行。

其实《规则》第三条第(四)款括号中的文字已表达得很清楚,“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部件”与“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申请的部件试验”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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