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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建设标准样本

 

《看守所建设原则》

 

公安部

《看守所建设原则》编制组

二〇一三年六月

 

前言

《看守所建设原则》(修订)是依照住建部《关于下达建设原则编制项目筹划告知》(建标〔〕180号)规定,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修订编制。

本建设原则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建设数据,选取东、中、西部9个省、市、自治区有代表性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关于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经验教训,在此基本上,完毕了原则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关于方面意见,重复修改补充后最后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关于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原则共六章,重要内容涉及:

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原则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原则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

100741),以便此后再次修订时参照。

主编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重要起草人:

杜山冯剑徐文海赵亚许舒频

二〇一三年六月

 

第一章总则…………………………………………4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5

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7

第四章建筑面积及指标………………………………..9

第五章建筑原则和建筑设备……………………………11

第六章安全警戒配套设施………………………………14

附录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立表………………16

本原则用词和用语说………………………17

附件一看守所建设原则条文阐明

附件二武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看守所建设,提高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科学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满足看守所刑事羁押活动需要,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建设原则。

第二条本建设原则是看守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全国统一原则,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重要根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重要根据。

第三条本建设原则合用于看守所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四条看守所建设必要遵守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合用原则,做到结实安全、管理以便、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并符合环保、节能、节地规定。

第五条看守所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运用和城乡规划规定。

第六条 看守所建设应充分考虑安全保密和使用功能特殊规定,宜实行一次规划、一次建设,也可依照发展需要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扩建和改建看守所应充分运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看守所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原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看守所建设规模按设计押量拟定。

看守所设计押量,应按满足现实需要、适度超前原则,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拟定。

宜按如下公式计算:

Ns=1.2NP

式中:

Ns-----看守所设计押量;

NP-----前五年平均押量。

有行政区划、收押范畴调节、辖区人口增减规划等因素或经济发达、押量增长迅速地区,应依照实际状况综合论证后另行报批。

新建看守所设计押量应不不大于50人。

第九条看守所设计押量及建设方案,应由省级公安机关初步审核批准后,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看守所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场地、安全警戒和其她配套设施构成。

第十一条看守所房屋建筑涉及被羁押人用房、办案及管理用房、民警办公及生活用房、检察院和法院用房、附属用房以及武警用房。

一、被羁押人用房涉及监室、物品储藏室(涉及衣物储藏室和违禁物品保管室)、医务用房、图书室、活动室、伙房、公共浴室、洗衣房、理发室、教诲培训室以及家属会见用房等。

家属会见用房涉及管理室、会见室(涉及会见大厅、单独会见室和视频会见室)、候见室、生活用品供应室及物品暂存室等。

二、办案及管理用房涉及羁押受理用房(含接待厅、收押厅、收押登记室、安全检查室、健康检查室、信息采集室、候押室)、值班室、管教室、谈话室、心理征询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辨认室、警用装备室、技术用房(涉及监控室及其设备室、讯问指挥室、电教室等)、AB门执勤用房等。

设计押量500人如下看守所接待厅和收押厅可合并设立。

三、民警办公及生活用房。

民警办公用房含办公室、文印室、资料室、档案室、会议室、阅览室、荣誉室等;民警生活用房含备勤宿舍、食堂、健身房、文娱室等。

四、检察院和法院用房指驻所检察室使用办公室、监控室、谈话室和法院使用宣判小法庭等。

五、附属用房涉及收发值班室、门卫接待室、变配电室、车库、仓库、公共卫生间、综合修理间、职工浴室、锅炉房及其她设备用房等。

六、武警用房建设项目及原则应按武警总部关于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看守所建筑设备涉及建筑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供电系统及设备、消防、燃气、通讯与计算机网络、有线电视等。

第十三条看守所场地应涉及道路、停车场、武警训练场地、民警文体活动场地、被羁押人活动场地和绿地等。

第十四条看守所安全警戒设施涉及围墙、岗楼、电网、照明、大门及值班室、武警哨位、隔离防护、应急警报、周界控制、门禁、监控和通信指挥、监管信息、违禁物品检测、无线信号屏蔽、讯问指挥、民警巡视管理、被羁押人报告、会见等技术防范系统。

第十五条看守所配套设施涉及被羁押人教诲系统、医疗设施、厨房设备、床具、讯问椅、专用车辆等基本装备。

 

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六条新建看守所选址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宜选取地势高、地形平坦,水文和工程地质条件良好;

二、供电、给排水、交通、通讯等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便于运用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以便刑事诉讼活动。

三、避开高层建筑、外事活动场合及人口活动密集区域;与各种污染、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噪声、高压电线、无线电干扰、光缆、石油管线、水利设施等距离符合国家关于防护距离规定。

