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授信业务实地见证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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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授信业务实地见证操作指引

XX银行

授信业务实地见证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授信业务实地见证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XX银行一般法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实地见证系指根据授信审批批复,见证人员双人实地查访担保人,了解授信担保人担保的真实意愿,验证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核实授信申请人、担保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授权、印章及签字,见证授信相关法律文本的现场签署,并留存相关见证文件和资料的工作过程。

根据实地见证的内容,实地见证可分为见证担保和见证授信法律文本签署。

本操作指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和出质人。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表内外授信业务审批通过后,授信发放前担保的核实、授信法律文本的签署等授信管理环节。

第四条见证人员应至少有一名为非当笔业务营销人员,且应具备一定的信贷从业经验;分支机构应确保见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五条实地见证应坚持“双人实地、痕迹管理、如实反映”的原则,尽职开展授信业务的实地见证工作。

(一)双人实地原则。

指实地见证过程中,至少有两名(含)以上见证人员实地深入申请人和担保人住所或经营场所、抵(质)押物现场开展见证工作。

(二)痕迹管理原则。

指见证人员对现场见证的全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记录,对见证事项填写规范的实地见证确认书,按要求对见证的关键环节进行拍照,并将见证过程收集的资料作为授信档案存档备查。

(三)如实反映原则。

指见证人员对在见证过程中核实的实际情况和发现的问题与调查反映的情况不一致时,应将相关情况直接向支行负责人及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等有关主管人员如实反映。

第二章见证担保

第一节见证担保前准备

第六条拟定见证担保工作要点清单

见证前,见证人员应根据授信业务品种、担保方式以及抵(质)押物特点,拟定见证工作需要核实的要点清单: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二)担保人担保意愿;

(三)抵(质)押物状况;

(四)抵(质)押物的真实性;

(五)其它需核实的担保信息。

第七条收集基础资料

见证人员应对客户前期授信申报资料进行整理,收集并准备以下见证工作所需要的相关基础资料:

(一)授信批复意见;

(二)授信申请人、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下同)基础资料;

(三)抵(质)物清单、抵(质)物权属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四)签字样本、签字授权书、预留印签等其它佐证资料。

第八条调取关键资料信息

(一)对为自然人的担保人或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见证人员应通过本行会计部门或公安部门身份核查系统进行身份核查,并打印担保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对打印的身份信息,见证人员应签名确认。

(二)担保人为企业法人或其它非法人经济组织时,见证人员可通过信用网、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等网站查询或到登记管理机关现场收集、调阅客户的最新登记信息、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

(三)担保人为事业法人的,见证人员应到当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人事部门查询担保人最新的登记信息,通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查询最新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

第九条见证通知

原则上见证人员应在见证前3个工作日通知授信申请人、担保人现场见证事宜,并告知准备见证所需相关资料。

第二节核实担保人基本信息

第十条核实担保人主体信息

(一)担保人为自然人

1.现场要求担保人出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与事先核查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确认事先的核查结果与担保人现场提供的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和照片等信息要素一致。

2.对担保人为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港澳台人士、外籍人士的,担保人应提供军(警)官证、内地通行证/大陆通行证和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核实担保人的户籍信息和婚姻状况。

担保人须出示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以核实担保人户籍信息和婚姻状况情况。

户口簿上的名字、年龄、性别等个人关键信息应与身份证明一致。

未婚/已婚/离异/丧偶人士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可以分别为未婚证明/结婚证书/离婚证书、离婚判决书/配偶死亡证明文件。

对担保人的婚姻状况仍存疑问的,应前往民政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现场查询,再次核实。

(二)担保人为法人

1.根据本指引第八条,通过网上查询或现场调取等方式获取的担保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关资质证书等主体资料与授信时对比发生变更的,应要求担保人现场提供变更后的主体资料。

对担保人提供的已变更主体资料,见证人员应将其与事前调取的资料进行核对,确保担保人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资质等级等信息一致,并留存复印件。

