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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

兖矿峄山化工有限公司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工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兖矿峄山化工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职工与兖矿峄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公司在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业培训等方面,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方针,坚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支持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公司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劳动经济权益方面的规章制度时,应征求工会的意见,重大问题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工会支持公司依法行使职权,并教育职工关心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树立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完成公司的生产经营目标,提高经济效益,推动公司的健康快速发展共同努力。

第四条本合同对公司、工会和全体职工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劳动用工

第五条公司劳动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

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与职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公司集体合同的规定。

工会依法帮助、指导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并监督检查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六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载明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日期,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

《劳动合同变更书》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是否与劳动合同期满人员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根据定编定员对人员的需要情况以及生产经营的状况决定。

如与职工继续建立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可在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续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

如果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职工要求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九条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裁减方案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并向煤化公司、集团公司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公司在以后录用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一十条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具体操作办法按《兖矿峄山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执行。

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应发给不低于本人6个月的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按伤残等级,给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具体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一十一条公司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积极探索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实现形式,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第一十二条公司根据职工所完成的工作质量和数量,支付职工工资报酬。

对在同一工种和岗位上工作的男女职工应做到同工同酬。

第一十三条公司在职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合同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应保证职工工资收入逐年有所增长。

第一十四条公司制定年度工资分配方案和增资方案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并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一十五条职工在国家和公司规定的带薪假期休息,以及工作时依法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和其他活动时,公司应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一十六条公司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小时标准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日标准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日标准300%的工资报酬。

对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在完成劳动定额后,公司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根据上述规定分别按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价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报酬。

第一十七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日适逢公休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适逢法定节假日的,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加发工资报酬。

第一十八条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于每月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给职工本人,不得克扣或拖欠。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约定时间支付工资,应提前向职工说明情况。

第一十九条劳动合同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公司应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二十条公司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在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公司支付给职工的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非因特殊困难,公司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公司支付给职工的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各项补贴、津贴及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公司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低于部分的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非因职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公司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因职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二十三条公司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

第四章工作时间

第二十四条公司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因工作性质特殊、要求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公司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办法,分别以周、月、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二十六条规定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和企业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安全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休息休假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安排职工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休息。

第二十九条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办理手续后可享受如下假期:

(一)婚假:

职工结婚,婚假3天(晚婚者另加两周假期)。

(二)丧假:

职工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祖父母死亡可享受3天丧假。

(三)探亲假:

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与配偶、父母不在一起居住,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职职工可享受下列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但不包括往返路程时间。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条公司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不断改进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危害,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对发生安全事故,不得迟报,不得瞒报。

第三十一条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有关规定发放补贴,并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危害检查。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劳动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贯彻“三同时”的原则;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劳动保护设施或采取切实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劳动安全卫生考核管理制度,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应经职代会通过后执行。

对违反操作规定的人员和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公司对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进行专门培训,并经考核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安排上岗。

第三十五条工会协助各单位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六条工会有权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提出意见。

若劳动安全设施不配套,工会有权建议修改设计或暂停施工。

第三十七条工会有权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八条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情况,工会应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职工有权拒绝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并有权对责任人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一)公司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工作。

(二)公司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工作;对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工作时间;对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以岗位竞争、调整劳动组织等形式使其下岗。

(三)产假期满,确因实际情况不能上班且工作许可的,由女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司同意,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育儿假。

休育儿假的,按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80%支付工资。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女职工可享受如下假期:

1、生育1胎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6个月产假;对符合生2胎的女职工,生育1胎时可享受5个月产假,被批准生育2胎时可享受90天的产假;难产增加15天;多胎产,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生育时,其配偶在公司工作者可享受陪产假7天;

3、按规定做人工流产休息14天,引产休息28天;员工采取节育手术后的假期,按照计划生育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假期视为出勤,其工资、福利照发。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节育时的手术费、住院费及孕情查体费均由公司支付。

(五)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方面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支付给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为职工建立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并按规定足额交纳各种保险金。

职工按规定交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

公司在政策和经济效益许可的情况下,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四十二条公司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和税后留利中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方案须经职代会审议决定。

公司支持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三条公司建立特困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凡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享受政府统一补助外,公司也要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同时积极做好帮困脱贫工作。

公司应建立扶困帮贫送温暖基金,对困难职工进行补助,开展送温暖活动。

扶困帮贫送温暖基金来源为:

福利费的5%,工会费留成的10%,工会三产利润补贴和职工个人捐款。

日常管理由工会负责。

第四十四条公司每年按职工总数人均不低于20元的标准提供救济金,由工会负责对困难职工进行救助。

第四十五条公司要提供必要的资金,按照集团公司、煤化公司下达的名额指标,由工会每年组织职工外出健康疗养和荣誉疗养。

健康疗养,生活补助费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公司对患职业病的职工,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集团公司及以上劳动模范,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对女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

对40岁以上的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四十七条因工负伤、致残、死亡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死亡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和供养问题,均按劳动保险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不断完善职工生活福利设施和文化设施,并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市场化、物业化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司支持工会举办职工消费合作社,在场地、人员、资金、车辆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五十条公司建立职工职业培训制度。

应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编制教育培训计划,并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

工会会同公司有关单位根据企业发展实际,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职前培训、上岗培训、转岗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公司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职业技能鉴定。

第五十一条职工必须参加公司安排的职业培训,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教育制度。

职工参加支付经费的各类教育培训应与派出单位订立培训合同。

合同期未满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按合同约定,偿还教育培训费,交纳违约金和相关费用。

学业完毕后调离公司的,按照培训后为公司服务年限,每满1年冲减教育培训费及相关费用的20%。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以师带徒活动,鼓励职工自学成才。

职工应努力学习文化、学习技术,不断提高文化道德水平和职业技能素质。

第五十三条职工参加脱产学习(包括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期间的经济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奖惩

第五十四条公司依法制定奖惩制度,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公司依据奖惩制度对职工进行奖励和惩处。

第五十五条公司设立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奖,对在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做出重要贡献的职工给予相应的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五十六条公司设立自学成才奖,对在自学成才道路上取得成就、成果和做出贡献(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取得省级以上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协会认可或获得三等奖以上者)的职工,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五十七条公司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分别情况,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时,应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处理文件应由工会负责人会签。

第一十章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五十八条本合同在有效期内,由于重要条件和环境发生变化,双方均可要求就变更或解除合同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须制定变更、解除合同说明书,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双方签字7日内报公司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备案。

第五十九条本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变更或解除:

1、订立集体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废止;

2、订立集体合同时所依据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被修改或取消;

3、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使集体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

4、公司撤消、合并,使集体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

5、双方约定的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条件出现;

6、其他需要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情况出现。

第六十条本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合同期满前3个月,公司和工会就续订下期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经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后续订下期集体合同。

第十一章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一经生效,公司与工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不得违约。

第六十二条为保证全面履行合同,成立由党委、行政和工会代表组成的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本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可组织职工代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及时处理。

工会应定期向职代会通报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十二章争议仲裁

第六十三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公司和工会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地方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章违约责任

第六十四条公司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但法律、法规规定可免责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工会违反本合同应对职工承担道义上的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止。

第六十七条本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合同正本4份,公司、工会各持2份。

副本若干份,报煤化公司主管部门和煤化公司工会备案。

第六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公司和工会协商处理。

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2010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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