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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J203-83

主编单位:

陕西省建筑工程局

批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备案

实行日期:

1983年9月1日

关于批准颁发《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83)城科字第78号

由陕西省建委主管、建工局主编,会同天津、福建、山东、云南等省、市有关单位修订的国家标准《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会审定稿,现批准颁发,并抄送国家经委备案,从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起实行,编号为:

GB203-83。

规范的管理和解释工作,由陕西省建工局砖石工程规范组负责,希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函告他们,以供丙次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三年二月七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79)建发施字第168号通知和原国家建筑工程总局(80)建工科字第385号通知,由我局会同山东、云南、福建、天津等省、市建筑工程局和西安冶金建筑学院组成修订组,共同对《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66(修订本)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比较广泛地进行了调查研究,做了一些必要的试验工作,并征求了全国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最后经召开全国性审定会议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一百二十八条和七个附录,主要修订的内容有:

将原规范名称改为《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删去了原规范中土墙工程和砌块、墙板工程两章;并增加了抗震设防地区施工、空心砖砌筑承重墙、砂浆试块的制作、养护及抗压强度取值等有关规定。

在实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意见寄给我们,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陕西省建筑工程局一九八三年元月

第一章总则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砖石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铁路、公路和水工建筑等的砌石工程。

第条抗震设防地区建筑物的砖石工程,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的有关规定。

第条本规范所用的砖,应符合《普通粘土砖》(JC149-73)、《承重粘土空心砖》(JC196-75)、《蒸压灰砂砖》(JC153-7)(以下分别简称普通砖、空心砖、灰砂砖)和《粉煤灰砖》(JC239-77)的规定。

石材应符合设计要求的标号和岩种。

第条砖石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或出厂合格证验收。

如对其材质有怀疑时,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各种计量器具应经常校验,保证准确使用。

第条施工时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防火要求等,必须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程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条砖石工程应在地基或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条建筑物的标高,应引自标准水准点式设计指定的水准点。

第条基础施工前,应在建筑物的主要轴线部位设置标志板。

标志板上庆标明基础、墙身和轴线的位置及标高。

外形或构造简单的建筑物,可用控制轴线的引桩代替标志板。

第条砌筑基础前,必须用钢尺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不庆超过表的规定。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表

第条有高低台的基础,应从低处砌起,并由高台向低台搭接。

如设计无要求,搭接长度不庆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第条砌完基础后,应及时回填。

回填土的施工,应符合《土方和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的有关规定。

第条基础墙的防潮层,如设计无具体要求,宜用1∶的水泥砂浆加适量的防水剂铺设,其厚度一般为20毫米。

抗震设防地区建筑物,不应用油毡作基础墙的水平防潮层。

第条砌体施工,应设置皮数杆,并根据设计要求、砖石规格和灰缝厚度在皮数杆上标明皮数及竖向构造的变化部位。

第条施工前,应先将基础、防潮层、楼板等表面的砂浆和杂物清除干净,并浇水湿润。

第条砌体相邻工作段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个楼层的高度,也不宜大于4米。

工作段的分段位置,宜设在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或门窗洞口处。

第条砌体临时间断睡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第条砌体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不得夹有砂浆、碎砖和杂物等。

第条房屋相邻部分高差较大时,应先建高层部分,以减少由于沉降不均匀而引起相邻墙体的变形。

第条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和预埋件等,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

宽度超过30厘米的洞口,应砌筑平拱或设置过梁。

注:

砌体中的预埋件应作防腐处理。

预埋木砖的木纹应与钉子垂直。

第条不得在下列墙体或有关部位中设置脚手眼;

一、空斗墙、12厘米厚砖墙、料石清水墙和砖、石独立柱;

二、砖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内;

三、宽度小于1米的窗间墙;

四、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各50厘米的范围内;

五、砖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18厘米和转角处43厘米的范围内;石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30厘米和转角处60厘米的范围内;

六、设计不允许设计置脚手眼的部位。

注:

如砖砌休的脚手眼不大于8×14厘米,可不受本条第三、四和五项规定的限制。

第条砌体表面的平整度、垂直度、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等,均应按本规范规定随时检查并校正。