2.上述资料与授信时对比未发生变更的,留存查询截图或查询原件后,可不再现场提供。

3.对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见证人员原则上应按担保人为自然人的核查方式进行身份、婚姻状况的核查。

第十一条核实担保人担保意愿

对担保人为自然人的,见证人员应当场向担保人及其配偶陈述授信申请人在本行申请授信的基本情况,包括授信金额、授信期限、利率和担保方式等授信情况,并当场确认担保人及其配偶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

对担保人为法人的,见证人员应当场向担保人法定代表人陈述授信申请人在本行申请授信的基本情况,包括授信金额、授信期限、利率和担保方式等授信情况,并当场确认担保人提供担保是否出于本单位的真实意愿。

第十二条核实书面担保文件

对提供的书面担保决议,见证人员应现场询问是否为担保人出具。

对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应核查担保文件是否由担保人及配偶或共有人签字确认,并通过现场比对签字笔迹等方式核实签字的真实性。

对担保人为法人的,应核查担保决议是否依章程作出,并通过签字样本、印签卡等对比和方式核实签章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核实担保人住所

(一)见证工作应在担保人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或抵(质)押物所在地进行,因验证抵(质)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需要,可延伸至登记机关、法院、公安机关等其它场所。

(二)担保人为自然人的,见证人员应通过核查户口薄、房产证明、现场查看等方式,交叉核实担保人的住所是否为担保人自有固定住所;对担保人租赁他人房屋居住的,应通过核查租赁合同等方式,核实租赁的真实性。

(三)担保人为法人的,应通过核查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现场走访等形式核实担保人注册地址、实际办公地址、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担保人租赁他人场地办公的,应通过核查租赁合同等方式,核实租赁的真实性。

同时,还应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核实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的住所。

第十四条补充担保的核实

对授信申请人提供的抵(质)押担保不足,或根据《XX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测算的保证额度不足而补充的担保,在核实担保人基本情况等信息时比照上述规定进行。

对授信申请人已提供全额抵(质)押担保,抵(质)押物价值按本行担保制度规定的抵(质)押率折算,价值能覆盖本行贷款本息,或根据《XX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测算的保证额度足值,补充的担保只是作为辅助性担保措施的,见证人员在核实担保人基本情况时,可适当简化程序。

(一)对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可通过担保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户口薄、婚姻状况证明、资产证明等资料复印件,并通过公民信息联网核查等方式核实担保人身份信息、婚姻状况、住所、收集主要资产及资产所在地等关键信息,可不做现场核查。

(二)对担保人为法人的,可通过担保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复印件,并结合信用网、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核实担保人住所、主体资格等关键信息。

第十五条特殊担保人的核查

(一)对担保人为上市公司、国有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等公司治理机制比较健全或管理比较完善、信息较公开透明的企(事)业单位,在见证时可适当简化程序。

1.对担保人住所、主体资格等关键信息,可通过担保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复印件,并结合企业公开资料以及信用网、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进行核实。

2.对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通过复印件与身份核查系统、个人征信查询结果对比等方式核查其身份、住所等信息;

3.核实担保意愿时,陈述的对象可以为担保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已准入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已准入按揭楼盘开发商、已准入汽车经销商提供的阶段性担保,主要根据本指引第十二条的规定核实担保决议的真实性。

第三节核实抵(质)押物基本情况

第十六条核查抵(质)押物的真实性

(一)见证人员应现场勘验抵(质)押物的真实性,当场查看抵(质)押物产权证明,并确认产权证明上登记的产权所有人与抵(质)押人是否一致,产权证明载明的位置、面积、数量等其它关键要素与实际抵(质)押品是否一致。

(二)对于动产,见证人员应通过现场查看动产的权属证明、检验报告、进货发票、仓单或提单等资料,确认所有人、检验报告申请人、发票收货人、仓单或提单的提货人与抵(质)押人是否一致。