看守所周边建设控制范畴和建筑高度,应满足看守所安全和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看守所建设布局按其功能宜分为监区、办案区、接待会见区、办公区、生活保障区和武警营区。

除监区、武警营区应单独设立外,别的功能区设计押量500人如下看守所可合并建设。

关于押女性被羁押人看守所应单独设立关押区域。

看守所内设立特殊监区,应按照《公安监管场合特殊监区建设原则》(建标113-)执行。

设立监管医院,按照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关于医院建设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看守所建设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安全保密、以便管理,并符合如下规定:

一、看守所监区应设立在看守所中央部位或较隐蔽、便于警戒位置,监区宜设立一种出入口,并不得直接面对看守所大门。

监区围墙内外应有安全隔离带,围墙内不不大于7m,围墙外不不大于5m。

监房之间间距应符合本地住宅建筑日照规定,且不少于10m。

二、办案区设立应临近监区出入口。

三、接待会见区应设立在监区围墙外,满足看守所安全管理需要和以便来所人员进出。

四、办公区应设立在监区围墙外,并综合考虑停车、道路、绿化等因素合理布置。

五、生活保障区宜设立在监区围墙外。

六、武警营区应自成体系,并毗邻看守所监区。

第十九条看守所外通路与都市道路相连接,各功能区机动车道应联通;进入监区机动车道净宽和净高均不应不大于4m。

第二十条看守所建筑密度宜为33%,容积率宜控制在0.3~0.5。

特殊状况需建设两层以上监房,其容积率依照总体布局规定另行核定。

第二十一条看守所绿地率应满足本地城乡规划和建设关于绿地控制规定。

 

第四章 建筑面积及指标

第二十二条看守所房屋建筑面积(不含武警营房)应以设计押量乘以看守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数拟定。

第二十三条看守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不含武警营房)及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看守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被羁押人)

用房类别

200人

500人

1000人

被羁押人用房

14.72

14.78

14.56

办案及管理用房

7.56

6.38

5.87

民警办公及生活用房

5.89

5.57

5.57

检察院及法院用房

0.88

0.42

0.36

附属用房

2.00

1.52

1.07

共计

31.05

28.67

27.43

注:

1、设计押量为200~500人之间,按公式31.05-2.38(Ns-200)/300计算建筑面积指标;设计押量为500~1000人之间,按公式28.67-1.24(Ns-500)/500计算建筑面积指标。

设计押量200人如下建筑面积指标,按照设计押量200人建筑面积指标拟定;设计押量1000人以上建筑面积指标,按照设计押量1000人建筑面积指标拟定。

Ns为设计押量,NP前五年平均押量。

2、看守所内设立特殊监区,其面积指标按照《公安监管场合特殊监区建设原则》(建标113-)另行核定。

第二十四条看守所停车场地面积,按25㎡/车位计算;车位数量应综合考虑看守所公务车辆、外来车辆及民警自备车辆实际需求合理拟定;建设地下停车库时应依照实际需求另行报批,并相应增长建筑面积。

第二十五条看守所民警文体活动场地应按工作人员数量拟定,人均不应低于3.2㎡,且总面积最低不适当不大于600㎡。

 

第五章 建筑原则和建筑设备

第二十六条看守所建筑原则,应依照看守所安全管理、使用功能及城乡规划规定合理拟定,并符合《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第二十七条看守所监房宜单层设立,特殊状况地区可设多层监房。

第二十八条看守所监房外墙厚度应达到370mm,并满足安全防护规定。

第二十九条看守所监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看守所监室分为普通监室和单人监室,并分别设立与之毗邻室外活动场。

普通监室每间关押人数应为8~16人,人均使用面积8人监室宜为7㎡,9~16人监室宜为5㎡;单人监室每间使用面积宜为7~8㎡,每100人设立1~3间。

二、监室层高应依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中气候分区拟定,寒冷地区监室层高宜为4.2~4.8m;寒冷地区监室层高宜为5.1~5.7m;夏热冬冷地区监室层高宜为5.7~6.3m;夏热冬暖地区监室层高宜为6.3~6.9m。

三、监室内设立有盥洗、淋浴和水冲式不锈钢便器等设施卫生间,按照不低于8人一套原则配备;8人监室卫生间使用面积宜为3.5㎡、9~16人监室卫生间使用面积宜为7㎡、单人监室卫生间使用面积宜为2㎡;卫生间与监室床位之间宜用夹胶落地安全玻璃隔离。

四、监室内设固定式单层床位,其制作安装规定符合《看守所床具》原则。

五、监室门制作应符合《监室门》(GA526-)原则规定。

第三十条与监室毗邻设立室外活动场,人均使用面积不适当不大于3㎡。

第三十一条看守所医务用房设立应符合《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立基本原则》(公通字〔〕26号)规定。