第条砌筑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的轴线和标高,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其偏差可在基础■面或楼面上校正。

第条搁置预制板的墙顶面应找平,并应在安装时座浆。

第条墙面勾缝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清除墙面粘结的砂浆、泥浆和杂物等,并洒水湿润;

二、开凿瞎缝、并对缺棱掉角的部位用与墙面相同颜色的砂浆修补齐整;

三、先将脚手眼内清理干净并洒水湿润,再用与原墙相同的砖或石块补砌严密。

第条墙面勾缝应采用加浆勾缝,并宜采用细砂拌制的1∶水泥砂浆。

石墙勾缝也可采用水泥在灰砂浆或掺入麻刀、纸筋等的石灰或青灰浆。

注:

砖墙的内墙面也可采用原浆勾缝,但必须随砌随勾,并使灰缝光滑密实。

第条墙面勾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搭接平整并压实抹光,不得有丢缝、开裂和粘结不牢等现象。

如设计无特殊要求,砖墙勾缝宜采用凹缝或平缝,凹缝深度一般为4~5毫米;空斗墙勾缝应采用平缝;石墙勾缝应采用凸缝或平缝,毛石墙勾缝尚应保持砌合的自然缝。

勾缝完毕后,应清扫墙面。

第条砌筑炉灶和附墙烟囱,如设计无要求,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防火层的炉灶或烟囱内表面距易燃烧体不庆小于24厘米;无防火层的,不应小于37厘米;

二、烟囱外表面距易燃烧体屋面结构(木屋架、木梁等)不应小于12厘米,距易燃烧体屋面不应小于25厘米;

三、靠近易燃烧体的烟囱内表面,应涂抹砂浆。

如设置陶土管时,应用砂浆填满所有缝隙。

对有内衬的烟囱,其内衬应用粘土砂浆或耐火泥砌筑;

四、炉灶灰坑和炉门前地面如为易燃烧体,灰坑的底部应至少砌4皮砖,炉门前地面应用非燃烧材料覆盖;

五、烟囱所有的灰缝均应填满砂浆。

阁楼内及屋面至顶棚空间部分的烟囱外表面,应抹灰并刷石灰浆,以便检查、识别漏烟或串火现象;

六、砌筑烟道,应防止砂浆、砖块等杂物落入,以保证烟道畅通。

注:

①防火层宜用石棉或其他耐火材料制成。

②砌筑垂直烟道,宜采用桶式提芯工具,随砌随提。

第条砌筑通气孔道,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第六项和注②的规定。

第条尚未安装楼板或屋面的墙和柱,当可能遇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2.

的规定。

如超过表列限值,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以保证墙和柱在施工中的稳定性。

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表

注:

①表适用于施工处标高(H)在10米范围内的情况。

如10米<≤15米、15米<≤20米和H>20米时,表内的允许自由高度值应分别乘以、和的系数。

②当所砌筑的墙,有横墙或其他结构与其连结,而且间距小于限值的2倍时,砌筑度度可不受表.

24规定的限制。

第条雨天施工应防止基槽灌水和雨水冲刷砂浆,砂浆的稠度应适当减小,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米。

收工时,应覆盖砌体表面。

第三章砌筑砂浆

第条水泥应按品种、标号、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保持干燥。

如遇水泥标号不明或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等情况,应经试验鉴定后,方可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第条砂浆用砂宜采用中砂,并应过筛,不得含有草根等杂物。

水泥砂浆和标号等于或大于50号的水泥混合砂浆,砂的含泥量不应超过5%;标号小于50号的水泥混合砂浆,砂的含泥量不应超过10%。

注:

采用细砂的地区,砂的含泥量可经度验后酌情放大。

第条生石灰熟化成石灰膏时,应用网过滤,并使其充分熟化,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天。

沉淀池中贮存的石灰膏,应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

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第条拌制砂浆应采用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

第条砂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要求的种类和标号;

二、本规范第条和第条规定的砂浆稠度;

三、保水性能良好(分层度不宜大于2厘米);

四、拌合均匀。

注:

砂浆稠度和分层度的试验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三的规定执行。

第条砂浆的配合比应经试验确定。

如砂浆的组成材料(胶结料、掺合料和骨料)有变更,其配合比应重新选定。

试配砂浆,应按设计标号提高15%。

注:

石灰膏、粘土膏和电石膏等试配时的稠度,一般为12厘米。

第条砂浆的配合比应采用重量比。

水泥、有机塑化剂和冬期施工中掺用的氯盐等的配料精确度应控制在±2%以内;砂、石灰膏、粘土膏、电石膏、粉煤灰和磨细生石灰偻等的配料精确度应控制在±5%以内。

注:

①石灰膏、粘上膏和电石膏等使用时的用量,应按试配时的稠度予以调整。

②砂的含水量应作测定。

第条为使砂浆具有良好的保水性,应掺入无机塑化剂或皂化松香(微沫剂)等有机塑化剂,不应采取增加水泥用量的方法。

第条砂浆应采用机械拌合。

拌合时间,自投料完算起不得少于分钟。

第条砂浆拌成后和使用时,均应盛入贮灰器内。

如砂浆出现泌水现象,应在砌筑前再次拌合。

第条砂浆应随拌随用。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必须分别在拌成后3小时和4小时内使用完毕;如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必须分别在拌成后2小时和3小时内使用完毕。

第条施工中如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应按《砖石结构设计规范》(GBJ3-73)中第5条和第6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条水泥石灰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时,石灰用量最多减少一半。

水泥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时,砌体抗压强度应较水泥混合砂浆砌体降低10%。

水泥粘土砂浆中,不得掺入有机塑化剂。

第条水泥砂浆和水泥石灰砂浆中掺用微沫剂,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微沫剂掺量应事先通过试验确定,一般为水泥用量的~10000(微沫剂按100%纯度计);

二、微沫剂宜用不低于70℃的水稀释至5~10%的浓度。

稀释后的微沫剂溶液,存放时间不宜超过7天;

三、必须采用机械拌合。

拌合时间,自投料完算起为3~5分钟;

四、水泥砂浆中掺入微沫剂(以下简称微沫砂浆),其使用时间同本规范第条中对水泥砂浆的规定。

第条砂浆标叼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天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第一楼层或250立方米砌体中的各种标号的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检查一次,每次至少应制作一组试块(每组6块)。

如砂浆标号或配合比变更时,还应制作试块。

注:

①砂浆试块的制作、养护和抗压强度取值,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执行。

②砂浆试块也可在自然温度条件下养护,其抗压强度应按本规范附录一换算。

③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

第四章砌砖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条砖的品种、标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规格一致。

用于清水墙、柱表面的砖,尚应边角整齐、色泽均匀。

第条砌筑砖砌体时,普通砖、空心砖应提前浇水湿润,含水率宜为10~15%;灰砂砖,粉煤灰砖含水率宜为5~8%。

注:

含水率以水重点干砖重的百分数计。

第条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并填满砂浆。

第条砖砌体的砂浆稠度,宜按表的规定执行。

砖砌体的砂浆稠度表

第条埋入砖砌体中的拉结筋,应设置正确、平直,其外露部分在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

第条砖砌体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表的规定。

砖砌体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表

第二节一般砖砌体

第条砖砌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

实心砖砌体宜采用一顺一丁、梅花丁或三顺一丁的砌筑形式。

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第条砖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应饱满,实心砖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

竖向灰缝宜采用挤浆或加浆方法,使其砂浆饱满,严禁用水冲浆灌缝。

注:

①有特殊要求的砖砌体,灰缝的砂浆饱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②采用铺浆法砌筑,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厘米。

③砌筑实心砖砌体宜采用“三一”砌砖法。

第条砖砌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一般为10毫米,但不应小于8毫米,也不应大于12毫米。

第条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

实心砖砌体的斜槎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见图;空心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应按砖的规格尺寸确定。

图实心砖斜槎砌筑示意图

如临时间断睡留斜槎确有困难时,除桩角处外,也可留直槎,但必须做成阳槎,并加设拉结筋。

拉结筋的数量为每12厘米墙厚放置1根直径6毫米的钢筋;间距沿墙高不得超过50厘米;埋入长度从墙的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厘米;末端应有90°弯钩(见图。