(三)应收账款的核实

1.见证人员应到付款人经营或办公现场,当场见证付款方有权人签字、盖章人员在应收账款确认书上签字并盖章确认,签字、盖章行为应在签字、盖章人员的办公场所进行。

2.见证人员在见证现场应对身份证明、任职证明等资料进行查验,核实签字、盖章人员身份的真实性,同时应对签字、盖章过程进行摄影作为留存记录;付款方有专门财务管理系统的,还应登录财务管理系统进行查询并截图,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四)以国债、存单、票据、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及商标专用权等权利或权利凭证质押的,见证人员应向权利或权利凭证主管或签发单位查询,取得该单位出具的确认书或其它相关确认凭证。

第十七条核查抵(质)押物状况

(一)以房产、土地和动产抵(质)押的,见证人员应现场查看抵(质)押物,确认是否出现损毁等影响市场价值的明显瑕疵。

(二)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通过查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款凭证等资料,核实担保人是否按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按约定进行土地开发。

(三)以收费权质押的,应核查担保人取得的相关收费许可文件,核实收费许可文件许可的收费年限、收费标准是否发生变化。

(四)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首先应通过工商行政登记机关现场查询、核查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等方式,核实质押人是否拥有拟出质数量的股权;其次核实拟出质的股权有无不得转让、质押等限制。

(五)以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应核实股权对应的权利状况较审批时是否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是否受限,是否被冻结,是否已设定抵(质)押。

同时,应核实目前市价、规定期限内的均价不低于终审意见批复的价格。

第四节见证担保资料的留存

第十八条见证担保资料

见证人员在见证过程中,应留存开展见证工作的相关影像资料,并作为《XX银行授信业务实地见证确认书》(附件1)的附件一并归档保存。

现场见证担保工作应留存的影像资料如下:

(一)见证人员与担保人现场座谈时的合影;

(二)见证人员现场核查担保人身份信息的照片;

(三)抵(质)押物现场照片以及调取抵(质)物信息的其它现场照片;

(四)见证人员与抵(质)押人在抵(质)押物现场的合影。

第十九条见证担保确认书

见证工作完成后,见证人员应现场填写《XX银行授信业务实地见证确认书》,见证担保确认书应详细记录见证过程,真实、完整反映见证情况。

填写完毕,由担保人签字并盖章,见证人员最终签字确认。

第三章见证授信法律文本签署

第二十条所有确定本行与客户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合作协议、客户承诺等与授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文本,均应落实双人见证签署制度。

本行不是签署的当事方,但本行最终承担实质性风险的信托贷款合同及项下担保合同等法律文本,对同业机构以外的签署方,应按前款规定落实双人见证签署制度。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信法律文本签署的见证工作可与担保见证工作同时进行。

第二十一条见证签署前准备

(一)见证人员原则上应在见证前3个工作日联系授信申请人、担保人或其它人员,告知其见证的时间、地点以及需参加见证的人员和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见证签署的地点原则上应选择在经办行办公场所或客户主要办公场所进行。

(三)见证人员应准备好需见证签署的授信法律合同、担保合同、协议等法律文本,以及客户留存在我行的签章样本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法律文本核对

见证前,见证人员应对授信法律文本内容、授信审批决议及担保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审核,确保授信法律文本内容要素填写完整、准确、合规,各授信法律合同文本之间内容衔接一致。

第二十三条核实签署人身份

见证前,见证人员应要求有权签字、盖章人员出示身份证明、任职证明等证明文件,并询问签字方申请授信、承担担保或其它责任的真实意愿。

同时,见证人员应通过查看公司章程、授权委托书等方式,核实签字、盖章人员是否具有签字、盖章的权限。

第二十四条重点文本内容提示

对本行提供的授信业务格式法律文本,见证人员应提请客户仔细阅读授信业务法律文本内容,重点提示本行免责条款和对方主要责任条款,并按客户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说明,确认对方对法律文本内容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见证法律文本签署

