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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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台州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台州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继续教育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学校鼓励并支持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同时,在职提高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继续教育,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学位)教育,教职工继续教育由学校人事处归口管理。
第四条教职工继续教育要坚持学以致用、注重实效,有序选派、突出重点的原则。
各学院(部)教师同时脱产参加继续教育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本学院(部)教师总数的10%。
第二章继续教育形式及相关规定
第五条学历(学位)教育
1.攻读博士
(1)学校鼓励教师以统招统分方式攻读博士,学成后可根据学校岗位需求回校应聘,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用,并享受引进博士待遇。
(2)学校从严控制教师在职攻读博士,教师在职攻读博士需在校工作满二年,所报考专业符合学科与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结构调整的需要,报考学校原则上为列入国家“211工程”的大学和国外知名大学,外语、体育、艺术类的教师可报考高水平的专业院校。
(3)经批准考取在职攻读博士的教师,外出脱产攻读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在读期间的费用(含培养费、差旅费、住宿费等)待取得博士学位后可由学校报销,报销总额不得超过4万元。
取得博士学位后可享受一次性奖励2万元,科研启动费文管类4万元、理工类6万元。
(4)在职脱产攻读博士的教师原则上应在四年内完成学业取得博士学位,因特殊原因需延期毕业的,需事先报所在学院(部)同意,并经学校批准,延长期每次审批最多一年,最多两次。
延长期产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在首次延长期间取得博士学位的,不再享受取得博士学位后的一次性奖励。
若学校同意再次延长,则不再享受取得博士学位后的一次性奖励和科研启动费。
若六年尚未取得博士学位,则视作本次进修终止,就读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5)非专任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原则上以统招统分方式攻读,若其工作表现良好,所在部门同意,并经学校批准,亦可在职攻读,但费用自理,且不享受学校的一次性奖励和科研启动费。
(6)辅导员攻读博士学位,学成后一年内转入专任教师岗位的可享受与专任教师相同的政策待遇,否则参照非专任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的政策执行。
(7)对工作表现优秀的非专任教师,经学校研究同意,可在职攻读博士,并参照专任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的相关政策执行。
2.攻读硕士及以下学历(学位)
教职工根据自身需要,在经部门同意,学校批准后,可在岗参加硕士研究生及以下的学历(学位)教育。
表现良好的专任教师,经部门同意,学校批准后,可脱产一年攻读硕士研究生。
攻读硕士及以下学历(学位)的费用自理。
3.经批准脱产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脱产第一年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校内岗位津贴按高级职称(中层干部)每月1000元,其他每月500元发放,增收节支奖励经考核合格后按每月550元发放。
脱产第二年开始只发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工龄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校内岗位津贴和增收节支奖励均不再发放。
脱产期间每学期可报销一次往、返于学校和接受单位之间的路费。
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住宿由接受单位或个人自己解决,凭发票报销部分住宿费用,具体标准按照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内访学
1.选派对象
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历(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的讲师(任职3年以上,艺术等学科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有较好的科研成果,且其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符合所在学科的建设与学术梯队组建需要,教学效果良好,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教学工作业绩考核C等及以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相关待遇
访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访学期间的费用(含培养费、差旅费、住宿费等)待取得访学结业证书后可由学校报销,报销总额半年的不得超过1万元,一年的不得超过2万元,按实凭发票报销。
访学期间的工资待遇及路费报销参照第五条第3款执行。
3.管理考核
访学教师应在访学开始时在导师指导下及时拟定一式三份的访学计划(一份本人留存,一份交指导教师,一份寄交学院(部))。
访学结束后,须填写书面总结材料,向所在学院(部)汇报,并在一周内到人事处办理回校报到手续,三个月内要向所在学院(部)全体教师作访学成果学术报告。
第七条国外研修
1.选派对象
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历(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的讲师(任职3年以上,艺术等学科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教学工作认真负责,科学研究能力较强、潜力较大,研究方向明确,并符合出国外语要求(如通过出国相关规定的外语考试(WSK、BFT)或是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等)。
2.研修类型
国外研修类型分为公派出国(含国家(省)派和学校派)和国外合作研究。
3.相关待遇
列入国家(省)留学基金资助人员享受国家(省)留学基金资助待遇,列入学校资助人员由学校承担相关资助(可参照国家(省)留学基金资助标准的80%执行),合作研究由对方或个人承担相关费用。
不管何种研修类型,只要研修时间达到三个月的,学校均承担出国的往返机票(限经济舱)费用(若国家(省)或合作方已承担的,则学校不予报销)。
出国研修人员参加出国外语培训(包括参加出国外语考试(WSK、BFT)培训)的费用可由学校报销,最高额度为1万元。
培训费和路费应在研修结束回国后报销,未出国研修者的外语培训费不予报销。
国外研修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第五条第3款执行,另外根据研修人员实际在国外的时间给予每月2000元的生活津贴(不足1月按1月计)。
3.管理考核
派出人员在办理出国手续前,须与学校签订协议,研修结束后,须填写书面总结材料,向所在学院(部)汇报,并在一周内到人事处办理回校报到手续,护照交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管理,三个月内要向所在学院(部)全体教师作国外研修成果学术报告。
4.赴国外研修不受所在学院(部)脱产进修指标数的限制,也不受本人脱产进修年限间隔的限制。
5.赴香港、澳门、台湾研修参照赴国外研修政策执行。
第八条课程进修