抗震设防地区建筑物的临时间断处不得留直槎。

注:

拉结筋不得穿过烟道和通气孔道。

如遇烟道或通气孔道时,拉结筋应分成两股沿孔道两侧平行设置。

图实心砖直槎砌筑和拉结筋示意图

第条隔墙与墙或柱如不同时砌筑而又不留成斜槎时,可于墙或柱中引出阳槎,或于墙或柱的灰缝中预埋拉结筋,其构造与本规范第条的规定相同,但每道不得少于2根。

抗震设防地区建筑物的隔墙,除应留阳槎外,并应设置拉结筋。

第条砖砌体接槎时,必须将接槎处的表面清理干净,浇水湿润,并应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

第条框架结构房屋的填充墙。

应与框架中预埋的拉结筋连接。

第条隔墙和填充墙的顶面与上部结构接触处宜用侧砖或立砖斜砌挤紧。

第条每层承重墙的最上1皮砖,应用丁砌层砌筑。

在梁或梁垫的下面,砖砌体的阶台水平面上以及砖砌体的挑出层(挑檐、腰线等)中,也应用丁砌层砌筑。

注:

本条所指的丁砌层均应用整砖砌筑。

第条砖柱和宽度小于1米的窗间墙,应选用整砖砌筑。

半砖和破损的砖应分散使用在受力较小的砌体中和墙心。

第条砌筑空心砖砌体时,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

砌筑前应试摆,在不够整砖处,如无辅助规格,可用模数相符的普通砖补砌。

第条施工时需在砖墙中留置的临时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的墙面不庆小于50厘米;洞口顶部宜设置过梁。

抗震设计烈度为9度的建筑物,临时洞口的留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决定。

补砌临时洞口,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第三项的规定。

第条砌筑钢筋砖过梁,如设计无具体要求,底面应铺设1∶3水泥砂浆层,其厚度宜为3厘米;钢筋应埋入砂浆层中,两端伸入支座砌体内不应小于24厘米,并有90°弯钩埋入墙的竖缝内。

钢筋砖过梁的第一皮砖应砌丁砌层。

第条实心砖平拱式过梁的灰缝应砌成楔形缝。

灰缝的宽度,在过梁的底面不应小于5毫米;在过梁的顶面不应大于15毫米。

拱脚下面应伸入墙内不小于20毫米,拱底应有1%的起拱。

第条砖过梁底部的模板,应在灰缝砂浆强度达到设计标号的50%以上时,方可拆除。

第条砌筑配筋砖砌体,应符合下列补充规定:

一、埋设钢筋的灰缝厚度,应比钢筋直径大4毫米以上,以保证钢筋上下至少各有2毫米厚的砂浆层;

二、用钢筋网作横向配筋,每一钢筋网的末端应在砌体的水平灰缝中露明,以便检查配筋是否遗漏和设置是否正确;

三、横向配筋所用的矩形钢筋网或连弯式钢筋网,不得采用分离放置的单根钢筋代替。

连弯式钢筋网应在相邻砖层中相互垂直设置。

第条设有钢筋混泥土抗风柱的房屋,应在柱顶与屋架间以及屋架间的支撑均已连接固定后,方可砌筑山墙。

第条砌筑水池、化粪池、窖井和检查井,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如无设计要求,一般应采用普通砖和水泥砂浆,并砌筑严实;

二、砌体应同时砌筑,如同时砌筑确有困难时,必须砌成斜槎;

三、各种管道及附件,必须在砌筑时按设计要求埋设;

四、防水部分的施工,应符合《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8-83)中的有关规定。

第条抗震设防地区砖砌体如采用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加强,可参照《多层砖房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抗震设计与施工规程》(JGJ13-82)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空斗墙

第条空斗墙的砌筑形式,如设计无要求,可采用无眠空斗、一眠一斗、一眠二斗或一眠多斗。

每隔1块斗砖必须砌1~2块丁砖,墙面不庆有竖向通缝。

注:

本条中所列丁砖系指垂直于墙面的侧砌砖;斗砖系指平行于墙面的侧砌砖;眠砖系指垂直于墙面的干砌砖。

第条空斗墙应用整砖砌筑。

砌筑前应试摆,不免整砖处,可加砌丁砖,不得砍凿斗砖。

第条砌筑空斗墙,应采用水泥混合砂浆或石灰砂浆。

在有眠空斗墙中,眠砖层与丁砖接触处,除两端外,其余部分不应填塞砂浆(见图。

图一眠二斗室斗墙示意图

第条空斗墙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一般为10毫米,但不应小于7毫米,也不应大于13毫米。

第条空斗墙中留置的洞口,必须在砌筑时留出,严禁砌完后再行砍凿。

第条在空斗墙的下列部位,应砌成实砌体(平砌或侧砌):

一、墙的转角处和交接处;

二、室内地坪以下的全部砌体;

三、室内地坪和楼板面上3皮砖部分;

四、三层房屋外墙底层窗台标高以下部分;

五、楼板、圈梁、阁棚和檀条等支承面下2~4皮砖的通长部分。

砂浆的标号不应低于25号;

六、梁和屋架支承处按设计要求的部分;

七、壁柱和洞口的两侧24厘米范围内;

八、屋檐和山墙压顶下的2皮砖部分;

九、楼梯间的墙、防火墙、挑檐以及烟道和管道较多的墙;

十、作填充墙时,与框架拉结筋的连接处;

十一、预埋件处。

注:

空斗墙与实砌体的竖向连接处,应相互搭砌。

第条空斗墙的尺寸和位置的偏差,如超过本规范表规定的限值时,应拆除重砌或作补救处理,不应采用敲击的方法矫正。

第四节筒拱

第条筒拱模板必须放实样配制。

模板安装尺寸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下列数值:

一、在任何点上的竖向偏差,不应超过该点拱高的1/200;

二、拱顶位置沿跨度方向的水平偏差,不应超过矢高的1/200。

第条如设计无要求,拱脚上面4皮砖和拱脚下面6~7皮砖的墙体部分,砂浆标号不应低于50号;砂浆强度达到50%以上时,方可砌筑拱体。

第条砌筑筒拱,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拱体的砌合应错缝;

二、自两侧拱脚同时向拱冠砌筑,且中间1块砖必须塞紧;

三、多跨连续拱的相邻各跨,如不能同时施工,应采取抵消横向推力的措施;

四、拱体灰缝应全部用砂浆填满,拱底灰缝宽度宜为5~8毫米;

五、拱座斜面庆与筒拱轴线垂直,筒拱的纵向缝应与拱的横断面垂直(见图;

六、筒拱的纵向两端,一般不应砌入墙内,其两端与墙面接触的缝隙,应用砂浆填塞(见图。

图筒拱示意图

第条穿过拱体的洞口应在砌筑时留出,洞口的加固环应与周围砌体紧密结合。

已砌完的拱体不得任意凿洞。

第条筒拱砌完后应进行养护,养护期内应防止冲刷、冲击和振动。

第条筒拱的模板,应在保证横向推力不产生有害影响的条件下,方可拆移。

拆移时,应先使模板均匀下降5~20厘米,并对砌体进行检查。

有拉杆的筒拱,应在拆移模板前,将拉杆按设计要求拉紧。

同跨内各根拉杆的拉力应均匀。

第条当筒拱的砂浆强度达到设计标叼的70%以上时,方可在已拆除模板的筒拱上铺设楼面或屋面材料。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拱体应对称受荷。

第五章砌石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条石砌体所用的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

用于清水墙、柱表面的石材,尚应色泽均匀。

第条石材表面的泥垢、水锈等杂质,砌筑前应清除干净。

第条石砌体庆采用铺浆法砌筑。

砂浆稠度宜为3~5厘米,当气候变化时,应适当调整。

第条石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

第条石砌体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表的规定。

第二节毛石砌体

第条毛石砌体所用的毛石应呈块状,其中部厚度不宜小于15厘米。

注:

毛石砌体系用乱毛石、平毛石砌成的砌件。

乱毛石系指形状不规则的石块,平毛石系指形状不规则,但有两个平面大致平行的石块。

第条毛石砌体宜分皮卧砌,并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不得采用外面侧立石块中间填心的砌筑方法。

石砌体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表

第条毛石砌体的灰缝厚度宜为20~30毫米,砂浆应饱满,石块间较大的空隙应先填塞砂浆后用碎石块嵌实,不得采用先摆碎石块后塞砂浆或干填碎石块的方法。

第条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应座浆,并将大面向下。

毛石基础的扩大部分,如做成阶梯形,上级阶梯的石块应至少压砌下级阶梯的1~2,相邻阶梯的毛石应相互错缝搭砌。

第条毛石砌体的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选用较大的平毛石砌筑。

每个楼层砌体(包括基础砌体)的最上一皮,宜选用较大的毛石砌筑。

第条毛石墙必须设置拉结石。

拉结石应均匀分布,相互错开,一般每平方米墙面至少应设置一块,且同皮内的中距不应大于2米。

拉结石的长度,如墙厚等于或小于40厘米,应等于墙厚;墙厚大于40厘米,可用两块拉结石内外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5厘米,且其中一块长度不应小于墙厚的2/3。

第条毛石砌体每日的砌筑高度,不应超过米。

第条在毛石和实心砖的组合墙中,毛石砌体与砖砌体应同时砌筑,并每隔4~6皮砖用2~3皮丁砖与毛石砌体拉结砌合(见。

两种砌体间的空隙应用砂浆填满。

第条毛石墙和砖墙相接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转角处应自纵墙(或横墙)每隔4~6皮砖高度引出不小于12厘米与横墙(或纵墙)相接(见图。

1A、B);交接处应自纵墙每隔4~6皮砖高度引出不小于12厘米与横墙相接(见图、B)。

图毛石和实心砖组合墙示意图

图砖墙和毛石墙的转角处砌筑示意图

图毛石墙和砖墙的转角处砌筑示意图

图砖纵墙和毛石横墙交接处砌筑示意图

图毛石纵墙和砖横墙交接处砌筑示意图

第三节料石砌体

第条料石砌体所用的料石,按其加工面的平整程度分为细料石、半细料石、粗料石和毛料石四种。

料石各面的加工要求,应符合表的规定。

料石各面的加工要求表

注:

①相接周边的表面系指叠砌面、接砌面与外露面相接处20~30毫米范围内的部分。

②如设计对外露面有特殊要求,应按设计要求加工。

第条各种砌筑用料石的宽度、厚度均不宜小于20厘米,长度不宜大于厚度的4倍。

料石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的规定。

料石加工的允许偏差表

注:

如设计有特殊要求,应按设计要求加工。

第条料石砌体的灰缝厚度,应按料石的种类确定,细料石砌体不宜大于5毫米;半细料石砌体不宜大于10毫米;粗料石和毛料石本不宜大于20毫米。

第条砌筑料石砌体时,料石应旋转平稳。

砂浆铺设厚度应略高于规定灰缝厚度,其高出厚度,细料石、半细料石宜为3~5毫米;粗料石、毛料石宜为6~8毫米。

第条料石基础砌体的第一皮应用丁砌层座浆砌筑。

阶梯形料石基础,上级阶梯的料石应至少压砌下级阶梯的1/3。

第条料石砌体应上下错缝搭砌。

砌体厚度等于或大于两块料石宽度时,如同皮内全部采用顺砌,每砌两皮后,应砌一皮丁砌层;如同皮内采用丁顺组砌,丁砌石应交错设置,其中距不应大于2米。

第条用整块料石作窗台板,其两端至少应伸入墙身10厘米。

在窗台板与其下部墙体之间(支座部分除外)应留空隙,并用沥青麻刀等材料嵌塞,以免因两端下沉而折断石块。

第条在料石和毛石或砖的组合墙中,料石砌体和毛石砌体或砖砌体应同时砌筑,并每隔2~3皮料石层用丁砌层与毛石砌体或砖砌体拉结砌合。

丁砌料石的长度宜与组合墙厚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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