本行见证人员应现场见证授信申请人、担保方或其他有权签字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授信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合作协议、承诺函等需要见证的授信法律文本上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行为主体为自然人的,必须亲笔签字,并按手印。

行为主体为法人的,原则上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且不得委托代签;但上市公司、国有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等公司治理机制比较健全或管理比较完善,信息较公开透明的企(事)业单位,可委托代理人代签或使用法定代表人签章。

有权签字人委托代理人代签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授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主债权的类别、币种、金额等、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代理的主要内容、代理有效期。

对多页面的法律文本,除在合同盖章处加盖公章外,还应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六条签章真实性核实

完成见证签署后,见证人员应现场将合同签章与客户留存在本行的签章样本、印签卡进行核对,确认客户留存本行的签章样本、印鉴卡与客户现场签章一致。

第二十七条见证签署资料留存

见证人员在见证过程中,应留存开展见证工作的相关影像资料,并作为《XX银行授信业务实地见证确认书》(附件1)的附件一并归档保存。

现场见证签署工作留存的影像资料如下:

(一)见证签署场所的影像,影像内应有见证签署场所的明显标志;

(一)授信法律文本见证时核查有权签字人身份信息时的照片;

(二)授信法律文本签字过程的照片;

(三)所有参与见证人员的合影,影像内应包括见证现场的明显标志。

第二十八条合同签署见证书

见证工作完成后,见证人员应现场填写《XX银行授信业务见证确认书》和《合同签署见证书》(附件2),《合同签署见证书》应详细记录见证的法律文本种类、法律文本编号和见证日期等内容,填写完毕,由本行见证人员签字确认。

第四章实地见证发现问题的处置

第二十九条见证人员在见证担保过程中发现存在如下情形的,应立即暂停见证工作,出具《XX银行授信业务实地见证申请审核表》(附件3),并向支行负责人和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双线报告:

(一)从工商登记机关调取的登记信息与客户提交给本行的申报资料信息不一致或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担保人或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等提供的身份信息与核查的身份信息不一致的;

(三)担保人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已发生变更的;

(四)担保人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

(五)担保人同意担保的决议非有权机构出具的;

(六)抵(质)押物存在瑕疵,影响抵(质)押物价值或变现的;

(七)其它存在与调查情况不一致,但不影响实质担保能力的情形。

客户经理收集相关资料补充说明后,填写《XX银行授信业务实地见证申请审核表》报分行风险管理部审核,申请重新见证。

第三十条见证人员在见证担保过程中发现存在如下情形的,应立即停止见证工作,向支行负责人和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双线报告,并填写《XX银行授信业务实地见证申请审核表》逐级报分行主管风险行长审核,停止授信:

(一)无法核实主担保人身份信息及具体住所的;

(二)抵(质)押物状态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抵(质)押物价值或变现能力可能大幅下降的;

(三)抵(质)押物不存在;

(四)抵(质)物权利证书虚假;

(五)存在重复抵(质)押的;

(六)其它严重影响担保能力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见证签署发现问题的处置

见证人员在见证授信业务相关法律文本签署过程中发现存在如下情形的,应立即暂停见证工作,出具《XX银行授信业务实地见证申请审核表》,并向支行负责人和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双线报告:

(一)对方签署人员为未有权签署人或签署人,未能提供身份、任职证明等相关证明其身份、任职资料的;

(二)授权委托签署的,未能提供授权委托书,或授权委托书不符合要求的;

(三)签署方对授信法律文本的内容有异议的;

(四)其它实地见证人员认为有必要立即停止见证工作的。

待客户提供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由客户经理填写《XX银行授信业务实地见证申请审核表》报分行风险管理部审核,申请重新见证。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指引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指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XX银行授信业务见证担保确认书

2.合同签署见证书

3.XX银行授信业务实地见证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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