为促进专业建设和改造,提高教师的教学与科研能力和水平,学校将选派优秀教师到国内外知名高校脱产参加若干门课程的系统学习(包括实践环节),掌握本专业最新的相关知识,学习先进的教学内容和方法,时间不超过一年。
相关待遇参照第六条第2款执行。
在职在岗参加网络课程培训的,相关费用由学校报销。
教职工参加研究生主干课程进修的费用自理。
第九条博士后研究
教师一般以在岗方式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确因客观实际所限需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的,经批准最长可脱产一年,博士后研究期间不享受学校经费资助,脱产期间工资待遇参照第五条第3款执行。
第十条社会实践
学校鼓励教师通过挂职锻炼等方式积极参加面向企事业单位的社会实践培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其它培训
1.新教师的岗前培训、入职培训参照《台州学院新教师培训工作暂行规定》(台学院发[2010]60号)执行。
2.由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性培训任务,人员选派办法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的,其培训费用由学校承担,住宿费和往返差旅费按照财务规定的标准予以报销。
3.以下培训不在学校进修费报销范围:
职称晋升(含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定级)培训、考试;各种职业资格师培训、考试;国内外高级研讨班;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交流。
4.未经学校批准参加各类培训及非对岗培训,属个人行为,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也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章继续教育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应纳入学校总体规划,各部门应在每年11月中旬根据本部门人员结构状况和发展需要制订继续教育计划,报送人事处备案,以便学校根据经费等情况确定人员,使继续教育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教职工本次继续教育任务未完成或未终止的,不得申请参加新的脱产继续教育。
已参加过脱产继续教育的教职工,须在完成或终止该次脱产继续教育任务两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参加脱产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教职工参加计划内学历(学位)教育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先到人事处网页下载审批表,经本部门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由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学校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凭审批表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教职工参加非学历(学位)教育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院(部)在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派出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人事处,由人事处呈学校审批。
学校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凭审批表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2.非教学部门工作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由各部门统一安排,向人事处提交书面报告,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能派出。
3.上级部门指令性培训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候选人,报学校审定后派遣,同时登记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继续教育管理
第十六条各类继续教育均需事先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并享受待遇,未经学校同意或擅自变更继续教育计划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学校有权中止,且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外出继续教育期间的日常管理由所在部门负责,所在部门应关心外出继续教育人员的生活学习情况,与负责继续教育单位加强联系,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及时向校人事处反映。
脱产参加继续教育人员的年度考核由所在部门负责,时间达半年及以上者,所在部门应商接受单位后进行考核及鉴定。
第十八条经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且时间在三个月及以上的,在参加继续教育前须与学校签订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继续教育时间、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
1.继续教育时间
一般根据继续教育规定的时间或录取通知书规定的学习期限确定继续教育时间。
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继续教育任务且需要延长学习时间的,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提前二个月办理延期学习手续。
2.服务期限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其他脱产继续教育的教职工学成回校后需追加相应服务期,脱产学习时间不抵充服务期。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在取得博士学位后,追加回校服务期8年。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者、脱产继续教育一年及以上者,取得学位或继续教育结束后,追加回校服务期5年
非学历(学位)教育脱产满三个月而不足一年者,追加回校服务期3年。
3、违约责任
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或在学校规定的服务期内申请流动(含调动、辞职、出国定居、自费留学等)者,须根据服务期限按比例返还在继续教育期间由学校支付的所有费用(含培训费,脱产期间的工资、公积金、福利等,不含科研奖励)和奖励经费并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年2万元。
第十九条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在继续教育前须持入学通知书或接收函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完成学业后应按期返校,及时到所在部门报到,并填写回校工作报告单,报人事处备案。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取得学位后应及时与培养单位联系将学籍档案移交校人事处。
第二十条中层干部申请脱产继续教育还须组织部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台州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暂行规定》(台学院发[2004]93号)、《台州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补充规定》(台学院发[2006]101号)、《台州学院在职获得博士学位激励办法》(台学院发[2006]96号)即行废止。
已参加培训并签定协议的,相关要求与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