第三十二条看守所监房主通道净宽度,设计押量500人如下看守所不适当不大于3m,设计押量500人及以上不适当不大于5m;监室门外侧管理巡视通道净宽不适当不大于2m;室外活动场毗邻监室一侧上部管理巡视通道净宽宜为1m。

第三十三条监室窗户、室外活动场顶部、讯问室和律师会见室等被羁押人使用某些以及其她需要防护解决窗户,必要安装金属防护栅栏;监区内房屋以及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家属会见室等被羁押人可以接触到窗户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

看守所各类金属防护栅栏应采用直径不应不大于18mm热轧圆钢或16mm×16mm方钢,水平间距不应不不大于120mm,竖向间距不应不不大于200mm;室外活动场顶部钢筋防护栅栏距地面高度不适当低于3.2m。

第三十四条技术用房应满足防尘、防潮、防静电和隔声等技术规定。

第三十五条看守所外观装修应符合城乡规划规定;监房和特殊业务用房内装修应满足安全和吸音规定;其她用房内装修,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原则》(计投资〔1999〕2250)中档建筑装修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看守所建筑物耐火级别不应低于二级。

看守所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

看守所建筑应按国家现行关于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设计;看守所监区围墙、岗楼、大门抗震设防基本烈度,应按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提高一度,并不应不大于七度。

第三十七条看守所建筑应符合国家关于建筑节能设计原则,监室外墙不应采用内保温做法。

第三十八条看守所供电电力负荷级别宜为一级,并应附设备用电源和应急照明器材。

第三十九条看守所给排水设施建设应列入城乡规划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标规定;监室内应设立冷、热水管道,并宜设立饮水管道。

第四十条看守所房屋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采暖系统、空调系统及通风设施。

 

第六章 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第四十一条看守所应设立外围墙、监区围墙和岗楼,并符合如下规定:

一、看守所外围墙高度应不低于2.5m,可采用实心墙体或通透栅栏。

二、监区围墙高出地面7.2m,其中顶部1.2m为巡逻道,宽度为1.2m;外墙应达到370mm厚实心砖墙安全防护规定。

监区围墙基本采用桩基本或独立基本时,基本梁如下应设立挡板,进一步到地面如下不低于2m。

三、监区围墙应设立岗楼,岗楼间距不适当不不大于150m;岗楼视界、射界良好,无观测死角,岗楼之间视界、射界应重叠;岗楼应为封闭建筑,使用面积为6~8㎡,并应安装铁门和通讯、报警、避雷等设施;岗楼室内地面宜高出巡逻道地面1~1.5m。

四、监区围墙顶端内外均应安装照明灯具,灯具应配有防护罩,间距宜为10~15m,照度应满足监控需求。

监区围墙直线长度超过50米时,应在岗楼安装探照灯。

五、监区围墙应按关于原则设立周界高压电网、报警装置等安全警戒设施。

第四十二条监区出入口应设立人行通道和车行通道。

人行通道和车行通道均应设两道门,且电动AB开闭,两道门之间应为封闭通道。

其中人行通道应设门禁、安检系统;车行通道两端应设防冲撞装置,通道顶部和地面应设立监控、探测等安检装置。

第四十三条看守所安全技术设施建设应符合《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等规范规定,并按照智能化规定,实行系统集成和功能联动。

第四十四条看守所安全技术建设,应与土建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附录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立表

序号

功能区

重要设立房屋

备注

1

监区

监室、衣物储藏室、医务用房、图书室、活动室、公共浴室、理发室、教诲培训室、值班室、管教室、谈话室(含驻所检察室使用谈话室)、心理征询室、监控室及其设备室、电教室等

宣判小法庭应设立在接待会见区或办公区内,并相对独立

2

办案区

羁押受理用房、讯问室(含特殊讯问室及其指挥室)、律师会见室、辨认室、违禁物品保管室、AB门执勤用房等

3

接待会见区

管理室、会见室(含集中会见室、单独会见室和视频会见室)、候见室、生活用品供应室及物品暂存室等

4

办公区

办公室、文印室、资料室、档案室、会议室、阅览室、荣誉室、警用装备室以及驻所检察官使用办公室、监控室等

5

生活保障区

被羁押人伙房、洗衣房和民警备勤宿舍、食堂、健身房、文娱室等其她用房

6

武警营区

按武警总部有关规定拟定

 

本建设原则用词阐明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建设原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规定严格限度不同用词阐明如下:

1)表达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要”;反面词采用“禁止”。

2)表达严格,在正常状况下均应这样做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达容许稍有选取,在条件允许时一方面应这样做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适当”。

表达有选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用词,采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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